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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认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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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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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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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论文哪里有?笔者认为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应进行明确的立法。商标侵权诉讼中,侵权判定标准是关键因素。首先,通过对地理标志的构成要素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析,确定判断其相似性的主要因素应该是其构成成分中的文字识别部分。

1绪论

1.2.2国外研究现状

外国学者的研究领域包括:从国际法视角看地理标志的重要意义;立足于当今世界形势与我国国情,探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新问题;从多个视角来看地理标志的法律体系自身的价值;对作为特殊商标的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的异同及其关系进行析与比较。Marsha A·Echols以多哈会议所议定的地理标志为出发点,重点对TRIPS第22条中的地理标志规定进行分析,以说明其重要意义[13]。Irina Kireeva和BernardO’Connor介绍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国际和国内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另外,还对不同地区的地名保护进行了探讨,以及在海外注册地理标志需要具备条件[14]。J·Thomas认为证明商标是商标法创设的特殊产物,与普通商标不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也就是商标权人无权使用该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与商标使用人不一致。而经营者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经过申请后即可以获准使用,证明商标面向的使用者是不特定的群体。关于商标与地理标志的有关问题,Inessa指出,美国在实施商标法时,只给予地理标志最基本保护,未施加更高级别的保护,其作用主要在于对侵害地理标志进行司法救济,更希望相关方面能以民事方式推动解决。国外学者对地理标志的研究,其内容和视角都比较丰富,在理论上也细致全面[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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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近似性的判定

3.1域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近似的判定标准

2005年日本将区域团体商标纳入了商标法,其作用与我国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具有相似之处。其商标的登记条件对商标的种类作出了清晰的界定,区域性团体商标的标志仅包含最常见的地名和商品名,而不包含在图案中,而商品名可以是一种在市面上被广泛采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这个规定清楚指明了地理标志的组成[37]。所以,在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侵权认定时,须对地理标志的核心部分进行识别。

《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里斯本协定日内瓦文本》于2015年发布,该议定书对地理标志的组成成分进行了清晰的定义,地理标志由一个地理区域的地名构成或包含该地名,或者由一个已知的表示地理区域的另一标志构成或包含该另一标志。由此,可以假定,如果行为人使用了地理标志的某一部分,那么,在判定该商品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时,就可以判定该商品的商标与受保护的商标相类似。

5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

5.1域外有关地理标志合理使用的制度规定

合理使用本身是一个舶来品,在知识产权领域被广泛使用。合理使用是指除知识产权持有者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在不经授权的情形下,可以无偿地使用其知识产权。TRIPS协议对商标的合理使用作出了原则上的规定,美国在这方面的做法是审慎的、被动的[57]。美国商标法对商标的合理使用作出了规定,第一,商标的使用是为了描述其产品或服务;第二,出于好心和理性的目的而使用;第三,出于一种描述,而不是商标。《兰哈姆法》第2条第5款述,如果他人没有将地理标志用作商标,而只是表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地域渊源,则该商标拥有者不得将他人从法律上排斥。在美国,更多地是把地名当作公共财产来保护,而不是把它私有化。

德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基于《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58]。德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分为三个级别[59]。首先,如果使用了地理标志而不会造成产品的地理位置上的错误,其他消费者可以在其所标示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合理使用地理标志。其次,对于某一特有品质或服务的地理标志无误导之虞。第三,对享有特别声誉的地理标志的保护程度最高,如果存在侵犯其声誉的情况,则应予以禁止。此外,还对商标的合理使用进行了列举,权利人不得以附属物的方式,将与商标类似的标识用于表明其所供应的商品,并且在使用时应基于良好的意愿和习惯。德国在地理标志保护的基础上,根据其对商标的合理利用,建立了一整套合理的制度,以达到对其进行系统的保护。

5.2我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理制度的适用

在建立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过程中,隐含着在商标专有权与社会公众利益发生冲突时,为了保护公众利益而对商标权进行限制的逻辑思维,把它当作一种“公众合理地共享社会财富”,该制度的建立旨在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一方面,为了防止被他人侵害,界定了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同时,也要特别注意保障公众对注册商标公共区域的使用,以达到合法、合理的权利要求。

前面已经提到,地理标志是一种知识产权,其体系结构需要考虑到各方的利益,包括权利人、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大众。从商标法的制度解读来看,商标合理使用在所有商标类型中都是一致的,同样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适用。

法学论文参考

结语

未来各国间竞争变化的趋势是向外输出对本国有利的知识产权资源,同时作出相应的战略安排,以寻求维护更多的国际利益。在当前背景下,地理标志商业价值巨大,成为推动区域经济更高水平发展、扩大和提升传统工业的重要力量。我国是水稻大豆、黍粟等重要栽培植物的起源地,也是多种果蔬花卉、药材茶树的故乡,地理标志资源丰富,要使地理标志成为中国的“金字招牌”,进一步推动其健康发展。地理标志已逐步成为保护中国的国际知识产权计划中重要的长项目标内容之一。为此,如何有效系统地整合我国丰富优质的自然地理标志资源,提高我国农林产品出口的国际全球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实现全面优化发展,维护当前和我国未来农业经济体系核心竞争力比较优势,实现社会主义国家利益价值贡献最大化,具有极其重大的实际意义。我国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尚无统一的规范,尤其对合理使用的判断规则尚不明确。

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应进行明确的立法。商标侵权诉讼中,侵权判定标准是关键因素。首先,通过对地理标志的构成要素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析,确定判断其相似性的主要因素应该是其构成成分中的文字识别部分。其次,在认定地理标志商标是否存在侵权时,应当遵循与普通商标一致的标准,即商标法中的混淆标准,并扩展“混淆可能性”的外延,包括对来源、产品品质等混淆。最后,明确合理使用的构成条件,在符合条件的生产者仅对地名进行陈述由此证明商品出产地域,不刻意突出地理标志,且本着忠实善意的初衷,可以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合理使用。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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