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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合规行为的环境信用评价思考

  • 论文价格:150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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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字数:25455
  • 论文编号:
  • 日期:2023-04-12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法学论文哪里有?本文目前只是从守信激励的角度对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衔接进行了初步的探讨,所研究的环境信用评价对象的范围还仅限于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尚未将诸如第三方运维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和其他产生环境行为的单位行为纳入研究范围;

1绪论

1.3国内外研究现状

排污许可合规行为的环境信用评价之理论探讨。Van Rooij Benjamin(2010)强调应使用自愿或半自愿的工具刺激受监管的企业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企业管理措施;[12]李一丁(2019)、卢昶宪(2019)肯定了企业信用法治化对推动排污许可监管工作的意义;[13]曾维华等(2019)建议要建立排污企业诚信管理系统,从而约束企业排污行为。[14]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强调的是通过信用机制发挥作用进行分级分类监管,从而达到更加精准管控的效果。Thomas O.McGarity(2005)在十多年前就提出了要制定具有配置效率的环境监管制度[15],Blake Hudson(2016)则认为有意义的环境监管改革需要融入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16]。Royal C.Gardner and Jessica Fox(2013)认为如果设计得当,“信用叠加(credit stacking)”可以产生环境效益,[17]沈毅龙(2019)则指出不合理的信用评级和应用不能帮助提高社会诚信水平。[18]毕军等(2016)论证了诚信守法行为是环境信用管理的根基,[19]王若磊(2019)指出了信用是将信任“注入”到社会制度之中,是“信任的法治化”。[20]王莉(2019)指出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不能容纳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制度功能;[21]贾茵(2020)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西方征信问题起点寻找原因,认为我国的信用建设超过了西方意义上的信用概念,同时涵盖经济治理和社会治理两方面。[22]罗培新(2018)认为要避免政府因以信用管理为名扩张公权侵害私益并最终而走向信用立法的反面。

法学论文参考

3排污许可合规行为的环境信用评价之制度发展

3.1理念上:从行政管制到合作治理

未来环境治理的成功将取决于不同主体之间的持续合作。[70]行政管制一直是我国生态环境管理中最主要的方式,但单一的行政管制在强调违法违规惩戒的同时也存在激励性不足的缺陷,易造成监管失灵,不利于促进排污单位进一步减污降碳。另一方面,环境信用评价工具有效融入了合作治理的理念,能够通过“联合奖惩”引导排污单位与政府之间的合作,是一种具有柔性和灵活性的促进性制度。[71]其中,作为正向激励的环保守信激励更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行政管制在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中带来的排污单位环保内生动力不足缺陷

3.1.1单一行政管制产生监管失灵

环境问题具有社会非难性,随着环境问题的持续和环保预算的增加,行政管制已逐渐成为当前环境问题应对之主流。[72]行政机关则是生态环境公益第一顺位守护者,[73]政府监管是目前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导方式,然而,单纯依靠行政监管的环境保护机制必然会出现动机与动力的双重问题。

4排污许可合规行为的环境信用评价之完善对策

4.1界定排污许可合规行为环境信用信息归集范围

关联性控制是信用法治化的制度保障,[127]合理界定排污许可合规行为的环境信用信息归集范围是准确评定排污许可合规行为环境信用评级的奠基石,也是对相关资源有效分配的基本要求。一方面,需要明确排污许可合规行为环境信用信息归集对象范围;另一方面,需要厘清排污许可合规行为环境信用信息归集内容范围。

4.1.1明确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排污许可管理对象范围

排污许可环境信用信息归集的对象即应当同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和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排污单位的范围。鉴于目前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之间对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单位的范围规定具有较大差距,且多数环境信用评价文件都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出台之前颁布,其涉及排污单位的环境信用评价对象的范围设定具有较大出入。

建议以出台《环境信用评价条例》或提升现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效力层级的方式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都纳入环境信用信息归集的对象范围之内,实现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对排污许可制度中涉及的排污单位全覆盖。在国家层面,生态环境部新出台的《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已明确了将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纳入环境信用评价制度作为接下来的重点改革方向。[128]在地方层面,近年来,部分地方出台的环境信用评价文件已经将排污单位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畴,或不再于评价对象范畴中区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4.2调整排污许可合规行为环境信用评价标准设置

评价标准需在最大程度上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确定了排污单位的环境信用信息范围之后,评价标准理应根据前述范围的调整进行调整。在前文的讨论中,已经明确了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排污许可合规行为环境信用信息的归集范围。如何将这部分信息进行准确的评价则是这部分需要着重讨论的内容。在环境信用评价过程中,评价指标需要对企业在环境效益方面所做出的努力进行考量[134]。单一性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难以解决企业生产活动的外部性问题[135],因此,在排污许可合规行为的环境信用评价标准设置中,需要改进环境信用信息评价计分标准和统筹信用评价结果标准,以此来更好地确保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合规行为能够得到有效且正当的环境信用评价。

4.2.1改进排污许可合规行为环境信用信息计分标准

在目前我国的环境信用评价文件主要是靠政策推动,还未有成熟的法律法规对环境信用评价进行规定。从规范角度分析,地方采取何种标准评价排污单位的环境行为并不受上位法的限制,但纵观现阶段实践中的环境信用评价文件,不论是哪种计分标准,都尚未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行为的环境信用评价分值进行比较系统的总结和归纳,需要进行一定的改进。

就计分标准而言,不论采取何种计分方式,都应当在明确污许可合规行为环境信用信息归集范围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已有计分标准,增加新的计分指标,并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各项评价指标的对应分值。在正向积分制中,应根据总分为新增的计分指标赋予分值和权重,从而更加全面地评价排污单位的环境行为;在反向积分制中,应考虑对排污单位积极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行为的加分,承认“增信”行为(“过度遵守法律”的行为)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计分标准当中;在双向积分制中,应当尽可能增加和完善加分指标的设置和分值赋予,以此来认可排污许可合规行为之价值,更好保障排污单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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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结语

我国在排污许可合规行为的环境信用信息归集范围、环境信用等级评价以及守信激励环节中依然面临众多问题,随着合作治理、声誉机制以及数据开放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主要依靠技术强制、行政管制和信息公开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正在嬗变。在法规范层面合理界定排污许可合规行为的环境信用信息归集范围,适当调整排污许可合规行为的环境信用评价标准设置,并推进落实排污许可合规行为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破解当前困局,更好顺应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趋势。

环保守信激励能够引导评价对象在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的基础上主动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有重要意义。本文目前只是从守信激励的角度对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衔接进行了初步的探讨,所研究的环境信用评价对象的范围还仅限于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尚未将诸如第三方运维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和其他产生环境行为的单位行为纳入研究范围;对所研究的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的环境信用行为的内容的归集范围也仅限于其中的合规行为,尚未对排污单位不合法合规的排污许可证管理行为进行针对性探讨。在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越来越深入的时代之中,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之间的融合和衔接还需要学者们进行更多的深入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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