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哪里有?笔者认为作为农村发展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土地征收制度,同样应该顺利时代的形式响应时代的号召、接受时代的赋予的重担。对此我们更应该把握时代的脉搏,看清当前的形式,严格根据征地实践的要求和社会的发展要求,从制度层面上不断进步。在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利益的基础上,稳步的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第一章导论
1.2.2国外研究概况
当前国外在征地制度上有了较为完备的制度支撑。在公共利益界定、征地补偿标准、征地程序、征地安置方式等方面都有了明确细致的规定。
(1)公共利益界定研究
在世界范围内,征地需满足的前提都是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外学者认为,将“公共利益”看作转移土地权利的必备要件,行政机关只能将其作为征收土地的目的。然而,各个国家国情不一样,历史文化的传承发展也不尽相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各有差别。因此,对于公共利益的认知也存在一定差异,大致总的认定原则是不变的,目的就是更好的权衡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之间的关系。
不同国家采取判断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方法不尽相同。第一种是司法审查认定,征地机关需要通过提交相应的证据去证明征地行为合法且合理。Mintah Kwabena(2021)认为,这种方法存在一定的缺陷,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但是由于诉讼周期过长,导致行政效率低下,此种方法在实践中应用不多。第二种是在立法层面上予以规制,具体来说,可以运用制定法律法规的形式,将所有适用“公共利益”的情形都进行列举,从而限制土地征收行为和范围。以日本为例,其法律运用“列清单”的方法,对公共利益具体情形进行列举,只有符合上述规定,才有资格继续接下来的征地步骤,并结合司法审查的方式对此进行确认和公示。Pooley Samuel(2021)认同该种方法,认为此种方法规范、高效。
第三章土地征收制度及其实践现状
3.1新修正《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的规定
3.1.1界定公共利益范围,严格土地征收条件
新修正《土地管理法》第45条首次明文规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有哪些,运用的是列举的方法,将公共利益的范围归纳为六条。其中包括: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其中,第五条规定的“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最后一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本条是在前款的基础上,从另一个角度进一步明确土地征收的前提和要求,目的在于既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又防止不当或者过度地动用征收权,强调规划先行、规划民主。
第五章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建议
5.1完善公共利益认定
5.1.1明确公共利益认定标准
现如今,大规模征地、过度征地的时代已经过去,政府滥用“公共利益”名义的现象必须遏制,新修正《土地管理法》的宗旨是尽量缩小征地范围,随着城乡土地平权工作的深入,集体土地入市的数量逐渐增加,土地征收的数量会越来越少。因此,在确定公共利益的标准中,应该严格把握这一宗旨,合理界定公共利益范围,防止“公共利益”概念的滥用。对于新修正《土地管理法》列出的六种情形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五项中的“成片开发”的内涵和范围需要详细界定,制订“成片开发”标准时必须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和法律,从实体上列举“成片开发”的条件。对于第六项的“其他情形”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不能是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限制“其他情形”的范围。
在实践中对于“公共利益”需要严格论证、谨慎确定,充分论证征收行为和公共利益的相关性和必要性。具体来说,当一个具体单位提出了相应的申请时,首先应该让其对于土地征收工作的方案详细说明并形成书面报告,重点说明对于征收工作是否必要、合理以及与当地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其次,对于征收工作可能产生的影响也应该有明确的规划。例如,征地的范围是多少,是否占用了其他耕地、征地后续是否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是否会不利于粮食安全等也要进行有关论证。基于上述分析所形成的报告还需要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可以将征地计划进行公示,公众可以对其中的某项提出质疑和建议,相应征地机关对于公众的质疑应当进行回应。
5.2合理制定区片综合地价
5.2.1合理划分区片
在土地征收工作中,应当科学地划分区片。首先,在省级层面上,由政府规定区片划分的范围,不得超过这个范围。地方政府不能一味追求更多的区片划分,因为在一定程度上,区片划分数量越来越多,会导致同一区域内不同区片的差距越来越大,引发的纠纷数量也会增长。地方政府可以设置一个评价标准。具体到每一个行政村,分别对该村的土地位置、土地利用情况、土地价值、该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和土地评价相关的因素进行打分,根据打分情况对该村的区片进行划分。其次,在每三年一次的区片综合地价调整中进行区片更新,在前面的评价标准上,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主观能动性,结合未来该区域的发展定位和发展前景,充分考虑多方因素,对区片划分合理调整。这样的方式能够使地方政府更加科学地划分区片。
5.2.2科学确定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制定上,应该注意坚持以农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向农民和集体的利益倾斜,注重被征地农民对土地增值收益的优化分配,让农民和集体进一步享受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首先,应当明确当前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需要保持地区间的稳定和一定程度上的协调。在国家层面上应该进行统筹规划,有一个大的方向可以遵循。在各个市、县,按照各个市、县的区域经济水平,确立一个最低的保护价格为底线。其次,按照每个省份每个地区的实际发展状况,给出一个区片综合地价的市场指导价格,没有特殊情况下,一般依据指导价格来确定。在一些比较特别的地方,不太适用于一般价格时,适当换一种方式,通过该地区裁判的典型性案例的补偿价格为调整依据,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采取以上方式可以保证在大方向上的公正。
第六章结语
我国一直以来是闻名世界的农业大国,千年来大多数人以耕地务农为生。多数人早已对土地产生了深深的依赖之情。作为农业大国,我们也在不断探寻着新的发展方向,在城镇化的建设中,不可避免地会对一些农用地进行征收,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基于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地位,征地制度更要把握好经济发展和农民权益保障的平衡。我国自成立以来一直在不断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以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为研究背景,结合理论和实践分析,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根据当前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发展趋势提出针对性地解决对策,以期实现对被征地农民权利的保护,本文得出以下结论:
我国目前虽然在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方面作出了许多尝试,但是在土地征收实践中仍然存在公共利益认定存在不足、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存在缺陷、征地批前程序设定不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土地征收缺乏有效的监督、征地纠纷解决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本文尝试提出完善公共利益认定、合理制定区片综合地价、规范征地批前程序、优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强化土地征收的有效监督、通过严格行政执法和公正司法解决土地征收纠纷等方面来推动征地制度的进步。
现如今,我国正在强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农村随着也在发生着革命性的改变。随着我国对于耕地保护得越来越重视,相应地土地制度也需要不断地完善。作为农村发展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土地征收制度,同样应该顺利时代的形式响应时代的号召、接受时代的赋予的重担。对此我们更应该把握时代的脉搏,看清当前的形式,严格根据征地实践的要求和社会的发展要求,从制度层面上不断进步。在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利益的基础上,稳步的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