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哪里有?本文在对独任制改革过程中潜在或者已然发生的风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构想了独任制改革未来所应当遵循的三个方向:其一,以程序利益为主要衡量指征,促使独任制的适用从启动到终结的全过程均尊重当事人诉讼主体的程序地位,确保当事人在知情、参与以及程序转换等方面享有一定权益,这也能够使得独任制改革获得来自当事人的理解与支持。
绪论
2.国外研究述评
在诉讼迟延、诉讼成本日益增长的现实境遇下,追求民事司法的便利化、高效化已经成为了现代法治国家推动司法改革的主要动力。④从本质上而言,独任制作为审判组织的一个分支,其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范围、程序转换等方面的设定会受到不同司法传统、法院组织体系等多重因素的共同影响,因而不同国家对于独任制的适用也处于一种动态变迁的过程之中。纵观域外国家独任制改革的发展进程,在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同时对独任制适用过程中的程序转换等问题进行一定的聚焦是这一进程中较为显著的共同特征。从司法传统、法院组织体系等角度来看,我国独任制的适用与德国的情况更为接近,因而以下主要选取德国的相关研究进行简要的分析。
第一,独任法官制度是《德国民事诉讼法》百年来修改过程中较为关注的重要面向。《德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变迁过程均对独任法官制度予以一定的聚焦,以充分发扬民事司法制度快捷、高效的传统优势。尤为值得注意的是,2002 年生效的《民事诉讼改革法》全面强化了一审程序,并作出了限制合议制而扩大独任制适用的制度安排,此次改革目标的全面实现离不开扩大独任法官适用的制度支持,这一改革也从根本上改变了独任法官在民事司法程序中的诉讼地位。①从立法最初创设的独任准备法官制度发展为在一审程序中创设独任审判型法官,独任审判型法官制度随之实现了审理的独任化甚至在控诉审中也有一定的适用空间,这些举措均是德国民事司法实现独任审判制度合理运用的有益尝试。
三、繁简分流下独任制改革的现状与困境反思
(一)现状描摹:独任制改革的当下实践
1.“高低不均”——基于适用数据的宏观观测
尽管周强院长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繁简分流改革试点进行中期报告时明确指出,试点一年来试点法院一审独任制的适用率达到 84.8%,二审独任制的适用率为 29.3%,均呈现出明显上升的趋势,不同形式的审判组织与案件合理适配的格局也基本形成。②但是正如本文第一部分基于部分样本法院所分析得出的初步数据那般,法律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在政治经济司法等因素不完全相同的试点地区独任制的适用也呈现出了一定的“地方性样态”。而且更为重要的是,84.8%这一数据中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是在小额诉讼程序以及简易程序中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的案件,并不能直接反映一审独任制普通程序试点改革以来的运行现状。为了更加全面掌握试点以来独任制在全国范围内各个试点法院的运行状态,以下进一步对 20 个试点地区的独任制适用情况进行逐一统计分析,以期揭示实践中独任制适用过程中所形成的差序格局并在此基础上从较为宏观的层面掌握改革的总体成效与未来动态。
四、繁简分流下独任制改革的限度调适与路向选择
(一)两个层次:价值导向与具体进路
无论是独任制改革在理论上抑或是司法过程中面临的困境,这些困境在很大程度上均涉及到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权限配置这一基本问题。当权限配置的重心往法院一侧偏移之时,当事人在独任制适用过程中的参与权、异议权以及获得通过完整程序获得程序保障的权利空间便会随之压缩。从本质上看,独任制改革的理想状态即是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权限配置逐步调和并最终统一,从我国现有的繁简分流机制来看,尽管其为当事人的权利行使留下了一定的发挥空间,但依旧保留了法院主导型以及职权型的机制色彩,因而当事人在繁简分流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在法院的职权干预之下有逐渐边缘化的可能。②无论民事诉讼程序朝向何种趋势发展,其作为程序法通过理性程序的设定为实现实体正义提供程序保障的原点不会改变。
如前文所言,独任制改革的试点过程带有明显的工具理性色彩,改革的过程在工具理性的引导下也获得了短期内取得重大预期实效的结果,但单从工具理性的角度推动改革势必无法达到“长效常治”的改革目标,因而在试点到期之后修改程序法的过程中应当将体现价值理性的程序保障理论适当注入,以此实现法院与当事人之间权限配置更为妥适的平衡与兼顾。另外,独任制改革过程中如何实现权限的合理划分与配置问题其实本质上是如何在“扩张”的过程中保持合理限度的问题,因为任何无序的扩张都会引发失范的实践,进而使得权限配置处于失衡的状态之中。
(二)价值导向:程序价值衡平的理念及其实现
1.程序利益的引入:兼顾“权力”与“权利”
相较于传统“权力”或者“权利”理论单向度的视野而言,程序利益理论能够以一种更为全面的眼光对诉讼程序运行的全过程进行分析与审视,其认为程序利益具有主体多元性的特征,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在诉讼的过程中均体现着对程序利益的追求。就法院而言,通过审判程序制度行使对讼争事实的裁判权并在这一过程中实现对诉讼程序的控制权是其最为基本的职权。①在独任制改革的过程中,法院在案件适配何种审判组织、如何确定不同审判组织的适用范围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程序控制权,通过此种控制权的行使维护法院在资源配置方面的权力是其设定相应程序所必须考虑的因素,这一设定的过程便集中显现了法院在独任制改革过程中对于自身程序利益的追求。另一方面,就当事人在独任制改革中的程序利益而言,其不单指涉物质层面的利益,也指向精神层面的程序利益。达成迅速、经济的裁判要求,促使诉讼程序节省物质成本,这便是对保护程序利益的要求。①但是与法院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自身程序利益的方式不同,当事人在程序运行的过程中除了对于物质层面上程序利益的追求之外,也有着通过程序得到对其尊严、平等及自由的精神层面的程序利益的正当期待。②进言之,独任制改革的过程应当兼顾到法院与当事人作为不同程序主体对于各自程序利益的具体要求,通过设计更为合理的制度、规则确保不同主体的程序利益整体上的最大化实现。
结语:独任制改革再前行
随着以繁简分流为代表的新一轮民事司法改革的推进,独任制改革正呈现出方兴未艾之势在调配司法资源、助力程序效率等方面不断释放着自身独特的效能。可以说,独任制改革的推行基本铲除了导致独任制异化的制度土壤,也为合议制在我国民事司法中的真正回归带来了新的契机。晚近以来,我国民事司法改革中的“效率”主线一直贯穿于改革的全程全域,在繁简分流背景下生成的独任制改革也有着其无可厚非的制度价值。也正因如此,应“效率”而生的独任制改革在实际司法的运作过程中或许会面临新的风险与挑战,此种风险与挑战同司法公正等价值理性之间存在的抵牾值得我们关注与思考。
任何一项新的制度安排均应当有其合理的限度,在限度的框架下保持审慎的克制应是制度运行的基本逻辑之一,否则其便难逃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诘问。本文在对独任制改革过程中潜在或者已然发生的风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构想了独任制改革未来所应当遵循的三个方向:其一,以程序利益为主要衡量指征,促使独任制的适用从启动到终结的全过程均尊重当事人诉讼主体的程序地位,确保当事人在知情、参与以及程序转换等方面享有一定权益,这也能够使得独任制改革获得来自当事人的理解与支持。其二,以类型化思维为优化路向,无论是在一审普通程序还是在二审程序中,独任制改革均应当遵循一定的限度,此种限度的设定离不开类型化思维的有效指引。其三,探析独任制改革的本意便可以较为清晰地发现其不仅关注扩大独任制适用的一面,更应当关注如何促使合议制真正落实的一面,这也是今后一个时期独任制改革所需要重点关注的面向,否则长期存在于我国司法环境中的相关失范现象将继续“卷土重来”,阻滞繁简分流改革的整体推进。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