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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视域下的英烈人格利益保护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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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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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2-05-26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法学论文哪里有?笔者认为只有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定位与作用,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予以解决,才能使其更好的作为价值准则支撑英烈人格利益保护。

一、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的法理基础

(一)“英烈条款”:特殊情形下的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探讨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的法理基础,首先需要处理的一个问题为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的性质,或者说“英烈条款”即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①的性质。针对这一问题,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英烈人格利益保护在本质上属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的性质也应为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条款;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英烈人格利益保护条款的规范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宜将之认定为公共利益保护条款而非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条款。②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与规定一般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第九百九十四条之规定③相比,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并没有对所保护的英雄烈士等的人格利益进行全面列举,仅列举了部分人格利益,同时条文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构成要件予以规定,因而该条文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其次,从立法过程来看,促成该条规定的直接现实原因在于“狼牙山五壮士案”“邱少云案”等直接侵犯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案件,英雄烈士之人格是国家民族精神之体现,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道德风尚;再次,将该条规定认定为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条款,反而可能会弱化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最后,如将该条认定为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条款,则对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特殊保护有违反平等原则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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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接保护论视野下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的实证分析

(一)我国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实践演进

对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的实证分析应置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背景之下进行。1989 年的“荷花女案”开启了我国死者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进程,其后我国司法实践对于如何保护死者人格利益存在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本部分将主要对这一实践演进过程进行探讨,分析这一过程的特征与性质。

1.死者人格权保护阶段:“荷花女案”

如前文所述,“荷花女案”①为我国死者人格利益保护首案,以该案为标志,我国在此阶段对死者人格利益采取直接保护的方式,赋予了死者以人格权。该案所涉死者名为吉文贞(其艺名即为荷花女),其于 1944 年病故。原告陈秀琴系死者之母,以被告魏锡林以吉文贞生平为原型所创作小说《荷花女》中的部分情节侵犯了其女的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死亡后名誉权仍应受法律保护,支持了原告的诉求。显然一审法院认定死者人格权继续受法律保护的观点,是对死者人格利益采取了直接保护的立场。二审法院在上诉审中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对该案的复函中明确表示:“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②同样是采取了死者权利保护说的立场。

但是,该案判决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存在许多的问题。其一:无法论证为何死者享有名誉权。在尚未建立部分权利能力制度的情况下,死者名誉权是与权利能力这一概念及制度相背离的。实际上,在本案中被告《今晚报》社正是以这点作为辩护理由,其辩称:“吉文贞早已死亡,保护死人名誉权没有法律根据。”一审法院仅仅以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为由论证死者名誉权,实质上是并不成功的。其二:并未回答其母何以拥有诉权。在近亲属权利保护说看来,对死者人格精神利益的侵害,实质是对其近亲属人格权的侵害,因而,近亲属为维护自身权利得以具有诉讼主体地位。

三、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的价值支撑及理论反思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的价值支撑

正如前文所述,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在价值层面所体现的是对人之尊严的延续保护以及敬重死者这一传统的文化观念。对英烈人格利益之保护同样体现两者的意涵。但是,在更广泛意义上,英烈人格利益保护是对英烈人格所体现的民族精神等的保护,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这也正是英烈人格利益保护中公共利益保护面向的内容。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了英烈人格利益保护在价值层面的主要内涵,贯穿于立法、司法环节之中。

1.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的立法目的

在立法层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的价值支撑首先体现在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之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的精神内核。①民法典第一条鲜明的表达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场,总领着整个民法典的价值追寻,对比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领域,仅有民法典的规定具有独特性。①刑法因其惩戒手段的严苛性,往往涉及到对主体生命、自由等重要法益的限制乃至剥夺,需要保持谦抑性,不可随意“入场”,以罪刑法定作为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则,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在此意义上,刑法的价值追寻最主要表现在惩戒犯罪以及限制国家刑罚权之上,体现的是对社群间最基本道德的维护,而非对主体应过何种生活的干预。行政法同样不适合做出这样的规定,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行政法所涉主体之间往往并非平等关系,其所规制之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少有涉及道德层面。总体,公法在价值层面主要以限制国家权力保护私权为主。与此不同,民法关涉的是市民社会,对主体社会生活的重要环节所作之规定同时也是对主体所持价值观的评判。“法律法规是推广社会主流价值观的重要保障”②,在诸多法律部门中,民法是推广主流价值观的最重要部分。英烈人格利益保护则是民法推广主流价值观的重要环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凝练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英烈人格精神正是对个人价值观层面“爱国、敬业”等价值的体现。因此,在整个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成了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的价值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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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定位与作用角度分析

1.英烈保护语境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定位

基于前文所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以正式性法源或非正式性法源在英烈人格利益保护案的司法裁判中进行援引,作为裁判的依据。①特别在作为正式性法源的情况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际上内含于法律规则或作为法律原则影响案件裁判。在其作为法律规则之立法目的而转化于规则之中时,规则之适用实际上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英烈条款”与《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②在立法目的上都是为了保护英烈人格利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了构成要件中公共利益的内容。若要揭示规则中所蕴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则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方法进行,即通过目的解释方法或通过体系解释方法,结合民法总则第一条之内容以及《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三条之内容对上述规则条款进行理解与诠释。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亦可以法律原则之形式影响英烈人格利益保护案的司法裁判。但是,以法律原则作为裁判依据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其自身限制,法律原则相较于法律规则具有开放性、模糊性的特点,其作为裁判依据的适用需要事实性依据与论理性依据两方面的支撑。③事实性依据表明了法官在何种事实情况下得以适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判,其具体内容在司法裁判中表现为法律漏洞的存在。所谓“法律漏洞”区别于法律不做调整的“法外空间”,以及法律有意不做规定的“法律的沉默”乃是一种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

结语

整体而论,本文试图从法理视角回答两个问题。其一为如何对英烈人格利益进行保护;其二为为何要对英烈人格利益予以保护。第一个问题是对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论与实践层面的探讨。英烈人格利益保护应当置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背景之下。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有直接保护与间接保护两种模式。两者主流学说各自具有不同的优势与困境,其争议的核心问题则是在“死者人给权”这一概念之上。从权利概念的利益论进路以及权利能力的相对性理论可以证成“死者人格权”,其并非一个不可能之概念。英烈人格利益保护具有一般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所不具有特殊性,基于这种特殊性本文主张应对英烈人格利益采直接保护的模式。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与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的实践考察为上述观点提供了支持。第二个问题则是对英烈人格利益保护背后的价值理念的考察。英烈人格利益保护与一般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一样都是人之尊严与敬重死者价值理念的体现。不同的在于,英烈人格利益保护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立法、司法两个环节贯穿于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的始终。在某种程度上,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的规定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融入法律规范的产物。英烈人格体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素亦成为了本文坚定站在直接保护论阵营的重要因素。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融入深刻影响着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的实践。其司法定位与作用在英烈人格利益保护案件中均有所体现,相对应的,存在问题也暴露于英烈人格利益保护案件之中。因此,只有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定位与作用,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予以解决,才能使其更好的作为价值准则支撑英烈人格利益保护。通过对上述两个问题的探讨,本文最终形成了理论、实践、价值三个层面的结构对英烈人格利益保护予以论述。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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