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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L县乡村旅游治理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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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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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字数:2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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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2-04-13
  • 来源:上海论文网

MPA论文哪里有?笔者认为乡村旅游治理作为社会治理体系中不容忽视的一部分,对于推动乡村旅游管理向乡村旅游治理转变具有极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目前,乌兰察布市 L 县乡村旅游发展初具规模,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收益,但是深入分析就可发现,乌兰察布市 L 县乡村旅游治理方面的问题依然突出。


绪论


0.3.1  国外研究现状

0.3.1.1  乡村旅游研究

国外专家学者对于乡村旅游这一概念的定义表现在:以斯坎普(Escarp,2004)为主的学者对农家乐和乡村旅游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指出乡村居民为游客提供观光、交通等活动,具有旅游地的便利特征,即乡村旅游。纳尔蒂(Nulty,2004)指出乡村旅游被定义为当地村民为游客提供民宿,并在农场、牧场等农村环境中为游客提供休闲活动服务的过程,受农场和牧场这类目的地限制,这类旅游本质上是农业旅游。英斯基普(Inskeep,2006)认为乡村旅游是具备休闲特色的乡村娱乐场所,并认为乡村旅游的营销点是乡村①。威廉·加特纳(William Gartner,2007)指出乡村旅游的几大要素:位置在乡村且具备规模不大的文化习俗活动;当地群众的生活与乡村旅游紧密相关。沃尔(Wall.  G,2015)发现乡村旅游被多个国家归类为观光旅游型、种植采摘型和知识型,并分为政府公有制、个人私有制、非营利组织所有制、特许经营这四种模式。

0.3.1.2  乡村旅游治理研究

从乡村旅游治理主体角度看,詹姆斯·罗西瑙(James N. Rosenau,1995)指出治理不同于统治,政府不是治理工作的唯一主体。作为一种有着共同治理目标和普遍约束作用的管理机制,治理的主体具有多元性,但政府必须掌握决定权。而托马斯·布瑞尼(Thomas Buwrenee,1997)认为乡村旅游的治理主体应该包括商业利益集团。基桑·柳(Kisang Ryu,2018)强调村民在治理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还有效提高了乡村旅游的收入,因此鼓励村民积极参与②。

从乡村旅游治理政府职责角度看,苏珊娜(Suzanne,2001)和丹尼尔  (Daniel,2001)认为政府在乡村旅游治理中发挥了包括提供资金支持等多项重要作用。此外,必要的培训是促进农村地区旅游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政府需制定乡村旅游战略计划,加强观光地的管理,进行人才培养和吸纳等活动,实现乡村旅游的更好发展。


3  乌兰察布市 L 县乡村旅游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1  乡村旅游治理网络设计不完善

3.1.1  旅游规划治理主体单一

经过调查发现,如图 3-1 所示,政府部门占治理主体的绝大部分,接近 75%,而非政府组织仅占 13%,公民参与乡村旅游治理的积极性不高。在乡村旅游战略规划治理过程中,政府占绝对领导地位,而非政府组织及其他主体占比较少。政府在制定部分政策时存在“一言堂”情况,且缺乏宣传与普及,群众对于政策缺乏了解,影响政策实施。在政策落实与监督方面,缺乏群众参与及专业有效的监管机制,既缺乏专业人才指导,也缺少开放的治理模式。治理过程中,政府往往处于一元治理的状态,只注重大方向上的整体把握,缺少多元合作及互动,没有形成多元合作主体治理模式,导致最终结果缺乏应有的深度与广度,无法实现各主体的共赢局面。

在乌兰察布市 L 县乡村旅游治理调查中,得知 L 县乡村旅游治理的主体比较单一,首先政府部门投入的不够多,然而乡村旅游战略规划治理需要多部门协同合作,而非单一部门的工作。此外,L 县村民参与治理的热情不高,调查发现,部分旅游协会管理人员意识到,协会在乡村旅游治理中存在规模较小,人员少的问题,无法形成有规模的乡村旅游治理规划组织。政府作为单一主体,无法发挥全部效能,更无法满足网络化治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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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完善乌兰察布市 L 县乡村旅游治理的对策


4.1  完善乡村旅游治理框架

4.1.1  建立多元治理主体网络格局

网络化治理的全新模式关键在于多元治理主体,是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优势相互结合的模式。这种新的网络化治理模式使得政府不再像传统治理模式一样采取自上而下的治理,各治理主体能够充分体现各自治理的优势,同时各治理主体能够在同一网络下相互信任、相互协作,共同使网络化治理最大限度发挥作用。

以乌兰察布市 L 县为例,目前只有政府在乡村旅游治理中发挥主要作用,非政府组织、村民、个体经营户和旅游服务人员等主体积极性不高、个人参与意愿不强,无法形成网络化。只有不断发挥非政府组织作用,提升村民、游客、个人整体素质,并将非政府组织、个体农户全部纳入治理网络之中,实现多方共赢。

在网络化治理中,政府应起到主导性作用,比如要对农家乐、采摘园等乡村旅游景点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切实落实奖惩机制。作为服务型政府,要积极引导非政府组织、旅游协会、社会团体、公共服务人员、大学生社团、经营者及当地村民加入治理中,共同打造乡村旅游发展新模式和治理新方案,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例如,非政府组织应发挥自身属性优势,深入群众、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强化监管力度,实行科学的奖惩机制。旅游协会和旅游企业应加强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相关人员业务水平。村民也应改变传统观念,提高思想认识,由被动治理变为主动治理,实现乡村旅游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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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强化乡村旅游治理连接纽带

4.2.1  强化治理主体间沟通渠道

乌兰察布市 L 县乡村旅游基础设施滞后源于主体利益多样化。开发与治理失衡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主体过度倾向于自身利益而常常在旅游发展过程中“重”开发,“轻”治理。在 L 县乡村旅游治理过程中,在确保各治理主体有沟通协商诉求机会的基础上畅通利益表达渠道。政府要建立沟通平台,积极引进互联网优势资源,充分利用大众传媒的快捷、直观、公开的优势,为各主体提供利益诉求表达的良好环境。通过建立电子门户等方式,建立健全信息联通的网络化沟通,进一步强化联系与沟通。

切实维护好各主体的自身利益将有效推动各主体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形成整体合力。对于企业,经营户,村民,游客等主体的合理引导,也将进一步提升参与者的参与积极性,通过信息整合与沟通才能进一步了解到哪些基础设施还不完善,乡村旅游硬件环境能否让游客满意。比如在乌兰察布市 L 县各个旅游景点内放置游客意见簿,开发乡村旅游景区微信小程序或公众号,便于游客通过手机直接反馈乡村旅游景区内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还可以开设一些趣味小游戏,以轻松问答赠送纪念品的方式为景区治理建言献策,让游客、村民主动参与进来,用沟通建立联系。通过这样的信息沟通平台,反馈到乌兰察布市 L 县乡村旅游景区内某些农家乐还存在卫生不合格、游客不满意的情况;休闲便利区域一直存在网络不畅;旅游景区内停车区域旁的路灯还未维修等的问题,通过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变被动为主动,用沟通更快解决问题,进而实现大幅提升乡村旅游治理执行效率的目标。


结束语

乡村旅游治理作为社会治理体系中不容忽视的一部分,对于推动乡村旅游管理向乡村旅游治理转变具有极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目前,乌兰察布市 L 县乡村旅游发展初具规模,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收益,但是深入分析就可发现,乌兰察布市 L 县乡村旅游治理方面的问题依然突出。

论文以乌兰察布市 L 县乡村旅游为研究对象,运用了文献研究法,个案研究法,调查研究法,基于乌兰察布市 L 县乡村旅游现状,从网络化治理理论的四个方面入手,研究乌兰察布市 L 县乡村旅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探讨治理路径从而提高乌兰察布市 L 县乡村旅游治理举措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价值,并且为乡村旅游治理工作提供了新思路。通过引入网络化治理理论,乌兰察布市 L 县乡村旅游治理工作将更加有序、完善和高效推进,也会朝着更加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乡村旅游治理运用网络化治理理论是将理论与实践交互却又更倾向于实践的探索。由于个人知识水平和研究能力有限,问卷调查的覆盖面、数量受限,研究结论的客观性和普遍性仍有局限,有待在以后的学习和研究过程中不断深入和完善。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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