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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风险及防范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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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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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字数:27555
  • 论文编号:el2022021419270929640
  • 日期:2022-02-14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政治论文哪里有?笔者认为企业在东道国投资时,需要充分利用东道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尤其是有关预提所得税的相关条款,对企业的税收负担影响极大。在向居住国汇回投资所得之前,需要对东道国的相关优惠规定了然于胸,防止多缴税款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否则日后申请退回税款需要耗费更大的成本。


1  绪论


  1.2.2 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KD Miller(1992)将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中可能遭遇的风险划分三个维度,从经济环境、行业环境、企业环境分别分析可能遭遇的税收风险。

Kerimperen Arine(2003)认为企业在日常活动中会遭遇各种不确定性,而这种不确定性在税收领域的体现就是税收风险,是企业面临多种风险中的一种。

Michael Carmody(2003)认为税收风险来源于企业外部和企业内部两方面的因素,内部因素主要是税收管理机制的不完善以及税务人员专业水平不够高,外部因素主要是当地税收政策的变动及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企业主要能够控制的内部因素,对税收风险的防范化解主要从企业内部着手。

Tobin, Rose-Ackerman(2006)通过选取 1980-2003 年 137 个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数据,说明国家间签订的税收协定对东道国投资的吸引存在边际递减效应,当税收协定达到一定数量后对投资影响并不大。

Akhtar and Weiss(2013)指出在东道国制度环境不健全的情况下,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起到了稳定的替代作用,降低了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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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环境现状分析


3.1 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现状分析

根据《2019 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我国企业在沿线设立境外企业超 1万家,当年实现直接投资 178.9 亿美元,占比投资总流量的 12.5%。自 2013 年国家主席习近平首次提出“一带一路”的设想,2013 至 2019 年,我国企业对沿线国家直接投资的存量达到了 986.2 亿美元。为了防范各类风险,2017 年后我国对企业在海外投资的审核逐渐收紧,所以近年来投资流量有所回落,市场主体更趋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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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的税收风险分析


4.1 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创立阶段的税收风险

4.1.1 东道国税制差异的风险

在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中,最大的风险来自于对东道国税收制度的不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制复杂、税收环境差异非常大,并且有许多国家的税制并不完善,这就给我国企业带来巨大的税收风险。在对外直接投资之前,我国企业应当全面充分了解东道国的税收制度,否则非常可能由于企业对当地税制的理解不到位导致企业违反了税收法规,遭受滞纳金、罚款和声誉损失,或者导致企业未充分利用税收政策承担了不应当承担的税收,增加企业负担。

4.1.2 选择组织形式风险 我国企业如果选择在东道国新建企业,就要考虑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不同的组织形式有不同的优劣之处。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公司,并且东道国将其视为常设机构,则东道国对该分公司的利润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由支付方源泉扣缴。在分公司汇回总公司之前,需要注意有的国家单独规定了分支机构利润汇回税。分公司将利润汇回总公司后并入总利润在我国纳税,我国采用直接抵免的方法来消除双重征税。需要注意的是成立的分公司可以利用亏损冲减总公司的应税所得,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效果,但是分公司作为非独立个体,无法适用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也不能通过分配利润来调节税负。


4.2 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经营阶段的税收风险

4.2.1 重复征税风险

我国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的过程中可能会遭遇重复征税的风险,即我国企业的同一笔收入由于两个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被我国和东道国之间征收两次税收。重复征税直接导致企业的税负增加,阻碍了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步伐。虽然有抵免法,但是正如前文所述,我国投资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率一般都低于我国,直接抵免后还要在我国补税,不符合了促进对外直接投资的理念,所以我国税收抵免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同时,间接抵免对持有股份 20%的限定条件过于苛刻,无法适应我国对外投资企业股权结构的复杂性,不能化解重复征税的税收风险。

就税收饶让制度而言,尚有许多国家没有与我国签订税收饶让条款,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这种由于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导致的税收风险。

此外,在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企业还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无法抵免,例如在东道国缴纳税款后无法取得纳税凭证或纳税凭证丢失,这笔税款就无法在我国获得抵免;又如我国企业在东道国由于各种原因错误缴纳的税款、未申请税收协定优惠多缴纳的税款,也不可以获得抵免;此外,对于母子公司五层架构以外的企业也不适用于间接抵免政策。企业在日常经营时,需要注意这些不能抵免的情况并尽量避免,防止由于无法抵免带来的税收风险。


5  防范化解“一带一路”倡议下对外直接投资税收风险的措施建议


5.1 防范化解税收风险的总体思路

从前文对税收风险的分析来看,税收风险来源于三个主体,包括企业自身、东道国政府和我国政府。为了防范化解税收风险,在东道国政府短期内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可以从企业自身和我国政府两个主体角度出发,做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同时,在这两个主体中,需要分清防范化解税收风险的主次关系。我国税收主管部门的税收政策和税收服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企业防范化解税收风险,但是其发挥的作用只是外部的支持和引导,最重要的还是企业自己在投资过程中,自身注意防范化解税收风险。所以,企业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集团层级的税收风险内控体系。所以,防范化解“一带一路”倡议下对外直接投资税收风险的总体思路是以完善政府税收政策和服务为支持,以建设企业自身税收风险内控体系为重点。

从政府层面来讲,一是完善我国的涉外税收政策,包括抵免方法、亏损结转、风险准备金等;二是加快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与完善,扩大签订范围、完善协定内容、加强税收宣传等;三是加强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服务和征管合作,建立解决对外直接投资税收争议的专门机制、建立直达企业的信息服务渠道、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等。

从企业层面来讲,首先企业要在内部构建防范税收风险的机制,包括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意识、设立专门的税收风险管理组织、建立税收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机制、建立税收风险的应对机制、打通税收风险信息的沟通渠道、建立税收风险的监督改进机制等。其次,企业需要根据其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不同阶段可能发生税收风险的特点,优化关键节点的税收风险防范工作。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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