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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战略视角下反恐合作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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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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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字数:18555
  • 论文编号:el2022021419294329632
  • 日期:2022-02-14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政治论文哪里有?笔者认为在反恐合作中缺少一个统一的反恐合作机构会造成群龙无首的局面,各个国家都会依据现有的对本国有利的方式对反恐合作进行解释,甚至会出现争抢合作中的主导权等问题,特别是部分国家更是滥用反恐标准,以自身利益区分恐怖主义活动的标准,有目的地打击或摧毁反对势力。


一、“一带一路”视角下反恐合作概述


(一)恐怖主义的渊源、分类和发展趋势

恐怖主义的渊源及分类

恐怖主义的渊源和分类恐怖主义的英文 Terrorism,由词根 “terror”加后缀主义“ism”组成。“恐怖主义”的核心词根是“恐怖”,即“惧怕”的意思,英语的“恐怖”(Terror)一词来自拉丁语动词“terrere”①。不同国家对于恐怖主义的定义解释总是从本国的历史发展和宗教文化出发,对于恐怖主义概念无法趋同,各自为战,难以形成统一意见。各国的学者教授也在研究恐怖主义形成发展过程中对于恐怖主义的定义难以以客观的角度分析,很难立足于中立角度,从世俗与学术中取得平衡。随着经济社会和世界格局的不断变化,当今的恐怖主义定义有了新的含义:即为寻求政治目的所实施的特殊的暴力行为或活动。为了能寻找恐怖主义更深层次的意义,对于恐怖主义发展历史阶段中的不同含义也有待探究,对于恐怖主义的历史发展,一般认为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阶段Ⅰ:18 世纪法国大革命之前。法国大革命一方面在推动法国社会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是恐怖主义这一词汇可供考证的最早的发源之处。在我国古代正史《史记﹒刺客列传》中也描述了不少为刺探军情暗杀敌方政军届大员的故事,古希腊著名历史学家色洛芬在其历史著作中也写了不少关于恐怖活动对于敌国城邦的普通居民所产生的严重心理后果。这一阶段的特点是通常以国家机器的角色出面,具备高度政治化的动机,所使用的方法较为原始,发生的频率不高。

阶段Ⅱ:19 世纪 40 年代至 20 世纪 40 年代。这 100 年的发展对于各国来说是经济飞速发展的一段时间,各国殖民运动如火如荼,对外扩张愈演愈烈,进行着资本最残酷血腥的原始积累。这一阶段普通民众的道德素质感下降,社会政府面临巨大的转型压力,在西欧各国一些反对君主制的无教派人士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民权运动,与此同时,资本主义国家在殖民地疯狂掠夺榨取财富,与殖民地之间矛盾加深,殖民地地区民族主义开始抬头,要求独立的呼声愈加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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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反恐合作法律制度和实践案例


(一)反恐合作模式和法律制度

1.反恐合作的主要模式

(1)双边反恐合作

双边反恐合作为当前国际反恐合作中有着重要影响力的一种合作形式,在当今国际反恐形势错综复杂的今天,恐怖主义活动存在跨国跨区域的形势,对此,更应当强化双边反恐合作,双边反恐合作可以有效吸纳各方面资源,做到情报信息共享,发挥合作的有效性。以我国为例,我国一直以来在反恐双边合作领域积极构建反恐合作机制,与区域大国或主要邻国就双边反恐达成重大关键性质的合作协议,与中亚东亚各国进行密切合作,在反恐司法领域可以达成有效的协助条约,在军事领域也能达成有效的演习合作。2002 年,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关于打击“三股势力”的签订了合作协定。①该协定指出在两国反恐合作中要建立牢固的政治基础,加强国家间的对话交流,对沿线交通设施重点保护,提升联合执法效率,在多领域、多角度、多层次展开密切交流合作,提升人文基础,健全两国的交通、能源、通信、海关等领域的合作,打击恐怖势力,增进两国人民福祉。2006 年,中国和巴基斯坦签订打击“三股势力”协议书,内容指出两国对反恐合作之间应当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对于两国双方恐怖分子可以通过旁听审理或联合审问的方式实现案件资源共同处理,并且对于潜在的恐怖威胁可以通过采取组建联合侦察小组对案件涉案人员进行侦察。2016 年 6月,中国与俄罗斯签署《关于协作推进信息网络空间发展的联合声明》,②呼吁打击网络恐怖主义。近年来两国计算机受到网络攻击次数频发,恐怖分子在网络上收集资金、招募会员,并通过视讯传播宣扬恐怖主义,虽然表面平静,但实际暗潮涌动,对于两国平民造成极大的威胁。


三、“一带一路”沿线反恐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反恐合作与人权保障的冲突

恐怖主义威胁着人类的进步,影响世界和平稳定和经济繁荣发展,恐怖主义导致战争与饥饿,部分国家贫穷与落后的原因就是没能处理好恐怖主义的问题。在打击恐怖主义的过程中,运用法律手段预防和强制手段打击二者缺一不可,保护人权是每一个拥有主权和现代文明国家共同的目标,可以这么说,反对恐怖主义的威胁和保护人类的权益在本质上是一志的,但各国在反恐活动中没有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造成部分无辜人员的伤亡。保护人权即是反对恐怖主义袭扰的目的,也是反恐的有力武器之一。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就说过“维护人权同打击恐怖主义并不矛盾。①每一种恐怖主义都有其产生的文化背景和根植土壤,而深挖其背景对症下药是治理恐怖主义有效的方法之一。

如何有效的利用现代人权价值更好的促进反恐合作,首先各国要统一基本认知,对于保障人权要写进各项反恐条约与国内法之中,对于人权要做到基本保障,在立法上确认打击恐怖主义是为了保障人权。针对各国发展阶段不一,对待人权的态度也不相一致地问题,各国在立法上要避免价值观念上地冲突,在反恐合作的大背景下,考虑本国国情针对性提出建议与政策。

其次,在反恐军事合作中,联合打击要避开主要平民区,针对性地摧毁恐怖主义基础设施,谨慎采取大范围空袭等军事手段,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使用之前要考虑谦抑性。

最后,在反恐合作和保障人权的要做好平衡,在公民权利不易过于限缩,对威胁国家安全的公民行为也不能视而不见,在对待和打击恐怖分子同样应给予人权保护,因为恐怖分子除极少数最大恶极者外,大部分是受欺骗或蒙蔽的,一旦给予其非人道待遇或剥夺其人权,更易促使仇恨散步,使得恐怖主义势力更为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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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恐合作条约实施中的问题

1.对于界定“恐怖主义”的统一性问题

关于恐怖主义的概念定义,许多国家都有自身的一套解释理论,有一些国家对于本国内宗教极端狂热的现象并不重视,以至于出现暴力事件,对于如何界定恐怖主义,是否属于恐怖主义范围各国仍缺少共识,尽管不同的国家对于在本国内发生恐怖行为都有相应的规制,但没有统一认定的标准。部分国家在对恐怖暴力行为进行界定的同时也会从自身立场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本着最优原则对恐怖主义定义予以相应不同的解释。除此之外,恐怖主义犯罪的犯罪主体通常是一个组织,但国家也是一个大的组织体,国家是否可以成为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对于恐怖主义犯罪的具体形式是否由明确法律认定?对于恐怖主义行为不少人仍停留在有组织的暴力犯罪上,但对于恐怖主义出现的新形式是否进行认定等等问题,是建设一带一路反恐合作过程当中应当予以重点关注的。在反恐立法中对于恐怖主义界定不明模糊等问题会造成反恐合作的障碍,合作基于基本共识,对于恐怖主义的界定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点,界限模糊还会造成公民基本权利被践踏,在部分国家的社会变革中离不开暴力革命推翻腐朽政权的过程,在一个国家认定的恐怖分子可能在另一个国家的公民而言是民主斗士,那么公民抗议权利可能会被歪曲。在反恐合作中,对于基本概念不明晰对于接下来的合作会从根本上造成各国之间困惑。


四、进一步完善“一带一路”反恐合作机制


(一)构建完善的反恐法律合作机制

1.以上海公约为基础建立一部完整系统的反恐怖主义公约

在一带一路反恐合作建设过程当中,尽管各国各区域都制定了许多反恐怖主义公约,但没有一部系统的可执行可操作的反恐公约,对于恐怖主义没有详细的界定,在当前恐怖主义势力仍有所反弹的情况下,借鉴国际社会对于反恐经验,吸纳有关条约立法成果。上海合作组织有着丰富反恐实践经验,对于集国家之力打造的上海公约具有长久的远见和具体可操作的细则。其中的反恐理念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的特点,体现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反恐立场,在未来的反恐合作愈加紧密的时代,各国应当制定一部完善的反恐怖主义公约,这个公约应当具有约束性,遵循基本的反恐原则,建立一个合理的地区反恐新秩序,而不是为实现某几个大国的霸权野心服务。这项公约在内容上应当包括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概念限定、对人权的基本保障,限制在反恐对国家权利的无限滥用、包括对恐怖主义势力刑事制裁以及国际法庭的程序等等。一方面应当建立健全上海合作组织的领导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在统一领导下加强关于反恐合作立法工作的合作。让统一的反恐公约与各国国内法对接,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国内立法与公约可能有所出入,这是需要保障将国际法的部分精神内涵转化为在国内立法中的核心法理。对于该公约的立法程序也可以借鉴其他地区立法,与国际人权法步调一致,不能超出国际间的一般理解。另外在全球反恐出现了跨行业跨区域等新形势,该公约也应当与航空、海洋、信息等国际领域内的立法协调一致,避免出现冲突矛盾的情况。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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