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总会计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新修订的《会计法》第36条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笔者就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和设置总会计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谈点个人看法,作为学习《会计法》的体会。
关键词:总会计师,设置,建议
一、总会计师制度的沿革
总会计师是指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早在建国之初,我国就借鉴原苏联的经验,在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总会计师制度。为了进一步推动这一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1963年10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几项规定(草案)》,规定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并对总会计师的地位、任职条件、任免办法及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1978年9月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中,专设一章规定总会计师制度问题,并把设立总会计师扩大到所有企业。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再次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提出“一长三总师”(厂长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党委书记是单位领导班子成员。1985年颁布实施的《会计法》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大大推动了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发展。为了贯彻《会计法》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议、规定,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地位、职责、权限、任免与奖惩做了完整、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使我国总会计师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1993年修改的《会计法》中再次明确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代写博士论文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中,对设置总会计师的范围又做了新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总会计师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在不断完善。总会计师是主管企业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单位领导成员,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管理等方面起重要作用。从已经设置总会计师的国有企业情况看,建立健全总会计师制度,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会计职能作用、保护所有者权益,都有明显效果。
二、设置总会计师存在的问题
《会计法》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这为企业设置总会计师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从机械会计学会对重点机械企业《会计法》贯彻执行情况的问卷调查来看:在总会计师的设置上,未依法设置或只设置了副总会计师的单位约占三成多;有的单位不按规定任职条件设置总会计师,弱化了会计职能,影响了总会计师作用的发挥。究其原因如下:
1对依法设置总会计师的认识不到位。
新《会计法》对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相关规定由原来的“可以设置”修改为“必须设置”,充分说明了设置总会计师的重要性。新《会计法》的颁布实施,对企业设置总会计师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然而,一些单位却认为新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由单位负责人负责会计工作就可以了,设置不设置总会计师并不重要。实际上,新《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只是明确了法律责任,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假账屡禁不止、会计信息失真这一顽症,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职能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位负责人是会计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具体的会计组织工作还应由总会计师承担,并由其对单位负责人负责。
2对总会计师作用的认识不到位。
《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财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参与本单位的重要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他的职责不是一般行政领导所能替代的。《总会计师条例》还规定,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以保证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
3对总会计师任职条件的认识不到位。
《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任职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一些单位对其缺乏全面理解,对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的尺度把握不好。未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大都是因为无合适人选,个别单位甚至将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聘为总会计师。客观地讲,会计专业高级人才匮乏,给选聘总会计师造成了一定难度,但只要把握好任职条件的尺度,不拘一格选人才,问题是不难解决的。
4监督不到位。
《总会计师条例》规定,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管行政领导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但是一些单位长期不设置总会计师,而政府主管部门在考察配备企业领导班子时也往往忽视这一点,以致企业在领导班子配备时就“先天不足”。政府会计主管部门也缺乏应有的监督手段,致使长期存在的问题得不到纠正。
三、建议与对策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新《会计法》,保证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执法检查。
对《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把总会计师的设置作为检查重点。通过检查,弄清楚哪些单位应该设置而没有设置,未设置的原因是什么,什么时间设置,准备采取哪些措施,已设置的作用如何发挥等等,对这些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对于未设置的企业,会计主管机关要进行动态管理,监督检查,限期内仍不设置的,要按《会计法》第42条规定予以处罚。
2修订《总会计师条例》。
《会计法》第36条规定,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目前执行的规定是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产权制度、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总会计师条例》已不适应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新要求,需要对《总会计师条例》进行修订,从法律上明确总会计师的地位和职能,确定总会计师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加强对总会计师的培训。
为解决总会计师人才缺乏的问题,各企业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搞好后续教育。各级会计主管机关要加强对总会计师的管理,把对总会计师的培训作为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要组织开展总会计师岗位培训,提高总会计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并选拔总会计师的后备人才,组织培训、进修,提高其业务和政治素质,以培养高素质的总会计师人才。
4建立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走职业化、市场化、规范化道路。
尽快建立总会计师资质标准,制订总会计师业务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继续教育制度,并建立适应中国国情、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强化总会计师的“资格”概念,淡化总会计师的“职位”概念。在总会计师的选聘上要引入市场机制,选聘的总会计师必须具备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同时,要加强对总会计师行业组织的管理、监督和引导,使总会计师走上职业化、市场化、规范化的道路。
5厉行职责,搞好监督。
依法设置总会计师是贯彻《会计法》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并搞好监督。在配备企业领导班子时,干部管理部门要重视总会计师的设置,督促企业积极推荐人选,不能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能重叠的副职,也不能设置副总会计师而不设置总会计师,更不能空缺总会计师岗位。会计主管机关要搞好监督检查,对应依法设置而长期不设置的,发生违规违纪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