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论文润色:会计核算差错造成少纳税的现象和问题
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随着国家税收执法力度的加大和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的不断提升,企业纳税的意识和积极性,都有明显的提高,但是近些年来几乎有半数以上的企业,普遍存在核算差错造成少纳税的现象和问题,中级会计职称论文 认真分析其错计少纳税的症因与环节,研究正确的防范办法,对理顺税企关系,保证企业依法正确纳税,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双重经济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企业 增值税 症因 防范
随着国家税收执法力度的加大和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的不断提升,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纳税的意识和积极性,都有明显的提高。自觉、主动纳税,成为新时期产业经理人的政治品格和风尚。但据税务审计发现,近些年来几乎有半数以上的企业,普遍存在核算差错造成少纳税的现象和问题,不仅被查补税款,而且加收的滞纳金或罚金数额也巨大。很多企业都感觉莫名其妙难于理解和接受,特别是一些始终积极纳税的企业,还误解甚至埋怨税务审计。所以,认真分析其错计少纳税的症因与环节,研究正确的防范办法,对理顺税企关系,保证企业依法正确纳税,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双重经济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仅以增值税为例加以分析和探讨。
一、工业企业错计少纳增值税的症因剖析
企业错误计算造成少纳税的原因错综复杂,现择要概括以下四种。
(一)缺乏系统的税收法律政策知识和综合运用能力,是导致企业错计少纳税金的最基本症因作为企业领导和会计人员,具备纳税意识和观念能使其懂得应该纳税。而要明白具体都有哪些项目缴纳和分别应在什么时间纳以及应纳多少增值税等业务问题,就必须全面掌握和深入体会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内容与精神。特别是负责经济核算的工业会计人员,如果没有全面、系统、深入地掌握并善于正确运用现有税收法规政策,或者由于学习方法欠当,只顾记忆税法条款,应用必然盲目和僵化,导致核算错误或失误而少纳税。
(二)不能正确认识理解税企关系,也是造成企业错计少纳税的思想症因经济生活日新月异的变化,促使国家的增值税法律制度要经常进行调整和改革,以保证其不断丰富和完善,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所以,条例和细则中的规定内容调整多,变化快,时效性强。随时搜集增值税新制度信息,掌握政策动态,对纳税人至关重要。因企业执行税收政策的操作能力、方法和获得政策信息的途径、渠道都很有限,因此,通过向税务人员询问了解和请教,便成为最有效的途径。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领导和财会人员总带有偏见,认为只要自己不偷税就没必要与之来往和接触。结果,不仅难于及时、快捷和准确地获得增值税政策信息,而且很多涉税业务核算与账务处理等方面,也无法得到必要的辅导支持与指导帮助,出现核算错误而少纳了税也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甚至自己还不知道。#p#分页标题#e#
(三)财会人员业务综合素质差,驾驭税收政策能力低,这是最普遍、最直接和最根本的原因目前的工业会计中,同时具备会计、税收、财务、经济法和管理等各专业综合素质和正确驾驭各方面法规与政策的人员,可谓凤毛麟角。专业面狭窄,便很难做到自觉地将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融会贯通,有机结合。甚至对会计制度中有些与税法相抵触的内容,都不能正确地加以调整。比如会计制度中,规定企业对非货币交易的经济业务,应按照权责发生制,依据实际交易价格进行核算其价值量和结转成本,而增值税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将自产应税货物改变用途(包括用于交换),应视同销售并在移送使用的当天,按照实际移送使用价格计税。由于企业不能正确理解该规定对会计的影响,所以,往往只是核算非货币交易事项实现的价值量,而对其中发生的增值税却没有同步核算和提取,造成少缴纳增值税。
(四)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不能及时、准确和规范地进行税务核算有些企业领导管理理念落后,重生产轻管理,重销售轻财务,严重缺乏对财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致于会计进行经济核算必备的原始凭证,包括车间的成本核算资料、仓库的材料和产品出库入库单、供应部门的采购合同与索回的发票、销售部门的调拨(提货)单据与销售合同等,都不能及时传递甚至不予传递(尤其是销售合同),导致会计对增值税纳税对象数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的核算以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等,都无法按时规范操作;同时,会计月末必须在限期内结束全面经济业务的分类汇总和结账,若此时再清理积压票据和调整、更正相关业务凭证,时间过于紧张,出现核算差错在所难免,而税法要求必须在规定的期限(月末终了后10日)内结算缴纳的增值税额,其准确性就很难保证。
二、企业错误计算少纳税的主要表现与防范措施
(一)自产应税产品在自用或改变用途环节漏计或少计税这是绝大部分企业计算增值税时所犯的通病。主要表现:一是纳税对象归集不完整,造成少纳增值税。即会计在核算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时,没有把发生的自产自用和改变用途产品归集进纳税对象,只考虑了直接性销售的收入部分;二是税基确定不当。大多数企业对增值税法中对改变用途或自产自用的产品规定的“移送使用价格”,大都理解为产品生产成本或库存商品(产成品)的成本价格,造成计税价格萎缩。要避免上述错误发生,应做到:
1•纳税对象归集要完整。按增值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应税产品自用于基建、管理、消费、分配、抵资等,或者将其改变用途,如对外抵债、投资、捐赠、赞助、交换等,应视同销售计税。也就是说,除了已经确认发生的非常损失部分产品外,所有出库的产品,无论是直接销售还是其他途径走货,都应该计算缴纳增值税。#p#分页标题#e#
2•要合理确认和准确计量“移送使用价格”。根据增值税条例和细则的精神,移送使用价格应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即凡是改变用途和自产自用产品,均必须以其应实现或实际完成的最高“使用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操作规则是:以产品的正常销售价格(应取平均价格)为基础和标准,如产品实际作价低于其销售价,便以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税;若实际作价高于销售价格,则以实际完成价格为依据计税。
(二)价外费用收入不计税问题的防范按照所有收入都纳税的立法原则,条例规定:纳税人在货物销售价格之外另行收取的手续费、基金、补贴、集资款及集资返还利润、包装物租金及扣留的押金、延期付款利息、违约金、代收代垫款等“价外费用”,均应并入货物销售额计税。一些企业将此规定曲解为只有与产品销售同时发生时才应该计税,如果当期无产品销售或没有直接伴随某项业务发生,就不应计税。于是出现漏计错算少纳税。可见,要避免错误发生,首先要正确理解税法精神,即只要企业属于增值税(含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内发生的各项收入都应纳税。生产产品实现的销售额应交税,附加性的其他业务甚至营业外性质的收入,也应一并计税。比如,企业在停产停销期集中力量清理债权,在追回欠款同时,还收取了延期付款利息11•7万元。虽然本期没有产品销售,但这部分利息在作为“价外费用”,就应缴纳增值税1•7万元。在实际操作时,会计期末应该首先查看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账户的贷方增加额,找出属于应税部分;再审阅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账户的贷方发生额,看有无直接冲减有关费用的价外应税收入项目;最后还要对照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查看有无属于对应其他账户如“往来”项下的价外费用性质的收入。把上述各项合计填入税金计算表,价外费用便全部计税。
(三)未正确界定“混合销售收入”,造成错误计税对工业企业而言,混合销售收入是指一项销售既涉及产品销售又涉及非应税劳务销售,或者说是一项收入既涉及货物销售收入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营业收入,二者相伴而生。相伴生的劳务取费收入项目,不是工业企业的兼营范围,而是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偶尔应个别购买人求助,为其有偿提供的安装、运输、技术培训和指导等取得的服务性收入。该类收入本属营业税征收范围,但在工业企业只是偶然出现,不便单独按营业税征管,为防止税收流失,便规定将其混合进货物销售额中一并征收增值税。如果企业将其单独计算缴纳营业税,便属于误缴(营业税)、漏缴(增值税),国税局将依法要求其如数补缴增值税。
(四)销售业务处理未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在税法中,都非常明确而具体地规定了各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是,由于会计人员往往忽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或者不清楚就是企业应在账面提取增值税的时间,导致不能根据具体销售方式确认销售权实现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出现延误计税甚至遗漏税金等差错。要正确理解和准确应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法律规定,需注意把握以下两点:#p#分页标题#e#
1•把条例规定的条款结合实际进行“语句倒装组合”并术语通俗化,以便于理解记忆和掌握。
2•条例中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企业核算和账面上提取某笔销售或视同销售业务应纳增值税的时间。
(五)提前抵扣进项税额现象审查中发现,很多一般纳税人企业由于对税收法规理解片面,忽略国家对进项税额抵扣时间的专门规定,只单纯顾及索取《增值税专用发货票》(以下简称“专发票”),拿回来专用发票即履行扣税,而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的政策,明确规定工业企业应在外购材料实际验收入库的当天,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六)少转或不转出进项税额按规定,企业购进用于应税项目的货物改用于免税、非应税项目或基建、福利、消费以及发生非常损失,应将已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应税产品发生非常损失,应按其实际消耗的外购材料计算转出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但企业由于核算错误或不熟悉此规定,往往只结转成本,不转或少转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造成少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