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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研究生论文摘要范文5例「行政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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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2111281041290
  • 日期:2023-07-22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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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范文参考案例

在职研究生论文摘要范文模板一:我国行政批示可诉性研究

行政批示在中华大地深根发芽,是中国特有的行政权运行中的行政现象,目前行政批示制度已成为我国国家秩序运行中的一种重要权力表达方式,成为实现行政任务过程中的重要手段。然而行政批示近几年才开始渐渐进入学者的视野,且法律法规对行政批示并没有明确的释义,对作出行政批示行为的界定、法律性质、法律效果及其可诉性均未规定。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人民法院的涉行政批示行为案件的司法裁判文书样本进行分析、归纳总结,从行政法学角度对我国行政批示行为进行形态梳理、类型划分、法律属性探析。本文通过归纳总结收集起的近一百份中国裁判案例文书并结合行政法学理论界对“批示”一词的界定,发现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将行政批示定性为属于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进行行政管理的阶段性行为、过程性行为或者内部管理行为,笔者认为我国的行政批示是存在于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在法定职权范围作出的代表行政机关意志且符合正当程序,能够对结果产生影响的书面处理行为,行政批示往往在行政系统内部运作,但在满足“外部化”的条件下可以溢出行政系统内部边界,产生对外法律效果。本文通过整理归纳截止目前我国行政审判司法文书对行政批示的使用和界定,将行政批示可以划分为以下不同的四类样态:系行政行为的行政批示与系非行政行为的行政批示、指导性行政批示和强制性行政批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的行政批示与属于外部行政行为的行政批示、针对特定主体作出的行政批示与针对不特定主体作出的行政批示。总结了我国审判实务中法院对行政批示可诉性进行审查对正反两种不同态度,梳理出法院坚持一般与特殊可诉性审查标准的理由。并理清行政批示行为职权外化中“实质影响”、“送达”以及“外部化”存在的问题,在解决机制层面认为在行政批示过程中理应坚持突出正当程序与司法审查时机成熟原则,尔后在司法审查受案范围,原告资格的审查,被告资格的确认三个方面提出建议,使行政批示在现有框架内规范运行。

在职研究生论文摘要范文模板二:三江源生态旅游监管中的行政指导研究

三江源生态旅游是近年来我国生态旅游事业关注的焦点之一,从行政法视角探讨三江源生态旅游监管中的行政指导问题,使三江源生态旅游监管中的行政指导研究进一步深入与具体化。三江源生态旅游监管方式是行政监管的重要组成为部分,也是监管机制转型的核心内容,更是治理理念指导下把握行政监管与行政指导关系的中心一环。在三江源生态旅游业向荣的时期,三江源生态旅游监管问题和三江源生态旅游相对人的权益面临的种种挑战非常值得我们关注。本文从行政指导视角出发,结合平衡论和软法理论,运用规范分析法、系统研究法、文献资料分析法等方法来研究三江源生态旅游监管中的行政指导法治化问题,进而对三江源生态旅游行政指导法治化完善的可能路径进行探讨。本论文共分为绪论和四章,绪论部分为选题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对论文的以及研究的重点和创新点进行了归纳。第一章“行政指导的理论概述”。首先从理论上剖析和梳理了关于行政指导涵义的种种论述,综合学界对行政指导性质的界定,试图对目前争议较大的这一性质通过比较分析认为行政指导是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在此基础上,本文分析并归纳了行政指导的行为类型。然后将其与相似概念进行比较后发现具有其“独立价值”。最后提出,本文是以平衡论和软法理论为依托,并将其与行政指导关系问题进行论证,为后面三江源生态旅游监管与行政指导如何进行衔接的问题夯实基础。第二章“三江源生态旅游监管对行政指导的现实需求”。通过梳理三江源生态旅游监管中利益相关者的诉求,总结出三江源生态旅游监管能力是共同的诉求,详细阐述了基于三江源生态旅游监管能力问题,引发的三江源生态旅游监管的现实困境。主要包括:民主监管流于形式、环境保护落实困难、民主监管主体不作为、民主监管水平薄弱等对三江源生态旅游监管相对人权益带来的多方面挑战。认为在针对三江源生态旅游监管困境问题上,推行行政指导在三江源生态旅游监管活动中的重要意义:可以解决民主监管程序中的困境、可以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性与参与性、可以解决政府监管主体不作为所产生的问题以及有助于提升民主监管水平的质量与效率。最后,对生态旅游监管与行政指导如何衔接,以及三江源生态旅游监管如何转型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指导意见。第三章“三江源生态旅游监管中行政指导的发展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从立法与实施的角度进行了分析。立法方面,规范状况主要以“意见”、“规划”等形态存在的行政指导内容。实施方面,总结归纳出口头指导普遍化、指导形式硬性化、指导程序随意化、监督制度薄弱化、指导责任模糊化、诉讼救济缺失化,并就问题挖掘出隐藏在背后的原因。第四章“三江源生态旅游监管中行政指导法治化完善路径”。主要包括:在构建生态旅游行政指导的相关制度方面,生态旅游规划、建议;信息资讯发布制度;劝勉、警示制度以及生态旅游诱导性利益制度。在健全三江源生态旅游行政指导的责任制度方面,需要明确法律责任主体、合理分配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在完善生态旅游行政指导诉讼救济制度方面,需要确定行政指导诉讼救济的范围,只有具备三个要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救济;完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有四种方案可以将行政指导纳入诉讼审查。

在职研究生论文摘要范文模板三:论民法在行政协议无效司法认定中的适用

随着现代国家建设和经济的发展,政府的服务型职能日趋明显,行政协议在政府日常职能中的表现形态日益丰富。行政协议使得公民积极参与政府的日常行政之中,使得官民之间关系不再拘泥传统的管理关系,而向合作的现代行政关系转变。这一方面有利于服务型政府的发展和法治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带来越来越多的行政协议纠纷。但目前我国行政协议法律规范不够完备,行政协议的相关研究也缺乏理论深度。行政协议脱胎于民事合同,鉴于民事合同,行政协议的规则建构不够完备,故各国通常在审查行政协议问题时会参考相关民法规范。去年的1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民事法律规范作为审查行政协议效力标准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但同时适用哪些民事法律规范、如何适用、适用的标准又如何统一并没有提供明确的规则指引。立法上的薄弱、司法审判实务中的诸多问题成为本文的研究之始。民法规范在行政合同效力认定中的适用,实质上是公法与私法关系的博弈。公私法彼此融合,则既为适用民法认定行政协议效力证成,又为适用的标准判断提供理论基础。随着实践中公法与私法接轨的现象不断増多,第三法域论为行政协议提供了成长空间,行政协议属于“第三法域”中的一种法律关系。第三法域论虽然描述了行政法与民法交融的形态,但对各自应当选用何种法律规范却无更多借鉴,这也是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随着近年来行政协议无效事由的司法判决日益增多,可供理论学界研究的素材也日益丰富。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认定行政协议无效的标准,这实体法规定的模糊点入手,结合2015年至2020年的相关案例,分析法院运用民事规范认定行政协议无效事由的具体情况,对具体的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和分类,总结出单独适用民法、民法规范的辅助适用、行政规范与民法规范的并重适用这三种裁判逻辑类型,从中研究法院的论证逻辑与司法实务观点。与民事合同的理论和制度建设相比,目前国际上并没有形成行政协议统一的规定和制度。我国近年来一系列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的制度,但对于认定行政协议效力的民法适用标准,立法上仍缺乏细致的规制,行政协议无效与民法规范的交叉和运用的相关研究在理论界也有诸多争论,很多行政协议无效的规则仍依赖于相关司法实践的发展而演进,运用民法认定行政协议的无效标准面临着理论、规范和法律规范上的诸多困境。面对着理论上一些学者或主张行政协议效力的认定完全排除民法规范,或者简单将民事规范放在与行政协议的第一属性的衡平位置上进行审查的争论;行政立法中相关法条的缺失、司法解释的碎片化现象;以及法院司法实务中的审判逻辑混乱化、同案不同判、行名民实等现象,笔者分析国内外运用民法认定行政协议无效标准的模式,为私法的适用设定遵循公法规范优先于的限定条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适用民事法规之适用条件的限定,同时根据法院在司法实务中运用民事法律条文的频率,一一介绍具体的适用情形,分析司法实务中法院的裁判逻辑,整理归纳不同的裁判逻辑,为运用民法规范认定行政协议无效提供思路和具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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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研究生论文摘要范文模板四:网络公共空间再造乡村公共性 ——以D村“行政外生型”微信群为例

西方公共领域和公共性研究多建立在国家与社会对立的基础上,而在东亚社会,国家与社会的非对抗性语境衍生出一种以国家和政府为主体的实用主义公共性建设模式,在中国,即表现为行政力量是公共性建设的主要承载者。在中国乡村,公共空间作为村庄公共性的生成空间,历史上其职能由传统宗族结构和以人民公社为代表的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整合力量两股力量履行,他们作为国家与个体之间的中间结构,为村庄沟通议事和集体行动提供可能。近现代以来,这两股力量相继退场,发育不足并趋向保守的村支两委维持着原子化村庄公共生活的低度运转,乡村公共空间产生衰落危机。网络化时代,以移动信息技术为载体的“行政外生型”网络公共空间接替传统村落公共空间,在乡村主体严重流失的背景下,成为村落社会联结再生产、承载村落公共事务与激发基层社会治理的新空间,从而再造了乡村公共性。论文从以下三方面揭示村级微信群网络公共空间对乡村公共性的再造过程。首先,表现在网络公共空间对传统熟人社会关联的复制延伸。村级微信群实现了原子化、离散化村民的网络聚合,孕育出村庄丰富的社会行动和经济生活,由此强化并生成村庄新的人际关联和集体行动力,促进了村庄社会联结的再生产。其次,在村庄“抗疫”公共事件动员中,多元主体“共同在场”的网络公共空间将每位村民都卷入村庄公共事件的旋涡,有效实现了传递经验与在地经验的双向确证,以及资源动员的主体转换和跨场域的资源链接,围绕村庄公共事件的组织动员促成了乡村公共性的积极构建,社会力量与行政力量一同成为村庄公共事件动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弥补了单一行政动员效力不足的问题。最后,“行政外生型”网络公共空间成为村庄基层治理的重要场域,一方面提高了公共产品供给中资源的有效配置,另一方面促进了乡土场域中基层公权、“政策要挟者”、国家权力三者之间有效制衡,优化了村庄治理结构。“行政外生型”网络公共空间从互联、合作、共治三个维度重构了村庄公共性。“行政外生型”网络公共空间是社会信息权力崛起并向传统政治权力发起挑战的见证,其实践既是对西方二元对立式公共性建设理念的超越,也是对中国传统行政管理式公共性的超越,是一种新公共性建设路径。长远来看,这种自下而上的网络信息权力结构和公共性建设思路或将带来中国基层社会治理思路的变革。但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外生型”网络公共空间对行政力量的依赖,致使行政管理机构内部的权力整合压力和基层公权风险规避等行政因素,可能影响到公共空间的开放性,这是未来乡村公共性建设和乡村社会治理研究需要进一步关注与反思的主题。

在职研究生论文摘要范文模板五:老子行政思想的历史实践及当代启示

老子是我国古代著名哲学家和思想家,作为道家思想的创立者,老子著《道德经》,短短五千言,凝聚着中华民族的伟大智慧,涉及哲学、自然、政治、修身等诸多方面。老子身处春秋时期,战乱频繁,其思想包含治国理政的理念,对后世统治者产生了深远影响,成为中国行政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重要代表者。跨越时空界限,从新时代国家治理实践的需要看,老子的行政思想依然熠熠生辉,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老子所处的时代,是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时期,诸侯争霸,统治者常年征战,社会动乱不堪。基于对和平和秩序的期望,老子提出了自己的国家治理思想。老子从道法自然、道恒无为、美之为美的哲学基础出发,从尊道和贵德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他将尊道分为圣人之道,不争之道,兵者之道,将贵德分为知常知止之德,清静节俭之德,见素抱朴之德。这些构成了老子行政思想的基本内容。老子的行政思想受到后世统治者的重视,并得以弘扬。从汉初的文景之治到李唐的贞观之治再到明代的仁宣之治,在近2000年的封建社会,老子的行政思想长盛不衰,有其历史必然性和理论价值。对于封建统治者缓解社会矛盾,稳定政局,实现政治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时代,我国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挖掘和继承传统文化的精华,是题中应有之意。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看,老子的行政思想根植于中国古代社会,对我国行政改革有着重要启示。老子提出的无为而治的行政理念,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构建服务型政府和有限责任政府,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老子提出的圣人抱一为天下式的理念,有利于全面提升公务人员的道德素质与职业素养,增强领导干部个人修养和政治站位;老子提出的见素抱朴少私寡欲的社会理想,有利于促进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总之,重温老子的行政思想,弘扬其积极因素,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重要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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