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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生态系统协同治理探究

  • 论文价格:150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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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字数:48870
  • 论文编号:el2021061315351822258
  • 日期:2021-06-13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本文是行政管理论文,那么,基于这些共性,从创新生态系统的视角去分解区域协同治理问题,就有了一定的理论支撑和研究意义。譬如,协同系统中涨落的存在,让系统不得不关注那些微小要素主体的存在,这就意味着创新生态系统要想实现协同治理,必须关注除政府之外的其他治理主体,尤其是创新生态链条上的其他创新主体的治理行为。创新生态系统中创新物种、创新群落的存在,让系统更加重视政府、企业、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以及公众(用户)等推动系统向有序发展的序参数,以及在它们自组织演进下形成的研究、开发和应用群落对创新生态圈发展的影响。随着创新驱动发展进程的不断提速,粤港澳大湾区内日益增长的协同治理需求与当前创新资源跨境协调不足的现状之间存在亟待解决的系统性矛盾(可分为制度层、活动层及保障层的矛盾)。本研究借鉴国内外协同治理和创新生态系统理论,以及世界典型湾区创新生态系统协同治理经验,构建出一个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生态系统协同治理的框架,并基于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生态系统发展情况和协同治理困境为其创新生态系统协同治理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粤港澳大湾区现行的跨域治理模式主要是粤港澳三地政府在中央管控下各自对管辖的区域负责,在过去这种模式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因地制宜和方便管理。但是,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生态圈的发展,这种不利于统筹规划的区域治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当前创新要素自由流通组合的迫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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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生态系统协同治理面临多重挑战与机遇。现有的协同治理研究大多是围绕某一公共管理领域或某一类公共管理事务开展的,区域性的协同治理研究近年来也逐渐兴起,但针对区域创新生态系统培育、建设的协同治理研究目前较为匮乏。因而,协同治理理论和创新生态系统理论的出现,为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生态系统协同治理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借鉴。协同治理于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生态系统建设有必要性和紧迫性。随着创新、城市群、区域协调发展、新型城镇化等“十四五”区域发展规划重点议题的提出,我国区域创新生态的发展,越来越离不开城市群体系的建设,更离不开协同发展和治理模式的创新。对于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生态系统建设而言,湾区城市群建设有着更为突出的内生性协同治理需求,比如区域内要素、资源、人才、资本和信息的流动;交通网络和信息网络的共建共享互联互通;“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政策链—服务链”的跨境协调等,这对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发展的顶层设计、管理体制、制度创新,以及治理模式提出了更多的挑战,因而单一政府主体的跨域治理模式亟需转变,能够实现“多元创新主体、创新网络互联、智慧治理赋能”的协同治理模式有着重大的实践应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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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理论基础与国内外文献综述

 

(一)协同治理理论
由表2—1可知,现有文献对协同治理的研究方向可分为政府治理、网络治理、多元治理以及区域治理等,还有许多未归纳入表的文献将协同治理理论应用到微观的领域,比如生态环境治理[8—9]、社区治理[10]、教育治理[11]等。协同治理强调治理的对象是一个开放的复杂系统,由众多子系统组成,子系统之间存在协同的关系和自组织过程。自组织过程是系统自发从无序向有序演变的过程,这一过程中各子系统对复杂系统的作用会有强弱之分,因而会产生不同的序参数,序参数是支配系统发展的第一个概念。复杂系统还存在着涨落,即序参数引发的系统变动的情况,涨落不论大小都可能对复杂系统的有序状态进行干扰[12]。换成公共管理的话语来讲,就是公共治理的主体不论层级地位、数量多寡以及权威有无,其行为结果都可能对治理效果产生影响,这也就是除了政府之外,非政府组织、企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主体的治理效能都值得重视[13]。综上所述,本研究对协同治理进行如下定义:在开放复杂的社会系统中,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多元主体在形成治理共识的基础上相互协调配合,随着科技发展会采取智慧治理手段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治理,以追求最大化的治理效能,最终达到增进公共利益目的的治理模式[7]。做好跨境治理顶层设计,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合作委员会。资本、人才、信息等要素的自由流动是大湾区创新生态系统建设的关键,这需要国家层面的跨境治理顶层设计。建议组建由国家发改委、广东省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共同组成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合作委员会,进而加强组织架构层面上中央政府对大湾区跨境治理的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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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新生态系统理论
由表2—2可知,现有文献对创新生态系统的研究方向可分为国家或区域创新生态系统、产业或商业创新生态系统、企业或技术创新生态系统以及协同创新生态系统等。区域层面的研究更多关注子系统和群落之间的协同机制和创新路径[28]。产业层面的研究关注更多是创新产业链条的要素集聚和交换[29,32],企业层面的研究更多关注的是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辐射带动作用,协同创新层面的研究更多关注的是系统内创新要素、主体、群落和环境的共生和协同[35—36]。综上所述,本研究对创新生态系统进行如下定义:创新生态系统是指一定时空范围内的创新要素、创新群落与创新环境之间通过协同互动,物质交换及信息共享等方式,形成的竞合共生、自组织动态演化的的复杂开放系统。尽管区域创新生态系统具有自组织演化能力,但公共管理的干预本身也是区域创新生态系统演化过程的一部分,且由于区域创新生态系统发展中其系统内创新物种及群落的创新活动的动态性、复杂性和开放性,有效协同系统内部要素创新行为的治理模式对区域创新生态系统能力提升尤为关键。然而,现有研究关于区域创新生态系统协同治理的研究还处于初步阶段,但相关领域的研究已经逐步开展。在区域创新生态系统协同创新方面,武翠和谭清美(2020)基于创新种群异质性与共生性视角对长三角一体化区域创新生态系统进行研究,其研究表明单一区域中的各创新种群基于比较优势和交易费用等考虑会开始寻求其它区域的合作种群,以追求利润最大化,形成跨区域和跨种群创新协同。

 

第三章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生态系统协同治理框架............................................................13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异质性对协同治理的影响......................................................13
(二)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的生态性和协同治理的系统性..............................................15
(三)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生态系统协同治理框架的提出..............................................18
第四章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生态系统构成............................................................................21
(一)区域创新生态系统发展的生态特征......................................................................21
(二)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生态系统的构成......................................................................23
(三)本章小结..................................................................................................................32
第五章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生态系统协同治理困境及成因...............................................33
(一)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生态系统协同治理困境.........................................................33
(二)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生态系统协同治理困境成因..................................................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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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生态系统协同治理对策建议

 

(一)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多层次协同治理机制
支持多元主体参与大湾区建设,组建发展咨询委员会及协同治理研究型智库。创新生态系统中,涨落不论大小都可能对治理的有效状态造成影响,也就说公共治理的主体不论层级地位、数量多寡以及权威有无,其行为结果都可能对治理效果产生影响,这也就是除了政府之外,非政府组织、企业组织以及公民用户的治理主体作用都十分重要。建议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咨询委员会,委员会可由区域内核心企业、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构成,鼓励委员会积极向中央和粤港澳三地政府就协同治理问题提出有效方案。借鉴东京湾区创新发展经验,建议联合粤港澳大湾区内各层级科技主管部门、高校、科研机构、创新型企业、民间咨询机构等主体成立粤港澳大湾区协同治理研究型智库,围绕科技创新、创新资源分配、区域创新协同等领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深化大湾区协同治理相关研究,充分利用智库作为第三方研究机构“思想库”和“智囊团”的属性,充分协调沟通各层政府、开展具体治理专项调研,精准解决大湾区协同治理过程中的问题和瓶颈,并提出相应的发展和改善建议。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合作委员会框架下对粤港、粤澳合作联席会议进行修订,以年度为单位定期组织举办全体委员会议,对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发展中的重大治理问题予以协调解决,对粤港及粤澳合作联席会议的治理工作重点予以明确定责,在协同治理的专项领域,还可以就协同治理的需要完成大湾区治理专责小组组建,例如粤港澳大湾区全域旅游专责小组、粤港澳大湾区气候变化应对专责小组等;加快“一地、双层、三级”大湾区协调机构跨境协调治理方案建设,建议在广州南沙设粤港澳区域协调中心,形成中央到省区、省区到地方的两层协调机构,构建中央、省区、地市的三级管理组织。

 

(二)以创新资源协同配置激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生态圈
“六链”活力处于创新生态系统关键生态位的主体,是带动整个创新系统有序发展的关键力量,研究表明创新生态系统的协同治理效能更多依赖于各主体生态位的合理分布及资源科学配置,而这一过程可能是一个资源再分配的重置的系统工程,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政策链、服务链相互交织、相互支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生态系统建设只在一个环节或几个环节发力是不够的,必须全面部署,并且坚定不移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生态系统创新资源协同配置是指大湾区内企业、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等主体,通过合作共享和交互协同逐步形成的资源分配方式,创新资源协同有助于形成产业优势互补、要素资源共享、开放式创新的协同治理模式。虽然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生态系统创新资源协同能力不断提升,拥有诸多世界一流大学和国家及省级重点研究机构,形成了成熟发展的产业集群。但是,由于创新要素的不平衡、碎片化、孤岛化,以及创新主体的多元化和生态链条的复杂化,大湾区目前仍然存在创新要素流动不畅、生态链条脱节严重等问题。因此,要想充分激活调动各链条的创新潜力,必须打破大湾区内制约创新要素自由流动、创新资源合理调配、创新功能互补协作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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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创新生态系统建设的关键是实现协同治理,要求立足于扬长补短、开放互动、共赢发展的协同治理理念,要求各城市、各区域从“小圈子”发展到协同共进,连通大湾区内各主体协同治理网络。然而,受区域异质性特征影响,粤港澳大湾区与纽约湾区、旧金山湾区以及东京湾区有着显著不同的创新生态系统建设特征。此外,从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生态系统建设的区域异质性来看,“一国两制三关税”,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三种各不相同的法律体系,在如今大湾区的创新发展中碰撞出激烈的火花,形成了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生态系统“独一无二”的区域特征,这一方面在日积月累的发展中造成各区域、城市之间的发展差异和不平衡问题,另一方面也为粤港澳大湾区创新驱动城市群发展提供更多的创新可能。近年来,广州、深圳的创新发展成效显著,也印证了粤港澳大湾区多元制度及创新主体共存对激发区域创新活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重要作用。纵观世界城市群的发展史,湾区城市群是世界城市建设的最高层次表现,诸多重大时代创新和国际知名大都市的培育大多都是发生于湾区城市群的。总而言之,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生态系统协同治理研究是一个富有理论与实践意义的课题,但由于精力有限,且课题所需要的系统性逻辑思维较强,覆盖的知识领域极多,本研究还存在一些亟需后续改进的问题。譬如,作为公共管理领域的区域创新治理研究,本研究还应增添更多与公共管理相关的理论与实践内容。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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