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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显性语篇衔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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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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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22031021004729981
  • 日期:2022-03-10
  • 来源:上海论文网

语言学论文哪里有?笔者认为在词汇衔接方面,以词汇重复的方式来衔接语篇几乎随处可见,其次组合搭配这一衔接方式也较常使用。我们认为重复这一词汇衔接方式的高频使用一方面是由于重复词语多属于法律专门术语,其意义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且《民法典》语篇又十分强调用词的准确性和表达的严密性,因而通过词语重复来建立语篇衔接,能够更大程度地避免语言表达在意义上出现偏差,另一方面,词语重复能够突出强调语篇表达的主题,从而有助于读者更快捷有效地获取语篇的主要信息或重点信息。


前言


0.3 研究现状

0.3.1 法律语言研究

我国早在清代就曾出现过涉及法律语言研究的专著,如王又槐的《办案要略》。该书对各种法律文本的语体特征做了较为系统、科学的探究,不仅是我国法律文本语体论的滥觞,也是值得世界法学界和语言学界重视的文献15。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由于受到相对落后的科学发展水平的限制以及“重实用而轻理论”思想的影响,法律语言研究并未引起普遍关注,该书也逐渐湮没在历史的长河中。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对我国法律语言研究提出了新的迫切要求,同时,现代语言学和社会语言学、语体学等各分支学科的发展,以及国外先进的法律语言学观念的引入,为我国法律语言研究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与方法,迎来了我国法律语言研究的全新发展。20 世纪 80 年代初期,我国法律语言学研究开始兴起,经过不断地深入探索,逐步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并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相关学术著作和研究论文也不断涌现。

最早的有关法律语言学研究的专著是《关于司法文书中的语法修辞问题》,它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由北京政法学院编写印刷出版。后来,潘庆云在 1989 年出版的《法律语言艺术》一书中对法律语言的本质及其研究目的、对象、范围和方法进行了初步探讨16。他提出“法律语言”本质上是一个语体范畴,并对法律语言的微观结构、风格特色和表述规律等诸方面进行研究,进而探索在特定的法律语境下有效完美地进行语言交际和表达的规律。然而,由于这一时期的法律语言研究总体上缺乏系统性,因而还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语言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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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民法典》语篇的逻辑衔接


3.1 逻辑衔接的基本类型

“逻辑衔接”这一概念来自韩礼德和哈桑提出的“连接”概念。韩礼德和哈桑(2007)认为,连接是通过连接成分本身的特定意义来预设语篇中的其他成分,它是一种存在于意义之间的语义关系,旨在说明语篇中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事情之间的联系。52后来胡壮麟(1994)对其进行了更为明确的界定:“语篇中的连接概念专指语篇中相邻句子(群)之间的连接关系。”他认为,连接成分的运用可以帮助人们理解前后句子间的语义联系,甚至能够让人依据前句就在逻辑上预见后续句的语义。53简单来说,本文所谓的逻辑衔接是指通过连接成分的运用使语篇中相邻句子间的逻辑关系得以显现的一种衔接方式。一般来说,连接成分不仅包括通常所说的连词,如“因为”“但是”等,也包括一些能够体现逻辑语义关系的副词、介词和动词,如“先”“因”“导致”等。此外,在语料中我们还发现虚词“的”也具有重要的连接作用,并且,由于《民法典》属于较为典型的书面语篇,因而标点符号的运用也对表达句子间的逻辑语义关系有一定的作用。

关于逻辑衔接的分类,韩礼德和哈桑(2007)首先将其分为增补、转折、因果和时间四种,后又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按照抽象的逻辑语义关系将其三分为详述、延伸和增强,这次分类不论是在语义关系的涵盖面还是精确性上都有了一定的提升。受到韩礼德关于逻辑衔接分类的影响,学生胡壮麟(1994)又按照连接语义区分的范畴将逻辑衔接分为添加、转折、因果和时空逻辑衔接四大类。本文基于胡壮麟的分类方式,结合研究语料的实际使用情况,将《民法典》语篇中逻辑衔接的具体分类展示如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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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民法典》语篇的词汇衔接


4.1 词汇衔接的基本类型

词汇衔接,是指通过词汇的选择来达到衔接语篇的目的。胡壮麟(1994)认为,语篇中出现的部分词汇相互之间存在或反复、或由其他同义词语替代、或共同出现的语义联系,它们能够保证语篇的主题和语义场获得统一,因而具有语篇衔接的作用。70词汇衔接与词语指称不同,词语指称是指由不同形式的一般词语来指称同一个名词,而词汇衔接除了通过名词,还可以通过动词、形容词之间的语义关系达到语篇衔接的效果。

关于词汇衔接的分类,韩礼德和哈桑(2007)首先以英语为研究语料将其分为复现和搭配两大类,根据复现和搭配的项目不同又做了进一步的细分。复现分为重复、概括词、上位词和同/近义词,搭配分为对立词、互补词、反义词和逆向词。71后来胡壮麟(1994)在吸收他们的分类思想的基础上,结合汉语语料的实际情况,又将词汇衔接方式分为重复、泛指词、相似性、分类关系和组合搭配五大类。其中相似性不仅包括词项之间的同义性和近同义性,还包括它们之间的诸如相反、互补等的反义性。分类关系又进一步划分为局部与整体关系、下义关系、集合关系和一致关系四种具体关系,组合搭配指一般所说的组合关系,包括结果关系、修饰关系和过程与参与者之间的预期关系。72我们认为胡壮麟的分类方法更为细致和全面,同时结合所研究语料的实际情况,本文对词汇衔接方式的分类主要采用胡壮麟的分类方式。

由于《民法典》语篇中词语重复、分类关系等的运用很多时候在句子、段落、篇章等多个层面都有重合,或者分布较为分散,难以进行具体的数据统计,但我们仍可从整体上看出《民法典》语篇各类词汇衔接的使用情况,并结合具体实例分析其应用特点。下面我们将从重复、泛指词、相似性、分类关系和组合搭配五个方面展开论述。此外,需要说明的是,通过对语料的分析考察,我们发现《民法典》语篇的词汇衔接并没有出现泛指词,分类关系中的局部整体关系和一致关系,以及组合搭配中的结果关系和修饰关系,因而本文不予讨论,重点分析其他几种词汇衔接方式。


4.2 重复

词汇重复指具有相同语义和形式的词汇在同一语篇中反复出现,是词汇衔接中最为直接的衔接方式。与结构衔接的重复强调结构的重复不同,词汇重复强调单词或短语的重复。73在《民法典》这样的法律语篇中,为了达到既强调用词准确性又满足衔接语篇需要的目的,重复这一词汇衔接手段随处可见,是《民法典》语篇词汇衔接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衔接方式。例如: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节选自第 188 条)

(2)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 297 条)

在例(1)中,该条文第一款中出现的“诉讼时效期间”,在第二款中再一次出现了,重复出现的“诉讼时效期间”将前后两款规定在语义内容上衔接了起来,同时突出了该条文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主题。“诉讼时效期间”第一次出现是明确其年限,第二次出现则是规定其具体的计算方法,两次出现都是围绕同一主题展开的。例(2)中“共有”的重复出现也具有衔接语篇上下文的作用,第二次出现是为了对第一次出现的“共有”做进一步的解释,都是围绕“共有”这一行为主题展开的。

有时,重复词汇分散在各条文或各标题之中,从而在条文之间或条文与标题之间形成一种衔接关系,例如总则编中第三章的标题“法人”就在该章各条文之中重复多次出现,从而建立起了各条文之间和各条文与标题之间的词汇衔接关系,也凸显了总则编第三章各条文的共同主题“法人”。


结语

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我国法律语言研究和语篇衔接研究都分别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并各自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将二者结合进行的语言研究却十分缺乏。迄今为止,从语篇分析角度对法律语言进行的研究相对较少,并且主要集中在英语法律语篇研究和中英法律语篇对比研究及翻译问题两大方面,专门针对汉语法律语篇的研究本就不多,以法律语篇衔接为研究内容的更是寥寥无几。我们将语篇衔接理论应用于法律语言研究之中,对《民法典》语篇衔接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一方面能够弥补法律语言研究在语篇衔接方面的部分空白,另一方面又能够进一步丰富我国的语篇衔接理论。

由于我们说话写文章都离不开及物性,即过程、参与者与环境因子,它们在实际语篇中分别体现为表示相应概念的词语。而现实世界或语篇前后文中所出现的过程、参与者或环境因子大多不止一个,因此为了让读者或听话者准确理解我们所要传达的具体信息,首先应当考虑指称性问题。结构衔接中省略和替代也具有类似的作用,只有参照前后文才能明确具体的省略或替代项目。在明确叙述对象的基础上,语篇需要进一步满足其语言表达的逻辑条理性和用词准确严密的要求。因而本文参考胡壮麟关于语篇衔接方式的论述顺序并考虑到以上原因,依次分别从指称衔接、结构衔接、逻辑衔接和词汇衔接四种衔接方式对《民法典》语篇衔接展开了分析,并结合具体语料进行了归纳、描写和解释。

在指称衔接方面,我们发现指示指称、人称指称和比较指称的使用频率都相对较高,而词语指称占比极低。在指示指称中,近指指称远远多于远指指称,这是由于不论是在时间上还是在空间上,在更近更小的范围内进行指称,理论上能够更大程度地避免指称意义的含糊不清,从而保证《民法典》语篇在语言表达上的准确严谨。此外,指示指称在指称内容上也有所侧重,篇章指称和人称指称使用较为频繁。由于立法语篇呈现为编章节条的整体结构和条款独立的罗列方式,因而《民法典》语篇通常会利用篇章指称将款与款、条与条、条和款与编章之间的衔接关系简洁而有效地显示出来。其次,《民法典》调整和规范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不可避免地会频繁涉及人及其相关事物和概念的词语,也往往会用形式较为简洁的指示指称来进行指称。在人称指称中,由于第三人称具有相对固定的衔接作用,并且第三人称的全知视角与法律语言表达客观公正的特点相契合,因而《民法典》语篇中人称指称几乎都使用的第三人称指称。比较指称以表达指称词与所指之间的相异关系为主,其中比较指称词“其他”和“另”使用频率共占比约 96%,具有绝对优势。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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