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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妇女史相关硕士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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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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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绪论

一、 略谈对于宋代历史的认识
    公元960年,宋朝开国,建都于汴梁(今开封),史称“北宋”。1127年,汴京被金朝军队攻占,宋政权南迁,后定都临安(今杭州),史称“南宋”。宋王朝1279年被元朝灭亡。两宋320年间,经济文化的发展,达到了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高度。
宋代被普遍认为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转型期。而带有转型性质的社会变化的发生,实际上至少始于公元8世纪的唐代中叶。这一持续了数世纪的转变过程,被学界称之为“唐宋变革” 。正是在这一时期内,重塑了我国城市和乡村的基本面貌;在政治文化形态、精神风貌方面,出现了世俗化、平民化、人文化的明显趋向。而在中古历史上影响深刻的古文运动、儒学复兴运动等等,也都发生于这一时期。所谓“唐宋变革”,主要体现为一个渐进的过程,既非一蹴而就,亦非与唐宋之间的改朝换代同步 。
如果我们以开放的、理性的态度去看待宋代的历史,不难发现,这一段时期在中国历史上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20世纪以来,海内外一些眼光敏锐的历史学家即曾经对此予以强调。例如,严復先生曾经指出宋代对于现代中国人民族性和世界观的形成,有重大的影响:
……古人好读前四史,亦以其文字耳。若研究人心、政俗之变,则赵宋一代历史最宜究心。中国所以成为今日现象者,为善为恶姑不具论,而为宋人之所造就,什八九可断言也。
在高度概括华夏文明发展大势的基础上,陈寅恪先生亦曾精辟地指出: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后渐衰微,终必复振。
    1959年,法国著名汉学家Jaques Gernet (谢和耐)在其名著Daily Life in China:on the Eve of the Mongol Invasion  中比较了唐宋差异,他说:“(南宋时)中国文明在许多方面正达灿烂的巅峰。”“十三世纪的中国现代化的程度是令人吃惊的:400年间,整个时代的情绪完全改变了:一个尚武、鲁直、纪律严明的社会已为活泼、重商主义、追求享乐的社会所取代了。”
宋代是中国历史上文明昌盛的突出阶段,其发展水平居于世界文明的前列 。在这一时期中,农业、手工业等社会生产门类迅速发展,经济重心完成了南移过程,商业贸易繁荣兴盛,科学技术创新活跃。城市自封闭的坊市型发展为开放的街市型,汴京、临安等大城市繁华富庶,熙来攘往,已经多达百万人口。广泛出现的镇市成为乡村的经济中心。在印刷术与刻书业的推动之下,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带动了知识与教化的普及。文官制度特别是科举制度的发达,促进了以庶族为背景的新型士人阶层的出现。与中唐以来的社会变迁与文化转向相应,国家政策较为开明宽松,士人“以天下为己任”,士大夫政治特点鲜明;与此同时,社会阶层之间的频繁流动成为引人注目的现象。在儒释道交融的过程中,追求经世致用的“宋学”脱颖而出,有着长足的发展;南宋时理学的蕃衍,在中国思想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宋王朝建立在地方分权基础上的中央集权制度,有效地维护了内部的统一局面;官僚机制的运作,理性化程度较前代大为提高。凡此种种,使宋代的历史呈现出不同于以往的崭新面貌。
在宋代,一方面有新儒家对于纲常秩序的追求与强调,以及与此相应的女性所受束缚的强化;另一方面,又有经济文化变迁带给各个社会阶层、家族的紧迫竞争,以及女性在其中遭逢的压力与机遇。有研究者分析比较了唐宋时期女性墓志之内容与写法,指出:宋代的“社会大气候”(social climate)明显有别于唐代。墓志撰著者的态度、所反映的价值观和阐发侧重点都与唐代有着明显的差异,这是发生在那个时期的重大社会变革的清晰例证 。透过唐宋时期的社会变迁,我们可以观察到总体上稳定而持久的中国古代社会性别制度在其框架之内所发生的局部变化。
 
二、宋代妇女史:资料与问题
    资料的搜集整理与问题的提炼阐发,是我们在妇女史研究中首先会遇到的问题。
新发现的资料无疑会刺激学科门类的发展,已知的材料在新问题的带动及新眼光的观察之下,也可能凸显出以往未曾为人注意的内涵。而积极的“问题意识”,则是使研究一步步走向深入的保证。

(一) 关于史料
    社会性别史研究所关注的论题,比传统史学有明显的下移趋势,即主要关注处于社会中下层的女性 和社会群体。在制约论题发展的诸多因素之中,突出的障碍之一是材料的匮乏。正史、典志、方志等史籍中,记载普通女性事迹的史料少得可怜。这种“不存在”现象,恰恰折射出传统社会千百年间实际的“社会存在”状况。社会性别史的研究视角,促使我们把注意力集中于造就特定关系的机制,从而有可能突破狭隘的视界,在“新”眼光的带动下,不断开掘资料的同时,也会使已知资料中可能蕴含的前所未知的意义得以凸现。
宋代的传世史籍相当丰富。我们可以利用的,既有官方组织修撰的《宋史》、《宋会要》、条法汇编(如《宋刑统》、《庆元条法事类》)、地方志,又有一些私人修纂的纪传体(如《东都事略》)、编年体(如《续资治通鉴长编》、《三朝北盟会编》、《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典志体(如《通志》、《文献通考》)史书乃至判案集(如《名公书判清明集》),也有民间行用的《书仪》、《家礼》、童蒙读物、人物传记(包括墓志铭)、家训族规等,还有士大夫们撰作的直接阐发义理的论著以及大量章奏、笔记小说、信札等等。除此之外,散在的金石碑刻、图像材料与考古发掘资料,都是重要的研究依据。
对于诸多文献资料的分类,可以有很多不同的方式。就其传世目的而言,如法国历史学家Mark Bloch所说,历史资料有两类,一类是有意流传的,一类是偶然留下来的。我们在使用时,必需注意区分 。以传播教化、宣扬特定的道德规范为目的的史料,人为润饰的色彩很强烈,通常或隐或显地流露着撰著者的主观立场。而不直接以传播教化为目的的材料,“话语霸权”色彩相对淡薄。这两类资料,事实上并非畛域分明,往往因其针对性不同而凸显重点不一;有些材料在着意强调某类说教意见的同时,无意中又会透露出另外一些未加修饰的讯息。即便是扭曲现实的文字,也可能提供着现实的另一个侧面,通过对其“扭曲”的解析,对我们认识当时的社会理念与现实有不可取代的作用。

(二) 关于“问题”
    社会性别史研究注意汲取各个相关学科的既有方法,强调多学科的综合,进行“跨学科”的努力;而与此同时,这一学科的独创意义亦在于它的“问题意识”,亦即它的研究视角以及它所提出的特有问题。 这里首先涉及到的是:我们应该如何提出问题?换言之,什么样的问题是好问题?
其次,好的问题是如何提出来的?然后则是,如何着手去解决问题?
    值得研究的问题会有很多,所谓“好问题”,是指那些能够透过表层现象,启发认识不断深入的问题。它往往由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的一系列问题组合而成;其形成过程,是不断追问、不断丰富、不断修订并且提出新问题的过程。这样提出的问题,往往即成为解决问题的导引;既是研究认识的思路,也是一以贯之的论证中心。简而言之,这类问题应该有助于更深层次的思考,有助于突破简单化的认识窠臼。
妇女史研究致力于突破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而不赞成非此即彼的简单化分析。我们所提出的问题,应该是有实质性带动意义的。我们追求研究视野的开阔以及对于时代特性的整体把握,关注社会性别关系的动态演进,力图突出具有关键意义的变化要点。
从这一考虑出发,本讲所讨论的,是基于多方面“差异”之上的一系列“关系”问题:例如儒家的正统理念与现实生活的关系、宋代社会的秩序格局以及女性在家庭中的位置关系,以及女性的活动空间亦即“门内”与“户外”的关系,等等。看似无形的社会关系,实际上无所不在,它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影响着诸多事物的运行过程。特定社会的面貌、特定社会群体的位置,其不同于前后历史阶段的特征,都与该时期社会关系的性质密不可分。这些问题,以女性为考察中心,又不局限于女性自身;而是在不断逼近历史上有关女性生活的情境时,尽量争取将眼界拉得更远,从更为广阔的背景中对女性在整体社会中的位置进行观察。之所以选择这些论题进行探讨,是希望将我们的视野从对于单一性别的关注扩展为对于“社会性别关系”的关注,以求得真正意义上的学术创新。
 
第二节  “内外之际”与“秩序”格局
    在对于中国古代女性历史的研究中,“内”与“外”的界定与关系问题,受到学者们持续而热切的关注。“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周易•家人》中这段彖辞的内容,被古往今来的研究者作过种种阐发;对其议论与批评,频频出现于谈及传统中国女性地位的著述之中。所谓“天地”、“内外”、“男女正”之类,体现出来的,实际上是一组组相互关联的相对位置关系。
当读到《礼记•内则》中“男不言内,女不言外”时,我们会注意到注文中“谓事业之次序”这样的说法。这提醒我们想到男、女位置与当时整个社会秩序的关系。所谓“秩序”,在这里,主要是指社会层次(等级秩序)及空间差序,包括上下、尊卑乃至内外等等。
其中所反映的,正是当时社会所注重的人伦纲常问题。
宋代对于所谓“内外”、“正位”的强调,是当时的士大夫们提出来的,其中的含意无疑离不开他们的认识框架。自然,认识理念与现实生活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但显然不能断然分开 。我们看到,不仅今人在把握中古时期“内”“外”含意时感觉困难,而且,当年的士大夫在诠释与女性有关的“内”“外”关系时亦颇费脑筋。这种状况,事实上给我们剖析理念和现实的交错与互动提供了入手的路径。
当时的士大夫无疑在竭力规范女性的行为,但他们的这种努力,并不仅仅是针对女性的。这只不过是他们规范社会秩序之整体努力的一个组成部分,即朱熹所谓“内正则外无不正矣” 。在士大夫心目中,男女正位、治家与治天下相关联,直接关系到伦常秩序的基础与教化的目标;我们想要真正认清这些范畴的实际含义,就不能不对他们理想中的社会架构,对当时整个的观念背景重新予以思考。
 
一、关于“内”“外”之际

讨论“内”“外”区分问题,实际上是要了解一个时代中女性的实际活动空间。关于这一方面,学界已有相当充分的讨论 。
                    
(一)家庭门户的“内”与“外”
    尽管在女性的传记资料中,被着意刻划的是她们柔顺倚从、足不出户的一面,但这与其说是当时社会状况的全面如实反映,不如说是传记撰著者心目中的理想规范。即便在传统社会中,女性所从事的活动以及她们与外界接触的内容也是多方面的。妇女对于经济生活、法律诉讼、宗教奉祀等各类活动的参与,远比通常想象的更为活跃 。现实生活中的宋代女性,亦并非完全被压抑、禁锢于家门之内,而是有着许多迈出宅院门墙的活动:例如对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参与,对于交换贸易活动的参与,对于民事诉讼活动的参与,对于区域性公益活动的参与,对于佛教、道教以及民间宗教活动的参与,以及对于群体性娱乐活动的参与 ,等等。
女性被规定的“无外事”的社会角色,使得她们的活动很难“著闻于世”;记载女性生活最为充分的女性墓志铭,对其活动的记述,几乎都围绕着她们为人女、为人妇、为人妻、为人母的家内身份来勾勒其一生行止,并将叙述重心放在主中馈、奉祭祀、孝舅姑、相夫教子、和族人、睦邻里方面。这种高度的雷同,提醒我们注意当时士大夫认同并集中塑造的女性道德规范。
研究者注意到,女性传记中很少直接记载她们在门户以外的活动情形,特别是她们参加聚会、结社等群众性活动的情形,更为人所讳言;如果有所透露,也多半是通过传主的批评映衬出来。例如,邹浩《道乡集》卷三七《寿昌县太君严氏墓志铭》说:
元丰、元祐间,释氏禅家盛东南,士女纷造席下,往往空闺门。夫人闻之,戒家人曰:“苟尽妇道,即契佛心,安用从彼扰扰耶?”
王之望《汉滨集》卷十五《故万氏夫人墓志铭》中也提到:
乡人春月妇人集僧社,观佛事。夫人曰:“妇人职处闺房,此为何者?”终其身不游,宗族化之,游者为息。
这些材料恰恰证明了当时女性对于户外活动的参与及热衷。不论是信仰成份比较浓厚的法会,还是娱乐性质的集体活动,都有她们积极参与。就士大夫们的态度而言,在涉及到女性活动范围的问题上,他们通常采取承认现实、比较宽容的态度;但与此同时,在坚持“正位于内”的导向方面却从不松动。正因为如此,尽管在记叙佛教活动盛事、褒扬布施义举的资料中常有女性身影出现,而在以赞扬女性操守为目的的传记类文字中,却竭力倡导“尽妇道”“处闺房”的“正面形象” 。
就社会现实而言,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内外空间历来密切关联而非彼此绝对排斥 ;而“内”、“外”一旦与“男”、“女”对应起来,便不再单纯体现空间位置范围,也不仅反映社会分工现象,而涉及到观念的判别,彰显出道德文化的含义 。正因为如此,内外之际的分隔认定绝非简单问题。
就直观层面而言,作为内外界限的“门户”,其象征意义,强烈地存在于人们的理念之中。成书于宋代的《古今合璧事类(别集)》卷十五《宫室门》“门户”目之总叙中说:
夫门之设,所以限内外,通往来,几出入而时启闭者也。……惟君子之于是门也,由必以礼,行必以义。
既“限内外”,又“通往来”;既是几察出入的关键,又是依时启闭的枢纽。家居庭院的“门”,在中国古代具有鲜明的政治社会意义。近年间,有学者从空间通道、人群分界、社会表徵三个角度阐述“门”在中国古代的政治社会意义,指出在空间结构中,门户具有分界与通贯的双重作用。在人伦关系上,家门是具有关键意义的重要界线。它既是家族与社会的分界,也是二者的接触点与连结枢纽 。从考古发掘资料中,我们可以见到描绘女性与“门”之关系的生动形像 。
    强调“严内外之别”的说法,往往正是以“门户”为中心展开的。司马光在其《书仪•居家杂仪》 中有如下一段文字:
凡为宫室,必辨内外。深宫固门,内外不共井,不共浴堂,不共厕。男治外事,女治内事。男子昼无故不处私室,妇人无故不窥中门。有故出中门,必拥蔽其面(如盖头、面帽之类)。男子夜行以烛,男仆非有缮修及有大故(大故谓水火盗贼之类),亦必以袖遮其面。女仆无故不出中门(盖小婢亦然),有故出中门,亦必拥蔽其面。铃下苍头但主通内外之言,传致内外之物,毋得辄升堂室、入庖厨。
这段话脱胎于《礼记•内则》中涉及男女行为空间的相应内容:
男不言内,女不言外。非祭非丧,不相授器。……外内不共井,不共湢浴,不通寝席,不通乞假,男女不通衣裳。内言不出,外言不入。男子入内,不啸不指,夜行以烛,无烛则止。女子出门,必拥蔽其面,夜行以烛,无烛则止。道路,男子由右,女子由左。
如若我们将二者稍加比对,即不难发现,《居家杂仪》对于《内则》之“发展”主要在于两处:一是以“中门”为限,强调了内外分界:“妇人无故不窥中门”,而当“有故”之际,所出也只能是“中门”,这样就从规范上把女性完全框在了宅院之中 ;二是把《内则》中“内言不出,外言不入”、“男不言内,女不言外”的说法,直白地阐释为“男治外事,女治内事”,从而点明了“言内”与“言外”的实质含义。
我们所接触到的史料,几乎都是透过当时士大夫们的观察、思考而存留给后人的。不仅形形色色的列女传、墓志铭中寓有强烈的道德教化色彩,即便是“存于家”的记叙文字,目的也是“庶使后世为妇者有所矜式耳” 。在这种情形下,要讨论“内、外”的问题,不可能脱离当时士大夫的观念体系。它不仅仅是方位问题、分工问题,更涉及到深层次中的意识问题。
    内外之分,就唐代的女性传记来看,似乎较少正面具体的强调。唐代(特别其前期)的女性墓志铭高度程式化,往往依照一定的书写范式甚至套语敷衍而成。墓志中对于所谓“开芳兰蕙之姿,曜彩荆蓝之德”“内外之所取则,宗党之所归仁”一类“母仪女德”的赞颂,使读者体味到这类固定范式中所渗透的主流文化理念。 摆脱了靡丽模式的宋代女性墓志铭,对于“内外之分”的问题有许多直接的阐述。妇人不预外事,这在宋代当然被男女两性所认同。墓志的撰著者们既意识到明确内、外区分在伦理观念及整体秩序建设中的重要性,又显然意识到如此区分与之俱来的矛盾。
    南宋名儒吕祖谦曾经说:“门内之治,女美、妇德、母道,三而有一焉,既足自附女史” ,宋代士大夫所做女性墓志铭,经常刻意强调女性相对于父母、舅姑、丈夫、子女的家内身份及其相应的责任与义务。例如“以孝力事其舅为贤妇,以柔顺事其夫为贤妻,以恭俭均一教育其子为贤母” ;“在父母家为淑女,既嫁为令妻,其卒有子为贤母” ;“为妇而妇,为妻而妻,为母而母,为姑而姑” 等等。即便内容最为空泛的女性墓志,也很少忘记对于传主身份合宜之赞颂称扬。
在宋代,“妇人不预外事”的观念影响很深。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分工模式本来有其合理性;但伴随这一分工而来的,是不合理的社会角色倾斜。所谓“外事”,至少有两层含义:它不仅指社会事务,而且包括涉及外部世界的家族产业之管理与经营。
宋代社会“富贵盛衰更迭不常”,随之而来的方方面面的竞争亦日趋激烈。这种社会变动,一方面使得读书业儒、跻身仕途成为士人们普遍的追求,成为自身命运系于夫婿、子孙前途的女性刻骨铭心的期冀;另一方面,使得家族的维系功能具有了特殊重要的意义。家族中管理职责日益繁重。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家族中的成年男性或在外仕宦、或经商治学,难以关注家中产业、照应族群,不得不对家族事务的管理采取比较灵活变通的态度。从宋代女性的社会实践活动来看,她们中的不少主妇不仅处理家内事务,也经理家族在地方上的资产,协调多方关系,成为家族事务正常运转乃至提高声望所倚重的主要角色。
在当时看来,“内”之作用,无疑是辅助“外”的:士大夫们“尽心外事不以家为恤者,以夫人为之内也。” 邹浩曾经为范氏(范仲淹侄女)所做一篇墓志铭,其中称赞这位范夫人在子婿蒙冤贬逐之际,深明大义地说:“吾妇人不知外事,但各愿其无忘国恩而已。”在铭文中,邹浩继而赞曰:
惟文正,笃忠义,忘乃身,徇国事。习见闻,逮女子,施于家,率由是。自其夫,暨后嗣,助成之,靡不至。要所存,似兄弟,若夫人,可无愧。
所谓“习见闻”,是指范仲淹的处事精神被范氏经耳濡目染所自然继承,随后而“施于家”;而“笃忠义,忘乃身,徇国事”是士大夫们处理“外事”的原则,本来与“不知外事”的“妇人”无干。对此,最为方便恰当的解释自然是“自其夫,暨后嗣,助成之,靡不至”。在这里,“助成”二字轻而易举地将“内”与“外”联系贯通起来。正是这种“辅助”带来了内外沟通与跨越的可能。

(二)内外之际
    在讨论“内/外”问题时,更为切近于主题、更能揭示其实质的,并非所谓“内”与“外”的隔离区划,而更在于二者相互交叉覆盖的边缘,在于其联系与沟通。这一边缘地带的实际意义在于,它没有固定不变的界域;作为“内”与“外”两侧的衔接面,它并非纯粹意义上的“内”或“外”,而可谓亦内亦外。在这样一个充满灵活度的弹性场域中,最容易观察到诠释者区分“内”“外”的判断标准及其如此区分的主观意图。这种互相连结、互相定位,甚至互相转换的模糊性,才是蕴涵“内外之际”真谛之所在。
    请看如下一组事例:
    北宋著名诗人梅尧臣在称赞他的妻子谢氏时,说到她的一种习惯做法:
吾尝与士大夫语,谢氏多从户屏窃听之间,则尽能商榷其人才能贤否及时事之得失,皆有条理。
无独有偶。苏轼在为其亡妻王弗所作墓志铭中也说:
客言于外,君立屏间听之,退必反复其言曰:“某人也,言辄持两端,惟子意之所向,子何用与是人言。”有来求与轼亲厚甚者,君曰:“恐不能久。其与人锐,其去人必速。”已而果然。      
还有一位符氏,她丈夫张公雅居常与士大夫议论,夫人多窃听之。退而品第其人物贤否无不曲当。
南宋时,吕祖谦曾经称赞一位潘夫人“厘身治家,皆应仪矩”,而且具体地讲到她为教育儿子而养成的一种素习,即每逢客人到来,她总要“立屏间,耳其语”,亲自判断谈话内容有益与否 。
    以上叙述内容有两个不同层次的相似之处:一是这些夫人行为举措的相似:她们显然都感觉到了自己处身于“内”“外”之间的为难,也都在找寻着“内”“外”之间可供她们存身的罅隙。曾经“立于屏间”的谢氏、王氏、符氏、潘氏夫人 ,都有一定的文化修养,而且显然对于“外事”一向有所瞭解;她们在家中有发言权,夫妻母子间能够有所沟通。这些夫人所站立的“户屏之间”,正是前堂与后室、外厅与内房的联系空间。就位置而言,因其处于牖户之后,可以归入“内”的范围;而选择此处站立,显然又是因其通向“外”室。就站立者关心的问题而言,亦属内外兼而有之:一方面“窃听”的是夫君子弟接触的“外人”与“外事”;而另一方面,这些外人、外事又因其与夫君子弟的关系而变成了“内人”们有理由关心的内容。正因为如此,夫人们似不因站立位置的尴尬而介意,丈夫子弟们也未因受到暗中的“窃听”而不快。
更加值得注意的,是记叙者所持态度的类似。今天的读者似不必追究户屏间的绝妙位置是夫人们自己选择或是墓志作者为她们安排,这些细节被堂而皇之地记载于她们的墓志之中,正反映出在欧阳修、梅尧臣、陈襄、苏轼、吕祖谦等人看来,这些“在深闺隐屏之中” 的女性关心与其夫君子弟有关的“外事”而遮掩行迹的做法相当“得体”。在陈襄为符氏所做的墓志中,干脆称她“事人有礼,居家有法”,“内以辅佐君子始终顺睦无须臾之失” 。在这里,“男不言内,女不言外”、“内言不出,外言不入”的框架仍在,但其生硬粗糙的隔绝方式事实上被沟通内外的做法极大地软化了。 
宋代士大夫撰写的女性墓志铭所载夫人们对于夫君、子弟的劝勉规戒,不必赘举;她们对于夫君、子弟经管的狱讼、政务乃至军事行动的评说甚至直接干预,也屡见不鲜。仁宗朝重臣孙沔的夫人边氏,是其中较为突出的一例。孙家不仅“家事无大小,决于夫人”,而且这位夫人相当积极地介入着丈夫对于“外事”的处理。在孙沔受命讨伐侬智高时,她甚至参与谋议,主张使用精锐骑兵,据说“厥后破贼,卒以骑胜” 。南宋和州守臣周虎的母亲何氏更走出了屏帷,在宋金和州之战中“巡城埤,遍犒军,使尽力一战”,事后宋廷封其为“和国夫人” 。
执掌家政的主妇所介入的“外事”,即便与夫君子嗣没有直接关系,如救济赈灾、水利兴修、寺庙整葺等区域性公益活动,也会因其有利于其家其族,有利于一方一时,有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而被予以肯定 。
士人家族中的妇女走出家族圈、直接效力于社会的机会很少。即便偶尔有之,也多半起因于协助父辈或夫君子弟之需要。也就是说,使她们得以跨入以男性为中心的领域之中介,仍然是男性的需求。即便如此,她们对于国家命运、族属命运的关切,她们在关键时刻所表现出来的智慧胆略,无不反映出这些女子处理社会事务的才能。
这里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首先是在当时的社会中女性们能动力之强。不少女性的所作所为,尽管仍然与她们的夫君、子弟之事业相联系,却明显地超出了“女教”、“女训”中对于她们的直接要求;而她们敢当危难的举措,显然又与她们所处的环境背景、所渐染的道德文化教养有关。
其次,是当时的社会舆论对于女性这样一些非同寻常的举动给予的“识理过人”之类评价 。士大夫乃至朝廷对于这些女性行为的认可、赞许与表彰,使我们想到,时人并非生活在单一的思维框架之下,所谓的“话语体系”也并非一成而不变。作为导向的“严内外之别”,并不能成为衡量女性行为的唯一尺度;日常年代中的“内外”界限,也并不适用于非常岁月。对于女性名份所要求、所允许的活动界限的确认,即使在传统社会中,行用标准也是多元的,是因时、因事而异的;其中发生作用的,并非一二僵滞固定的规范。社会意识的褒贬、传统观念的导向,首先是由具体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二、秩序:伦常与正位

(一)宋儒心目中的理想秩序
    在《礼记•内则》“男不言内,女不言外”句下,有郑注曰:“谓事业之次序”。寥寥数语,将“内”“外”区分与“次序”——亦即次第秩序——明确地联系起来。这正提醒我们,要想对于宋代特定语境中的“内外观”有比较清晰的理解,亦须将其置于时人心目中理想的整体“秩序”格局中来认识。
所谓“秩序”,是指由高下次第、内外层次构成的井然而有条理的网络状系统。在这种网络系统中,人被充分地“角色化”了 。中国传统社会中,这种秩序的核心是区别尊卑等级、内外差次。
宋代士大夫对于秩序的强调,产生于对五代乱离教训的总结之中。宋儒们努力自根本处入手,以期杜绝“礼崩乐坏”局面的再度发生。他们对于“内圣外王”的追求,对于儒家经典之思想资源的重视与再阐释,正是出现于这一背景之下。今天,我们要深入理解“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这一说法在宋代所具有的特殊意义,必须对宋儒阐释《周易》的努力有所认识。
宋代的儒家学者们,都强调《易》是“圣人忧患之作” ,都将《周易》视为寓意深远的“拨乱反正”之书 。他们所着重发掘的,是其中天人无间的辩证关系,也是其中贯穿的社会人伦秩序。
《易经•序卦》中追溯自然与社会的本源说:
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
这里所说的天地、男女、夫妇、父子、君臣,并非强调个体角色,而是讲相对的位置关系。 这样一系列位置关系构成的,正是由构成为“礼义”基础的社会秩序。这种“尊卑有等,长幼有伦,内外有别,亲疏有序”,“上下各安其分”的次第秩序,既是家族关系的理想规范,又决定着整个社会的差序格局。司马光因而称之为“先王制世御民之方” 。
尊尊亲亲。儒家理想中的这种社会秩序模式,影响了中国历史数千年。费孝通先生在其《乡土中国》中论及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中的“差序格局”时说:
儒家最考究的是人伦。“伦”是什么呢?我的解释就是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一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潘光旦先生曾说:凡是有“仑”作公分母的意义都相通,“共同表示的是条例、类别、秩序的一番意思。”
一方面,家庭中有等级伦序,亦有亲情。在既有体系的背景下,等级与其相应的人际规范,恰恰是维系亲情的手段;从整体结构上说,这正是保证伦理秩序所要求的。另一方面,秩序实际上是权力结构的基础。既有的等级秩序被不断强调、复制,形成为阻滞性的心态与结构性因素,从而限制了新的伦理秩序的产生。

(二)宋儒对于“正位”的阐发
    《周易》本身,有着无限的解释空间。古代经典在随时势而不断更新的理念之观照下,有可能超越原本的语义环境,而呈现出与新观念的契合。这或许正是古往今来一代代学者阐扬辩难乐此不疲的原因之一。在《易经•家人》的诠释史上,对于“家人,利女贞”的“贞”字历来有两种解释。一种释为“卜问”,一种释作“贞固”、“正” 。讲求义理的宋儒,大都继承释“贞”为“正”的说法,例如范仲淹《四德说》、欧阳修《易童子问》以及程颐《伊川易传》等都做如此解释。所谓“正”,主要是指中直不偏,合于规范;不失其中,各得其宜 。唐代孔颖达《周易正义•家人》中说,“尊卑有序,上下不失而后为家道之正”。《伊川易传》卷三《家人》对于“利女贞”的解释是:
家人之道利在女正。女正则家道正矣。夫夫妇妇而家道正,独云利女贞者,夫正者,身正也;女正者,家正也。女正则男正可知矣。
张浚在其《紫岩易传•家人》中说:
    自古家国兴亡,莫不一本于女。……女贞,则无往不正也。故家人以女贞为利。……夫治乱自家始,家治自女贞始。
“家国兴亡,一本于女”的说法,与司马光所说“妇者,家之所由盛衰” 相仿,似乎对于通常被认为卑弱之女性能动作用有所承认,较“凡家人之祸,未有不始于女子者也” 的说法略显中正。但究其实,“女贞,则无往不正也”,以及“夫正者,身正也;女正者,家正也”,其潜台词都预设女性自身道德修养被动而不易“正”;如若主家事之“女正”,则家内教化风气必然会“正”。
与“正”直接相关,“正位”一词,突出了秩序格局中逐个位次的肃正不苟。唐代后期的李翱,在其题为《正位》的文章中说:
    善理其家者,亲父子,殊贵贱,别妻妾,男女高下内外之位,正其名而已矣。古之善治其国者,先齐其家,言自家之刑于国也;欲其家之治,先正其名而辨其位之等级。名位正而家不治者有之矣,名位不正而能治其家者未之有也。
看来,这里的“位”指的是“名分”、“名位”。“正位内外谓名分” ,“名位不同,礼亦异数” 。“正位”建立在“别异名分”的基础之上。通过“别异”这种分化性的强制力,使群体得以组织成为一个层次性的秩序结构 。
    程颐在解释“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一段时说:
男女各得其正位也。尊卑内外之道正合天地阴阳之大义也。
南宋理学家张栻在为吕祖谦《阃范》所作序言中,开宗明义说:
天地位而人生乎其中,其所以为人之道者,以其有父母之亲、长幼之序、夫妇之别,而又有君臣之义、朋友之交也。是五者,天之所命,而非人之所能为。有是性则具是道,初不为圣愚而损益也。
这就是说,“位”是随天地而来、既成且固定的。无论圣贤或是愚懦,生存于天地之间,只能顺乎其道而恪守其序。
儒家学者们通过对于“正位”的阐发,组接出了一串理想形态下的链条:女正——家道正——天下正。而当付诸实践时,这组链条的作用形式实际上是:正女——正家道——正天下;链条运转的推动者,则首先是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己任的男性士人。这正如杨万里所说:“女非自正也,盖有正之者。孰正之?男也。正女以男,正男以父之身,正身以言行。” 在传统社会中,培养贤惠端方女性的努力从不懈怠。宋代盛行的家训族规,社会上流传的诸如“教妇初来,教子婴孩”、“妇训始至,子训始稚” 一类谣谚,都使我们注意到“正女”的努力。

(三)秩序与“道”
    宋儒解《易》,目的在于“释人事”。尽管具体解诂有所差异,但就他们对于“伦序—正位”、“正家—治国”的理解、对于“内圣”与“外王”的贯通倾向而言,应该说主导的意念相当一致。
北宋中期,理学家程颢在回答“如何是道”的问题时说:“于君臣父子兄弟朋友夫妇上求。” 程颐也曾经有类似的论说 。这一说法,将“天道”与人际关系联系在一起,是要通过对于秩序格局的体认来把握“道” 。
在解释《周易•归妹》时,程颐反复讲“夫妇常正之道”,讲“男女之际,当以正礼”;称“男女有尊卑之序,夫妇有唱随之礼,此常理也”。视男尊女卑为“序”,视夫唱妇随为“礼”,并将其认定为“常理”、“可继可久之道”。 南宋初年,张浚释《家人》卦说:“家人,以礼为本。” 显然,建立伦常秩序的标准与保证,正是儒家的礼制规范。
    朱熹所编《二程遗书》卷二十二下《附杂录后》中,记载了程颐与学生谈及孀妇再嫁问题时的这样一段对话:
问:孀妇于理似不可取(娶),如何?曰:然。凡取(娶),以配身也;若取(娶)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应该注意的是,程颐此处是在“理”的层面上讨论这一问题 。从儒家的立场看来,一切应予肯定的道德准则,都适用于“舍生取义”的选择模式 ;而程颐正是依照儒家伦理的基本原则对于社会上既有的规范 做出了强势的肯定。这里所说的“节”,既然男性也可能丧失,那么并不仅仅是指女性须要谨守的“贞节”,而应该包括“名节”、“节义”,是指道德操守 。
    在上引书之同卷中,有程颐的另一段话:
    又问:再娶皆不合礼否?曰:大夫以上无再娶礼。凡人为夫妇时,岂有一人先死,一人再娶,一人再嫁之约?只约终身夫妇也。自大夫以下,有不得已再娶者,盖缘奉公姑,或主内事尔。如大夫以上,至诸侯天子,自有嫔妃可以供祀礼,所以不许再娶也。
从“礼”的规制理解,大夫以上皆不许再娶;而从人情角度来看,男女缔缘之时“只约终身夫妇也”。也就是说,原则上,丧偶者无论男女,皆不应再娶、再嫁。程颐等宋代的理学家,实际上是把女性置于总的理念框架下予以要求的。而这样一种本来具有相对义务的准则体系,由于其道德标准的绝对化,被传统社会中占居主导地位的一方反复引申诠释,利用为片面强调对方义务的压迫手段。千百年来,“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被社会性别制度所强化,限定为单独针对弱势群体的强制性道德规范,在无数女性心中留下了挥之不去的阴影。
 
三、从“男女正位”到“治天下”

(一)“治家”与“治天下”
    在宋儒心目中,“男女正位”直接关系着天道伦常的基础与化成天下的目标。“宋初三先生”之一的石介,在其《原乱》一文中说,“男女之职乱,则阴阳之序失;阴阳之序失,则日月逆行而天地反复矣。吁!乱以是作。” 程颐在其《伊川易传》卷三《家人》中,较前代学者更为突出地阐发了“正男女之位于内外”、“治家”与“治天下”的关系:
家人者,家内之道。父子之亲,夫妇之义,尊卑长幼之序,正伦理,笃恩义,家人之道也。卦外巽内离,为风自火出,……自内而出,由家而及于外之象。……正男女之位于内外,为家人之道;明于内而巽于外,处家之道也。夫人有诸身者则能施于家,行于家者则能施于国,至于天下治。治天下之道,盖治家之道也,推而行之于外耳。故取自内而出之象,为《家人》之义也。
其后又反复强调,“家者,国之则也”;“父子兄弟夫妇各得其道,则家道正矣。推一家之道可以及天下,故家正则天下定矣”;“夫王者之道,修身以齐家,家正则天下治矣”。
    吕祖谦曾经说:“伊川云‘正伦理,笃恩义’,此两句最当看。常人多以伦理为两事,殊不知父子有亲,夫妇有别,所谓‘伦’也;能正其伦,则道之表里已在矣。”“若看得正笃两字,可以论学矣。”
朱熹在其《原本周易本义》卷二解释《家人》卦“利女贞”说:
利女贞者,欲先正乎内也。内正则外无不正矣。
所谓“自内而出,由家而及于外”,所谓“治天下之道,盖治家之道也,推而行之于外耳”,所谓“内正则外无不正”,清楚地说明了讲求“家内之道”、“正男女之位于内外”的目的,绝不仅仅限止于“治家”,而是意欲“治天下”。
    王安石曾经说:“圣人之教,必由闺门始” ;司马光也说:“有国有家者,其兴衰无不本于闺门” 。曾经活跃在北宋中后期政坛上的这两位重要人物,尽管其政治主张大相径庭,但就“闺门”与道德教化、国家盛衰的关系而言,他们之间似无根本分歧。教化自社会的基本单位起始,推治家之法以临民,“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正是士大夫心目中自内向外推展伦理教化的必由途径。
元祐年间,范祖禹向准备纳后的宋哲宗进《周易•家人卦》解义 ,集中详尽地阐述了“正家而天下定”的道理,其中说:
家人之道,以内为主。女正则家正矣,故其利在女之正。……男子居外,女子居内;男不言内,女不言外。男女之正莫大于此。此天地之义,阴阳之分也。……如此然后家道正,推而行之以治天下,故正家而天下定矣。
推治家之法以治天下,首先是帝王之家的事。但以天下为己任的宋代士大夫们将“正家——治国”模式视为建立良好的整体社会秩序的必然取径。这正如《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卷四《家训》目小序中所表述的:
人有常言: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故《大学》之治国平天下之道,而必以齐家为本也。天子不能齐其家,则不可以化天下,……士庶人不能齐其家,则不能以化诲其子弟。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齐家为第一义。
只有把“正家”置于“天下国家”的大背景之下,才能看清它在宋代士大夫心目中的真正意义。男女两性被要求“正位”,从根本上讲,是由被认作天经地义的“正家——治国——化天下”的社会义务与整体格局决定的。
    这里,我们又想到宋人的“内外观”。现实与理念的交错,使得“内”与“外”的界定颇不容易。“内”“外”之间界域的认定,并非完全取决于由门户构成的空间位置;女性跨越内外的活动是否能被认可,归根结底决定于亲亲尊尊的礼制规范,决定于当时需要维护的整体秩序格局。这里的关键不仅在于女性是否曾经过问家门之外的事务,更在于她们自身是否安守“名分”,她们的举措是否有利于稳定家族内外秩序。

(二)宋代墓志铭中塑造的女性“治家有法”形象
    本来,由于“妇德之备,功施于内” ,“在深闺隐屏之中”、“惟以贞信为节,又无外事”的“妇人女子”,“非有纯德至善,不能著闻于世” ;更甚一层,则有“妇人无外事,有善不出闺门” 的说法。但我们如今所能见到的女性墓志碑铭,却以百千计。墓志资料中的溢美倾向,当然无庸赘言 ;而有些时候,与其简单地归结为“溢美”,不如说是士大夫教化导向意识的流露。一方面是女性在现实生活中的影响及位置,另一方面是对于“使后世为妇者有所矜式” 的期望,决定着撰著者对于写作内容及表述方式的斟酌与选择。
从这一意义上,或许可以说,决定墓志铭所书写之内容的首先不是墓主本人的处世态度与行为,而是墓志撰述者心目中认为应予肯定的女性品行。读到以女性(特别是主持家事的女性)为传主的宋代墓志,我们经常感觉到,其中所勾勒的形象并不仅仅“婉娩听从”,而往往严明肃正。
    例如,《李觏集》卷三十《郑助教母陈氏墓铭(并序)》:
归于郑氏,生二男裁数岁而寡。姑老子弱,门内外事,一介必委于其躬。性严正,处之有宜。请谢姻戚,意厚谆谆。用福其家,以不失旧。
《王文公集》卷九九《河东县太君曾氏墓志铭》:
    夫人于财无所蓄,于物无所玩,自司马氏以下史所记世治乱、人贤不肖,无所不读。盖其明辨智识,当世游谈学问知名之士有不能如也。虽内外族亲之悍强顽鄙者,犹知严惮其为贤;而夫人拊循应接,亲疏小大,皆有礼焉。
《陶山集》卷十五《王氏夫人墓志铭》:
能以礼赞其夫,以义成其子。夫称老成,子云令器。平居有远虑达识,恶阿谀,喜忠鲠,胸中白黑明甚。
宣示“正女以男” 的杨万里,在为刘蕴妻董氏所作墓志铭中,称这位女性
虽未尝习知图史,而天性敏悟,言行中于义,承宾祭、穆姻族、交乡邻、待奴隶,诚敬恩义,无不曲尽。事有是非,立语可决。人有善,为之喜悦;不善,多面折之。有烈丈夫所不如者。
以上显然不是一群卑弱的形象。而对于“相其夫以正而顺,诲其子以义而慈” 、“于家内外,靡不规正” 的女性品行的赞许与推崇,无疑来自于“正家”的需要。程颐曾经说,“以柔顺处中正,妇人之道也。” “柔顺”是要求于女性的态度,而“中正”是“治家之道”所要求的方式与目标。与此相应的,是宋代墓志中对于主妇们“治家有法”的强调。
在唐代女性墓志铭中,除雕琢的辞藻及华赡的用典外,有关主妇们的“治家”行为,我们经常看到的,是如“言辞可则,举措成规”、“闺门有序,阃政无违”;以及“奉采蘩之职,修中馈之道,而能勤敬精洁,动循礼法”一类说法 。而宋代“主内”的女性们,在以法度规矩治家方面,似乎有了更值得一提的表现。在欧阳修为梅尧臣的妻子谢氏所做墓志铭中,称她
    治其家有常法:其饮食器皿虽不及丰侈,而必精以旨;其衣无故新,而浣濯缝纫必洁以完。所至官舍虽卑陋,而庭宇洒扫必肃以严;其平居语言容止必怡以和。
李觏称道一位聂夫人王氏,说:
    (聂君)族大以蕃,而夫人宜之。为妇孝,为妻顺,为母爱而不弛。事姑三十年,未尝蒂芥。既自治其家,举有法度。……教厥子必以礼义荣辱,故克有成。
《彭城集》卷三六《林氏母黄氏夫人墓表》,讲到林希八兄弟的祖母黄氏:……林氏殆将绝,夫人悲哀戚忧,以礼自卫纲纪,其门户屹然不替。……平居日夜课诸孙以学,有不中程,辄扑中之。及长,遂多知名,连以进士中其科。……其所以维持左右,莫不有常法度。
类似的事例还有许多 。
更有意思的是,《华阳集》卷四十集中收载着北宋名臣王珪所作的一些墓志铭,其中郑戬夫人李氏的墓志铭,说“文肃(按指郑戬)既贵,筦枢密,提将钺,夫人治家益有法” ;王覃妻吕氏的墓志铭,说“少卿(按指王覃)临事素严,夫人治家亦有法,阃内肃然如官廷” ;赵宗旦妻贾氏的墓志铭,说她“柔明德量,抚内外姻族,恩义灿然,治家尤有法” ;辜氏墓志铭,则藉其子之口,说她“在乡里时,治家最为有法” 。对于所谓“益有法”、“亦有法”、“尤有法”、“最为有法”,读者当然难以据之比较判断,这种表述毋宁说是反映着作者本人对于治家“有法”的重视与提倡。
    宋代封赠“具官某母某氏”的制词中,常常表彰她们“法度自将,矩仪兼劭” ;“法度雍柔,禀有贤德,善祥之滀,哲嗣其兴” ;“法度雍穆,作配名门;母仪之贤,范于当世” ;或是“生钟爱慈,躬履法度。齐家以礼,仰风徽之若存;有子立朝,知善庆之获助” 等等。在封赠“具官某妻某氏”的制词中,也称她们“法度雍和,言容靓顺” ;“少以女士,秀于闺门;来嫔德人,动以礼法” 云云。这些制诰命词,一般来说,个别针对性并不突出,却洋溢着强烈的道德教谕色彩,致力于树立时人心目中的典范。
吕祖谦《东莱易说》下《家人》中解释“利女贞”说:
大抵正于己,其正尚未至;惟及于人,方谓之正。……正不独身,而能及人,则家道成矣。
正己正人,女性在“正家之法”中,既被动亦主动。她们可能发挥的作用,受到士大夫们前所未有的重视。
在《家人》卦的注疏中,王弼、孔颖达已经提出了治家之法度的问题。基于“家之患常在礼法不足而渎慢生”的认识,程颐进而强调“防闲法度”之针对性在于防范“失长幼之序,乱男女之别,伤恩义,害伦理”。他指出,“虽一家之小,无尊严则孝敬衰,无君长则法度废,有严君而后家道正”;并且说:“严谨之过,虽于人情不能无伤,然苟法度立,伦理正,乃恩义之所存也。” 这样的正家“法度”,显然是为维系伦序有常的理想状态服务的。

四、本节结语
    对于女性史中所谓“内外”问题,已经有不少围绕家庭门户、围绕社会现实的讨论;但它既然存在于特定的“语境”之中,涉及到主观认定问题,则我们又不能不将其置于当时的观念体系之中予以考虑。一方面,宋人对于“内”“外”之际的区分相当强调;而另一方面,他们对于“内”“外”之际的沟通又十分灵活。这恰恰提醒我们:“内”与“外”的问题,不仅仅是方位问题、分工问题,更涉及到深层次中的意识问题。
由于解经释义、制诰命词以及墓志碑铭等文本自身性质的不同,在处理、表述“男女/内外”问题时的方式显然颇不相同。将宋儒们对于《家人》、《内则》义理的正面阐发与他们所作女性墓志做一比较,不难看出其中的差别所在。对于“应然”的理想秩序结构之强调,并不排斥对于社会生活“实然”情境的承认。当然,二者的磨合与折衷并非易事,早有研究者指出志铭作者们配合“正位于内”基本理念的为难与努力 。
    就其宽松意义而言,相对于“国”与“天下”,与“家”、“家道”有关的一切皆可能被认定为“内”。“内”“外”界域的认定,归根结底不仅取决于由门户构成的空间位置,更决定于整体秩序格局。守名分、保秩序,即可以被纳入“妇道”之列,被认为合于“礼”而居位“正”。
    社会流动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迫使宋代士大夫们重新思考他们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在这种社会大背景之下,秩序、正位、内外法度等问题随之凸显,“主内”的女性之“相夫教子”“正家以礼”被赋予了突出的意义。
由于资料与论题的限制,本文所接触的女性,大多属于宋代的中层社会 。相对于同一社会阶层的男性。她们既不以出仕治国为目标,因而在人格追求、才华展现方面,都较少政治功利色彩,更为单纯而脱俗 。相对于下层女性而言,她们所受儒家的礼义心性之学影响更深,坚持“正位于内”角色的倾向更明显,维护传统秩序的意识也更加强烈。她们一方面具有强烈的人生追求与期冀,另一方面又比较“自觉”地认同用以规范人际关系的儒家伦理观念,把维持家族内的现存秩序作为自身责任。而她们用以“纲纪门户”的武器,正是传统礼教。在宋代,她们个人的道德努力受到士大夫们远较前代充分的重视与肯定 。女性个体为了家族整体秩序的付出,在当时被视为天经地义;尽管她们因此而有着明显的情感困惑,墓志作者却渲染着她们由于夫君子嗣的成就、由于家族的敦睦有伦而感受到的“自我成功”。
    如果不仅注意女性个人的事迹,也注意她们所长育其中且赖以生存的社会秩序结构,那么,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一种交互重叠的影像 。其中既有轮廓明显的限制“内/外”的秩序框架,又有她们寻求夹缝、寻求沟通,活动于内外之间的身影;我们既看到家族结构与秩序对于女性的束缚挤压,体会到她们的无助与苦闷,又感觉到女性在当时寻求自身“价值”的努力,事实上正构成为强化这种社会结构与伦常秩序之整体过程的组成部分。
经常有学者注意到宋代某些妻子的“悍妒”行为,并且对其背后的原因作出过种种说明。事实上,在一家一户之内,女性或可有其个性张扬的氛围;但置身于包容万象的“常道”、铺天盖地的礼制秩序之中,就其总体而言,女性无所逃逸。当然,与此同时,男性也在这同一整体秩序之下被“正位”、被规范。

【思考题】

【参考阅读书目】
《周易•家人》
《温公书仪•居家杂仪》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至九《户婚门》,卷十《人伦门》,中华书局本

研究专著:
朱瑞熙:《宋代社会研究》,中州书画社,1983年
张邦炜:《婚姻与社会:宋代》,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
Ebrey, Patricia B., The Inner Quarters: Marriage and the Lives of Chinese Women in the Sung Period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3).
Bossler, Beverly Jo, Powerful Relations and Relations of Power: Family and Society in Sung China, 960-1279,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8:Chapter I  "Historical Change and Historiographical Shifts"
Birge, Bettine, Women, Property, and Confucian Reaction in Sung and Yuan China (960-1368)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

论文:
袁俐:“宋代女性财产权述略”《宋史研究集刊》第二辑,浙江省社联《探索》杂志增刊,1989年
柳立言:“浅谈宋代妇女的守节与改嫁”,《新史学》二卷四期
郑必俊:“两宋官绅家族妇女——千篇宋代妇女墓志铭研究”,《国学研究》第六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考虑史料选编?】

【附:唐宋妇女史研究(宋代部分)阅读书目】
(课堂节选领读、讨论)
I、原典及解读:
  *《周易•家人》
  *《四书章句集注•大学》
《礼记•内则》
《礼记•昏义》
    《仪礼•丧服》
  *《孝经》
II、宋代史籍:
  《宋刑统》卷十二至十四《户婚律》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至九《户婚门》,卷十《人伦门》
  《温公书仪》
  《温公家范》
  《袁氏世范》
III、参考论著:
 中文:
李贞德:“女人的中国中古史——父系制度中的女性发展”,“中国历史的世界:统合体系与多元发展”国际会议论文,日本东京,2000年9月
朱瑞熙:《宋代社会研究》,中州书画社,1983年
张邦炜:《婚姻与社会:宋代》,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
徐规:“宋代妇女的地位”,《仰素集》,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
袁俐:“宋代女性财产权述略”《宋史研究集刊》第二辑,浙江省社联《探索》杂志增刊,1989年
柳立言:“浅谈宋代妇女的守节与改嫁”,《新史学》二卷四期
陶晋生:“北宋妇女的再嫁与改嫁”,《新史学》六卷三期,1995年9月
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第八章“宋代的家庭婚姻法”,河北大学出版社,1999年
日文:  
柳田节子:“宋代裁判における女性の诉讼”,日本中国女性史研究会编:《中国女性史论集》,吉川弘文馆,1999年
英文:
Ebrey, Patricia B., The Inner Quarters: Marriage and the Lives of Chinese Women in the Sung Period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3).
Ebrey, Patricia B, Family and Property in Sung China: Yuan Ts'ai's Precepts for Social Life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4). 
Bossler, Beverly Jo, Powerful Relations and Relations of Power: Family and Society in Sung China, 960-1279,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Ebrey, Patricia B, "conceptions of the Family in the Sung Dynasty",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V.XLIII, No.2, Feb. 1984: 219-244
Hymes, Robert P., "Marriage, Descent Groups, and the Localist Strategy in Sung and Yuan Fu chou," in Patricia Ebrey and James Watson, eds., Kinship Organization in Late Imperial China, pp.95 136.  
Brian E. McKnight: "Introduction", The Enlightened Judgments: Ch'ing-ming Chi--The Sung Dynasty Collection, Translated by Brian E. McKnight and James T.C.Liu,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99
Mann, Susan, "Historical Change in Female Biography from Song to Qing Times," Transaction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Orientalists in Japan, No. 30 (1985): 65 77.
Mann, Susan, Precious Records: Women in China's Long Eighteenth Century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Ko, Dorothy, Teachers of the Inner Chambers: Women and Culture in Seventeenth Century China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atricia Ebrey and James Watson, eds., Kinship Organization in Late Imperial China
Rubie Watson & Patricia Ebrey, eds., Marriage and Inequality in Chinese Society
Skinner, G. William, Modern Chinese Society: An Analytical Bibliography, 3 vols.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3).
IV、专题研讨:
“地位”与变迁:
高世瑜:“历代《列女传》演变透视”,《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一卷,天津古籍出版社,1999年 
陈弱水:《试探唐代妇女与本家的关系》,《史语所集刊》68本1分,1997年
王楠:“唐代妇女在家族中地位的变迁——从父权到夫权”,《唐研究》待刊
徐规:“宋代妇女的地位”,《仰素集》,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
秩序、礼、法与“情理”:
费孝通:《乡土中国•差序格局》
陈智超:“宋史研究的珍贵资料——明刻本《名公书判清明集》介绍”,《名公书判清明集》附录七,中华书局点校本,1987年
柳田节子:“宋代裁判にぉける女性の诉讼”,日本中国女性史研究会编:《中国女性史论集》,吉川弘文馆,1999年
佐竹靖彦:“中国古代の家族と家族の社会秩序”,《东京都立大学人文学报》141号,1980
McKnight, Brian E.: "Introduction", The Enlightened Judgments: Ch'ing-ming Chi--The Sung Dynasty Collection, Translated by Brian E. McKnight and James T.C.Liu,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99
Bossler, Beverly Jo, "Introduction", Powerful Relations and Relations of Power: Family and Society in Sung China, 960-1279,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Hymes, Robert: "Introduction", Robert Hymes & Conrad Schirokauer ed. Ordering the World: Approaches to State and Society in Sung Dynasty China, Univ. of Columbia Press, 1993
“内”与“外”
Ebrey, Patricia B., The Inner Quarters: Marriage and the Lives of Chinese Women in the Sung Period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3).
Ko, Dorothy, Teachers of the Inner Chambers: Women and Culture in Seventeenth Century China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Mann, Susan, "Chinese Women's History in Pre-Oriental Times", Journal of Women's History, Spring ,1997
Hymes, Robert, Book Review: The Inner Quarters: Marriage and the Lives of Chinese Women in the Sung Period,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 Vol.57:1 (June, 1997)
邓小南:“六至八世纪的吐鲁番妇女——特别是她们在门户之外的活动”,《敦煌吐鲁番研究》第四卷,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生子不举”:
李贞德:“汉隋之间的生子不举问题”
刘道超:“宋代杀婴弃婴习俗初探”,《华中师大研究生学报》1986年第2期
陈广胜:“宋代生子不育风俗的盛行及其原因”,《中国史研究》1989年1期
吴宝琪:“宋代产育之俗研究”,《河南大学学报》1989年第1期
臧健“宋代南方农村‘生子不举’现象之分析”《中国史研究》1995年4期
刘静贞:《不举子:宋人的生育问题》,稻乡出版社,1998年
李中清、王丰:《人类的四分之一:马尔萨斯的神话》,三联书店,1999年

1、需要一篇理论上高屋建瓴、阐释精湛的总绪论。
2、系统性问题:
妇女史存在共同问题,但各章侧重点会有不同,点明各阶段不同特性。彼此互补。
 希望以思想史、社会史、政治文化史交融分析的方式,
自“内外”“秩序”角度,从大背景下对“正位”问题予以重新认识
 本章讲士大夫规范多(社会性别制度?),见不到清晰的女性形象,不象是“妇女史”?
 若以讲授女性活动、事迹为主,似显罗列叙述,主题不易突出
原讲义第二、三、四部分:
【二】秩序格局中的婚姻家庭“关系”:以女性为中心的考察
I、以婚姻“关系”为例的分析
 II、女性个体的身份转换及其相应的位置“关系”
【三】规范与现实:理念、礼制、法律与人情
 I、法律与案例
 II、《书仪》、《世范》,家法与族规
 III、门户内外
3、并非知识的系统讲授,而是谈话讨论式、思路引导式的论述方式。
似乎不像教材。在讨论课与专题论文基础上发展而来。
一些讨论的内容置于注释中。
关于“内外”的一段,是否应有更为精炼的概括(彦颐、臧健?)
4、研究综述待补(以许曼综述为基础,加入海外部分)
5、参考文献:全书统一开列?所用版本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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