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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范文模板例文「法学博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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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途: 文献综述 Literature Review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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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字数:2012
  • 论文编号:el2022020418361228255
  • 日期:2022-02-04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文献综述范文哪里有?文献综述一般包含以下四部分:摘要、引言、主体和参考文献本文是一篇法学博士论文的文献综述,以“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 86 条为对象”为例,为大家讲述文献综述的写作要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论文文献综述范文模板

1、前言

简要说明写作的目的、意义、有关概念的定义,综述的范围,描述课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有关主题争论的焦点和发展趋势等。

2、正文

文献综述的重点。通过理论发展阶段性成果、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成熟可靠新近的权威可信等,比较不同学者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及其理论依据,阐明问题的来龙去脉和作者自己的见解。

3、总结与展望

对正文各种观点进行综合评价,高度概括主题内容,提出自己的观点意见主张展望发展前景。简明扼要地指出目前研究中尚需解决的问题及研究成果的意义和价值,在写作中应注意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阶段性结论。

4、参考文献

一般参考文献的多少可体现作者阅读文献的广度和深度。一般不低于20条,以最近3-5年内的最新文献为主。

法学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二、论文摘要

从 20 世纪初到现在的百余年时间内,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经历了从萌芽到诞生,再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对于现代公司企业的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企业在为股东利益赚取利润的同时,是否应当兼顾社会中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成为了企业必须面对的议题。随着企业在社会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议题也逐渐进入了法学领域中,在我国突出表现为 2005 年《公司法》第 5 条中加入了“社会责任”,这一修订被视作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诞生,并引起了商法学界的积极讨论。但自那之后,由于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认识的不足,以及《公司法》第 5 条概括性质的规定,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并未取得实质性质的突破。

2020 年颁布的《民法典》在总则编的“营利法人”中通过第 86条,再次规定了“社会责任”的内容,这一条可兹看作对于《公司法》第 5 条的延续和发展。将企业社会责任条款规定于《民法典》的总则编之中,于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之下,使得第 86 条具有了商法原则的地位。明确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具有法律原则的性质,于现有立法模式之下,无论是对条款自身性质的认识与解释,还是对于法条适用方法的探究都大有裨益。首先,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条文的概括性使得其自身的内涵和外延不足,在历史解释和文义解释之外还需要对法律原则的价值进行探讨和补充,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下可用民事基本原则对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价值补充,尤其是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其次,作为商法原则的《民法典》第 86 条,在其适用上可以借鉴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裁判功能以及评价功能进行展开,其中指导功能强调第 86 条对于《公司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部门法中有关利益相关者保护的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裁判功能则是在缺少法律规则的时候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规则化适用,以弥补对于利益相关者保护不足的法律漏洞;评价功能则是在个案中,当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在与其他法律原则发生冲突时,通过比例原则进行衡量的过程。

作为商法原则的《民法典》第 86 条通过发挥其法律原则的功能而进入司法实践中,但这一过程可能赋予法官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于是在现有的立法模式之下,可以利用“标准”与“法律”的特殊关系,在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所构建的制度基础上,发挥标准制定主体的灵活性与内容丰富性等特点,在企业声明适用某一标准的情况下,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构成对《民法典》第 86 条的原则补充,一方面指导企业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价值贯彻于日常经营之中,另一方面为法官在审判中利用原则进行规则创制或者进行原则之间的衡量提供规范性依据。最终通过这一法律化路径,将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最新理论与成果融入到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之中。

  1. 国内外研究评述

(一)国内研究概况

2005 年《公司法》第 5 条第 1 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一条款被视作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开始,随后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也增加了类似条款,第 7 条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条款这一概括性的规定也在 2017 年被《民法总则》所延续,规定在营利法人一节中,第 86 条规定:“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一概括式的立法模式延续至了我国《民法典》之中,可见立法者这些年来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认可,但是也正是因为这一概括式立法模式使得有关企业社会责任讨论难以形成共识。

首先,关于《公司法》第 5 条的法律性质的认识,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学说:第一,“无实体法律责任说”认为法律的规定未必形成法律义务,《公司法》第 5条实际上是以法律条文发出了一个道德号召,①就法条本身而言,该项规定表现为一种宣誓性条款;②第二,“强制性规范说”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条款既是倡导性规定,也是强制性规定,对于指导公司运营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③第三,“法律原则说”将企业社会责任条款视为一项法律原则,可以用于弥补法律漏洞,克服成文法局限。④  其次,是企业社会责任是“道德责任”还是“法律责任”的争论:企业社会责任常常被视为“超越法律”的社会责任,虽然并未受到法律的强制约束,但却是法律的题中之义;⑤有学者坚持企业社会责任是自愿性质的道德责任,其中责任指的是道德义务或道德领域的角色责任,这就不宜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现;⑥也有学者认为既然法律已经作出规定,可以试图通过―软法‖这一形式,调和以上两种观点,以达到这三类责任的和谐共存,依次包含:A.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社会责任;B.  以软法的形式出现的社会责任;C.企业自发承担的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

在当前的立法模式下,法学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展现出了以下特点:第一,是法律化的理论基础更加多元,从传统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到与经济法、商法理论相结合对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正当性进行阐释,如“社会失灵”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源起,企业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非法垄断、不正当竞争、超标准排污等这些负外部性的行为,如果没有受到国家(政府)、其他市场主体及社会各界的制约,则将会使有关社会利益受到损害,这就造成社会失灵。②第二,是向劳动者、消费者以及环境等各个部分法方面进一步研究,例如在劳动法领域将民主管理纳入公司治理之中,而加入职工代表参与到管理之中,才能切实保障劳工的切身利益;③在消费者领域建议各类产业的公司应当在不低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基准的前提下,自觉出台并切实落实充分尊重消费者利益的、覆盖产品开发、质量控制、广告策略、定价策略、售后服务、受理投诉等各个环节的、综合性的、诚信的《消费者社会责任政策》。④第三,针对企业类型的不同也呈现出了更加具体化的研究成果,例如对于环境影响来说,垄断企业往往独占某些资源,且因为生产规模庞大,在盈利可观的同时,其外部性也不容忽视,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非常值得关注;⑤而与之相对应的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则需要从立法层面予以明确,确保中小企业经营可持续性和公平性的有效措施。

总的来说,在 2005 年《公司法》修改后,我国法学界逐渐形成了以第 5 条为法律依据,以西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为基础,结合我国特有的公司企业制度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模式。但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在法律上含义依旧模糊不清,第 5 条的定位和作用依旧难以确定,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在各个分支领域的研究仍然较少,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如何发挥软法的作用也缺乏相应的制度保证。但能够确定的是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发展趋势是:第一,企业社会责任是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融合,法学研究在注重法律责任研究的同时,也必须考虑法律能为其道德责任部分提供哪些保障;第二,发挥《公司法》第 5 条和《合伙企业法》第7 条在法律解释、立法和司法上的作用;第三,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法律原则性质逐渐被关注;第四,虽然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向各个分领域展开,但是还是缺乏精细化、可操性的研究,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特点可以帮助解决这一问题;第五,从法学角度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是法学方法综合运用和实践的成果,应当探索企业社会责任作为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方式。

(二)国外研究概况

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起源于西方国家对于资本主义企业目的的反思,20世纪初发生的两场论战拉开了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序幕,1931 年 Berle 认为公司中的所有成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服从于公司全体股东的权力。①但 Dodd教授随后指出现代经济模式下,无论是商业领导者还是研究者都注意到商业企业对社会应当承担的责任。②企业社会责任的首次定义是在 1953 年,Howard  R. Bowen 将其定义为:社会责任是商人的一种职责(obligation),其要求商人在执行政策,制定决议以及做出一系列商业行为的时候,应当将我们社会的目标和价值作为考量的因素。③自此之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在企业管理领域获得很大的发展,也产生了类似的概念,如企业社会表现(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 CSP)、企业社会响应(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veness)、企业社会义务(Corporate Social Obligation)等等,他们的核心都在于希望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考虑更多社会的利益。Carroll 的“四层次理论”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也起到了关键作用,他将企业社会责任分类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自决性责任,经济责任是企业的本质要求所在,法律责任则是构建起经济模式的制度基础所在,而道德责任则是超越前两项责任,更多体现的是企业对于这个社会期望的满足,最后自决责任则是完全由企业自主判断、自主决定的行为。基于以上四种责任分类,Carroll 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是:商业社会责任包含着社会对于企业在经济、法律、道德和自决层面上的期望,而这些期望常常需要被同时达成。④企业社会责任中的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之分逐渐被人们所意识到。

20 世纪 80 年代出现的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为企业社会责任提供理论基础,R.  Edward  Freeman 从三个层面进行理解:首先从理性视角来看,利益相关者是企业组织中或者牵扯利害关系的人;其次是理解与利益相关者有关联的组织管理流程,并且判断这个流程是否适合利益关系网;最后必须理解企业组织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协商或议价模式,并且需要推论这样的协商是否符合利益相关者网和配套流程。①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有劳工、消费者、环境、社区等等,而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涉及的领域也集中于劳工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污染防治以及社区参与建设,并且强调利益相关方参与到企业的日常经营当中。

四、论文结论

2020 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席卷了全世界,在我国严抓防控恢复生产的同时,全世界数以亿计的人口感染新冠肺炎,又有超过百万无辜生命葬身于病毒的魔爪之下,面对这场史无前例的人类灾难,率先研发出疫苗的国家和企业也许会成为这场防疫战斗的“救世主”,我国与美国几乎同时研究出可以大批量生产的新冠疫苗,而两个国家却采取了完全不同的全球疫苗政策。面对这场全球性的人类浩劫,截至 2021 年两会期间,我国政府在控制住自身疫情的同时,已经或正在向 60 多个有需要的国家提供疫苗无偿援助,并宣布向世界卫生组织“新冠疫苗实施计划”提供 1000 万剂疫苗,用于满足发展中国家的急需。而与我国形成鲜明对比的美国和英国,其疫苗仅在自己国内和供部分发达国家购买使用,对于广大发展中的国家并无任何援助计划可言。对于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强国的英国和美国而言,制药企业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经费研究出了疫苗,把疫苗卖给有能力支付相应价款的人群和国家,这一逻辑似乎并无不妥,对于资本主义的企业来说天经地义。但是,2020 年的这场疫情深刻地告诉我们在面对自然的时候,就算是全人类而言也是非常渺小的,曾以为能够改变自然的人类在新冠病毒面前却变得束手无策,这也倒过来要求我们反思许多问题:反思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反思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反思社会发展应该何去何从的问题等等。

而有关于疫苗分配的问题,再一次提醒我们重新审视企业和社会的关系,曾几何时,经济发展成为了全社会狂热追求的目标,营利性质的企业赚取超额利润被视作天经地义的事情,我们也培育了阿里巴巴和腾讯这样的超大企业,也有如美团、拼多多、字节跳动这种放在全球都具有相当竞争力的互联网公司,但近年来逐渐出现的“996 加班”、“员工猝死”、“大数据宰会员”等现象严重损害了企业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这就要求我们摆脱掉资本主义的那一套有关企业与社会的理论,去探索企业与社会更加和谐发展的新模式,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出现就是这样一个契机。虽然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亦发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但道德性质的企业社会责任在实践中遇到的种种困境,使其逐渐沦为跨国企业追逐高额利润的一块“遮羞布”,缺少法律上的强制效力也让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了“没有牙齿的老虎”,因此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势在必行。

在我国《民法典》通过之际,第 86 条再次将“社会责任”条款纳入法典总则部分,借此契机,将企业社会责任视作一项商事法律原则置于我国民商法体系之下,通过道德的原则化方式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法律化,并借助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裁判功能和评价功能在司法实践中对第 86 条进行尝试性运用,构建出一套企业社会责任原则适用的制度,使得企业社会责任能够被运用于个案的裁判之中。在法律原则之外,再借助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对企业的约束,在企业声明适用的情况下,相应标准构成对法律原则条款的补充,作为司法裁判中进行漏洞补充和价值衡量的依据,在个案中实现由道德标准向裁判中定案依据的转化,从而完成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目的。由此,借由《民法典》第 86 条法律原则的性质,将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司法实践相联系起来,在个案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利益相关者的保护,一方面可使企业社会责任走出自愿履行的困境,变为“有牙齿的老虎”,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在企业经营中贯彻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观,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文献综述范文

五、参考文献

1.  [美]  彼得·N·斯特恩斯:《世界历史上的消费主义》,邓超译,商务印书馆2015 年 1 月第 1 版。

2.  [德]  马克思·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8 年4 月第 1 版。

3.  唐任伍:《儒家文化与现代经济管理》,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3 年 12 月第1 版。

4.  赖永海:《佛学与儒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7 年 10 月第 1 版。

5.  [比利时]亨利·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乐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4 年 8 月第 2 版。

6.  [美]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分析史》,朱泱等译,商务印书馆 2001 年 11月第 1 版。

7.  马玉秀:《伊斯兰经济思想概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13 年 4 月第1 版。

8.  [日]  和田垣谦:《世界商业史》,徐宗穉等译,河南人民出版社 2016 年10 月第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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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英]  约翰·希克斯:《经济史理论》,历以平译,商务印书馆 1987 年 7 月第 1 版。

12. [荷]:扬·卢藤·范赞登:《通过工业革命的漫长道路——全球视野下的欧洲经济,1000-1800 年》,隋福民译,浙江大学出版社 2016 年 1 月第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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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德]马克思·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苏国勋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0 年 8 月第 1 版。

15. [法]  让·鲍德里亚:《消费社会》,刘成富、全志刚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4 年 10 月第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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