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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模板「法学博士论文」

  • 论文价格:免费
  • 用途: 文献综述 Literature Review
  • 作者:上海论文网
  • 点击次数:1
  • 论文字数:2013
  • 论文编号:el2022010613490028241
  • 日期:2022-09-17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文献综述范文模板例文哪里有?文献综述一般包含以下四部分:摘要、引言、主体和参考文献本文是一篇法学博士论文的文献综述,以“上市公司差异化表决权法律制度研究”为例,为大家讲述文献综述的写作要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论文文献综述范文模板

1、前言

简要说明写作的目的、意义、有关概念的定义,综述的范围,描述课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有关主题争论的焦点和发展趋势等。

2、正文

文献综述的重点。通过理论发展阶段性成果、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成熟可靠新近的权威可信等,比较不同学者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及其理论依据,阐明问题的来龙去脉和作者自己的见解。

3、总结与展望

对正文各种观点进行综合评价,高度概括主题内容,提出自己的观点意见主张展望发展前景。简明扼要地指出目前研究中尚需解决的问题及研究成果的意义和价值,在写作中应注意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阶段性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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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考文献

一般参考文献的多少可体现作者阅读文献的广度和深度。一般不低于20条,以最近3-5年内的最新文献为主。

二、论文摘要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作为突破传统“一股一票”表决权架构的特殊股权安排,自诞生起便备受争议。近年来,随着科技创新型公司对这一特殊股权结构的青睐,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引起了学界和公众的诸多关注,并在争议声中,逐渐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主要争议点在于,这种股权架构导致了享有高权重表决权的内部股东(即创始人及其团队)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失衡。由于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使原本共同附着于股票权益之上的现金流权与公司控制权分离,即造成了出资层面的少数派却成为了控制权层面上的佼佼者,由此凭借高权重表决权获取公司实际控制力的股东可能会做出有损资本层面上大股东的决定,例如当选董事的高权重表决权股东通过高昂的职务消费或者为自己批准高额报酬的方式,不当转移公司资产。因此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很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无效运转。由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引发的“同股不同权”,使得传统公司内部存在的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愈发复杂。如何平衡这些利益冲突,尤其是如何平衡特别表决权持有人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防止特别表决权持有人滥用超额表决权,成为约束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焦点。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作为差异化表决权制度构建和完善的内核,应当对其进行剖析,在明辨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利弊的基础之上,构建适合我国本土化的制度规范。本文就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是否破坏了上市公司有效治理结构、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正当性基础为何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应当如何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规范相协调做出了构想,以期我国能够建立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的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尽可能实现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上市公司中股东之间的利益均衡。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价值在于消解了公司融资过程中企业家及其团队股权被稀释的现实与渴求维持公司控制权之间的矛盾,具有以下积极意义:首先,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能够消除控制权流动的威胁,使管理层能够更加专注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而不必受制于公司短期市值波动的困扰,从而有助于公司的持续性发展。其次,差异化表决权结构降低了公司的融资成本。当公司遇到新的发展机遇时,公司创始人及其团队无需担心控制权被稀释而放弃股权融资,或者转向成本较高的债务融资。再次,创始人及其团队享有稳固的控制权,有助于促使他们安心向公司投入专属性的人力资本。通过稳固的控制权,创始人及其团队还能有效的收回对公司前期投入的沉没成本,防止控制权变更后新的控制者搭便车的行为,从而激励公司的创始人及其团队勇于进行公司的前期投入。这些特点尤其契合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需求。最后,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有助于实现表决权的最优配置。因为并非所有股东都同样珍惜其享有的表决权,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能够将表决权集中到珍惜它的创始人及其团队手中。另一方面,缺乏投票动力的股东也可以降低因行使表决权而带来的成本。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所具有的价值难以被其他制度所取代。

通过考察域外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的发展状况,及其相关法律规范和各个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可以发现,较为发达活跃的资本市场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接受程度也比较高,并针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约束机制和投资者保护措施。完善的差异化表决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增加了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其控制力的成本,并能够对特别表决权股东在运营公司过程中实施的侵占行为形成威慑。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随着资本市场竞争越发激烈,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呈现出趋同的倾向,通过梳理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制度的发展演变,能够为我国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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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2013 年,阿里巴巴集团有意赴港上市,但因其特殊的股权结构安排被港交所拒绝,继而远走美国上市。这一事件引起学术界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广泛讨论。时至今日,各“金融中心”对“一股一票”股权架构的坚守态度均有所松动,如新加坡和香港地区已经积极进行改革,以适应上市公司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需求。但是即使是在对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相对宽容的美国,对于上市公司是否应当使用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争论也从未停息过。

国外研究现状: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在美国已经存在了近一个世纪,对其争论可追溯至 1952 年道奇兄弟公司(Dodge Brothers, Inc.)在 NYSE 上市。在此次募股中,道奇兄弟公司发行了无表决权的普通股,这一行为招致了公众的强烈抗议。哈佛大学教授 William Ripley(1926)将这种同股不同权的股权架构模式视为剥夺普通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不端行为。1作为对此事的回应,NYSE 于 1940 年宣布禁止发行无表决权普通股。直到美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并购狂潮时期,那些担心自己公司会被收购的公司内部人(corporate insiders)开始游说交易所放宽股东投票权限制的相关规定。NYSE 为了应对来自公司管理层以及其他交易所的压力,允许上市公司采用差异化表决权结构。2纵观历史可以发现,大部分采用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公司都是家族企业、媒体公司(为了确保出版物能够保持新闻编辑的独立性)以及由强有力的内部人集团领导的公司。实证研究也发现,美国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企业的分布很广泛(Arugaslan, Douglas, Kieschnick, 2010),3并不仅仅局限于科技创新型企业。适用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公司通常表现出以下特点:公司管理层财富有限,因而无法通过大量持股获得公司的控制权,并且管理层掌握公司控制权能够为公司带来更多的利益(Harry DeAngelo 和 Linda DeAngelo,1985)。4由此可见,最初偏爱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公司并非科技创新型公司,直到 2004 年 Google 首次公开募股采用了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才引发了科技创新型企业纷纷效仿的潮流。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长期争论在于:一方面有远见的创始人想要继续维持对公司的控制权,并同时获得公开市场的融资;另一方面,这一股权结构破坏了问责机制,即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赋予了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权,使得普通投资者更加难以对其实施监督。

国内研究现状:近年来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作为我国公司法股权变革方向,引发诸多关注。公司股权架构的变革是一个历久弥新的问题。已经有诸多学者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演变历史进行了梳理(邓峰,2009;张舫,2012;马一,2014)。将不同股权架构的安排视为公司内部控制权配置的主要手段(梁上上,2004)。3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作为一种股权安排模式,属于类别股的一种(朱慈蕴,2013)。4从现有的研究来看,我国学者侧重于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法理基础、市场需求等方面的研究,并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制度构建纷纷建言献策。此前,虽然有学者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争论不止,但是随着我国科创板开板以及创业板修改上市规则,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与公司法的适应性协调的构建已是势在必行。

四、论文结论

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面对不同国家企业之间的竞争以及各个资本市场的不断扩大,所有的变化都在以超越国界的方式发展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作为一种颠覆传统“一股一票”表决权结构的制度创新,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资本市场所接纳。尽管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对企业家而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并在实践中被不断证明其有效性,但是这一股权架构自身的内在缺陷也是不容否认的,其中所蕴含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成为了关注的焦点。为了吸引全球资本以及辅助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蓬勃发展,在不断进行制度创新的同时,还需要通过相对完善的制度保障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针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中突出的矛盾焦点,设计适当的利益平衡机制,对于实现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的良性发展尤为重要。本文以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之中,特别表决权股东与其他非控制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为出发点,对这种非典型的股权架构进行了研究,并寻求了相应的平衡机制,为笔者今后更为细致深入的研究做出了铺垫。

无论何种制度的引进和创新均需要以本土法制发展为基石。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自被创造之日起,便饱受争议。即便是在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发展已愈百年的美国,对这种特殊股权架构的争论也从未停歇。差异化的表决权安排几经沉浮,在当今的资本市场中再次引发了关注。差异化表决权架构突破了“一股一票”表决权结构下股东的参与性权利与经济性权利之间的平衡,重新调整了公司控制权的配置,而公司控制权的重新分配,势必会引发一些成本的降低和另一些成本的增加,呈现出一种此消彼长的态势,由此造成了作为控制股东的特别表决权股东和其他非控制股东之间的紧张关系,这是存在于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之中的主要矛盾,构成了我国差异化表决权制度构建的着眼点。通过研究总结域外发达资本市场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约束性规定发现,对非公开公司采用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约束较少,因为非公开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能够充分沟通并达成协议,出于对意思自治的尊重并不会作过多干涉。但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公司具有很强的公众性,投资者并不能通过充分沟通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通过外部规则来实现特别表决权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

我国差异化表决权监管制度构建应该形成多层次的规范体系,这样既能保障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自身运用的灵活性,又能防范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内生缺陷导致的非控制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形。经过对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的域外考察发现,许多国家和地区首先在立法层面对差异表决权结构予以认可,然后再通过证券交易所制定上市公司采用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限制性规定。但我国率先在实践层面接纳了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亟需在法律层面为其提供稳定的基础。具体而言,首先,应当在法律层面明确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合法性,对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做出原则性以及基础性的规定。提高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立法层级有助于在实践层面以及司法层面保障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的实施。但是,法律层面不易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适用做出过于详尽的约束,以免损害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自身的灵活性,致使差异化表决权制度设立的初始目的难以实现。例如,可以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适用“一股一票”的表决权结构为基本原则,而差异化的表决权结构仅作为例外情形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另外,还应当在《公司法》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等相关章节增设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中的特殊要求。还可以在《证券法》中补充与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公司上市发行股份相关的特殊信息披露规则以及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等。

其次,我国的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刚刚处于起步状态,在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难以预见全部矛盾,加之为了防止法律法规对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的过度干涉,以及避免法律规范因稳定性等特点导致的难以及时修订的问题,对差异化表权制度进一步细化的规定可以交由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等机构予以制定。充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性监管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做出详尽的,且具有统一标准的约束性规定。证券交易所作为长期驻守一线的中立组织,通过上市规制的要求,可以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上市公司做出具有针对性的约束。上市规则的制定相较于法律规范的制定,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规范的具体内容。例如,关于差异化表决权结构退出机制的设定,以及将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日益成熟是否允许发行无表决权普通股等规定,均可由证券交易所在授权范围内予以细化规定。

关于差异化表决权制度构建的具体内容,笔者认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适用主体以及不同表决权层级安排。依照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将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适用范围限定在科技创新型企业,但是随着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成熟,应当为差异化表决权结构适用主体范围的扩大预留空间。同理,由于我国现阶段投资者以及资本市场成熟度不足,目前我国仅允许发行高权重表决权股,禁止风险更高的无表决权普通股的发行,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需求也在不断变化,应当为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内层发展预留适当的空间。因此笔者认为法律层面仅需确认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合法性即可,至于其适用主体和内在的表决权层级安排则可以交由下位规范或者证券交易所来调整,由此可以依据具体的市场情况,灵活放宽或者收紧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适用。第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设立节点。应当在立法层面明确公司仅能在首次公开发行之时或者首次公开发行之前设立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已上市公司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转变为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公司股权结构的转变会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情况造成实质影响,属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变更,不能仅凭少数人的意志做出改变。

公司上市之后想要转变股权结构,就需要与众多公众股东达成一致决议,而这显然是不可能的,若未在达成合意的情形下,上市公司强行改变股权结构,则意味着改变了与公众投资者之间的契约,严重损害了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这是被严格禁止的。公司中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构建应当严格遵守一定的程式,以确保公司的股东在充分知悉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利弊的情况下做出合意,以免公司股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盘剥。第三,构建配套的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投资者保护措施,其中包括对差异表决权结构中特别表决权持有主体的限制、对特别表决权行使的约束、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存续的限定、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退出机制以及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事后纠纷解决机制。全方位,多层次的构建差异化表决权制度,通过外部配套措施现实特别表决权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均衡。

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允许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公司上市,不仅是由于资本市场竞争的压力以及科技创新型公司的需求,还得益于投资环境的改善和对投资者保障措施的优化,这些配套措施不仅为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目的的实现保驾护航,还尽可能的降低了由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引发的利益失衡。因此,我国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本土化的配套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的构建以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为核心,并配合一系列监管措施,防止特别表决权股东享有的超额表决权因持有者的私利动机被滥用。但是所有监管安排都会面临被规避的问题。只不过一般而言,享有高权重表决权的企业家们,规避差异化表决权监管制度的动机要远远低于规避禁止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使用的动机。1毕竟在禁止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国家,企业家们也会通过其他更为隐蔽的方式获取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另外我们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无论多么巧妙的制度设计都无法完全抹平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制度只能通过利益衡量,尽可能的去调整失衡的状态。制度完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纷繁的冲突实践中,不断得到补充和修正。

五、参考文献

1.邓峰.普通公司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李珂,叶竹梅.法经济学基础理论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3.王永红.股权控制与运营解决方案.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7.

4.马永斌.公司治理之道.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

5.刘连煜.新证券交易法实例研习.台北:元照出版社,2015.

6.张巍.资本的规则.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

7.王继远.控制股东对公司和股东的信义义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8.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保护.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

9.熊秉元.法的经济解释.北京:东方出版社,2017.

10.熊秉元.正义的成本.北京:东方出版社,2014.

11.梁上上.利益衡量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12.楼建波.金融商法的逻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

13.朱长春.公司治理标准.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

14.罗培新.公司法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15.高菲.新经济公司双层股权结构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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