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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范文模板例文「法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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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途: 文献综述 Literature Review
  • 作者:上海论文网
  • 点击次数:1
  • 论文字数:2012
  • 论文编号:el2022010613564328118
  • 日期:2022-07-12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文献综述范文模板例文哪里有?文献综述一般包含以下四部分:摘要、引言、主体和参考文献本文是一篇法学研究论文的文献综述,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研究”为例,为大家讲述文献综述的写作要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论文文献综述范文模板

1、前言

简要说明写作的目的、意义、有关概念的定义,综述的范围,描述课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有关主题争论的焦点和发展趋势等。

2、正文

文献综述的重点。通过理论发展阶段性成果、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成熟可靠新近的权威可信等,比较不同学者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及其理论依据,阐明问题的来龙去脉和作者自己的见解。

3、总结与展望

对正文各种观点进行综合评价,高度概括主题内容,提出自己的观点意见主张展望发展前景。简明扼要地指出目前研究中尚需解决的问题及研究成果的意义和价值,在写作中应注意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阶段性结论。

4、参考文献

一般参考文献的多少可体现作者阅读文献的广度和深度。一般不低于20条,以最近3-5年内的最新文献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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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论文摘要

作为当前行政行为应用最广泛的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为行政机关提供了执法的根据,同时也给依法行政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如何监督行政规范性文件,保障行政权的合法行使,也成为了新的难题。作为司法监督的手段,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备受瞩目。2014 年《行政诉讼法》修订之后,我国正式确立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2018 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对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予以完善。但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活动日益复杂的背景下,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并不能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

透过司法案例分析,不难发现在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缺陷。当前,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规定过于简单,出现了启动受限、标准混乱、效力欠佳等一系列问题。但对于我国当前的行政体制来说,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全面监督,构建行政规范性文件直接诉讼制度是存在相当大的阻力和困难的。为真正实现行政权的控制与监督,对相对人合法权利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应在考察域外相关制度建设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针对当前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中存在的问题,确立第三人的主体资格,明确规范性文件和依据的内涵,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启动条件,将依据识别程序规范化。在审查中,尝试确立合理性原则,在充分研究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在属性的基础上,设置复合型的审查标准应对复杂的情况。在审查的后续处理上,强化裁判效力,完善司法建议强制回应制度,制定司法建议常态公开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弥补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不足。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总体而言,相比较国内对于司法审查制度的研究,国外的研究起步更早,成果更为成熟,可谓是国内研究成果的基石。

具体而言,在中国作为“舶来品”的司法审查制度,在美国的研究成果是成熟且显著的。伯纳德·施瓦茨在《行政法》一书曾提到:美国行政法的关注重点不在行政行为上,而是在对于行政权力的控制上。从权力制衡理论本身来看,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所做出的生效判决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然而从英美法系的现有理论来看,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对于规范性文件本身的效力已经做出评价,当法院评价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时,行政机关便不能再次将其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亦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从本质上的否定,即事实上的废止或撤销。①《联邦行政程序法》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行政法规的直接审查提起权利。对于行政法规的法律和实施两个层面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更是在实践中确立了立规性规则和非立规性规则的审查标准。1944 年,美国通过斯基德莫尔诉斯威夫特公司案确立对非立规性规则的 Skidmore 尊重原则。①又于 1984 年,美国通过雪佛龙公司诉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案和美国诉米德公司案确立了对立法性规则的审查标准——Chevron 尊重,这一标准给予行政机关的解释高度的尊重,是行政解释具有拘束力的关键所在。

在英国,因没有成文法的授权,普通法院是根据普通法的原则来行使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的。正如威廉.韦德的《行政法》一书中说的,当事人拥有对行政行为依据的申请复审权,法院拥有对经过复审的、本身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的撤销权和宣告无效权。书中亦明确英国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提起方式为附带审查。

在德国,有专门的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宪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在其所著的《行政法学总论》一书中明确德国的司法审查提起方式为直接审查和附带审查。具体来说,宪法法院依法对法规和规章进行审查,违反宪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将被宣告无效,这个时候采用的审查方式为直接审查。基于行政机关对规范概念适用自我衡量权的存在,行政法院只能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超越界限的情形,当事人可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此文件提起附带审查。这也是尊重行政机关裁量权的体现,对此,奥托巴乔夫的“判断余地理论”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二)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的研究起源于 1989 年,《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颁布才让学者开始将视线放在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上。纵览所有相关文献,可发现国内对于这个制度的研究脉络十分清晰,且与制度的发展历程息息相关。一共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中国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到 2004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此为隐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阶段;第二阶段是 2004 年到 2014 年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修改,这一阶段为开始赋予法院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权阶段,有学者将其概括为说理式司法审查模式;第三阶段是 2014 年第一次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修改到 2018 年行政诉讼法解释修改,这一阶段为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制度阶段;第四阶段是 2018 年诉讼法解释修改后至今,附带性司法审查制度细化阶段。

1989 年,中国颁布了《行政诉讼法》,并于 1990 年开始施行此法,此时的行政诉讼并未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对文件的审查主要集中在立法审查、备案审查以及复议审查等方式上。这一阶段,国内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关注度并不高,但仍有少数学者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且主要集中于实务部门。当时的法律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排斥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而立法审查等其他方式的监督具有局限性,根本无法实现全面监督。1999 年《行政复议法》出台后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复议的对象范围之内,这些学者便开始考虑法院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此时他们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应该对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进行司法审查是否拥有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如果有?是什么?简单说,这一时期主要是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寻找理论依据,说明此制度建立的必要性,提出相关的制度构想,试图探索出一条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道路。而且,学界对于这一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基本持统一意见,胡锦光教授、张运平等人在其文章提及为保障依法治国的实施,发挥司法监督行政的功能,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

2004 年最高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文件中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对具体行政行为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开始进入第二阶段,学者们的关注度提升,开始研究如何进行审查?②一直到 2014 年第一次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修改,学者才开始探索研究司法审查的范围,具体操作内容,审查的具体程序问题,是否可以参照行政复议程序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流程等方面问题。总的来说,尽管法律中规定,在法律适用上,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引用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并且在诉讼中,行政机关也需要提供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地位在诉讼中相当于被告方所提供的的证据。但这些规定叙述极为简单,审查方式、内容各种规定欠缺,实操性不强,而且此时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来源于最高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授予,效力较弱。因此,这一时期作为司法审查权萌芽阶段,重点便是这个制度构建的具体设想。

随着 2014 年第一次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修改进程的推进,情况发生了改变,修订后的法律确立了我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自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这一时期,学者们立足于现有法律规定,探讨审查的具体内容,即司法审查的范围、方式、标准、程序、效力如等具体问题。

2018 年行政诉讼法解释修改后,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细化。细化后的审查制度对审查范围、方式、处理结果做了明确规定,但学者们仍未停止研究,审查的具体内容依然是这个时期的研究重点,例如:审查范围、标准等,也有学者注意到依据识别、合理性审查等前沿性问题。目前,国内正处于发展的第四阶段,司法审查制度的相关细节问题是当前的研究重点与难点。

法学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四、论文结论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是我国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智慧之举,赋予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限制行政权滥用,监督行政权的重要措施,对于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虽然 2018 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在修改时对审查标准、处理方式等众多争议问题进行了细化,但是笔者通过对制度运行现状的分析发现制度施行中仍然有诸多问题尚未解决,如何实现理论知识与实践问题的衔接,掌握司法能动性与谦抑性之间的度,从而完善这一制度,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只有在尊重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才能真正发挥审查的优势。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启动、审查、处理一系列过程都需要从立法上予以细化,并结合实践成果完善当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针对不同类型的文件,设定不同的标准,构建类型化文件,针对审查的不同层次,设置层次化的标准,并在标准设置时引入审查强度的概念,设置有限标准,由此建立起更为科学合理的审查程序。同时,笔者也将进一步加深对域外国家相关制度的研究与探讨,借鉴成功经验,期待以此促进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五、参考文献

[1] [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M].北京:群众出版社,1963.

[2]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3] 杨伟东.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 张树义.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2012.

[5] 王春业.实证视角下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

[6] 姜明安.行政法论丛(第 18 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7] 章建生.现代行政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8] 叶必丰、周佑勇.行政规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9] 叶必丰、周佑勇.行政规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0] 解志勇.论行政诉讼审査标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11] [英]威廉·韦德.行政法[M].徐炳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12] 王学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法制出版社,2011.

[13] 姜明安.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

[14] [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儿著.行政法(第三卷)[M].高家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15] 杨蕾.美国行政法规的司法审查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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