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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怎么写范文「法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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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途: 文献综述 Literature Review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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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字数:2012
  • 论文编号:el2022010711504128111
  • 日期:2022-04-11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文献综述范文模板例文哪里有?文献综述一般包含以下四部分:摘要、引言、主体和参考文献本文是一篇法学研究论文的文献综述,以“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子女条款的性质   和效力研究”为例,为大家讲述文献综述的写作要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论文文献综述范文模板

1、前言

简要说明写作的目的、意义、有关概念的定义,综述的范围,描述课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有关主题争论的焦点和发展趋势等。

2、正文

文献综述的重点。通过理论发展阶段性成果、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成熟可靠新近的权威可信等,比较不同学者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及其理论依据,阐明问题的来龙去脉和作者自己的见解。

3、总结与展望

对正文各种观点进行综合评价,高度概括主题内容,提出自己的观点意见主张展望发展前景。简明扼要地指出目前研究中尚需解决的问题及研究成果的意义和价值,在写作中应注意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阶段性结论。

4、参考文献

一般参考文献的多少可体现作者阅读文献的广度和深度。一般不低于20条,以最近3-5年内的最新文献为主。

法学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二、论文摘要

本文在详尽梳理实践中案件的基础上,探讨了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子女约定的性质和具体效力。全文遵循在《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物权法》等民法其他规定的身份协议法律适用原则。关于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房产归属子女这一条款的性质,父母之所以对财产作出这样的安排并非出于无偿赠与的意图,与赠与合同存在本质区别。为了限制父母的任意撤销权,有学者提出将这一条款认定为道德义务的赠与、“目的赠与”、类比经过公证的赠与,但均不合理。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房产归属子女在性质上应当属于利益第三人合同。虽然目前我国《合同法》关于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定并不完善,但是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已经对利益第三人合同进行了规定。尽管草案对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效力等具体问题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其已经明确承认我国存在利益第三人合同,因此将离婚协议中的这一约定认定为利益第三人合同存在立法基础。如此解释也更符合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赋予子女独立的请求权也更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

同时,就房产归属子女条款与离婚协议中其他条款的关系而言,应当属于离婚财产清算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与离婚协议中其他关于共同财产分割及债务清偿、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损害赔偿等其他财产条款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具有不可分割性。

在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子女条款性质的基础上,继而分析其效力。首先,子女享有直接履行请求权,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其次,关于父母的撤销或变更权问题,包括合同效力存在瑕疵的法定撤销权和合意撤销权。一般而言,在利益第三人合同中,当事人因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主张撤销权,不受第三人的限制。虽然在离婚协议中,很难认定存在其他可撤销的情形,如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但是如果当事人确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法院也应当支持其撤销权。父母的合意变更或撤销权,因涉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在子女作出接受之意思表示或在合理期限未明确拒绝后受到限制。但也存在例外情况,若父母双方均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可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撤销或变更相关约定。

  1. 国内外研究评述

尽管实践中纠纷很多,但是国内学者专门针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并不多,大多数学者仅是在研究夫妻之间赠与行为或离婚协议效力时提及这一问题。由于司法实践中这一纠纷频发,也有不少法官发文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现有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几块内容:

一是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属子女条款的性质,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是赠与说,有法官认为这一条款为有效的赠与协议,虽然离婚协议是由夫妻双方订立,但是根据《合同法》第 47 条规定,如果受赠人是未成年子女,夫妻双方约定离婚赠与子女财产时具备双重法律身份,一种是赠与人,另一种是受赠人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应当视为父母在离婚协议中做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同时也代理子女接受了赠与。1第二种是第三人利益合同说,因为我国立法缺乏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具体规定,这一观点又分为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说与“经由指令为给付合同说”。

有学者认为认为如果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房产归属子女,构成双方向对方允诺,向子女给付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因此,应将这一条款视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允诺向第三人给付,属于“经由指令而为给付合同”,并非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2陆青教授赞同在满足子女利益保护的前提下引入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范进行构造,但并未具体分析相关的法律关系。龚明辉学者在分析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基础后,论证了承认离婚协议中约定第三人利益条款的法律价值,并通过分析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补偿关系、对价关系明确了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3第三种是离婚财产清算协议说,陆青教授认为在父母与子女之间构成利益第三人合同,同时在明确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后,提出离婚情况下的财产清算关系更加复杂,离婚时财产的处理涉及感情、经济、伦理等多种因素,离婚协议赠与子女房产条款原则上应认定为离婚清算协议4。

二是父母一方是否享有《合同法》第 186 条规定的任意撤销权。在实务中有少部分持赠与合同说的观点支持父母一方行使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认为这种赠与协议与普通赠与协议在法律适用上没有区别,如未办理过户手续或经过公证,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5其他观点均认为父母一方不能任意撤销对子女的赠与,但是理论依据不尽相同。 持赠与说的学者仍在赠与框架内寻找依据:

(1)有观点认为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这一条款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吕春娟教授也认可这种观点,认为由于离婚协议具有整体性,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依附于离婚这一身份法律行为,带有一定的身份关系性质,此种赠与发生在婚姻家庭内部,带有一定道德性质的义务。6(2)也有实务观点认为如果当事人是在诉讼过程中经法官调解而达成调解协议,其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这一条款即已经由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效力高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因此不能任意撤销。7(3)宋宗宇教授提出目的赠与说,认为夫妻双方将赠与行为放置在离婚协议中,是一种典型的目的性赠与,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实现离婚的重要条件。8离婚后,赠与的目的已经实现,因此不能任意撤销。(4)还有观点认为,如果离婚后,子女已居住在案涉房屋中,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8 条的规定9,一方也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10而持离婚清算协议说的学者主张从离婚协议的拘束力出发,限制父母的任意撤销权11。最高法院在相关公报案例中提出,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是一个“一揽子”的解决方案。

如一方反悔,则会破坏此种 “整体性”。12而持第三人利益合同说的学者们,则是从根本上否认了赠与合同的成立,自然不存在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余地。有学者认为由于子女仅具有受领给付的地位,夫妻双方在办理变更登记前,协商变更离婚协议的,适用有关合同变更的规定,不应当受子女的限制。或是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对价关系为赠与,故父母在财产转移之前可依据赠与规则变更协议,无须第三人同意。13  还有观点认为,相关纠纷应直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第9条,从而排除《合同法》相关规定的适用。

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合同,其中的内容彼此具有关联性,赠与条款与赠与合同相比具有特殊性,应适用婚姻法的特别规定,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第9条。14 三是子女是否享有请求权。持赠与说的学者对于这一问题存在分歧。否定说认为,由于子女作为受赠人,既不是父母离婚协议中的权利人,也不是义务的承担者,只是赠与条款的受益人,不能作为原告起诉15,应当由另一方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要求其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之约定,从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16肯定说认为,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将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协议生效后,受赠人就有权利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合同,办理约定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1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父母不履行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子女约定的,子女可以起诉要求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也可以对方为被告提起诉讼。18 持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说的学者认为,子女作为第三人只具有受领给付的地位,不能直接请求父母为给付义务。如一方拒绝履行,构成违约,另一方有权请求其向子女给付;如双方均拒绝履行,则均构成违约。只要构成违约,即可适用《合同法》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生效后,双方合意撤销或变更离婚

四、论文结论

首先,在离婚协议中父母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虽然表面上与一般赠与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经分析可以发现其存在本质区别。在离婚协议的背景下,父母之所以对财产进行这样的安排,并非出于无偿赠与的意图,而是综合考虑到对子女的帮助、对配偶的补偿、对家族财产的保护等原因。因此不能用赠与合同来解释这一条款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关于其它特殊赠与的观点,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说是对道德义务进行了不合理的扩张解释,“目的赠与”说是对法律概念产生了错误的理解,类比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说则有悖于法理,故均不合理。 其次,这一约定在性质上应当属于利益第三人合同,虽然我国目前《合同法》尚未对利益第三人合同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学者们均承认这一制度的规范意义,也对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建议。而在家庭法领域,为了维护子女的利益,也应当承认利益第三人合同的适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属子女,为子女设定了利益,符合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构成要件和目的。夫妻双方之间存在离婚协议,先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继而互相承诺将属于自己的份额归属于子女所有,存在补偿关系。 最后,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子女的约定本质上属于离婚财产清算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与其他财产分割及债务清偿、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因果,互相依存,构成了一个整体,具有不可分割性。在法律适用上可直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五、参考文献

1、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2、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

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重排合订本》,北京大学大学出版社 2015 年版。

4、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

5、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2013 年版。

6、王利明:《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5 年版

7、向前、朱凡:《离婚协议中夫妻间赠与约定的法律适用》,载《全国专家型法官司法意见精粹》,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7 年版

8、胡苷用,《婚姻合伙视野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

9、夏吟兰,《离婚自由与限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  

10、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四版)》,法律出版社 2015 年版。

11、戴永盛译,《瑞士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6 年版。

12、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

13、刘士国译,《日本民法典》,法制出版社 2018 年版。

14、卢谌、杜景林译,【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德国债法分论》,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

15、王葆时译,【德】迪特尔·施瓦布著,《德国家庭法》2010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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