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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范文3000字「法学理论学论文」

  • 论文价格:免费
  • 用途: 文献综述 Literature Review
  • 作者:上海论文网
  • 点击次数:1
  • 论文字数:2013
  • 论文编号:el2022010712080128078
  • 日期:2022-04-19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文献综述范文模板例文哪里有?文献综述一般包含以下四部分:摘要、引言、主体和参考文献本文是一篇法学理论论文的文献综述,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与欧盟DPO制度比较研究”为例,为大家讲述文献综述的写作要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论文文献综述范文模板

1、前言

简要说明写作的目的、意义、有关概念的定义,综述的范围,描述课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有关主题争论的焦点和发展趋势等。

2、正文

文献综述的重点。通过理论发展阶段性成果、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成熟可靠新近的权威可信等,比较不同学者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及其理论依据,阐明问题的来龙去脉和作者自己的见解。

3、总结与展望

对正文各种观点进行综合评价,高度概括主题内容,提出自己的观点意见主张展望发展前景。简明扼要地指出目前研究中尚需解决的问题及研究成果的意义和价值,在写作中应注意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阶段性结论。

4、参考文献

一般参考文献的多少可体现作者阅读文献的广度和深度。一般不低于20条,以最近3-5年内的最新文献为主。

法学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二、论文摘要

我国尚处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的进程中,从全球范围来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依然任重道远,距离“充分”保护个人信息的水平还有很大提升空间。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制度作为一种全新的个人负责制度,在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出台的背景下,其建立与完善对于突破我国传统个人信息保护研究领域和法律体系,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基于对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与数据保护官(DPO)基本概念和特性的解读,指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所面临的规范约束力不足、缺乏专业性人才、相关机构、部门或企业重视程度不够高等现实困境。

进一步通过对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相关职位委任的法定情形以及职责等现状的分析,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相关制度方面存在立法不完善、相关人员权责不明和监管体系不健全等不足。而欧盟 GDPR 作为目前最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规范,其公布和实施的 DPO 制度具有深远的法律溯源,经过长期激烈的争议和反复的推敲,GDPR 不仅立足于对 DPO 的任命、地位和任务的详细规定,而且赋予了个人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相应维护 DPO 履行职责的义务。使 DPO 制度所具备的独特优势不仅是欧盟各成员国在个人数据保护相关立法方面的重要素材,而且成为世界各国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领域创新和完善路径的典范。 由于我国与欧盟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关注度、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的共通性、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与 DPO 制度的相似性、典型企业设置 DPO 的需求性等层面具有一致性,因此,我国已具备借鉴欧盟 DPO 制度的基础条件。

本文通过运用比较法研究方法,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与欧盟 DPO 制度进行对比,采取法律移植的方式,借鉴 DPO 制度先进之处。通过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有关立法;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个人信息控制者和处理者的权责;建立事先协商机制、明晰监管机构与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之间的关系等路径,进一步建立较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规范,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制度。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1.国内研究现状

DPO 的类似制度较多,包括隐私官、首席隐私官和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等。通过 CNKI 文献搜索,以“数据保护官”(DPO)为篇名检索到共 7 篇文献,以“隐私官”为篇名检索到共 7 篇文献,此外,在众多研究 GDPR 制度的学术文献中,包含一些有关 DPO 制度研究的内容。我国暂时还没有专门研究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文献。

国内文献从研究内容上来看,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从制度出发,通过梳理GDPR 中有关 DPO 的条款文本,初步分析 DPO 制度或 DPO 制度对我国在保护个人数据方面的启示。其中,王楠撰写的《GDPR“数据保护官”制度探析——兼论其对中国的启示》结合欧盟与数据保护有关的其他文件,立足 DPO 立法设置的争议焦点,对我国构建类似制度提出了建议;①肖冬梅和成思雯共同撰写的《欧盟数据保护官制度研究》通过分析 DPO 制度溯源、DPO 的设置和职责、欧盟 DPO 的设置将带来的影响得出我国设置 DPO 制度的相关建议结论;②王铮、曾萨安、金肖、黄菁茹共同撰写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指导下的数据保护官制度解析与启示》一文,指出了我国在设置 DPO 制度时应立足本土,参考欧盟 DPO 制度的先进经验;③二是从 DPO 职位出发,总结分析 DPO 的含义、类型、职责和要求,为我国 DPO 的设置提供更进一步的建议。刘江山撰写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的数据保护官制度》展开了关于是否需要聘任 DPO、DPO职位要求、DPO 的权利等问题的研究;④宛玲的《国外个人数据保护官的概念、职责与能力素质》一文指出,国外的 DPO 类型多样,DPO 承担着隐私法律风险管控的重要职责,胜任这份职位需要具备隐私法律知识和信息分析知识等。⑤张弛的《数据保护官岗位角色技术能力分析》通过技术视角,分析 DPO 的岗位角色技术能力,分析如何有效开展隐私合规和隐私保护工作。⑥通过 CNKI 以“隐私官”为篇名的文献搜索,均是将其作为互联网新职位进行入门分析的,未涉及法学专业知识。

2.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对  DPO  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解读 GDPR 中 DPO 规则并运用到本国法律建设中,如根据 GDPR 解读 DPO 的角色和地位,强调 DPO 工作的独立性,强调 DPO 对相关法律知识、技术知识和组织管理知识的掌握等。

Smouter Kim 在《Designating a Data Protection Officer》一文提出 DPO 充当监管者和公众查询的联络点,他们还将监督公司执行核心隐私原则的范围,进行隐私影响评估,并对 DPO 提出了基本要求。⑦  Ana-Maria Brezniceanu 在《Data Protection Officer - a new profession in public administration?  》一文中认为欧洲对个人数据保护领域的新规定是对特定系统的真正重组,对公共管理人员或劳动力市场参与者产生了深远影响,导致出现了新机会,但也有局限性。指出 DPO的机构虽然不是新的,但在新设置中需要进行一些澄清说明。① Marta-Claudia Cliza  和  Laura-Cristiana Spataru-Negura 在《The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what does the public authorities and bodies need to know and to do? The rise of the data protection officer》一文分析了 GDPR 中有关公共当局和成员国机构的规定,以发现罗马尼亚当局应如何设想组织个人数据的处理。在最重要的步骤中,认为必须指定一名 DPO。考虑到欧洲法规明确规定那些实体必须指定一名 DPO,因此在本文中重点介绍了 DPO 的任务,角色,职责和素质。②Rademacher, N D 在《The data protection officer; Der Datenschutzbeauftrage》一文中提到数据操作应谨慎处理,因为任何个人数据滥用都可能造成巨大伤害。因此,如果二十多名成员自动处理数据,则必须设置 DPO。并指出 DPO 的职能,职责和权利在《联邦数据保护法》中进行了定义。③  David Ross 在《GDPR and the Role of the Data Protection Officer》一文中提到根据 GDPR 的规定,DPO 必须具有有关数据保护法律和惯例的专业知识。  DPO 负责将数据保护法规告知控制者或处理者及其雇员,监视其合规性以及培训人员,就数据保护影响评估提供法律顾问以及与有关当局进行接触。

Paul Lambert 在《The Data Protection Officer: Profession, Rules, and Role》一书指出欧盟的 GDPR 设立了公司 DPO 的职位,该官员有权确保组织遵守新数据保护制度的所有方面,要求组织现在必须任命并指定一个 DPO。新的 GDPR 增强了数据保护制度的具体定义和基础,因此 DPO 将非常积极地在整个组织内传递新数据保护制度的信息和要求。本书提出 DPO 作为一种新的职业,详细介绍了 DPO 的任命、资历及专业知识、任务等。⑤Clara Fritsch 在《Data Processing in Employment Relations; Impacts of the European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Focusing on the Data Protection Officer at the Worksite》一文中提到公司的 DPO 和有关雇佣关系中的数据保护的问题,将欧盟委员会的方法与 LIBE 委员会的方法进行了比较,以了解哪种方法可以为员工提供更多的基本隐私权。①Anna Maria Emili 在《Data Protection Officer》一文中提到 GDPR 引入的主要创新是问责制,旨在保证遵守数据保护原则,并意味着一种文化变革,认可透明的数据保护、隐私政策和用户控制,内部清晰度和操作程序隐私以及对外部利益相关者和数据保护机构的高级别可证明的责任。并认为指定 DPO 是采用问责制原则的一种方式。文章旨在通过加强 DPO 在帮助控制者和处理者遵守欧盟法律方面作用的相关性,来填补现有文献中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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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论文结论

总之,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一系列新技术的崛起,涉及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转移逐渐被数字化,成为进行公共管理、社会服务以及商业拓展的重要资源,先进的网络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改变我们的生产生活风貌,但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产生了值得深思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面临着全新的挑战和机遇。 已经生效的欧盟 GDPR 是目前最受国际关注的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文件,严格的 DPO 制度及其优势必然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新型制度的建构产生深远的影响。面对有关规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规范层级低、缺乏专业性和足以胜任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职位的人员、相关部门、机构或企业的重视程度较低等现实困境和不足之处。

本文通过对我国有关立法及其运行现状的分析,总结得出目前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存在的立法不完善、相关人员权责分配不明和监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旨在突破以往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传统框架,对接国际标准,促进个人信息保护岗位的设置,通过完善相关立法、明确权责分配、健全监管体系等方式实现对 GDPR 合规的实践,为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提供新的路径。

有关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制度的建立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面对我国目前尚缺乏关于该制度建立的相关学术研究的现状,本文通过学习研究有关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其他方面和国外对 DPO 制度研究的理论成果,尝试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探索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制度,希望构建我国不成熟的规范和欧盟先进的法律之间的桥梁,为将来进行法律移植、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制度打下基础。但由于这一问题所具备的复杂性,本文的研究还不够成熟,今后将继续关注这一领域的研究动态和立法动态,并不断完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制度的研究,希望能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建设尽一份绵薄之力。

五、参考文献

1.  京东法律研究院著:《欧盟数据宪章<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 评述及实务指引》,法律出版社 2018 年版。

2.  齐爱民著:《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法国际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 年版。

3.  【美】罗斯科·庞德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 2010 年版。

4.  谢远扬著:《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6 年版。

5.  王秀哲著:《信息社会个人隐私权的公法保护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7 年版。

6.  沈萍著:《解析欧盟与中国个人数据保护》,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9 年版。

7.  周汉华著:《域外个人数据保护法汇编》,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

8.  郭瑜著:《个人数据保护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 年版。

9.  吴苌弘著:《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14 年版。

10.  马改然著:《个人信息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 2015 年版。

11.  王秀秀著:《大数据背景下个人数据保护立法理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18 年版。

12.  王利明著:《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8 年版。

13.  孔令杰著:《个人资料隐私的法律保护》,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

14.  齐爱民著:《个人资料保护法原理及其跨国流通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15.  屠振宇著:《宪法隐私权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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