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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文献综述范文 「法学方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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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途: 文献综述 Literature Review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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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字数:2015
  • 论文编号:el2022010712210528041
  • 日期:2022-11-25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文献综述例文哪里有?文献综述一般包含以下四部分:摘要、引言、主体和参考文献本文是一篇法学方法论文的文献综述,以“韦伯的“理解社会学”及其在法学 研究方法上的贡献”为例,为大家讲述文献综述的写作要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论文文献综述范文模板

1、前言

简要说明写作的目的、意义、有关概念的定义,综述的范围,描述课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有关主题争论的焦点和发展趋势等。

2、正文

文献综述的重点。通过理论发展阶段性成果、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成熟可靠新近的权威可信等,比较不同学者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及其理论依据,阐明问题的来龙去脉和作者自己的见解。

3、总结与展望

对正文各种观点进行综合评价,高度概括主题内容,提出自己的观点意见主张展望发展前景。简明扼要地指出目前研究中尚需解决的问题及研究成果的意义和价值,在写作中应注意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阶段性结论。

4、参考文献

一般参考文献的多少可体现作者阅读文献的广度和深度。一般不低于20条,以最近3-5年内的最新文献为主。

法学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二、论文摘要

马克斯·韦伯是近代社会学的开创者之一,同时是对法律社会学展开研究的学者之一,他和涂尔干以及马克思共同被称为“社会学的三重阵”。终其一生,他学术研究广泛,其思想和理论遍布于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之中。在他所研究的众多理论中,对方法论的再诠释是他的重要研究之一。

他在方法论中阐述的相关原则、分析方法等,指引着后世的社会学研究新方向,他的法律社会学思想,也对后世的历史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从他的方法论思想入手,同时能够理解他在社会学理论上的建树和对法律社会学方法层面上的影响。本文从他的“理解社会学”开始,详细阐述他的方法论基础、分析原则、分析体系以及对法律社会学的贡献等。具体分析四个部分:

文章第一部分首先分析影响韦伯提出“理解社会学”的哲学基础。这种哲学基础包括了启蒙运动以来的哲学思想,具体包括实证主义的社会科学思想和新康德主义,这部分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两种思想的内涵以及对韦伯方法论上的影响。

文章第二部分开始分析韦伯的“理解社会学”的概念体系,逐个解释这一体系中的各个概念要素,以及韦伯是如何将这些概念组合起来的。最后引出这一思想体系的核心概念:“理想类型”,介绍理想类型的概念,运用方法及特点。

文章第三部分在厘清“理解社会学”的概念、基本框架以后,运用三种正当性支配类型来详细阐释“理想类型”的具体分析范式。

文章第四部分在整个介绍完成“理解社会学”所包括的核心概念以及“理想类型”的具体运用后,进一步描述“理解社会学”对法学研究方法的贡献,从研究原则、理想类型的运用等方面具体阐释其贡献。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一)对“理解社会学”的研究

马克斯·韦伯是社会科学思想史上的奠基人之一。他的研究成果基于当时的时代背景,但他的思维逻辑却具有超时代性的特征,经久不衰,其中关于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诠释,最能体现他的研究思想,我们也能在理解并整理他的知识体系时分析出对当下的贡献,从这一层面上来说,我们有必要对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思想进行整理诠释。 在文献来源上,国内外学者对韦伯的方法论研究重点在于对其内容的诠释,或从其中寻找其它研究观点的立论根据。实际上,很多学者并不会专门基于整个韦伯的思想体系来著书分析,而是在研究某一概念时对韦伯思想的某一点分章分析,或同其他社会学家的思想进行比较分析,如在顾忠华的《韦伯学说的当代诠释》中,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是作为第二篇的一讲而予以论证分析。1 在“理解社会学”的内容上,包含“社会行动”、“价值无涉”、“诠释性解释”、“理想类型”等众多概念。许多国内外的学者也是从这些概念入手来对韦伯的“理解社会学”进行整理。徐道稳从方法层面界定了“社会行动”与“理解社会学”。

他认为社会行动包含了文化意义和精神层面上的内涵,所以不适合用自然科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来分析社会学。2在“价值无涉”方面,国内学者对这一问题有多种看法,有些学者认为“价值无涉”是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前提性条件,如见罗卫东撰写的《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理性自觉:重返韦伯》;3但有些学者则更加关注“价值关联”这一概念,他们认为在人文社会学科中,无法做到完全客观中立,如见冯刚的《“客观性”、“理想类型”与“伪道德中立”》。4但是,大多数学者还是认为这两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是社会科学研究的两个重要原则,可参见侯钧生的《“价值关联”与“价值中立”—评韦伯社会学的价值思想》。5陆自荣的《“价值无涉”与“价值关联”:韦伯思想中的一对张力》中描述到,韦伯把这两者当成是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两个不同阶段。6在对“社会行动”的研究方面,胡雅梅和韩克庆从经济行动方面切入,从社会经济学角度阐述“社会行动”,他们主张,经济行动也属于社会行动的一类,所以也会受到人们的价值观影响;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础之一是经济秩序,所以这一问题也属于社会问题的范畴。7 在对“理想类型”这种理论的理解上,学者们对其有着不同角度诠释。德国学者克斯勒认为,理想类型是将许多个从具体社会现象中提取出抽象的概念,并将这一概念有体系的组合起来,从而形成一种分析结构。这一结构与真实现象存在差异,这仅仅是理论上的一种模拟,通过构建理论模型来与真实的现象进行对比。8国内学者李小方认为韦伯关于社会科学研究的重点在于对概念体系的建立,“理想类型”就是韦伯建立起来的分析工具。这一分析工具是抽象且理论的,“理想类型”中表达的因果关系并不是完全客观真实的,而是为了比较而放大某些因素分析而成的,其对现实有着理论上的贡献。9李建立赞同此种观点,他主张,“理想类型”是思维的产物,其中的某些特征与某一具体社会现象存在相似性,因此这种思维的产物不带有主观性,与随意的虚构完全不同。10顾忠华赞同把“理想类型”看作是分析工具,其主张理想类型为一种主观上的思维产物,其功能是给出一种分析思路的效果。11

(二)对“理解社会学”的法律方法研究

在韦伯提出“理解社会学”以前,当时的法学方法主流为分析法学派的实证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的特征在于:首先,方法论上的“纯粹性”。法学方法论首先要明确自己的研究对象与其他学科做出区分,并将排除一切非法学的因素;其次,法学科学化的努力。凡是不具备科学性质的研究方法都应该抛弃,科学的性质,即只关注事实而不关注价值因素,而是着眼于规定它实际上是什么;最后,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法学只关注事实,而价对事实的评判则不属于法学研究的领域,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包含规范性、普遍性的,能确定某些行为合法或非法的规范。

对“理解社会学”进行法律方法层面上的研究,则是从另一不同的进路展开研究,具体有三种路径:一种路径是从法律发展进程和法律理论的视角出发,研究法律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以及将法律方法论与韦伯的社会学方法论进行比较的层面上展开的,如郑戈主要从秩序正当性角度来论述“理解社会学”的研究价值,他认为:“社会规范是人们通过其行动创立出来的,体现着人们的主观意义,正因如此,对它的遵循和保障是与人们的主观意义一致的。……,如果单从法学‘内部’视角来看,是无法揭示这种丰富性和复杂性的。”12另一路径是法律社会学的领域出发,重点研究法律中所包含的本质性特征,比如研究资本主义与法律的理性之间的联系,然后将研究结论放进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中,研究行动的“理性”这一问题。如李猛讨论了韦伯论西方法律的独特性这一思想,从这一角度分析了韦伯如何突破法学固有的局限性,并将法律纳入社会学理论的分析框架之中。13还有一种路径是法律文化视角的研究,重点研究韦伯的社会学分析理论对法律文化的影响,这方面的学者有林端,他从比较韦伯与凯尔森对法律社会学的思想为切入点,从韦伯的“社会行动”理论讨论了法律社会学的定位,即为一门经验科学。14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从“理解社会学”的具体概念入手,研究其对法学研究方法的贡献。如蒋先福从“理解社会学”中提取出“形式理性”,“逻辑与历史的一致性”来论述韦伯思想对法社会学的影响;15马雪峰对“因果多元论”展开详细分析,在他看来,一个社会行动背后原因会有多种,而绝不仅仅只会有一种原因,并且在众多的社会行动中,因果这二者的关系不是机械且单向的,而是在某种条件达成时可相互转化。16

四、论文结论

韦伯提出社会科学方法论思想,是与当时的历史背景有关,19 世纪前后,各种社会学思潮不断涌现,各学派的学者们都试图建立起社会科学的权威研究方法,这期中既有实证的,又有反实证的,韦伯正是在这种背景而下出他的方法论思想。他的“理解社会学”,既包含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又吸收了非实证学派的原则,他试图将二者统一于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中,因此他的方法论是对实证和非实证的扬弃。简要来讲,他吸收了新康德主义的对于事实和价值区分的思想,同时容纳进“确证”的因果分析方式。在这其中,他着重分析如何去诠释主观意义,也即如何“理解”,在阐释理解方式时,他融合定量与定性方法,以两种方式去诠释社会行动的主观方面。虽然韦伯没有对自己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思想有一个完整的归纳整理,但不可否认的是他的理论具有很强的建设性,对社会学、对法律社会学都有很强的引领作用。

具体到法学研究方法上来,在韦伯以前,法学的研究方法被分析实证主义所主导,这种受自然科学研究方法所影响的研究方法被应用到社会科学中来,法学研究也不例外。由此则带来了一个问题,仅仅对研究对象进行外部观测、测量,同时严格保持客观性,排斥价值等主观因素的研究方法是否适用于法学研究。在韦伯这里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法学研究方法在他的“理解社会学”理论中可以借鉴的,是围绕“社会行动”这一研究对象所展开的一系列原则和分析范式。在韦伯的影响下,法学研究方法从仅仅对研究对象进行外部观测,转到关注研究对象的内部因素与外部表现,其中内部因素体现在主体的动机、目的、信仰等主观因素上;外部因素则表现为吸收实证主义的因果分析范式。

所以,这一由此开创的“诠释性理解”,是“理解社会学”给法学研究方法的一个重大贡献。 “理解社会学”的提出,使得定性研究重新回到社会科学研究的主流,韦伯对于法律类型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划分,让研究者能够以不同的研究视角进行法律研究,“理想类型”的建立,在突出划分标准的同时能够更好地进行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法律比较。这对我国的法社会学研究起着深远的意义,我国属于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历史的悠久的同时法律制度也种类繁多,因此对法律继承从某种意义上就显得尤为重要,而通过划分标准建立“理想类型”就能够更好地将法律进行历史性比较研究,这种细致且体系的研究更能够因地适宜,结合我国的历史性文化环境,总结出适宜我国现在法律发展的本土资源,而不会因为历史上的某一部法律的政治性和实效性而将其全盘否定,毕竟历史的就是现在的,从这一点上来看,韦伯的方法论能够避免这一误区。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五、参考文献

[1]  顾忠华著.韦伯学说的当代诠释[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

[2]  康乐,简惠美译.法律社会学[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3]  李猛编.韦伯:法律与价值[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4]  郑戈著,邓正来主编.法律与现代人的命运:马克斯·韦伯法律思想研究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5]  侯钧生.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M].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

[6]  费孝通著.乡土中国[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

[7]  (德)文德尔班.哲学概论.转引自王玉梁著.价值哲学[M].陕西人民出版社,1989.

[8]  (德)李凯尔特.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  [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9]  (德)威廉·狄尔泰.精神科学引论[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

[10] (德)迪尔克·克斯勒(Dirk Kasler)著.马克斯·韦伯的生平、著述及影响[M].郭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1] (德)马克斯·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M].顾忠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12] (德)马克斯·韦伯著.经济与社会(第 1 卷)[M].闫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13] (德)马克斯·韦伯著.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M].莫茜,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2013.  

[14] (德)韦伯著.支配社会学[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15] (德)韦伯著.经济行动与社会团体[M].康乐,简惠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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