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范文模板例文哪里有?文献综述一般包含以下四部分:摘要、引言、主体和参考文献,本文是一篇法学方法论文的文献综述,以“论宪法纳税义务条款:税与税收法定原则”为例,为大家讲述文献综述的写作要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论文文献综述范文模板
1、前言
简要说明写作的目的、意义、有关概念的定义,综述的范围,描述课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有关主题争论的焦点和发展趋势等。
2、正文
文献综述的重点。通过理论发展阶段性成果、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成熟可靠新近的权威可信等,比较不同学者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及其理论依据,阐明问题的来龙去脉和作者自己的见解。
3、总结与展望
对正文各种观点进行综合评价,高度概括主题内容,提出自己的观点意见主张展望发展前景。简明扼要地指出目前研究中尚需解决的问题及研究成果的意义和价值,在写作中应注意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阶段性结论。
4、参考文献
一般参考文献的多少可体现作者阅读文献的广度和深度。一般不低于20条,以最近3-5年内的最新文献为主。
二、论文摘要
统计数据表明,税收收入在政府财政收入中占据着非常大的比例,这意味着每年公共财政支出主要依赖于税款。税收是对财产权的干预,过重的纳税负担会对普通纳税人的日常生活造成不便,甚至还会影响他们的职业选择。税收不仅是宪法所规范的对象,而且跟宪法中的经济制度、财政制度、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权限划分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紧密相关。
《宪法》第 5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既是公民负担纳税义务的宪法依据,也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依据。但是,宪法并未给出“税”的定义。另一方面,立法机关不可能对所有税收事项都制定法律,有时不得不授权行政机关对一些特定的税收事项作出规定。我们如何解释《宪法》第 56 条中的“依照法律”这四个字,实质上就是在阐述税收法定原则的含义;反之,我们如何阐述税收法定原则的含义,实质上就是在解释“依照法律”这四个字。目前,不同的部门法学者对于“税”的概念有着彼此不同的理解。宪法的效力高于各种部门法,所以从宪法的层面阐明“税”的概念就很有必要。同时,法的安定性也是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所以在阐释宪法中的“税”概念时,应当顾及已经存在的税法体系对于“税”的理解。从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和宪法的基本价值决定来看,“税”是指:国家以获得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或者附随目的,对所有满足法定构成要件之人强制课予的、无对价的金钱给付义务。
依据财政立宪主义和民主法治国家原理,宪法中的“税”概念具有宪法位阶,对公权力产生规范性效力,发挥出引导和约束立法者制定税法,同时又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现代自由民主的法治国家,既表现为提供大量社会福利的社会国家,又是以税收收入作为主要财政收入来源的税收国家。在宪法所建构的法秩序和价值体系内,法治国家、社会国家和税收国家虽是对同一个国家的不同表现形态之描述,但能够相互整合在一起:法治原则一方面规范国家的税收征收,另一方面控制国家的社会给付。公民纳税的原因就是为了给国家提供充足的公共资金,以使国家能够正常履行各项职能、提供各种社会福利。由于国家依法履行职能、提供社会福利的目的是促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以在现实生活中获得实现和保障,所以纳税义务的最终受惠者还是纳税人自己而非国家。《立法法》第 8 条第 6 项和第 9 条中都出现了“等”字,因而如何解释“等”字,会影响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建构。仅仅根据《立法法》第 8 条第 6 项和第 9条,还无法准确地判断出税收绝对法律保留事项与税收相对法律保留事项的界限。
但根据“重要性的阶层理论”和基本权利的组织与程序保障功能,在税收实体法中,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国家课予公民纳税义务或者给予公民税收优惠时,税收主体、税收客体、税基、税率,应适用绝对法律保留。为此,应当扩大解释《立法法》第 8 条第 6 项、第 9 条中的“等”字,方符宪法中的税收法定原则。至于其他的税收事项,应适用相对法律保留。立法机关进行授权立法时,应遵从授权明确性原则。行政机关经授权制定的法规范,必须在形式和内容方面均符合上位法的要求。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税”,又称税收、赋税、税捐、租税等。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更为青睐使用“税收”一词,但宪法文本中只有“税”而无“税收”。“税”出现在宪法的文本内,所以必然会有某种宪法上的含意。目前的学术研究表明,不同部门法的学者往往对“税”的理解是不同的。行政法学者认为,“税”是国家税收机关凭借其行政权力,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4 与行政法学者不同,经济法学者和财税法学者对“税”的概念下定义时,习惯性地将“税”的一些普遍特征“组合”成“税”的概念。经济法学者认为,“税”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5 财税法学者认为,“税”是国家或其他公法团体为财政收入或其他附带目的,对满足法定构成要件的人强制课予的无对价金钱给付义务。6 宪法学者在解释“税”的概念时,往往论而不定,没能给出简明的答案。7
要理解《宪法》第 56 条和税收法定原则的含意,必须得先明白宪法中的“税”概念,亦即“税”在宪法的层面上是指什么。依据财政立宪主义和民主法治国家原理,宪法中的“税”概念具有宪法位阶层面上的规范性效力,会对立法者的权力产生制约作用。也就是说,宪法中的“税”概念具有高于法律的效力,立法机关只能在宪法所界定的税收范围内行使征税权。从这一层面上讲,宪法中的“税”概念就是构建合宪性税法体系的基石。因此,虽然不同部门法的学者在学理上对于“税”的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但廓清这种理论上的纷纭,探明宪法上明晰的“税”概念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也是为构建合宪性税法体系所不可或缺的。经济法学者和财税法学者对“税”下定义的方式,让笔者深受启发,同时笔者会运用宪法解释方法来阐明宪法中的“税”。法的安定性是法治国家所追求的,因此在对宪法税概念进行解释时应顾及已经形成的税法体系。但因为宪法税概念具有宪法位阶性,所以宪法文本将最终决定其内涵。
另一方面,虽然学理上对于税收法定原则是否为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存有争议,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宪法第 56 条就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依据。8 本文认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观点,认为税收法定原则是宪法上的基本原则,具有高于法律的规范性效力。根据宪法第 56 条,公民“依照法律”纳税。我们如何解释“依照法律”这四个字,实质上就是在阐述税收法定原则的含义;反之,我们如何阐述税收法定原则的含义,实质上就是在解释“依照法律”这四个字。在学理上,早期的研究文献主要是在宽泛地介绍税收法定原则的历史发展、理论基础、内容与功能等9,后来才将研究重点放在税收立法权配置问题或者税收立法保留问题上。10目前学界已经达成共识,认为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恪尽职守,主动制定各种税收法律,从而为税收行政创设法律依据。立法机关积极响应学界的这一号召,正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据新华社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起草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已经党中央审议通过”。该实施意见明确提到,今后不再由国务院出台新的税收条例,将由法律创设新的税种,同时将现有的所有税收条例适时上升为法律。11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 19 种税收中已经有 9 种税收是由法律规定的。12
在税收实体法领域内,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税收事项都作出具体规定,不可避免地要授权行政机关对特定的税收事项制定法规范。因此,我们需要知道在税收实体法领域内,税收“绝对法律保留”和“相对法律保留”的界限何在。根据《立法法》第 8 条第 6 项,“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许多学者认为,在税收实体法领域内,不仅仅是税种、税率是绝对法律保留事项,税收主体(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税收客体(亦称征税对象)、税基(亦称计税依据)也是绝对法律保留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13许多学者同样认为,税收绝对法律保留事项还包括税收优惠,但其实税收优惠的具体措施,最终都是反映在纳税人(税收主体)的资格要件、税收客体范围、税基或税率层面上的;因此,当由法律直接规定这些税收事项时,其实就会包含进税收优惠的内容。基于现有的研究成果,下文会进一步探讨税收实体法领域内,“绝对法律保留”和“相对法律保留”的界限问题。
四、论文结论
税收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对政府来说,稳定、充沛的税收收入能够保证政府履行各项职能,满足各种各样的公共开支的需求。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税收收入在政府财政收入中占据着非常大的比例。我国目前的 19 种税收早已渗透到普通人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而事实上,税收征收就是将原本属于纳税人所有的金钱转移给国家,也就是对纳税人财产权的干预《宪法》第 56 条既是公民负担纳税义务的宪法依据,也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依据。宪法中的“税”是指:国家以获得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或者附随目的,对所有满足法定构成要件之人强制课予的、无对价的金钱给付义务。依据财政立宪主义和民主法治国家原理,宪法中的“税”概念具有宪法位阶,对公权力产生规范性效力,发挥出引导和约束立法者制定税法,同时又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
现代自由民主的法治国家,既表现为提供大量社会福利的社会国家,又是以税收收入作为主要财政收入来源的税收国家。在宪法所建构的法秩序和价值体系内,法治国家、社会国家和税收国家虽是对同一个国家的不同表现形态之描述,但能够相互整合在一起:法治原则一方面规范国家的税收征收,另一方面控制国家的社会给付。公民纳税的原因就是为了给国家提供充足的公共资金,以使国家能够正常履行各项职能、提供各种社会福利。由于国家依法履行职能、提供社会福利的目的是促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以在现实生活中获得实现和保障,所以纳税义务的最终受惠者还是纳税人自己而非国家。
在税收实体法中,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直接决定一个人是否具有纳税人资格以及直接决定其应纳税额是多少的税收事项——税收主体、税收客体、税基和税率——适用绝对法律保留,只能由全国人及其常委会以制定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而不可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至于其他税收事项,立法机关在遵从授权明确性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范。因此,应当扩大解释《立法法》第8 条第 6 项和第 9 条中的“等”字,使之包含税收实体法中的税收主体、税收客体、税基和税率,才能符合宪法中的税收法定原则。
五、参考文献
1.张守文:《财税法学》(第 6 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8 年版。
2.刘剑文、熊伟:《财政税收法》(第 7 版),法律出版社 2017 年版。
4.黄俊杰:《税捐法定主义》,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 2012 年版。
5.[美]霍尔姆斯、[美]桑斯坦:《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毕竟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
6.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
7.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8.[日]芦部信喜:《宪法》(第三版),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
9.[日]中里实等编:《日本税法概论》,郑林根译,法律出版社 2014 年版。
10.黄茂荣:《税法总论(第一册)》,植根法学丛书编辑室 2002 年版。
11.许宗力:《法与国家权力(一)》,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06 年版。
12.[日]金子宏:《日本税法》,战宪斌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
13.葛克昌:《税捐行政法:纳税人基本权视野下之税捐稽征法》,厦门大学出版社 2016 年版。
14.陈清秀:《税法总论》(第九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16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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