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范文模板例文哪里有?文献综述一般包含以下四部分:摘要、引言、主体和参考文献,本文是一篇法学概念学论文的文献综述,以“ 世界银行反腐败制裁中的优势证据标准研究---基于制裁委员会 77 号裁决的案例分析”为例,为大家讲述文献综述的写作要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论文文献综述范文模板
1、前言
简要说明写作的目的、意义、有关概念的定义,综述的范围,描述课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有关主题争论的焦点和发展趋势等。
2、正文
文献综述的重点。通过理论发展阶段性成果、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成熟可靠新近的权威可信等,比较不同学者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及其理论依据,阐明问题的来龙去脉和作者自己的见解。
3、总结与展望
对正文各种观点进行综合评价,高度概括主题内容,提出自己的观点意见主张展望发展前景。简明扼要地指出目前研究中尚需解决的问题及研究成果的意义和价值,在写作中应注意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阶段性结论。
4、参考文献
一般参考文献的多少可体现作者阅读文献的广度和深度。一般不低于20条,以最近3-5年内的最新文献为主。
二、论文摘要
世界银行自 1996 年开始反腐败工作,并从 1999 年开始向企业和个人开出除名制裁罚单。近年来,世界银行“黑名单”上的中国企业数量呈上升趋势。在世界银行进行反腐制裁的过程中,优势证据标准作为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领域广泛采用的证据标准,被世界银行采纳并作为其反腐败制裁工作中相关部门认定事实和证据的关键标准。这一标准的适用一方面关乎世界银行本身制裁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另一方面对于被制裁企业或个人也影响重大。在此背景下,关于世界银行反腐败制度优势证据标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的问题,世界银行制裁证据标准的未来发展趋势以及中国企业在该标准下如何应对的问题都具有较大的研究必要和现实价值。
本文基于对世界银行制裁涉华典型案例文件---制裁委员会 77 号决议的案例分析,首先阐释了优势证明标准在裁决中的具体适用。接着文章从优势证据标准的主动适用者世界银行和受该标准影响下的企业方的角度分别分析:第四章结合优势证据标准在世界银行制裁中的适用以及优势证据标准的有关理论,对于目前该标准在世界银行制裁中的适用进行一定的评价和提出可能的改进思考。第五章结合优势证据标准在世界银行制裁中的适用从中国企业的视角审视在现行的优势证据标准下,中国企业应该如何应对,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的建议。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一)世界银行全球反腐败工作及涉华案件情况
世界银行自 1946 年成立以来,在世界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享有非常高的地位。1世界银行建立之初的角色定位于协助西欧国家。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世界银行已经发展为一个旨在促进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推动全球贫困减轻的开发性金融机构。1947 年开始,世界银行开始开展业务。截至目前,世界银行已经在 173 个国家中开展了 12530 余个项目。2在 2015 财政年度,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就允诺对 112 个项目提供 235 亿美元的贷款,国际开发协会也允诺对欠发达国家提供 190 亿美元的各类贷款、捐赠和担保。3世界银行在促进发展中国家的转型、维护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等诸多方面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除了推动经济发展,世界银行在反腐败工作方面也走在很多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前面。从上世纪 90 年代开始,时任世界银行行长的 James Wolfensohn 便提倡综合发展架构(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Framework),指出了腐败对于经济发展的巨大阻碍,并在世界银行内倡导建立反腐的体系和框架。
世界银行的反腐败机制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一是在贷款条件方面加大反腐限制,也即要求借款国满足一定的廉洁水准和要求后才准予贷款;是对于世界银行雇员自身的反腐要求和措施;三是对于世界银行在直接的货物或者采购过程中的腐败行为的治理;四是对于世界银行贷款或者捐赠的项目,世界银行进行全面的反腐工作,在借款合同中即写明要求借方履行反腐败的义务和相关工作。与此同时,世界银行对于贷款项目中有欺诈或者腐败行为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进行制裁,即使该法人或者自然人与世界银行并不存在合同或者雇佣的关系。本文研究的重点将放在上述方面的第四个方面。
世界银行从 1996 年着手建立反腐败制度和体系以来,到今年已经是第 20个年头。从 1999 年开始,世界银行开始对于违反其相关规定的法人和自然人开出制裁罚单。相关统计显示,从 1999 年到 2002 年的期间内,就有超过 500 个企业和个人因违反世界银行的相关规定而收到制裁罚单。这其中不乏许多中国的大型国企和个人。而且,近年来,世界银行对于中国企业和个人开出的罚单和进行的相关制裁呈现一个上升趋势。
(二)世界银行反腐败制裁优势证据标准存在争议
在关于世界银行的诸多议题中,其证明标准和证据制度的设计,一直是饱受争议的一个方面。证明标准方面,世界银行采取的是英美法民事诉讼中通用的优势证据标准,也即只要证明答辩方“更有可能”(more likely than not)进行了腐败或者欺诈行为,即予以制裁。首先,世界银行自称其制裁措施的性质为“行政措施”4,但是在证明标准上又采用了民事程序的证明标准,这是否本身就存在矛盾?优势证据标准是证明标准中最低的一档,在英美法系的简单民事诉讼中,也即单纯涉及经济补偿的案件中才会适用这一标准,但是世界银行给予制裁的方式却远比经济补偿复杂,主要是给予除名制裁5。那么这样的证明标准是否匹配这么严重的制裁呢?
证据标准,是裁决方(一般为法官)形成心证,认定案件事实的一个标准。证明标准本身就具有无形性、模糊性和主观性。6 其本事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而且司法机构的工作者在适用证明标准时也是在大脑中将主客观因素相结合,这个过程本事就是别人无法感知的7。因此,其实证据标准的研究如果没有案例会非常困难。案件的裁决书或者判决书的证据和事实的认定过程,可以说是司法工作者思维路径的一个痕迹,透过案例的研究和分析,才能看到具体的证明标准或者证据标准是如何发生作用的。这也是本文选择案例研究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论文结论
世界银行反腐败制裁中的优势证据标准在执行过程中高效快捷,相对顺利地推动了世界银行反腐败制裁的开展,实现了制度本身的效率价值。但是,如本文中论及,随着世界银行在全球范围内开出更多的罚单,世界银行的“行政职能”影响力必然愈来愈大。世界银行黑名单的除名制裁也会相应地在全球产生更加巨大的影响,被制裁企业或者个人的名誉也会更加收到不好的影响。相应地,现在适用的优势证据标准在制裁裁定的公平性方面以及对于被制裁方的权利的保护方面显示出了一定的不足。针对此,本文提出了调整证明标准为“明晰可信”或者采用双轨制下两阶段不同证明标准的可能方案。
另一方面,伴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地“走出去”,参与国际投资,这些企业中有一大批都是借助开发性金融机构,例如世界银行或者亚洲开发银行的贷款出去的,在国际项目招投标与资金使用中,做到合法合规,符合贷款方对于借款人的义务,是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必须遵守的基本底线。对于世界银行反腐败制裁相关制度的梳理,特别是对于贯穿世界银行反腐制裁工作的优势证据标准的研究,可以给目前中国企业从日常的合规管理到紧急状态下的应对方面以丰富的建议和改善措施。
本文以案例切入为视角,从世界银行的标准和企业的应对两个角度对于世界银行制裁中的优势证据标准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和讨论。我相信这只是一个起点,以后在工作和学习中,我也会持续关注这个领域研究的最新成果,关注中国企业在国际舞台上的表现。
五、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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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佚名:《从“违规操作”到“合规经营”——中交集团打造海外业务合规风》,载《现代国企研究》2013 年第 Z1 期。
[14] 王志乐:《中国跨国公司需要强化合规经营》,载《亚太经济》2012 年第 4期。
[15] 王新红:《合规管理体系在海外项目运营中的实践》,载《国际石油经济》2015年第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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