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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怎么写「民法学论文」

  • 论文价格:免费
  • 用途: 文献综述 Literature Review
  • 作者:上海论文网
  • 点击次数:1
  • 论文字数:2019
  • 论文编号:el2022010810094627975
  • 日期:2023-01-23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文献综述例文哪里有?文献综述一般包含以下四部分:摘要、引言、主体和参考文献本文是一篇民法学论文的文献综述,以“生物样本权利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为例,为大家讲述文献综述的写作要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论文文献综述范文模板

1、前言

简要说明写作的目的、意义、有关概念的定义,综述的范围,描述课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有关主题争论的焦点和发展趋势等。

2、正文

文献综述的重点。通过理论发展阶段性成果、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成熟可靠新近的权威可信等,比较不同学者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及其理论依据,阐明问题的来龙去脉和作者自己的见解。

3、总结与展望

对正文各种观点进行综合评价,高度概括主题内容,提出自己的观点意见主张展望发展前景。简明扼要地指出目前研究中尚需解决的问题及研究成果的意义和价值,在写作中应注意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阶段性结论。

4、参考文献

一般参考文献的多少可体现作者阅读文献的广度和深度。一般不低于20条,以最近3-5年内的最新文献为主。

法学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二、论文摘要

生物科技的飞速发展,促使生物样本更好地发挥基因、疾病监测,遗传信息溯源分析等作用。通过不同生物样本主体信息的分析为研发针对性药物,个体化用药提供参考依据。生物技术、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也使得大规模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更加便捷,存储相关生物样本信息及将生物样本进行国家化交流、分析提供了良好的平台,获取生物样本所携带的生物遗传信息也变得更加轻易。英美法国家有对生物样本的法律属性、权利归属等重点法律问题的争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有采集犯罪嫌疑人样本并利用样本追踪的规定,但民事立法中关于“生物样本”规范的内容不多。生物样本涉及的样本(数据)所有权、知情同意、隐私等民法问题影响着样本的使用及可持续发展,对生物样本属性明晰及民法的规制迫在眉睫,本文对我国生物样本的法律属性、权利归属、法益保护等民法问题进行了回答。

除绪论作背景介绍外,本文将生物样本权利的民法保护问题从两个维度展开,一是横向上将生物样本分为样本载体及其承载的生物信息;二是纵向上对生物样本的合理使用主体限定在两类主体,一类是公益性组织,医学研究机构医疗机构及政府卫生部门等;另一类是指为医学研究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商业性机构,如专门的生物技术企业。在此基础上,分析涉及生物样本使用时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以确定需要生物样本权利民法保护的对象、明确合理使用主体应当履行的义务及保护中存在的不足,并针对这些不足提出相关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概况如下:

一、横向维度下探讨了生物样本的法律属性,在掌握生物样本“物”“器官”“中间体”等概念由来及背后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尝试将载体层面的生物样本界定为“特殊物”,可视为“特殊动产”。样本提供者享有对载体层面的所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将其交付给相关研究部门进行科学研究。当将生物样本提供给相关研究部门后,所有权人即放弃对载体层面的所有权,与之对应的民法保护应当从物权损害救济出发。而生物样本承载的生物信息极其重要且特殊,通过对生物信息中的生物遗传信息的研究可以获悉个人、族群、种族等的信息,其具有客观性。对信息层面的样本保护则设计知情同意,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保护等方法。

二、基于生物样本的特殊性,不宜将其视为“一般流通物”,故纵向维度上限定生物样本的使用主体。目前因为缺乏法律的详细规定,生物样本无论在临床还是非临床的获取、使用上均存在着问题,如捐赠者隐私泄露、二次使用同意问题;机构非法获取、泄露样本所有者信息等问题突出,针对这些问题,从民法合理使用方面入手,提出一定的解决对策。

本文希望通过结合生物样本的伦理、医疗、法律及相关特性,突破单一的学科理论概况及保护视角,分析生物样本权属、保护相关理论,探求清晰的民法界定及多元的法律保护,以期为生物样本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规范。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因生物样本和遗传资源、基因序列多涉及医学这一专业领域,所以相关文献多立足于医学及伦理学,部分法学学者关注到生物样本库中形成、使用、保管方面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而在法学界,生物样本与生物标本、人源性生物样本、生物检体指向一致,均是指既含样本实体又含个人信息的物。部分论文以“生物标本”为题,与笔者本文撰写的“生物样本”表达意思是一致的,故笔者一同作了比较。

1.国内研究综述

学者刘瑞爽认为只有先厘清生物样本的属性才能制定良好的法律与伦理基础,这也是笔者所赞成的5。他分别从载体/环境暴露信息/遗传信息三个层次分析生物样本的法律属性,他认为,在遗传信息上存在多个权利主体共享的权利,既包括人格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利,这些权利是可以以民法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研究思路来区分所有权与局部重叠部分的共有权。其中重要的部分是他提到样本载体层面能够较为清楚地界定权利的归属,而遗传信息层面因为可能涉及个人、家族及种族层面的整体生命情况,探索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方式来研究生物样本在遗传信息层面的归属。

余光辉认为传统大陆法系中的民法理论二分法过于简单,已无法适应现代生物科技的发展6。当身体的基因独立于身体的外部时,将根据受试者的意图来判断法律属性。如果不是由于受试者的自由意志,为了避免恶意或反道德地使用人类基因,它仍然属于样本提供者权利,并由样本者自由控制。若基于自由意志且其脱离不违背公序良德、禁止性规定,则此时人体基因法律属性应为财产权客体。他认为,因主体意志的作用不同,导致人体基因具有不同法律属性。

单芳在论文中将生物样本所有权较为笼统的划分为私人及公共、政府参与管理两个部分,但她也承认要界定生物样本的所有权并不容易。因为在有些情况下,研究参与者提供的初始信息、组织及生物样本库研究所新创建的信息的归属不能一概而论,双方存在独占一部分所有权的情况。对于样本的隐私保护,她认为需要参与者与研究者共同合作、共同保护,具体从物理、信息、决策及所有权隐私入手,并一一提出相关的法律保护对策7。

张新庆、樊春良在论文中提到,生物样本所有权的主体需要从样本提供者个人、集体或国家、人类整体三个维度的利益主体出发,并且要相互协调。遗传数据及样本的归属还要考虑研发的主体,倾向于认为开发者取得所有权,如果项目研发主体有政府资助,则样本和数据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国家或受资助的研究单位8。

黄清华通过美国三个经典的案例分析大学、医院和研究机构应该采取措施确认生物样本所有权,并从中总结出对我国的启示。建议在设立知情同意书时,约定好生物样本的所有权归属9。

美国学者 Anderlik Mary R、 Rothstein Mark A 通过分析卡纳万案试图解决“受试者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控制由研究人员研发的诊断试剂的使用和定价权利”的问题。他倾向于认可“一旦样本被自愿给予第三方,源于血液和组织样本研究产生的、可能拥有的任何财产权都将‘蒸发’”的观点11。但是它反向促进了生物样本研究的个人和组织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在研究特定疾病(如 PXE、自闭症)时他们开始重视通过法律渠道约定组织样本的归属,并将其载入到详细的合同中,形成约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其中也包括其他研究人员获取样本、公布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的规则。

美国学者 Monica J Allen、 Michelle L E Powers、 K Scott Gronowski、 AnnM Gronowski 从“讨论指导人类研究的主要条约、法律和法规;知情同意的必要组成部分;审查人类标本所有权问题的法律案件;死后获得的标本的独特情况及使用人体组织供未来研究”这几个方面展开12。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2.国外研究综述

美国学者 Rina Hakimian, David Korn 在研究中提到临床组织样本被高度重视,这些样本有助于揭示人类疾病的起源。从历史上看,人体组织样本的研究相对不受联邦法规的束缚,并且没有划定标本、患者数据或研究产品的所有权。由于法规日益严格,而且从未确立明确的所有权利益,研究人员和机构收集、使用和处置标本及其相关患者数据的推定权利仍然未定,偶尔也引起争议。美国联邦法院最近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审查,结果裁定,个人不保留为研究而贡献的生物材料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无论商业利益是否累积10。文章探讨了目前进行人体组织研究的法律、法规和伦理框架。并认为,由于从组织研究中获得的医学知识的好处可能有益于所有个人和后代(而不是单一接受者),社会有理由将这些宝贵的资源用于未来的研究。从社会公益的角度衡量,倾向于认为样本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临床目的切除的组织以及捐赠给研究机构的组织,法院得出结论,患者和其他研究参与者不保留切除组织的所有权。若有证据表明有明确约定“病人将保留切除组织的所有权”的情况下,法院才可能作出相反的裁决。

四、论文结论

在对我国生物样本民法属性、权利归属等基本问题进行解答后,明确了生物样本提供者享有受民法保护的权利,样本研究者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尽谨慎、告知、保密等义务。

从我国民法典的原则性规定出发探索生物样本权利保护对策的完善。知情同意权是生物样本保护中最基本的伦理法律保护规则,研究者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将其落实到样本提取、使用、后续可能的数据共享的全过程。隐私上更注重“动态隐私”即与他人无关的私人事务或信息的保护,并且要求研究者提供更加主动的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上应当有更加细化的保护措施及内容,将权益侵犯类型、救济途径等加入有关条款中。合理使用是尊重生物样本这一“物”的“特殊性”,合理地限定样本使用主体和使用目的,从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角度来保护生物样本。

五、参考文献

1、刘瑞爽:《论生物样本的人格权局部共有及区分所有权》,《医学与哲学》2017 年第 2A期。

2、黄清华:《生物样本所有权及相关法律争议的处理与启示——以美国司法实践为例》,《医学与哲学》2017 年 2A 期。

3、单芳,桑爱民,等:《生物样本库研究的隐私保护问题及伦理反思》,《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20 年第 1 期。

4、陈晓云,樊民胜,等:《国内外广泛知情同意应用于“将来研究”的探讨》,《中国医学伦理学》2017 年第 6 期。

5、张亮:《人类基因的法律定位——基于人文主义的法学立场之分析》,《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年第 2 期。

6、何蓉:《人类基因及遗传资源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中国发明与专利》2017 年第 4 期。

7、曾令烽,刘军,等:《生物样本研究数据环境与受试者隐私保护伦理问题》,《世界科学技术——中医药现代化》2015 年第 7 期。

8、冷传莉:《人体基因法益权利化保护论纲——基于“人格物”创设的视角》,《现代法学》2014 年第 6 期。

9、杨立新,曹艳春:《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的法律属性及其支配规则》,《中国法学》2006 年第 1 期。

10、魏勇:《对“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败诉”的疑问与思考》,《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1 年第 8 期。

11、陈燕红:《困境与出路: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法律保护与适用的完善建议》,《河北法学》2014 年第 2 期。

12、李燕:《论人对其基因的民事权利》,《东岳论丛》2008 年第 7 期。

13、黄玉烨:《人类基因提供者利益分享的法律思考》,《法商研究》2002 年第 6 期。

14、刘闵:《生物样本库及其伦理问题简介》,《生命科学》2012 年 11 期。

15、黄旭,汪秀琴,等:《生物样本库的伦理监管与知情同意探讨》,《中国医学伦理》2018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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