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例文哪里有?文献综述一般包含以下四部分:摘要、引言、主体和参考文献,本文是一篇民法学论文的文献综述,以“生物识别信息民法保护制度研究”为例,为大家讲述文献综述的写作要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论文文献综述范文模板
1、前言
简要说明写作的目的、意义、有关概念的定义,综述的范围,描述课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有关主题争论的焦点和发展趋势等。
2、正文
文献综述的重点。通过理论发展阶段性成果、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成熟可靠新近的权威可信等,比较不同学者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及其理论依据,阐明问题的来龙去脉和作者自己的见解。
3、总结与展望
对正文各种观点进行综合评价,高度概括主题内容,提出自己的观点意见主张展望发展前景。简明扼要地指出目前研究中尚需解决的问题及研究成果的意义和价值,在写作中应注意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阶段性结论。
4、参考文献
一般参考文献的多少可体现作者阅读文献的广度和深度。一般不低于20条,以最近3-5年内的最新文献为主。
二、论文摘要
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技术出现后得以被利用的一种特殊的个人信息,随着生物识别技术的发展,不论在公权力机关开展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中,抑或是社会组织、个人在对经济效率的追求时,生物识别信息的重要地位都已经不言而喻。然而蓬勃的生物识别信息应用热潮也带来了种种法律问题,生物识别技术的广泛应用背后隐藏的是生物识别信息的泄露、滥用和破坏等风险。由于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系统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并未建立,生物识别信息被侵害的后果难以通过一般的个人信息保护途径进行救济,各种现实场景中的保护困境亟待专门保护制度的援手。
在本文中,笔者通过文献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循着生物识别信息基本理论,现实问题分析到制度解决方式的研究思路,首先在绪论中对生物识别信息的研究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创新点进行阐述,明晰了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和重要价值;然后,对生物识别信息的现有的理论空白进行了深入分析,确定了生物识别信息的概念、特征和法律属性,为现实问题的解决奠定了良好基础;再次,在把握了概念和性质的基础上梳理了生物识别信息的立法及司法保护现状,总结了其面临的现实风险及内在原因;最后,在民法视域下对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制度的建构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回应了生物识别信息应用中面对的种种问题质疑,为生物识别科技的有序前行探求民法理论上的支持。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1.2.1 国内文献综述
生物识别信息的专门研究目前在我国学术界还是较新的论题,基于民法视域下的分析研究更是不多,目前可以查询到关联生物识别信息的研究基本还局限于“个人信息”“敏感信息”“生物识别技术”这几个关键词之下,生物识别信息的单独探讨尚未成气候。 从个人信息的角度来看,我国对个人信息层面的保护研究虽起步较晚,同样也有一些较为重要的学术研究成果。
首先,在对信息权利的认识上,梅夏英教授认为私法意义上的权益归类具有局限性,权益说无法成立①,而程啸等学者则撰文论证个人信息是个人享有的新兴人格权益,绝非公法上的权利②,持同样观点的王利明教授则更为关注个人信息的事前保护的空白,强调应当更加重视个人信息的事前保护,在性质上与侧重于事后补救的隐私权进行区别,同时综合运用财产性的补救措施来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③。目前学界的主流声音是赞成进行个人信息的专门立法,并对立法的相关问题关注热烈。一些学者撰文提出,专门立法是解决目前面临的个人信息保护种种问题的最佳方案,立法机关应当结合时代背景和我国国情及时立法,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回应社会期待④。而对于立法的具体规定上,学者关注的保护角度并不完全一致,提出的观点也各有亮点。王利明教授支持将个人信息权利划归到人格权利中进行保护规制,强调对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边界问题进行关注⑤。齐爱民教授不仅主张对个人信息采取人格权的保护模式,并将决定权、保密权、更正权、封锁权、删除权、报酬请求权等信息权利内涵和外延进行梳理⑥。刘德良教授的研究更注重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认为应当进行财产确权,应当按照其反映出的真实价值来予以界定,并建议引入类似版权的分类收费标准,由行业监管机构推动保护方案实施⑦。邢会强教授认为,需要对个人信息的财产权益进行关注,在实际保护中还区别个人信息的类型,从而适用不同收集和交易的规则,从而为个人信息的交易提供良好法律支持⑧。
而细分到生物识别信息层面的针对性研究,随着近年来网络社会的发达和人工智能的发展开始出现,对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学术研究前期多是关联在对生物识别技术的讨论之中。2011 年,刘忆成在电子身份认证问题下关联“生物辨识技术”一词,并讨论该技术应用与相关风险,主要是在维护公共安全领域中辨别个人身份的体现①。涉及“指纹”“人脸”等零星讨论也有出现,但私法领域关注不足,多是基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理层面。2016 年出台的《网络安全法》在法律层面确认生物识别信息的信息属性,但是有关法条也仅是定义性条款,并未对其保护模式进行区分。然而生物识别信息不仅有采取生物特征这一显著特征,生物识别技术在采集样本、储存模板以及身份验证过程中的应用难度、操作风险也还存在着不同②。因此,建立个人信息分层保护理论,将生物识别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进行分类保护也成为国内研究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研究的重要分支,目前比较主流的观点是将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信息”。通过敏感信息与一般信息作区分,对此类信息执行更为严格的知情同意标准③。由于这一研究涉及到生物识别信息作为个人敏感信息的属性问题,一些学者也对生物识别信息的隐私权问题进行了关注④。有学者对生物识别信息作为个人新型身份信息性质、特征进行研究,分析了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的重大意义⑤,并通过对世界范围内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的基本模式及其法律框架与内容的研究以及我国生物识别信息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的探析,对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的中国选择提出建议⑥。有学者则结合我国《民法典》与世界范围生物识别信息民事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提出民事法律保护制度优化的方向。随着 2019 年“人脸识别第一案” ⑦的出现,公民大众对人脸这一信息属性的关注更多,隐私权意识的觉醒是一种必然。有学者从人脸识别的权益归属与民法保护路径的角度进行讨论⑧,有学者则关注生物识别信息的一体化规制及刑法保护途径的发现⑨。与研究的深入一同发展的是立法层面对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重视,2020年杭州发布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将限制手机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信息的使用等内容加入其中,这是第一部明确涉及人脸识别禁止性条款的地方性法规。同年,天津市通过的《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也明文规定,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及除公共服务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人脸、指纹、声音等生物识别信息①。而在已公示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也可以看到,针对“敏感个人信息”,要求予以更为严格的限制,并且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②,可以被认为是在生物识别信息保护制度建立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
1.2.2 国外文献综述
国外对个人信息的研究开展较早,成果颇丰,但具体到生物识别信息这一问题上,研究成果整体来看也不算充足,存在一定的局限。目前来看,各国的理论研究多是原则、权利归属等角度出发进行展开,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亮点,还是对我国相关的制度构建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在美国,在个人信息的隐私权的研究是主流倾向之一。1974 年美国颁布了《隐私法》,1977 年的 Whalen v. Roe 案使隐私权发展到信息隐私权③,明确了信息权的隐私性。近年来,美国对于生物识别信息的研究也多遵循了这个路径,以隐私权理论为基础剖析生物特征的隐私性。从立法上看,以专项立法模式为主的美国从概念和相关术语的定义到具体的制度介绍和民事法律救济,对生物识别信息进行了详尽的规定,采用的联邦立法、各州立法以及行业规范三层规范结构更为灵活。目前联邦的《数据保护法》,伊利诺伊州《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案》(BIPA),佛罗里达州的《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案》,华盛顿州的《生物识别信息法》等规定基本是基于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性和高敏感性对生物识别信息予以保护。加利佛尼亚州 2018 年颁布的《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更是进一步探索了适合美国互联网产业自身的可行路径。根据 Eric Goldman 的分析,CCPA 标志着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扩大,在建立统一标准的基础上设立更为严格的处罚,强调信息主体对不同类别信息的控制权,也将生物识别信息包含在内①。 欧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则代表了另一种立法模式选择。欧洲的数据立法一直坚持着综合立法模式②,自上世纪 70 年代以来,欧盟陆续通过了《私人行业中的电子资料库与个人隐私保护》《公共领域中的电子资料库与个人隐私保护》《有关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的个人保护协定》《数据保护指令》《隐私和电子通讯指令》等多部规范性文件③,而 2012 年通过的 GDPR 可谓是欧盟信息立法保护经历了长期发展过程后的高水平成果。这部条例的立法严格而全面,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从收集原则、主体范围、处理要求,监管责任等都进行了覆盖,从而使得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在个人信息的局域中也能成为体系。以此为节点,对生物数据的关注也持续增加,同时陆续有新的规定出台完善④。印度、巴西等国也选择了类似的立法方向。
另外,一些发展中国家对生物识别技术的应用颇为亮眼,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亚洲国家为印度,印度自建立的国家级的个人生物识别数据库,将公众个人的社会福利、对公众的社会服务与生物识别身份号码捆绑在一起。这种国家级别的、全面的对生物识别信息的采集、使用、保护方式,也带来了很多风险质疑,如国家级大型生物识别数据库的安全风险问题,大型数据库泄露可能导致的生物识别系统崩溃问题以及身份欺诈问题,生物识别身份注册对隐私法的要求,国家安全利益与个人隐私利益的关系问题等。这些问题也引起了国际上面的关注。
四、论文结论
科技带来的社会整体变革与个体权益之间的冲突是现代进程常见且必然面对的一类议题,生物识别技术的发展下对生物识别信息的应用情形也不例外地出现了这样的问题。生物识别信息作为生物识别技术的伴生产物,其信息价值和技术价值随着技术的广泛应用也逐渐进入人们视野,在许多领域体现出巨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助益。
与此同时,其高速发展的进程也面临着信息滥用、信息泄露等风险的反噬。生物识别信息虽然是个人信息的重要分支,但存在着不同于一般个人信息的特征与应用价值,因此其保护的问题与解决也会与一般个人信息有所区别。也正是当前生物识别信息保护中存在的不足促使笔者再审视我国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并就此对生物识别信息的制度保护可行性与目前民法保护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探讨。 本文将私法保护作为这一问题的切入视角,以概念理解——现实分析——制度建议为行文思路,期待将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问题通过对民法保护制度的完善加以解决。首先,笔者在充分翻阅国内外文献、研究不同国家理论体系及立法现状的基础之上对生物识别信息的一些基础概念和理论争议做出了界定。然后,笔者全面梳理了我国现有的生物识别信息立法及司法保护情况,总结了目前存在的保护制度疏漏,立足于国内现状对保护面临的种种现实问题的原因的进行了多角度剖析。最后,笔者提出了对生物识别信息保护民法制度完善的一些建议。一方面是强调基础民事立法的补充,对整体立法思路、保护模式、保护原则、权利内容、权利保障等多方面给出了个人建议,以待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生物识别信息保护制度体系,从而也助力于个人信息保护分级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则是强调现实民法保障的升级,要求同时建立配套的保护救济机制,以保证法律文本在实践中能够起落到实处,通过建构起良好的生物识别信息保护制度来回应目前社会对解决掣肘生物识别信息与生物识别行业发展的问题的现实期待。
在生物识别行业发展如火如荼的今天,探析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制度构建与完善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为生物识别信息建立良好的民法保护制度既能够为科技发展和创新社会保驾护航,也是建立法治国家、形成法治社会的必经之路。本文结合我国国情给出了一些生物识别信息的民法保护制度完善的建议,但现实问题的原因是复杂的,其解决也同样呼吁着对生物识别信息理论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司法实践中的进一步落实保护。因笔者能力所限,本文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探究仅选择民法制度这一角度,对一些有关基础法理的争议问题,刑法、行政法的联动保护等方面未进行进一步深入讨论,文章研究尚存在待完善的地方,笔者欢迎大家积极提出指正意见。
五、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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