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例文哪里有?文献综述一般包含以下四部分:摘要、引言、主体和参考文献,本文是一篇民法学论文的文献综述,以“民用无人机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研究”为例,为大家讲述文献综述的写作要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论文文献综述范文模板
1、前言
简要说明写作的目的、意义、有关概念的定义,综述的范围,描述课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有关主题争论的焦点和发展趋势等。
2、正文
文献综述的重点。通过理论发展阶段性成果、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成熟可靠新近的权威可信等,比较不同学者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及其理论依据,阐明问题的来龙去脉和作者自己的见解。
3、总结与展望
对正文各种观点进行综合评价,高度概括主题内容,提出自己的观点意见主张展望发展前景。简明扼要地指出目前研究中尚需解决的问题及研究成果的意义和价值,在写作中应注意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阶段性结论。
4、参考文献
一般参考文献的多少可体现作者阅读文献的广度和深度。一般不低于20条,以最近3-5年内的最新文献为主。
二、论文摘要
在第五代通讯技术与人工智能的大潮下,民用无人机行业发展势头迅猛。无人机产业的蒸蒸日上无疑会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同时,民用无人机的使用也会使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丰富多彩。然而,在民用无人机给我们带来各方面利好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民用无人机给公民隐私权带来的威胁。虽然相较于旧法,我国《民法典》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进步有目共睹,但是基于以民用无人机为工具的隐私权侵权行为所具有的特殊性,现行《民法典》对隐私权的规制适用到民用无人机下隐私权的保护时,仍然具有立法的空白。
本文通过分析民用无人机下的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分析了民用无人机下隐私权民法保护目前出现的未明确公共场所的隐私权不利于民用无人机下隐私权保护、民用无人机下隐私权的侵权责任主体难以确定、侵权主体的过错难以判定、民用无人机下隐私权侵权的归责原则难以适用以及未明确民用无人机隐私侵权免责事由这五个方面的问题,并通过借鉴欧美国家的立法与司法经验,提出了笔者对民用无人机下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建议。
本文通过分析民用无人机下的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分析了民用无人机下隐私权民法保护目前出现的未明确公共场所的隐私权不利于民用无人机下隐私权保护、民用无人机下隐私权的侵权责任主体难以确定、侵权主体的过错难以判定、民用无人机下隐私权侵权的归责原则难以适用以及未明确民用无人机隐私侵权免责事由这五个方面的问题,并通过借鉴欧美国家的立法与司法经验,提出了笔者对民用无人机下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建议。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由于民用无人机行业最早在英美等发达国家产生与发展,这些国家也最先面临无人机给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带来的威胁,因此,西方国家的学者最先提出无人机下隐私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美国肯塔基大学法学院本·詹金斯(Ben Jenkins)博士1曾阐述无人机的发展背景、性质、用途、技术以及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中与此有关的案例,解释了无人机对隐私权构成独特威胁的原因和目前仅依靠宪法第四修正案进行预防和救济保护的不足之处,认为适当的预防措施和持续监督才能有效确保无人机运行中的隐私安全。哥伦比亚理工大学的蒂莫西·T·高桥教授在 2012 年发表的《无人机与隐私》一文中,对民用无人机与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中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技术变革将最终导致人们对隐私等观念上的转变,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覆盖范围也急需做出改变2。以色列学者李·沃尔夫尔斯基(Uri Volovelsky)3认为即使民用无人机的广泛使用给隐私权保护带来了挑战,但却不能全面禁止民用无人机的使用,应当合理、有效地进行引导和监督,同时建议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从国家层面普及民用无人机相关法律知识,规范民用无人机的使用行为。
在无人机下的隐私权这一论题开始引起关注后,国外一众学者纷纷开始研究无人机机下隐私权的保护路径。前芝加哥肯特法学院院长亨利·H·佩里特在2011 年发表的文章《无人机》中提出,保护隐私权免受民用无人机的侵犯,最重要的是从监控民用无人机的飞行数据而不是从民用无人机的数据采集入手。约瑟夫·J·瓦凯克教授介绍了美国无人机被执法机关用于空中监视的现状,无人机广泛使用引发的隐私争议以及与现行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冲突等问题。法国格雷戈里·沃斯(W. Gregory Voss)教授4对美国和欧盟的民用无人机相关立法进行对比,在结合两地区民用无人机实际监管的不同措施和情况下,从安全和正义两个关键点出发,探讨了民用无人机在实际应用中对普通公民隐私权的影响。综上所述,研究无人机下隐私权侵权的国外大部分学者主要还是将着重点放在对公权力普通公民的威胁上,而对普通公民操纵民用无人机进行隐私权侵权行为的情形的相关研究甚少。
(二)国内研究现状
随着国内无人机市场的发展繁荣,国内的一部分学者也开始关注与无人机相关的法律问题,并建议从加强无人机监管的角度规制相关的法律风险。栾爽1教授撰文阐述对无人机进行规制,首先应该解决规制主体、规制原则、 规制内容、规制体系等基本问题,并对以上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高国柱2等学者认为我国已经初步建立民用无人机监管制度,但是在行业标准规范方面仍有众多不足之处,并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了建议。学者左荣昌3基于对美国、欧盟、英国和日本的比较法分析,结合国内无人机监管的现状,主张学习国外积极差异,加强对“无人机” 的国内监管。学者张圣华4同样基于对域外国家无人机行业市场与监管现状与国内方对比,从管理职责的明确、标准许可的制定、资格认证的完善、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严格空域管制等几个方面出发提出了建议。
在对无人机监管方面做了丰富的研究后,许多学者开始意识到仅从该方面出发无法全方面规制民用无人机的法律风险,民用无人机下的隐私权问题开始引起部分学者的注意。高峰、牟昱城5等学者提出民用无人机下的隐私权侵权行为具有发易发、难以防范与控制等特点,分析研究了无人机致害责任概念及责任构成,无人机致害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无人机致害责任的免责事由。学者黄毓慧6基于对美国相关司法经验的研究,主张在保护民用无人机下的隐私权时,应该适当权衡无人机产业的发展与公民的隐私权利益之间的关系。张凌寒、杜婧7等学者认为在保护民用无人机下的隐私权时,民法典隐私权救济路径与行政监管路径应同时发挥作用。一方面,应将隐私空间从物理空间发展至“以人为中心”。另一方面,应加强对无人机收集数据飞行的行政监管,并通过空管系统建立飞行的备案、识别制度,并为被侵权人提供无人机相关信息。综上所述,我国目前有关民用无人机的法律问题研究呈上升趋势,有关民用无人机侵犯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也引起了部分学者的注意,然而相关民法保护研究仍十分有限。以解决高速发展的民用无人机行业与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范缺位现状之间的矛盾为目的,本文将从民用无人机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出发,致力于完善我国民用无人机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为规制民用无人机的法律风险保作努力。
四、论文结论
民用无人机行业的繁荣给我们的生产生活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的隐私权带来了威胁。然而基于民用无人机下的隐私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仅依靠现有的民事法律无法妥当解决民用无人机下的隐私权侵权纠纷,在民用无人机行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填补我国的立法空白势在必行。因此民用无人机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研究,既有其理论价值也具有现实意义。通过研究分析,本文得出以下结论:完善民用无人机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首先要厘清民用无人机下的隐私权的界限。民用无人机下的隐私权侵权行为不仅会发生在私人场所,也具有发生在公共场所的可能性。因此解决公共场所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是民用无人机下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第一步,因为只有在确定公民的信息是被法律所承认的隐私的前提下,我们才能谈及公民的隐私权保护的问题。
其次再根据民用无人机下隐私权的侵权行为的特点来解决侵权主体的认定、侵权主体的主观过错的判断、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明确以及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判断问题。通过研究我国民用无人机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现状可以发现,隐私权的民法规制已经得到了立法者的重视,然而民用无人机下的隐私权保护还没有得到立法者的特别关注,在现有的《民法典》的基础上怎样用司法解释来解决民用无人机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问题是后续研究的重点。同时,本文也存在以下不足之处:第一,对域国家的立法与司法现状研究不够深入。笔者在 Hein on line 这一平台以“unmanned aerial vehicle”、“ privacyright’s protection”等关键词查找下载了相关文献并完成翻译工作后,发现所收集的大多数文献并不能运用于本文之中。譬如笔者在下载并完成《Miley Cyrus andthe Attack of the Drones:The Right of Publicity and Tabloid Use of UnmannedAircraft Systems》一文的翻译工作以后,发现该文的核心观点是主张以公开权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益,公开权虽然与隐私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与隐私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虽然笔者通过本文了解到了美国的公开权,但是本文研究的是隐私权的保护,而不能使该文的观点为本文的研究提供参考价值。受限于笔者的外文文献检索能力以及外语水平,本文在第三章关于民用无人机下的隐私权域外保护经验的研究不够充足。第二,基于笔者学术理论水平粗浅,本文所提出的民用无人机下的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建议稍显稚嫩。笔者将持续关注民用无人机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问题,在提升自己的域外文献检索能力、英语阅读能力以及理论知识水平的同时继续思索相关建议,致力于为民用无人机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研究做出自己微薄的贡献。
五、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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