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范文例文哪里有?文献综述一般包含以下四部分:摘要、引言、主体和参考文献,本文是一篇民法学论文的文献综述,以“论性自主权的民法保护”为例,为大家讲述文献综述的写作要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论文文献综述范文模板
1、前言
简要说明写作的目的、意义、有关概念的定义,综述的范围,描述课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有关主题争论的焦点和发展趋势等。
2、正文
文献综述的重点。通过理论发展阶段性成果、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成熟可靠新近的权威可信等,比较不同学者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及其理论依据,阐明问题的来龙去脉和作者自己的见解。
3、总结与展望
对正文各种观点进行综合评价,高度概括主题内容,提出自己的观点意见主张展望发展前景。简明扼要地指出目前研究中尚需解决的问题及研究成果的意义和价值,在写作中应注意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阶段性结论。
4、参考文献
一般参考文献的多少可体现作者阅读文献的广度和深度。一般不低于20条,以最近3-5年内的最新文献为主。
二、论文摘要
当前我国性侵案件频发,受害人以性自主权遭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时,由于其并非一项法定权利,法院在裁判时存在不予保护或借助其他人格权进行间接保护的分歧。性自主权是以性决定权和性保持权为核心内涵,以性利益为权利客体的一项精神性人格权利,其与高度抽象概括的一般人格权和物质属性鲜明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具有本质区别,因此间接保护模式无法实现对受害人的充分救济。侵害性自主权的行为必然产生精神损害,但当其构成犯罪时受害人却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基于维护人格尊严的法律理念和伦理价值的要求,有必要将作为新兴权利的性自主权确立为一项具体人格权进行直接保护。性自主权的独立成权可采取渐进式的入法路径,权利内容和行使限制可在人格权编进行规定。过错责任原则在侵害性自主权的一般案件中予以适用,若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则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认定侵权责任时,侵害性自主权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均应得到赔偿;行为人只对满足相当因果关系的损害事实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年满 14 周岁且具有性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出的性承诺才可以阻却行为违法性,使行为人免于承担法律责任;行为人主观必须为故意,对性自主权负有保障义务的有关单位存在重大过失时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性自主权进行全面的民法保护,不能忽视未成年人和婚姻关系中的性自主权保护问题。未成年人性自主权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三方面:其一,未成年人性承诺的成立受到年龄、监护人和负有监护职责机构的限制;其二,未成年人只有年满 14 周岁才能取得性行为能力;其三,未成年人性防卫能力薄弱,性自主权容易受到侵害。针对前两方面,可以将性侵未成年人作为自然人行使性自主权的禁止性规定;针对第三方面,可以直接认定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权会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增加确定赔偿金额的参考因素、设立专项救助基金,以实现对未成年人性自主权的特殊保护。婚姻关系中的性自主权受到夫妻间互负同居义务的限制,权利义务主体仅限于夫妻双方,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具备行为人故意的要件。建议引入非常财产制,将侵害夫妻一方性自主权的行为作为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使被侵权一方能够获得损害赔偿。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国内学者对性自主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性自主权的基本内涵。性自主权在我国并非一项法定的人格权利,多数学者对性自主权的研究主要围绕在基本内涵的确定方面。如王凤民在《性自主权的法理思考与现实考量》一文中,从性自主权的权利内核特点出发对其进行界定[1]。刘正祥则从主体、客体、内容特征三方面入手,对性自主权的基本内涵进行分析[2]。
第二,针对性自主权是否有必要独立成权这一问题,学界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持支持观点的学者,一部分从性自主权与其他人格权利的区别出发,论证其独立成权的必要性,如以杨立新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性是性自主权的特定内容,无法为其他人格利益所替代,因此性自主权与其他具体人格权利有着本质区别,他建议在其他人格权一章将性自主权单独进行规定[3]。还有一些学者从法律基础价值的角度分析性自主权独立成权的必要性,如郭卫华博士认为将性自主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可以达到保护个人的身心健康、人格尊严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双重效果[4]。持反对观点的学者中,一部分认为性自主权与其他人格权益的边界存在重合,难以将其从中分离出来,因而没有将其确权的必要性[5];另一部分将“贞操权”狭隘的理解为封建传统文化中贞操观念,认为性自主权是贞操观念在现代社会的回潮,反对将其作为法定人格权利进行保护[6]。
第三,性自主权应选择何种民法保护模式。针对这一问题,有学者主张通过间接模式实现对性自主权的民法保护,如张红教授在《性侵之民事责任》一文中主张在法律没有规定性自主权的背景下,应通过一般人格权对其进行保护[1]。还有学者则认为应增设法律条文,直接将性自主权确立为具体人格权进行民法保护,如齐云教授在《<人格权编>应增设性自主权》一文中主张性自主权的最佳保护模式是在人格权编中增设该权利,对其进行直接保护,她认为现有的其他保护方式在本质上是一种解释论,容易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结果[2]。
第四,特定权利主体的性自主权民法保护问题。一些学者不再局限于对性自主权的基础理论问题进行研究,而是将特殊群体的性自主权保护问题作为研究对象进行深入研究。如蒋丽虹立足于我国未成年人性自主权被侵害的严峻现实,对未成年人性自主权需要民法特殊保护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相应的保护建议[3];孙若军教授则着眼于婚姻关系中性自主权的特殊性,提出了当夫妻享有的性自主权与同居权发生冲突时,解决该问题应遵循的原则[4]。
综上所述,国外对性自主权的民法保护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有所体现,美国学者对给予性自主权法律保护持积极态度。其中,德国借助一般人格权对性自主权进行间接保护的模式以及日本法院为受害人提供多重损害赔偿的做法,对我国未来将性自主权确立为一项具体人格权进行民法保护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四、论文结论
侵害性自主权的案件屡屡见诸报端,引发了学界对性自主权民法保护问题的关注,但目前的理论研究成果较为分散。法院在受理性自主权纠纷案件时,对性自主权是否应予以保护存在分歧,产生了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性自主权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是间接保护模式无法实现对受害人的充分救济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得不到应有的支持。本文提出性自主权民法保护的应然选择对其进行直接保护,并从人格尊严、人格权理论的发展趋势、新兴权利的证成和伦理价值的要求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证。人格权请求权的预防功能和侵权请求权的救济功能的不同分工,决定了当性自主权遭受侵害以后主要通过侵权责任编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归责原则的确定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侵害性自主权案件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损害范围的认定决定了受害人获得民事救济的程度,物质和精神层面的双重损害赔偿能够实现对受害人的充分救济,防止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激化。
对性自主权进行全面的民法保护,不能忽视未成年人和婚姻关系中的性自主权。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高发态势及其性自主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其应予以倾斜性保护。婚姻关系中性自主权的保护问题突出体现为夫妻间同居义务和性自主权之间的冲突,侵害配偶一方的性自主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有其成立的法理基础和物质基础,建立非常财产制可从根本上解决受害者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获得侵权损害赔偿的问题。
五、参考文献
[1]王泽鉴. 人格权法[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
[2]杨立新. 人格权法[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1
[3]王利明. 人格权法研究[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8
[4]五十岚清. 人格权法[M]. 葛敏译.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5]李景义. 人格权基本问题论纲[M]. 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4
[6]卡尔拉伦茨. 德国民法通论[M]. 谢怀栻等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3
[7]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 邵建东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3
[8]沈建峰. 一般人格权研究[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2
[9]邓喜莲. 性骚扰及其法律规制法理研究[M]. 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9
[10]张民安. 无形人格权侵权责任研究[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
[11]王泽鉴. 损害赔偿[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7
[12]杨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人格权编[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20
[13]孙若军. 身份权与人格权冲突的法律问题研究-以婚姻关系为视角[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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