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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模板范文「民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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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途: 文献综述 Literature Review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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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字数:2013
  • 论文编号:el2022010810134527965
  • 日期:2023-04-13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文献综述范文例文在哪里查看呢?文献综述一般包含以下四部分:摘要、引言、主体和参考文献本文是一篇民法学论文的文献综述,以“论数据共享中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为例,为大家讲述文献综述的写作要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论文文献综述范文模板

1、前言

简要说明写作的目的、意义、有关概念的定义,综述的范围,描述课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有关主题争论的焦点和发展趋势等。

2、正文

文献综述的重点。通过理论发展阶段性成果、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成熟可靠新近的权威可信等,比较不同学者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及其理论依据,阐明问题的来龙去脉和作者自己的见解。

3、总结与展望

对正文各种观点进行综合评价,高度概括主题内容,提出自己的观点意见主张展望发展前景。简明扼要地指出目前研究中尚需解决的问题及研究成果的意义和价值,在写作中应注意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阶段性结论。

4、参考文献

一般参考文献的多少可体现作者阅读文献的广度和深度。一般不低于20条,以最近3-5年内的最新文献为主。

法学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二、论文摘要

随着网络科学技术和大数据产业的不断更新与发展,数据共享时代已经来临。信息共享技术的发展,推动了数字经济和数据产业的发展,这也是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趋势和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其中蕴藏的巨大政治经济效益均是不可估量,而这些都是基于数据的开发、挖掘、收集、传输、整合和利用共享。但同时数据共享又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在享受它所带来的各种效益的同时,又将会面临着新时代下的个人信息问题,如个人信息泄露、个人信息侵权等问题。且面对互联网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的日益发展,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也随之不断提升。与此同时,在当前数据共享的背景下,我国已经出现了大量的个人信息侵权案件和事实,公民的个人信息外泄和遭受侵权现象十分普遍,且因此容易遭受到人格权益、财产权益方面的损失。因此,我国新颁布的《民法通则》对个人信息进行了保护,并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单列为一章,界定了自然人对个人信息应有的权益及权益内容,细化了个人信息的概念及内涵外延,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原则等。

虽然我国从民事立法上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但同时,也必须考虑到数据共享时代的特点,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利用应考虑如何兼顾。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民法典在数据共享时代保护个人信息具有重要价值。因此本文在数据共享时代的特定背景下,讨论应如何加以改进和完善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措施,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在研究数据共享时代特征的基础上,澄清个人信息的概念和分类,深入分析个人信息在数据共享时代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保护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展开介绍个人信息在数据共享背景下所具有的特征及将会面临的安全风险;其次,剖析了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现状。第一,在现行民事立法框架内,对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内容进行梳理,着重分析了《民法典》中的重要法律规定。研究个人信息民事司法保护现状,主要采用对个人信息民事案件特点的总结,抽象归纳个人信息民事司法保护在数据共享时代的现状及问题;再次,通过对以美国为代表的隐私权保护模式和以欧盟为代表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模式的介绍和思考,借鉴域外个人信息民事保护的经验与教训,为完善我国数据共享中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提供借鉴;

最后,提出了在数据共享时代下完善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对策与建议。重点论述了如何完善现行民事法律规范,特别是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共享规则的构建,以及侵权责任的完善;其次,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举证责任与诉讼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民事司法救济措施,以有效地保障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最后,提出了加强个人信息行业中的自律意识,增强企业社会间的个人信息保护责任意识等相关措施。

文献综述模板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1.2.1 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研究起步较晚,通过登录我国知网数据库查询,发现我国最早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文献发表于 1998 年,而对个人信息保护这一问题较早进行关注的学者主要有齐爱民、周汉华、刘德良等。23 年时间过去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关于如何保护个人信息的探讨越来越深入,尤其是近年来,在 2017 年《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后,2020 年,我国审议通过了《民法典》,并于 2021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这让我国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发展进入道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因此,通过对现有的相关文献进行分析,根据研究重点的不同,可以分别以 2017 年《民法总则》、2020 年《民法典》的出台作为界限,把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该研究的第一个阶段是在 2017 年之前,主要研究对象是个人信息的界定,个人信息的保护方式,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构建,以及个人信息与隐私之间的区别。通过对国外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发现,2017 年前我国学者主要是围绕着美国对个人信息的隐私权保护模式展开的,而欧洲对个人信息的人格权保护模式则主要是通过数据保护模式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概括起来,我国学者在该阶段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观点是:个人信息与隐私具有一定的重合性,即部分内容是重叠的,但个人信息的范围不限于隐 私的范围内容。而在个人信息的保护方式上,谢远扬、齐爱民、王利明等较多学者认为个人信息应当以人格权来进行私法保护,也有以财产权、隐私权来保护个人信息的声音。同时,也有学者从一些新的角度着手研究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如郭明龙学者在个人信息保护模式方面,提出了“二元利益”保护模式,其核心内容是通过侵权法的规定,归纳出个人信息侵权的构成要件和救济途径,研究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构建1;谢远扬学者主要是通过个人信息的价值,即自主价值和使用价值,来探讨在个人信息价值建构的基础上,个人信息的人格权益保护2。

2017 年至 2020 年,对个人信息民事保护的研究重点主要是对《民法总则》中个人信息保护条款的研究,以及《民法总则》颁布实施后个人信息民事案件的司法研究。学术界主要关注的是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权利确认和个人信息收集、利用行为的合法性判断等问题。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问题,杨立新教授、高富平、王叶刚、谢远扬等学者均有不同程度的研究,多数学者认为个人信息既有人格利益又有财产利益,只是不同学者对这两种利益的研究侧重不同,有的认为个人信息包含更多的人格利益,有的认为个人信息包含更多的财产利益。关于个人信息权应否确立的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主张应确立个人信息权,二是否定确立个人信息权,学者们通过对《民法总则》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条款的研究,作出了回答。对于《民法总则》,杨立新作了深入详细的解读,指出第 111 条对个人信息权的界定,王利明、王叶刚等学者认为这一规定缺乏明确的权利表述,因此不能认为个人信息权已经确立。与此同时,关于《民法典》第 111 条的规定,也有学者通过对条文的分析,展开了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行为的研究,主要是对其行为是否合法,包括行为原则等因素的判断进行了研究,也有学者以王秀哲教授为代表,对个人信息侵权进行了研究。

从 2020 年起,随着数据共享技术和数据产业的发展,以及我国《民法典》的出台,学者们对个人信息的研究重点开始转向了对《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条文规定的研究,其研究主要是基于对《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条文的解读。以程啸为代表的学者在研究《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时认为,《民法典》确立了个人信任的法律属性和民法地位,他们认为,个人信息已被认作为一种特定的人格权益,也就是个人信息权益被确立了,还有一种观点则还是坚持认为《民法典》应该确立个人信息权益,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学者们着重研究了如何在数据共享中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并探讨了如何平衡个人信息在数据中的使用和保护,这一问题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有王利明、陈兵、顾丹丹等学者。王利明教授在其文章中指出,数据共享中信息主体的权利十分重要,因此数据共享中个人信息应严格遵循告知同意原则,即个人信息在数据共享的各个阶段,都应得到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人的同意和授权;因此,个人信息在数据流通过程中,必须有严格明确的授权与共享规则,才能有效保障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促进我国数据产业健康有序发展3。陈兵、顾丹丹学者则从我国立法与司法的角度研究我国了的数据问题,通过对数据权利与数字经济的相关法律研究,进一步探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4。综合国内学者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可以看出,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在当前复杂多变的时代背景下,如何解决个人信息保护在数据共享下的问题,也成为我国民法领域的一大难题。

1.2.2 国外研究现状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国外起步较早,很多发达国家或地区都有立法规定或颁布专门法律对其进行保护。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在资本主义经济发达国家已有很长的历史,立法保护也较早,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比较完善,特别是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个人信息法律都已经较为成熟。由于有关个人信息的最初表述是隐私,美国是研究个人信息的第一批国家,而提出隐私这个词的就是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迪,追溯到 1890 年,他们发表了一篇文章《论隐私权》,开始了隐私权的研究,从那以后,许多学者开始以隐私为出发点,对个人信息进行研究。但是,从整体上看,美国学者无论是研究还是采用法律保护个人信息,都是从隐私权的角度出发,或是采取隐私权保护模式展开保护,如《隐私权法》、《家庭教育权利与隐私权法》、《电子通信隐私权法》、《录像隐私权保护法》等一系列与隐私权相关的法律,都是通过保护隐私的方式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而与此同时,美国在隐私法之外另有一种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方法,是行业自律,这种自律依赖于政府的引导,因为美国并未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保护,而是根据不同行业的规则,结合不同的专业法律加以保护。

欧盟则是采用立法模式来保护个人信息,其中尤其关键的是 2018 年正式颁布生效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不仅对个人信息作出了明确的定义,还对个人信息进行了分类细化,同时也是开始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规则进行规范,对侵犯个人信息的主体加大了追责力度。令人关切的是,德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做得特别全面和完善,因为德国制定了专门法律《德国联邦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主要将个人信息作为一种人格权利加以保护,因为德国认为保护个人信息是一项人权问题5。基于此,德国与其他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德国不仅建立了比较成熟的保护模式,拥有比较完整的保护原则体系,而且还注重对个人信息的人权保护,并将其确立为一项宪法权利。另外,德国针对大数据高速发展的背景,颁布了《联邦数据保护法》,主要是面对数据技术发展带来的信息侵权问题加剧而颁布的,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在数据信息传递、共享过程中保护个人信息。

四、论文结论

在 AI 时代来临之际,面对新经济时代发展的特点,信息挖掘也具有积极意义。毋庸置疑,大数据在信息时代的社会需求下正在迅速发展。当今世界,信息采集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种行为,它在不断地发展,为用户提供了一个紧密跟踪的大网。应当强调指出,当个人数据积累到一定程度,通过研究和探索,可以将其折射出清晰的个人图像,因此,需要保密处理的用户数据可以很容易地被他人获取,从而使个人数据安全面临各种风险。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理论研究,运用民法制度来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权益都是当务之急,因此,我国应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是一种非直接的保障措施,从本质上说,它是一种不合理的保障措施,它不能真正有效地全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尽管《民法通则》的颁布,强化了对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但该制度仍处于实践探索阶段,尚未在实践中全面实施。在此基础上,从自然人信息司法保护的现状出发,提出取证不足、举证困难、赔偿限额举证困难、缺乏科学有效的救济机制等问题。而单纯依靠《民法》的基本条款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还需要加强自然人信息权的保障制度,使自然人信息权能够体现其价值与作用,并在个人信息权的使用与保护之间取得平衡,才能突破目前的困境,实现个人信息权的有效保护。总论,立足于我国未来建立的立法保障制度,完善和优化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兼顾各方利益,全面、系统、准确地考察大数据时代各种属性和特点,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和实施。同时,要保证相关措施与法律制度高度吻合,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合理、科学、高效、互补、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从司法层面应对这一问题,加强对个人信息权的民事保护,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有效改变了目前受害人举证难的现状,规定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事实,即举证责任已完成,只需负责提供初步证据。此外,要促进相关制度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引入群体诉讼机制。为使各项法律和制度与国家现有的公益诉讼机制相一致,可在执行措施上做部分移植,并以《民事诉讼法》第 55 条为核心,通过公益诉讼来实现对这类损害公共利益纠纷的有效规制。

五、参考文献

[1]齐爱民.美德个人资料保护立法之比较——兼论我国个人资料保护立法的价值取向与基本立场[J].甘肃社会科学,2004(03):137-141.

[2]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3(06):68-75+199-200.

[3]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现代法学,2013,35(04):62-72.

[4]杨芳.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客体之辨——兼论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民法适用上之关系[J].比较法研究,2017(05):74-86.

[5]张平.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选择[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54(03):143-151.

[6]叶名怡.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J].法学研究,2018,40(04):83-102.

[7]张新宝.个人信息收集:告知同意原则适用的限制[J].比较法研究,2019(06):1-20.

[8]张新宝.《民法总则》个人信息保护条文研究[J].中外法学,2019,31(01):54-75.

[9]王利明.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J].现代法学,2019,41(01):45-57.

[10]谢琳.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使用的合法利益豁免[J].政法论坛,2019,37(01):74-84.

[11]盛小平,郭道胜.科学数据开放共享中的数据安全治理研究[J].图书情报工,2020,64(22):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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