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范文模板哪里有?文献综述一般包含以下四部分:摘要、引言、主体和参考文献,本文是一篇民法学论文的文献综述,以“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为例,为大家讲述文献综述的写作要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论文文献综述范文模板
1、前言
简要说明写作的目的、意义、有关概念的定义,综述的范围,描述课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有关主题争论的焦点和发展趋势等。
2、正文
文献综述的重点。通过理论发展阶段性成果、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成熟可靠新近的权威可信等,比较不同学者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及其理论依据,阐明问题的来龙去脉和作者自己的见解。
3、总结与展望
对正文各种观点进行综合评价,高度概括主题内容,提出自己的观点意见主张展望发展前景。简明扼要地指出目前研究中尚需解决的问题及研究成果的意义和价值,在写作中应注意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阶段性结论。
4、参考文献
一般参考文献的多少可体现作者阅读文献的广度和深度。一般不低于20条,以最近3-5年内的最新文献为主。
二、论文摘要
随着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信息产业成为经济发展的一大推动力。大数据时代下的信息技术具有具大的经济价值,各个行业能够通过信息技术,例如短信、邮箱,从而扩展业务、推销产品,个人信息被多方主体收集和处理,形成巨大的利益链条。同时,通过信息的发展,也对国家、行政机关带来便利,能够更加高效的处理业务。但是,企业在利用个人信息创造利益的同时,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滥用和侵权也不断发生,威胁到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安全。
加快对个人信息加强保护,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加强对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保护,对信息处理者的规制成为当下大数据时代重要的问题。我国目前已经出现了大量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传统民法保护个人信息受到了挑战,无法应对大数据时代下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的新挑战。根据目前存在的问题,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困境,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作出介绍,提出构想。
第一部分,引言对本人选题背景、选题意义进行介绍,表达了笔者研究该题目的目的,并对当前大数据时代下国内个人信息的民法文献进行了梳理。
第二部分,对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及个人信息的相关概念和特征进行了简要说明,区分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以便于有更好的针对性。
第三部分,分析了当前我国目前立法方面和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立法方面,我国虽然颁布了《民法典》,但是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的规定仍然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并且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合并规定在一章, 在司法实践方面,法院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案件认定不明确,信息主体举证困难,通过揭示立法和司法方面的问题,突出当前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急迫性。
第四部分,比较域外对目前对个人信息的规定,对域外的规定进行分析,借鉴吸收其适用于我国的方法,以便于更好的提出建议。
第五部分,根据我国当前的情况,立足于我国的国情,顺应大数据时代发展的趋势,从立法和司法方面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以构建一个理想的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1.2.1 国内研究现状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概念、特点都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学者基于此种现状对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展开研究。
1.个人信息的界定
当前大数据时代下,学者们对于个人信息的界定有不同的看法。王利明教授强个人信息是具有可识别性特点的信息,是个别的。①齐爱民教授认为个人信息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可处理性。②周汉华教授认为个人信息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出生日期、证件号码等,还应当包括单位人事变动、照片定位、医院诊断证明等单独或者参考其他信息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③刘德良先生认为要将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信息进行区分,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强调个人信息的私有性。④张新宝教授强调个人信息的广泛性、可识别性和个体性,⑤与周汉华教授的主张类似,程啸教授认为个人信息应当是私法上的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无关,并且也不是公法权利。⑥
2.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目前,根据《民法典》并没有对个人信息确权,法条中只规定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对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个人信息法律属性的定位,学者之间存在较大的争论。在理论学说上,个人信息权主要有六大学说:宪法人权说、隐私权说、新型公法权利说、财产权益说、独立人格权说、一般人格权说。重庆大学法学院齐爱民教授和广西民族大学知识产权院盘佳院长认为个人信息权是一种财产权。①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何渊副教授赞同独立人格权说,认为个人数据权具有双重属性,即数据财产权和数据人格权。
3.个人信息的使用
程啸教授认为当下个人信息使用的矛盾所在是,自然人对自身的个人信息进行完全的掌控才能防止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与其他主体希望通过利用个人信息获取经济利益之间的冲突,因此对于个人信息使用正确的做法是,先确认个人信息所蕴含的民事权益,这是信息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同时规定信息处理者对个人信息使用的限制,需要在合法合理的范围之内,从而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自由流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②王秀哲教授认为个人信息使用的三个原则,即知情同意原则、个人控制原则、目的限制原则已经不适用于大数据时代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且会限制信息的流通。③
四、论文结论
大数据时代,由于个人信息具有巨大的经济利益,信息处理者对个人信息的开发和利用的强度加大,信息收集随处可见,形成一张巨大的信息网,根据“可识别性”和“相关性”,通过收集到的信息,利用科技手段很容易定位到特定主体,从而造成对个人信息的巨大威胁。目前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之中,且对于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认定不够明确,对个人信息的救济机制存在一定弊端,且对于个人信息采取公法保护还是私法保护也存在争论,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迫在眉睫。我国只有建立相对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才能保证信息主体以积极的心态参与大数据时代的信息流通,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针对我国目前立法和司法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域外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借鉴,我国必须从立足于国情,从立法出发,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一个合理完善的体系之中。与此同时,在规制信息处理者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行为时,重视信息对于经济发展所起到的作用,也可以充分重视和发挥行业内部建立行业准则,通过行业内部的准则来辅助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通过行业内部规制信息处理者的行为,让个人信息有效率、有秩序的流通,发挥个人信息的最大的经济效益。
五、参考文献
[1]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3(06):68-75+199-200.
[2]齐爱民.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J].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 000(002):30-35.
[3]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定位[J].法商研究,2020,37(03):44-56.
[4]刘德良.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J]. 法学研究, 2007(03):80-91.
[5]程啸.论我国民法典中个人信息权益的性质[J].政治与法律,2020(08):2-14.
[6]王秀哲.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之重构[J].法学论坛,2018,33(06):115-125.
[7]丁晓东.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J].法学研究,2018,40(06):194-206.
[8]See William L.Prosser,Privacy,48 Cal.L.Rev.383 1960.
[9]See Valentin M.Pfisterer , The Rightto Privacy – A Fundamental Right in Search of its Identity :Uncovering the CJEU’s Flawed Concept of the Right to Privacy , 20 German Law Journal ,722(2019).
[10]吕炳斌.个人信息权作为民事权利之证成:以知识产权为参照[J].中国法学,2019(04):44-65.
[11]罗海山,陈肖楠.论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J].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25(01):38-41.
[12]丁晓强.个人数据保护中同意规则的“扬”与“抑”——卡-梅框架视域下的规则配置研究[J].法学评论,2020,38(04):130-143.
[13]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14]张娟.个人信息公法保护历程述评——以美国信息隐私权、德国信息自决权为中心[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3(01):150-159.
[15]王泽鉴.人格权法:法释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M].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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