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范文模板例文哪里有?文献综述一般包含以下四部分:摘要、引言、主体和参考文献,本文是一篇环境法学论文的文献综述,以“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为例,为大家讲述文献综述的写作要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论文文献综述范文模板
1、前言
简要说明写作的目的、意义、有关概念的定义,综述的范围,描述课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有关主题争论的焦点和发展趋势等。
2、正文
文献综述的重点。通过理论发展阶段性成果、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成熟可靠新近的权威可信等,比较不同学者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及其理论依据,阐明问题的来龙去脉和作者自己的见解。
3、总结与展望
对正文各种观点进行综合评价,高度概括主题内容,提出自己的观点意见主张展望发展前景。简明扼要地指出目前研究中尚需解决的问题及研究成果的意义和价值,在写作中应注意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阶段性结论。
4、参考文献
一般参考文献的多少可体现作者阅读文献的广度和深度。一般不低于20条,以最近3-5年内的最新文献为主。
二、论文摘要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社会科技正在不断发展。人们在享受着给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智能化,数据化科技的同时,个人信息安全也受到了威胁。虽然人们对自身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在不断加强,但是由于人们在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和转卖后找不到正确的解决途径导致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受侵害的案例不断在发生。个人信息关系着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因此采取何种途径保护民众的个人信息安全,解决数据泄漏引发的种种风险,深层次研究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问题,是民法学界理应肩负起的责任。
本文依托于民法,除了引言和结语部分外,主要是从四个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对个人信息的相关概念进行阐述。首先通过大数据和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特征等相关内容进行阐释,其次,对个人信息与隐私的界定进行了分析。最后,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揭示了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重要性。
第二部分,对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行了阐释。首先是立法方面存在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比较分散的问题,有的法律文件规定了个人信息的范围。有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当个人信息遭受到不法侵害时,当事人可以采取的救济途径。在司法上看,由于在实践中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和简便性的特征,这就导致了民众在受到信息侵权时经常出现举证困难的现象。通过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的综合分析可知,当下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确实存在很多问题,具体表现在:受害人举证困难、欠缺专门立法、个人信息侵权种类多但救济措施有限等。
第三部分,对其他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措施进行了阐述,其中,美国主要采取分散对立方式,德国采取统一立法方式,日本采取统分结合立法的方式,通过对三个国家的措施方式的对比,得出在立足于本国国情的基础之上的制度措施。此外,对通过对比得出的启示也进行了阐释。
第四部分,从民事法律和法律出台两方面对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将个人信息明确为个人信息权、增加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等应在民事法律规定层面进行改善,其次,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刻不容缓。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1.2.1 国内研究现状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被大量开发利用,而另一方面信息主体在参与和控制个人信息方面处于较为弱势地位,由此引发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便引发了学界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与讨论。
(1)个人信息权属认定对于个人信息权,法学界的很多学者大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齐爱民(2004)指出实际上个人信息权是信息主体对本人信息的一种支配权。个人信息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侵害个人信息权的不法行为法律都会给予否定评价。齐教授指出个人信息权具有两种基本属性,即人格和财产属性。个人信息权是人格权衍生出来的权利,它不依附其他人格权具有鲜明的独立性。①胡卫萍(2011)教授运用丰富的理论知识对个人信息权的含义问题进行了简化,胡教授指出所谓的个人信息权是个人信息的拥有者对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②杨立新(2018)教授表达了与胡卫萍教授近乎相同的观点。杨教授指出个人信息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信息主体的个人身份信息所享有的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不法侵害的一种具体人格权。
(2)关于个人信息权的内容
王利明(2013)教授简要阐释了自己的观点,其认为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包括以下两点:第一点是知情权。即信息主体有权知晓信息的收集情况、信息收集的使用领域等。第二点是决定权。即信息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授权他人使用或者禁止他人使用个人信息的权利。另外法律要求某些个人信息必须进行公开时,信息主体拥有的支配权和决定权也并未丧失,个人对信息仍具有控制权。④
何培育(2014)指出个人信息权利内容体系非常丰富。包括信息收集知情权、信息收集控制权和信息安全请求权等,并将其作为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与基础。⑤
高志明(2015)提出个人信息权与信息利益息息相关。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十分丰富包括:自决权、知情权、删除权、取得救济权等。自决权是基础,信息主体有权排除他人干涉,按照自己意愿对信息进行处理。删除权,当信息处理者违法使用或者超出约定的范围使用个人信息时,信息主体可以要求删除该信息。取得救济权是信息主体的重要权利。个人信息权被非法侵害的时候,可以采取合理救济途径保护自身权益,这种救济既包括私力救济同时也包括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救济权是个人信息权不可缺少的内容。
1.2.2 国外研究现状
西方国家学者普遍重视对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Daniel J.Solove & Paul M(2009)认为个人信息权是一种与人格权具有某些相同点的框架性权利。该权利作为一个价值综合体需要法律进行不同程度的保护,包括姓名、荣誉等方面的保护。③Warren &Brandies 认为,个人信息的内容包括隐私权,隐私权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不可或缺且属于核心权利。二者既具有联系同时又有区别,这意味着我们不可以单凭对隐私权保护达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保护要求我们具有主动意识,自觉采取合理救济措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④Richard Allen Posner 认为每个社会成员都拥有一定数量的个人信息,而这些信息在不同场景下都具有一定的价值,因此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自愿购买这些信息。信息主体对自身所拥有的信息享有产权,在此基础上法律保护平等、自愿的信息交易行为是无可厚非的。英国学者舍恩伯格等(2013)指出,传统的信息保护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发展要求,要更好的保护个人信息免受侵害必须强调信息使用者的责任承担,规范信息使用主体的行为。①David Lazer(2009)指出,网络信息反映了信息主体具有互相联系、纷繁复杂的特征,目前全球领域内各个国家的网络信息掌控力不仅关系到本国居民信息安全,同时对国家安全也具有重要影响。
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在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发展较快。他们在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立法方面比较完善,另外在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机制也非常具有前沿性。因此这些国家可以有效解决个人信息侵权行为。 通过对上述国外学者理论的研究发现,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并不单一,而是包含丰富的内涵,不同类型的权利都会对信息主体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民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法律,在大数据时代的今天,西方发达国家更加重视进一步完善国内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立法,以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四、论文结论
进入高速发展的大数据信息时代,技术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凸显出来,进而被信息使用者大量收集、储存、加工、公开。个人信息在大规模流通过程中,被不法分子截获进行进行黑灰交易,极易对信息主体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害。我国民法作为与民众关系最密切的基本法,调整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人身领域和财产领域。在现阶段一般使用民法、侵权责任法等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个人信息侵权问题,但无法对个人信息进行全方面保护。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但是从目前司法实践现状来看终究流于形式,没有在实践中全面落实。目前面临的问题有很多如:调查取证十分困难、信息侵权赔偿机制不完善、举证困难等。要解决上述一系列问题,保护个人信息权不仅需要依靠《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还要围绕人格权保护完善制度设计。充分发挥个人信息的价值,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新生的具体人格权,与传统的隐私权在具体内容上存在差异。一方面个人信息内容涉及的范围较广,隐私主要包括私密信息范围较窄,二者是包含与被包涵的关系。另一方面个人信息权不归属于任何具体人格权具有独立性。保护个人信息权应当从其权利内容、权利行使方式等方面着手。
同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在使用信息时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我国应当明确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加强对个人信息权具体内容的细化,使个人信息权可以成为信息主体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法律依据。虽然我国颁布实行的《民法典》存在数条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但是并未完全解决个人信息民法保护中遇到的问题,据此必须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国家在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我们必须要树立信心,顺应大数据时代发展的要求,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五、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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