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范文模板例文哪里有?文献综述一般包含以下四部分:摘要、引言、主体和参考文献,本文是一篇环境法学论文的文献综述,以“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探究”为例,为大家讲述文献综述的写作要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论文文献综述范文模板
1、前言
简要说明写作的目的、意义、有关概念的定义,综述的范围,描述课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有关主题争论的焦点和发展趋势等。
2、正文
文献综述的重点。通过理论发展阶段性成果、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成熟可靠新近的权威可信等,比较不同学者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及其理论依据,阐明问题的来龙去脉和作者自己的见解。
3、总结与展望
对正文各种观点进行综合评价,高度概括主题内容,提出自己的观点意见主张展望发展前景。简明扼要地指出目前研究中尚需解决的问题及研究成果的意义和价值,在写作中应注意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阶段性结论。
4、参考文献
一般参考文献的多少可体现作者阅读文献的广度和深度。一般不低于20条,以最近3-5年内的最新文献为主。
二、论文摘要
当前在我国的环境法学体系中,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实质上仍处于缺位的状态。现行的环境责任究其实质为涉及环境的民事、刑事、行政三大法律责任。根据环境法的法权结构理论,生态环境损害实际上是对生态性环境权之一环境权的侵害,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就是专门针对环境权受到侵害时进行的救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相较于传统三大法律责任制度而言,其独特性在于其涵盖了环境法的多元主体,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救济需要政府、企业、公众的共同参与,合作共治。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在环境法学体系中处于环境责任的位置,其具有和传统三大法律责任并列的地位。本文通过对国外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法律化的典型文本《欧盟环境责任指令》与《美国超级基金法》的评析,为我国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提供借鉴。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包括归责原则、救济范围、责任主体以及责任承担方式四个方面。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两分法,关于累积性的生态环境损害采用过错责任,关于突发性的生态环境损害采用无过错责任;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范围包括对生态环境损害与环境健康损害的救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为经营者和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承担方式为生态环境损害预防、生态环境修复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我国环境法学界对于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学者存在不同的救济路径。一方面,部分学者倾向于社会化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有学者认为我国私法应明确自然资源生态损害的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主体,完善侵权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建立社会化的生态损害赔偿机制,重视预防性责任在防范自然资源生态损害中的作用(张梓太、王岚,《我国自然资源生态损害私法救济的不足及对策》,2012);相似的观点,有学者以生态环境损害法律救济的主体识别与赔偿范围的确定为基础,提出建立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多元化的法律救济机制,包括民事诉讼机制、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环境行政法律机制以及环境责任社会化机制(柯坚,《建立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多元化法律救济机制——以康菲溢油污染事件为背景》,2012)。
另一方面,部分学者提出确立环境责任法的观点。有学者认为环境责任法是保障环境法实施的具有强制力最后“屏障”,传统的环境民事侵权责任方式、环境行政责任方式已不能对新型的环境损害进行有效救济的观点(黄锡生、史玉成,《中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架构与完善》,2014);有学者提出对环境责任的研究应突破传统法理学对法律责任的分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划分的窠臼,建构新的环境责任法律体系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势在必行(赵惊涛、李延坤,《生态文明视域下环境责任预防机制构建 ——以倾倒工业废水污染土地案为例》,2013)。
此外,还有学者提出完善环境法律或制定环境单行法的观点。有学者主张建立专门环境侵害责任制度,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吕忠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辨析》,2017 年);有学者认为环境修复责任形式的专门化、独立性和体系性尚存在较大改进空间(刘超,《环境修复审视下我国环境法律责任形式之利弊检讨》,2016);还有学者主张立法不宜将环境修复责任归入到民法这一私法当中,在具体的立法实践当中,环境修复宜规定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并在环境保护单行法当中予以细化(刘静然,《论污染者环境修复责任的实现》,2018);此外,也有学者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属于新型环境损害的救济制度,也是我国现行环境法律体系缺失的基本制度,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更加可取,是为上策(张梓太、吴惟予,《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研究》,2018);以及,有学者认为生态环境损害的具体救济路径为环境单行法逐个作出领域性的生态损害赔偿规定或适时制定专门性的《生态环境损害预防和救济法》(竺效,《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的实体公益》,2016)、(竺效:《论生态损害综合预防与救济的立法路径——以法国民法典侵权责任条款修改法案为借鉴》,2016 年)。
(二)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国外学者也对生态损害、生态修复的内涵进行了研究。许多学者都曾试图定义生态损害,研究法律如何应对生态损害问题(Elisa Morgera.Environmental Liability and Ecological Damage in European Law: The Common Core of European Private Law,2010);德国 Lahnstein 博士认为:生态损害指对自然的物质性损伤,即为对土壤、水、空气、气候和景观以及生活于其中的动植物和它们间相互作用的 损 害 ( Lahnstein C.A market-based analysis of financial insurance issues of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taking special account of Germany, Austria, Italy and Spain. 2003)。Zellmer ,s. &Gunderson ,L.对环境修复目标进行了研究,其认为环境修复目标的确定需要涉及到诸多问题,总得来说,修复生态系统必须解决两个单独的问题:一个是社会问题,即如何确定生态修复目标与发展社会共识;另一个是科学问题,即我们能得到什么(Zellmer ,s., &Gunderson ,L. Why resilience may not always be a good thing: lessons in ecosystem restoration from Glen Canyon and the Everglades,2008 )。关于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有学者对善治的概念和起源进行了探讨(Bob Jessop .Economic and Ecological crises: Green New Deals and No-growth economies. 2012);美国密执安大学萨克斯( Joseph L. Sax) 教授通过公共信托理论对环境权( Environmental Right) 进行了研究( Public Trust Doctrine),(William H. Rodgers , “Handbook on Environmental La w”, 1977)。
欧盟关于生态修复责任始于 2004 年颁布的《关于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该指令规定环境损害是对受保护物种及其自然栖息地( protected species and natural habitats) 水体( water) 以及土地( land) 造成的可测量的不良变化 ( adverse change) 或者可测量的自然资源服务损伤( impairment of a natural resource service)(Directive 2004/35/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1 April 2004 on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with regard to the prevention and remedying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Directive),2004)。
美国于 1980 年针对历史遗留污染场地等问题颁布的《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 The 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 CERCLA)是最早将生态修复作为法律责任方式确认的一部法律。它的立法目的具有双重性,一是通过该部法律实施,对那些易对人类健康、社会福利和环境带来严重威胁的危险废弃物场地(如垃圾填埋场、工业场地和采矿场地等)进行清理和修复,并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确立责任人,让责任人承担清理修复的费用(Pouliter. Cleanup and restoration: who should pay. 1998);二是通过法律中所确立的严格责任机制,使社会对于危险物质的处理和处置持谨慎和安全的态度(Gulino B J. Right of contribution under cercla: the case for federal common law.1986)。
四、论文结论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构建起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是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前提与保障。由于我国当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保险、生态环境修损害基金等一系列配套设施仍处于非常不完备的状态,因此相对于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单行法,建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同时完善该制度的配套设施应是一件更为紧迫的事情。因此,笔者认为当下应尽快在我国建构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为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法》做前期准备。关于建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我们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救济范围、责任主体以及责任承担方式是该制度的重要内容。
五、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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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吴鹏.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生态修复制度的误解与矫正[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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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508.
[6] 史玉成.环境法的法权结构理论[M].商务印书馆,2018:20—60.
[7] 李挚萍.环境修复法律制度探析[J].法学评论,2013(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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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李挚萍.环境修复法律制度探析[J].法学评论,2013(2):107.
[11] 刘超.环境修复审视下我国环境法律责任形式之利弊检讨[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16(2):2.
[12] 朱晓勤.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制度探析[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7(5):172
[13] 李挚萍.环境修复目标的法律分析[J].法学杂志,2016(3):7.
[14] 吕忠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辨析[J].法学论坛,2017(3):12.
[15] 吕忠梅:《环境损害赔偿法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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