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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模板范文「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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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1-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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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模板范文哪里有?文献综述一般包含以下四部分:摘要、引言、主体和参考文献本文是一篇护理论文的文献综述,以“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制性保护问题的研究”为例,为大家讲述文献综述的写作要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政治论文文献综述
政治论文文献综述
一、论文文献综述范文模板
1、前言
简要说明写作的目的、意义、有关概念的定义,综述的范围,描述课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有关主题争论的焦点和发展趋势等。
2、正文
文献综述的重点。通过理论发展阶段性成果、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成熟可靠新近的权威可信等,比较不同学者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及其理论依据,阐明问题的来龙去脉和作者自己的见解。
3、总结与展望
对正文各种观点进行综合评价,高度概括主题内容,提出自己的观点意见主张展望发展前景。简明扼要地指出目前研究中尚需解决的问题及研究成果的意义和价值,在写作中应注意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阶段性结论。
4、参考文献
一般参考文献的多少可体现作者阅读文献的广度和深度。一般不低于20条,以最近3-5年内的最新文献为主。
二、论文摘要
“公众人物”理论起源于美国,是倡导保护言论自由的“舶来品”。我国学界对于是否引进“公众人物”理论、“公众人物”的概念和类别以及是否应当差别保护各类“公众人物”等问题,均有了一定程度的研究,却仍存在分歧。“公众人物”理论常常在名誉侵权案件中被当事人引作抗辩事由,有些法官也曾主动提起。虽然该理论并未被纳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但“公众人物”和其“容忍义务”已被部分法官作为说理依据出现在我国法院的判决书中,并出现了盲目克减公众人物名誉权的滥用迹象,限制性保护公众人物名誉权成为了司法审判中的显著倾向。
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的技术发展与普及,各类自媒体活跃在人们的生活当中。类型丰富的自媒体使得信息传播的范围和速率不断扩大和提升。与此同时,人们在信息交互时产生纠纷的频次也不断增加,自由的言论环境使得名誉被侵害的现象常常发生,其中涉及公众人物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与日俱增。通过对案件的内容梳理和数量分析可知我国公众人物名誉权纠纷的主战场已转移至互联网平台,这其中又有与传统名誉权纠纷不同的特点。在此环境下,公众人物名誉受损现象加剧,一味地克减公众人物名誉权显然已经不合理,如何更好的规范审判实务中限制性保护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问题便成为不得回避的话题。
考察域外关于公众人物名誉权限制性保护的实践,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已通过实际恶意等原则确定了公众人物名誉侵权的判定规则,美国、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通过对公众人物进行分类,完善了各类人群的保护。结合我国国情与司法实践,首先应从法律上明晰公众人物的概念并对其进行类型化区分以针对性的保护,其次应该紧密依靠《民法典》的出台,同相关条文相结合完善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最后针对当前网络环境的现状对互联网平台及用户进行反限制,以期更好的规范审判实务中的限制性保护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问题。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或法律的实践均已对公众人物名誉权问题作出了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其成果可谓汗牛充栋。国外起步较早,学界和立法界均已经对公众人物做了较多研究,并根据自身国情实际确立了法律或者判例的规范方式。国内学者从名誉权角度出发,探讨了名誉权在人格权中的重要意义,而对其中的“公众人物”理论是否引入我国均有不同的思考,针对“公众人物”的概念、界定已经有了较为统一的共识,对名誉权与公民言论自由的协调等问题上都有了显著的建树。但仍有一些值得进步之处,首先是对于“公众人物”的分类,我国学者大多援引美国的分类方式,简单地分为政治、社会、自愿或非自愿等类型,但是缺少详细的论述与深入探讨,对于具体什么公众人物属于何种类型没有足够的研究;其次,我国近五年的审判实践案例少有人研究,而当前己经形成了限制性保护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审判倾向,并且在当下互联网发展的背景下,公众人物名誉受损的现象与相关案例不断增多,一味地限制公众人物名誉权显得不再合理,而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更好的完善对公众人物的限制性保护问题,是目前研究的缺失,特别是《民法典》已经将人格权独立成篇后的完善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分析司法实务情况,对限制性保护公众人物名誉权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规范这种审判实务中出现的问题。
四、论文结论
公众人物是活跃在人们眼前的一类人群,他们熠熠夺目,在各自领域施展自己的才能,释放独特的魅力,以此获得社会广泛的关注,并赢得了利益。本着保护公民言论自由、合理兴趣以及公共利益等要素的初衷,法院逐步形成了一种限制性保护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倾向:在面对公众人物名誉侵权纠纷时,法院往往将公众人物与普通公民区别开来,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进行限制,使公众人物承受更高程度的容忍义务以期更好地维护广大公民的利益。但是不可忽视的是,由于立法对公众人物尚无明确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公众人物的界定以及公众人物权利缩限的幅度都有着不同考量,在审判中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等司法适用不统一的问题或矛盾。立足我国当前社会发展之现状,网络自媒体等平台的普及使得每个人都可以拥有一个“发声筒”,公众人物的名誉权被侵犯的现象变得越来越多,影响也越来越广,一味地限制公众人物名誉权也似乎不太合理,因此对公众人物的限制性保护就不得不产生更规范的路径。参考域外对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问题的经验,美国采用实际恶意原则衡量当事人是否侵权,美国、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已经对公众人物有了一定范围的界定以及针对不同类型公众人物进行分类,更加合理地规范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制性保护问题。
所以针对我国审判实务中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制性保护问题,可作出以下规范的建议:首先,对“公众人物”的概念应当进行明确,并对不同类型的公众人物进一步的区分,从而可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予以明晰,以期实践中更具针对性。对像政府官员之类的政治型公众人物即可严格限制对其名誉权的保护,以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但对于娱乐明星或者社会红人这类社会型公众人物则不必严格限制,仅需适度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地予以限制性保护。其次,美国的实际恶意原则无需照搬,因为国情已决定我国拥有独特的归责原则,并且在《民法典》第1025条也已提及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部分免责等条文。所以可需要借助《民法典》之出台与名誉权相关条文相结合,特别是《民法典》第998条对于当事人“职业”的考量,在后续的司法解释或案例指导意见中对“公众人物”的概念进行明晰。最后,面对互联网环境的侵权乱象,采取针对互联网平台及用户的反限制可以更好地从外延方面规范对公众人物名誉权限制性的保护。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法律问题的解决仍需借助法官们夜以继日的实务积累与学者们的极深研几。笔者学术不精,实践经验匮乏,分析问题之路或许显得稚嫩与浅薄,但仍希望对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的相关问题研究产生小小贡献,望得到读者理解与指正。
五、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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