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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危机的不断出现,各国都把金融监管作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一种手段,但是在他们不断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却发现金融风险及其酿成的金融危机却依旧一次次地对各国经济造成重大破坏。这一问题的存在,引发了人们对加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的思考。国内外对金融监管的问题研究越来越深入,更多的学者将监管理论与其有效性结合起来考虑。
关键词:金融监管 有效性 金融风险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当金融机构不断创新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并促进了经济发展的同时,其风险也通过杠杆效应放大出来,处于转型时期的我国,在经济发展与金融监管方面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我国既面临着着力发展经济的重要历史任务,同时也面临着如何对金融业实施有效的监管的难题,因此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管成为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对金融业实施有效的监管,如何使金融监管更有效地发挥作用,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一、关于国外金融监管的研究
Sismondi(1989)主张国家干预银行的经营,主张实行严格的银行监管。这与当时经济条件环境密切相关,也可称为比较早的银行监管理论。它探讨了为什么管制失效而又发生管制的原因。作者指出:“经济管制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理解谁从管制得益,谁因管制受损,管制会采取什么形式及管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管制是源于被管制者追还私利的政治活动,是保护被管制者的利益免受市场力量的影响。
Gowani和Marquez(2007)提出建议,建立同一点金融监管机构,他们认为金融监管中的外部性使独立监管机构的解决方案产生集体无效率。
二、关于我国金融监管的研究
(一)关于加强金融监管必要性的研究
金融市场的失灵决定了金融市场必须由政府来进行必要的监管,这在理论界已默契的达成了一种共识。中国银监会(2010)指出,如果金融监管不能维护金融稳定,不能保证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转,那么金融机构的利益、金融投资者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张永成指出由于金融业属于高风险行业,金融体系存在着内在的不稳定性、脆弱性和波动性,这样使得金融监管具有客观必要性。因此针对我国在经济转轨
过程中出现的金融监管基础薄弱、监管措施不力、监管效率不高的现状,加大央行金融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措施,堵塞监管漏洞,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既是当务之急又是一项长期任务。
叶姗(2011)提出金融监管是否必要的判断是监管比不监管好。郑涛,杨俊(2013)通过运用演化博弈的方法,从金融行业内部机构与机构之间的博弈和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两个方面得出,对金融机构而言更关注的是如何获得超额收益而不是尽量避免风险。因此加强金融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关于影响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原因研究
于永宁(2012)在文章中表示目前我国“一行三会”监管协调机制面临不能实现对风险的监管全覆盖、协调机制法律效力低下、信息互通机制没有建立等方面。就其根源在于国家所有权导致的监管权不能平等和监管目标失衡,以及国家行政级别导致的监管独立性缺失和监管执行力下降。现行金融监管格局的主题虽然是一行三会,但事实上行政监管者在行政权责划分上并没有就金融、会计、财务厘清关系,一家大型国有金融集团可能面临七八个机构的监管,每个监管者都存在设租、寻租的理由。
曹凤岐(2009)指出,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中多头监管与交叉监管导致监管冲突和监管效率低下。目前我国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与保险公司实施监管的职责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承担,但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对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提出了挑战。因此明确各金融机构间的合作,可以使各监管机构充分交流监管信息、防止监管不作为。
王银枝(2003)表明我国的银行监管往往没有注重成本效益的分析,导致成本较高,有效性欠佳。包括人力成本、对监管人员的再监督成本、监管成本等。陆磊(2003)曾对金融监管腐败进行了定性定量分析认为这些中间的利益群体影响了我国的监管体系建立。
陈亚芹(2011)认为我国金融监管比较偏重合规性监管因此限制了金融创新的发展空间。一切跨部门的金融创新至少需要得到两个以上监管当局的批准,增加了金融创新的复杂性而且不利于统一金融市场的简称。重审批轻管理、重传统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等这些问题使金融监管的作用和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
(三)关于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措施的研究
安志达(2003)提出了对我国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进行功能性监管的远期目标。程丽萍(2008)率先提出在金融自由化背景下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并提出自由化下的风险。刘夏,蒲永健(2005)通过分析认为一个有效的混业监管模式更利于市场的繁荣。樊纲(2006)则是从制度上要求政府加大对金融市场监管的力度,特别是证券市场。
廖祺(2013)提出金融监管的改革应从体制、方式以及产品监管三方面推进改革。从市场准入监管到行为监管转变,从合规导向型监管向风险导向型监管转变,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注重事后监管处罚与建立市场推出机制。同时从注重产品审批转移到注重信息披露监管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相结合。
高宾(2011)认为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改善自身调控水平,在政策的出台和实施上加强沟通协调。中央银行应该和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努力,积极培育良好的微观金融市场环境,构建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叶姗(2011)得出在未来金融混业经营的背景下,建立一体化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成为我国最理想的制度选择,建立一个专司宏观审慎监管和维护金融稳定功能的高水平金融监管委员会。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有效性的提高,不仅要依赖于金融监管权奋力制衡,更要考虑程序上的管控,才能更好的监督监管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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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廖祺《探析我国金融监管的新思路》[J],企业导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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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银枝《我国银行监管有效性探讨》,[B]2003
5、陈亚芹《提升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思考》,[J],经济视角,2011
6、张永成《金融监管有效性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
7、于永宁《一行三会监管协调机制的有效性问题》,[J],山东大学学报,2012
8、于永宁《金融监管模式的博弈与选择》[J],山东大学学报,2011
9、廖凡《竞争、冲突与协调——金融混业经营监管模式的选择》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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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田贵贤《我国征券市场风险监管研究》[J]山东纺织经济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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