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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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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8070518562017288
  • 日期:2018-06-30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文献综述,文献综述是研究者在其提前阅读过某一主题的文献后,经过理解、整理、融会贯通,综合分析和评价而组成的一种不同于研究论文的文体。(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文献综述,供大家参考。
 
PartⅠ文献综述
 
1 田志 西南政法大学 【】(物权界定) 2 《物权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法学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论文文献综述
5 《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标准探究》 房绍坤 烟台大学【内容】(动产界定)
6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74—80.【】(动产界定,货币,有价证券乃为特别动产)
7 梁彗星.物权法[M].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7—27【内容】(动产界定)
8 萨维尼.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 李双元等译[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95—97 【容】(萨维尼关于动产法律适用观点,与不动产一致均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9 《瑞士联邦国际司法》104:“对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和丧失,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货物发送地国家法律、货物送达地国家法律,或者适用调整基本法律行为的法律。 第三者不得反对这种选择。”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37—39: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第三十九条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1 周后春.[J].社会科学辑刊 2010.4:118 【】当代国外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研究普遍状况。
12 吕岩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之理析[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7.1:105 【内容】
 

PartⅡ内容提示

 
1 在英美法中,有财产(property)这一概念与大陆法中的“物权,相对应.Property一词包括所有对某种物、财产利益或权利的支配权,不过有时候为了区别传统有形物及其派生出的财产权,就以Intellectual Property(通常译为知识产权)表示对智力成果的支配权.
3 物权的性质
“从而物权不若径定义为直接支配一定之物,而享受利益之排他权利。”……“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此利益分两种,原来物权以物质上利用外界之物为内容。“……”如此物权之内容,显有客体之利用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价值权)之对立。“
“为排他性之权利,物权为支配权,有排除他人干涉之排他性。”
4 物权的性质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 称为物权的“ 直接支配性”。这一命题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是说物权是一种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 称为物权的“直接支配性”; 另一方面是说物权的标的物原则上仅限于特定物、有体物、独立物。
5 以不动产反界定动产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6《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第九十七条规定: “ 不动产, 是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 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担保法》第92条:“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物。”
7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所谓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8 萨维尼物权法律适用原则:物之所在地法,无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到了19世纪, “动产从人” 的主张受到萨维尼等人的深刻批判而逐渐式微。萨维尼从其“法律关系本座说” 出发, 认为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 都应以物的所在地为本座, 从而都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自18世纪中叶以来,巴伐利亚法律明确宣布它反对这种区分,将动产与不动产二者均置于物之所在地的本地法支配之下。”
“另一方面,大多数当代学长完全拒绝这种区分,主张对动产与不动产适用同意规则(物之所在地法),赞同我已表述过的观点。”
11 国际社会主流观点 物之所在地法
在涉外物权法律适用领域, 目前国际社会居主导地位的仍然是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大多数国家对涉外物权问题坚持只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2 随着世界经济发展,动产随人的规则逐渐失去了意义。物之所在地法成为各国统一的立场。
“从实际情况来看, 19世纪, 资本主义经济和国际民商事交往已经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发展,动产的数量、种类、体积和价值都在激增, 资本的国际活动范围日益拓展, 动产不再可能总是如影随形地与其所有者在一起, 所有人的住所地与其动产的所在地经常是不一致的, 一个所有人的动产也可能分布在若干国家或者与若干国家有关。同时, 各国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考虑, 也在极力扩大内国法的适用, 对于依据所有人的属人法来处理位于内国的动产物权问题颇为抵触。因此, “动产从人” 这一古老的规则已经不能适应调整动产物权关系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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