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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集中核算对审计工作的影响极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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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10225092244970
  • 日期:2011-02-25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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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集中核算就是在一定的财政管辖范围内,由财政部门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集中核算。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不再设会计机构,只设报账员,单位的会计工作由财政部门的会计核算中心代审计学论文理,单位的财务主体资格不变,资金的使用权和资金筹措、债权债务关系仍由原单位行使和负责。这一制度的实施,对规范单位财务管理,控制各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和避免违规违纪行为等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会计集中核算是公共财政改革和会计改革中的热点问题,在实行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弊端。主要有:第一,配套法规出台不及时,缺乏相应的法规支持,甚至某些做法与现行法律相违背。第二,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会计监督职能。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反映和监督,会计监督是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内部监督、社会会计监督和国家会计监督构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撤销单位会计岗位,把单位经济、会计工作的直接执行者和知情者———单位会计人员撇到一边,违背现代《会计法》中关于“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规定。在实践上,会计核算中心远离原始凭证记载事项的发生环境和地点,缺乏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直接的、及时的全方位监督。第三,使会计责任的认定不明确。我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集中核算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单位的核算权和会计监督权,也相应地改变了会计责任主体资格。如会计财务处理出现差错,单位会计信息失真或泄密,单位领导贪污挪用单位资源,责任难以确定。
一、会计集中核算对审计的影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给审计工作的发展和深化带来了机遇。一是有利于节约审计成本。会计核算中心集中了所有一、二级单位的会计资料和信息,审计部门花费较少的审计成本即可比较全面地了解各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有利于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重点。二是有利于提高审计层次。会计核算中心因其规范化、标准化的操作,适宜采用电子计算机处理财务,进行会计核算,这不仅增强了核算的客观性、公开性,也使计算机辅助审计的开展成为可能。审计部门如果能与会计核算中心联网,则能对会计核算实现事前、事中监督,提高审计层次。但是,会计核算工作从被审计单位分离出来,因现行审计准则未能涵盖此类情况,由此产生一些新的问题,如由谁对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性作出承诺并签证,都需要进一步研究。从目前情况看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p#分页标题#e#
(一)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对真实性、合规性审计产生影响审计主要是通过对有关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的审计,从而实现其监督目的的。在实现会计集中核算后,单位的一些违反财经法纪的事项为了达到在会计核算中心顺利审核过关并报账的目的,往往会想方设法完备有关的手续,而会计核算中心审核报账后,即使这种经济事项的会计核算处理融入繁多的会计核算业务之中,为真实性、合规性审计增加了难度。此外,会计核算中心的审核,因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客观上增加了审计对其审核的信赖,容易产生认同感,从而也会影响到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真实、合规性的专业判断的准确性。这些因素的存在都会导致审计风险的加大。(二)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对审计质量管理产生影响会计集中核算对审计的影响及对策!崔婷审计现场!"!#$&’(!审计与理财为了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对被审计事项查深查透,提高审计质量,各地审计机关都实行了审计质量管理,有的地方还制定了一些制度规章,如:对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等资产必审;对银行账号、对账单和余额调节表必审;对票据、收据存根必审;对未纳入汇总报表或未报送报表的单位必审;对账表、账账、账证的平衡衔接关系必审;对往来账户必审。实践表明,这些审计质量管理办法行之有效,为切实提升审计监督的质量发挥积极作用。但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对此将产生一些影响。如对单位收入的审计,发票存根和会计记账联保存部门和地点不在同一处,勾稽核对不如以前方便,同时会计核算中心也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审计人员较易忽视或放弃,而进行这项工作恰恰是收入审计的关键点之一;再如对表外单位的审计,一个很重要的办法是通过表外单位与单位的经济活动往来以及与单位的其他紧密联系程度来进行审计,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使得有些事项分离脱节,审计变得复杂化,从而影响审计的结果。
(三)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对审计工作的效率和审计成本产生影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有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核算和有关会计资料在会计核算中心,审计监督主要是通过对会计资料的审计来进行的,但它是“死账”,仅对其进行审计是难以达到深层次的有效监督的,更多的是以“死账”为基础查“活账”,也就是对与会计账相关的一些其他经济事项的审计,这是坐在会计核算中心进行审计无法实现的,有必要仍像以前那样经历查“死账”———查“活账”———查“死账”的过程,就必须从会计核算中心———单位———会计核算中心来去反反复复,会计核算中心和单位办公不在同一地点,客观上会增加审计成本,降低审计工作效率。#p#分页标题#e#
(四)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对审计依法作出准确的处理处罚和中肯的审计评价产生影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其财务收支在会计核算中心报账,是通过该中心较为严格的审核的。这种审核可以认为既是一种会计监督,又是一种财政监督。同时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政府监督。经过了监督,单位的财务收支行为理应是合规、合法而且真实的。但是这些监督不能代表审计监督,这就为审计认定责任,明确处罚主体增加了困难。同时,有关会计集中核算的规定没有法律层次的权威规范,某些提法与《会计法》有相矛盾之处,这使得审计的处理处罚和审计对责任的界定评价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会计集中核算后审计的对策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审计人员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一要不断摸索总结,改进审计方法,调整审计重点。一方面要不断创新审计方法,要注重审前调查和日常资料的搜集,做到对被审计单位的情况了如指掌。同时,要在审查由核算中心提供的会计报表、账册、凭证等资料基础上,注重外围调查、延伸审计、追踪审计、实物清查等工作:还要注重对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进行评估和测试,找出内部管理与监督制约的薄弱环节,以确定审计的范围、重点和目标。特别要强化对采取集中核算单位的工会,协会以及下属二、三级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和有疑惑事项的延伸审计。另一方面要处理好全面审计和突出重点的相互关系,运用重点抽查法、综合分析法,对重点事项和重大资金的实地延伸调查;对异常开支和往来款项进行追踪审计,查明是否存在与有关单位串通,采取虚列支出、转移收入等手段在外单位套现、违规列支等问题。二要调整审计工作思路。在审计内容上,要变传统的纠错防弊式的账目审计为制度基础性审计和效益审计,将检查财务收支合规合法性转向真实完整效益性;在审计的方式方法上,要变传统的审阅法、详查法、核对法为抽查法、分析法;在审计的手段上,要变传统的手工操作为计算机审计、网络操作。三要规范审计操作程序。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后,各单位会计法律主体地位不变,仍是审计通知书的主送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签证,同时抄送会计核算中心。审计承诺书由被审计单位和会计核算中心共同签字承诺,在责任界定上,对会计核算和资金核算上的问题应由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对财务决策和资金使用等其他问题应由被审计单位负责,对串通违纪违规的由双方共同负责。在审计决定落实上,审计决定书在主送被代写审计学论文审计单位的同时,还要抄送会计核算中心,由会计核算中心协助执行,并将其执行结果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给审计部门,以便随时掌握落实情况,做好审计信息的统计汇总。四要在法制建设上,注重高起点、综合性和全面性。首先,搞好审计自身的法律法规的建设,当务之急应是修订现行的审计法规。其次,积极参加调研,推动有关会计集中核算法律法规出台。第三,建立完善信息渠道更广泛的举报制度,以利为审计监督提供更多、更广、更准确的信息。第四,制定条款明晰、切实可行、卓有成效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审计成果质量#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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