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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审计处理处罚效应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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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507161009366710
  • 日期:2015-07-16
  • 来源:上海论文网
1 绪论

 

就我国国家审计现状来说,我国审计机关自 1983 年恢复以来,在针对各个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的审计活动中发现了许多违法违规问题,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机构也及时进行了处理处罚,为维护国家的财经法纪、规范政府各部门的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然而,现实的问题是:多年来,审计发现的问题没有明显的减少,有些问题不能有效遏制,不同形式的违法问题日益严重,政府审计一直扮演着查错纠错的角色而没有充分发挥预防和遏制的作用,从全面履行国家审计机关工作职责的角度还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2013 年 12 月 27 日举行的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审计长刘家义强调,目前以及以后的一段时间,审计机关将向审计监督全面覆盖的目标努力,持续加大审计威慑力,这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可见,国家审计署和审计机关最高领导人对政府审计的未来发展还有更高的要求,要想要建立完善政府审计的“免疫系统”机制,真正发挥审计预防,揭示和抵御的功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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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政府审计处理处罚效应的理论分析

 

2.1 政府审计处理处罚效应的总体框架
从某种程度来说,审计工作中的处理处罚类似于审判机关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根据犯罪学理论,对于犯罪行为的惩罚可能产生两种效应,一是威慑效应,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罚,犯罪行为得到抑制;二是传染效应,惩罚犯罪后,犯罪没有得到抑制,甚至更加猖獗。政府审计机关在查出被审计单位的违规行为之后,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其性质类似于审判机关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所以,从理论上来说,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行为,对于被审计单位的后期行为也可能产生威慑效应和传染效应两种情形。被审计单位后期与审计执法相关的行为包括两类,一是违规行为发生率,也就是出现违反财经法律法规问题的频度;二是审计处理处罚执行效率,也就是是否及时完整地执行机关审计机关做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所以,总体来说,审计处理处罚效应,也就是本期审计处理处罚对被审计单位违规行为及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效率之影响,如图 1所示。

 

2.2 政府审计处理处罚的威慑效应:基于威慑理论
上述规定表明,我国审计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赋予审计机关相应的权利分别对不同的被审计单位的违规行为采取对应的处理或者处罚的措施,对情节严重的犯罪问题将犯罪线索予以移交。因此类比于审判机关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而产生的威慑作用,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同样对被审计单位存在威慑作用。当然,审计机关只有在一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威慑效应,那就是被审计单位应当敬畏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一旦不畏惧审计机关,认为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可有可无,威慑效应就不能发挥它的作用。在一般情况下,要使被审计单位敬畏审计机关,就需要使发生违规违法情况的被审计单位能够及时的受到较为严重的惩戒,审计处理处罚制度就是为了防止社会产生不好的后果才设立的。当然审计处理处罚不是一定就能发挥威慑效应的,而是被审计单位在发生机会主义行为后接受了与违规行为相对应的严厉程度匹配的处理处罚时,审计才做到了真正的惩戒,威慑效应才真正发挥作用。如果审计机关只是进行了轻微的处理,对直接负责人缺乏惩戒,只是对被审计单位实施了一定的处罚,这种情况下被审计单位很难对审计机关有敬畏之情。另外 ,从审计机关作出处理处罚的严肃性来看,如果审计机关对同类问题作出不同的处理处罚,或者作出处理处罚后不加以落实,则对被审计单位也难以有威慑作用。

 

3 政府审计处理处罚效应的数据分析......................................15
3.1 样本选择和数据收集.........................................15
3.2 变量的选择和模型的设定...........................................15
4 提高政府审计处理处罚效应的对策.............................................24
4.1 坚持依法审计,规范审计处理处罚行为.................................. 24
4.2 审计处理处罚并重,落实问题责任追究............................... 26
4.3 建立整改落实机制,提高审计处理执行力......................... 27
5 结论与不足.................................33

 

4 提高政府审计处理处罚效应的对策

 

4.1 坚持依法审计,规范审计处理处罚行为
规范审计处理处罚行为,还需要各级地方政府进一步完善地方审计法律法规,使之形成内容丰富、特色鲜明且可操作的法律体系,保证审计机关有法可依。在审计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管理规范要求不明晰、执行标准不明确的问题,造成审计判断和处理时缺乏相应的法规制度作为参考,由此也会导致审计处理处罚不当问题的产生,这就需要各级政府不断完善有关财经制度和管理规范。在审计操作层面上,规范审计处理行为还需要完善地方性审计立法,来进一步规范地方审计机关的执法行为。近年来,各地区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审计法规。例如青岛市、天津市等地先后出台了地方审计监督条例。涉及财政审计、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审计、内部审计等多种审计模式,把国家有关审计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地方化。上述这些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对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都做了很好的补充。法律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会提高法律的严肃性,同样也会促进审计机关的依法审计,促进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意识。

 

4.2 审计处理处罚并重,落实问题责任追究
由上文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本期上交财政执行率对被审计单位违规程度有直接的影响,即审计机关对于督促被审计机关上交财政的处理和处罚具有威慑效应。而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率和调账处理处罚执行率与被审计单位违规程度不存在显著相关。原因主要在于上交财政的处理处罚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利益影响较大,且其中部分包含了处罚的情形,而后三种审计处理的力度不足,不能对被审计单位形成有效的威慑作用。要进一步加大审计处理处罚并重的意识。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是政府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后对应会做出的两类处理形式,也是审计机关针对相关责任人负责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作出的具有强制性的改变或惩戒方式。但是两种处理形式在设立目的、针对法律行为、遵循程序等方面存在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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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结论与不足

 

政府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处理处罚对被审计单位的后续违规情况存在一定的威慑效应,但是还存在不足。本文的结论是应当从五个方向加强政府审计的威慑效应,包括建立完善审计法律法规体系;坚持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并重;建立落实审计整改制度;完善预算编制制度,尝试开展预算编制审计;完善审计公开制度,让公众可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而监督被审计单位改进。政府审计沿着以上五个方向的道路前进,政府审计的处理处罚效应便可以发挥积极作用,我国的财政收支环境才能良性发展。本文的不足之处是由于借鉴了犯罪学以及犯罪经济学的相关知识,可能在文字表述方面还有所欠缺,对于审计处理处罚效应的理论构建还不够严谨,本文只是从一个新的视角对审计处理处罚效应进行分析探讨。数据分析方面,由于审计年鉴更新问题数据只统计到 2010 年,之后年份的审计数据很难获得,所以分析结果的时效性不是很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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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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