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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机构转制对审计品质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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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309081707275753
  • 日期:201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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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


1.1选题背景与意义
注册会计师审计对资本市场极为重要(Baron and Myerson, 1982; Khalil,1997;Becker,1998; lossaand Legros, 2004)。由于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投资者和公司管理层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助于减轻他们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缓解委托代理问题(Healy and Palepu, 2001 ; Jensen and Meckling, 1976;Fan and Wang, 2005)。同样的作为一个专业化程度非常高的行业,注册会计师行业也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对于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质量,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行业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从而导致低的服务质量。对于这一问题,当前理论界较多从注册会计师诚信建设与事务所内部质量这两个视角展开讨论,以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和责任约束视角展开的讨论较少。1980年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重建之初,会计师事务所挂靠在政府组织或事业单位,实际是挂靠单位的附属机构,其资产归国家所有,法律责任也由国家承担。这种挂靠制度严重影响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因此,自1998年开始,会计师事务所幵始脱钩转制,从而拉开了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演变的序幕。根据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普通合伙制,一是有限责任制。2006年,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将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纳入法律体系之中。但截至2010年7月1日,我国6892家(不含分所)会计师事务所中,有限责任制事务所4428家,占了64%,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仅占36%。在2009年百强会计师事务所中,仅有3家是合伙制1。由此可见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组织形式的选择上出现较为明显的“比例失调”现象。正是由于这种一边倒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
为了加快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2010年7月21日,财政部、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2的通知,要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形式,同时鼓励中型事务所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制。截止2011年底,我国己有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这六家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2012年1月,财政部、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之一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必须是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继续保持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就必须从有限责任制转为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可以说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已经变成一个政府强制性的行为,事务所没有选择的权利。在此情况下,监管部门强制推动的事务所转制是否会伴随着审计质量的提高呢? DeFond(2002)认为,在比较成熟的市场环境中,声誉和法律诉讼是影响审计行为的主要因素。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制转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后,其法律责任增大了,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与审计质量密切相关。在给定的相对严格的执业环境和较高的法律风险下,审计师会选择较高的审计质量来降低审计失败所带来的法律责任;如果审计师预期法律风险较高,根据经济人的理性选择也会提高审计质量来降低法律风险。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重建才短短的30多年的时间,由于立法理念和规则的不完备性、恶讼文化等原因,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诉讼一般较少发生。最为重要的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主要是政府行为,是一种强制性的变迁。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立法实践看,我国基本上走的是从有限责任到现在的无限责任的道路3,在整个变化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作为执业主体在其中的作用微乎其微,这与国外由于行业发展的现实需求因而由专业执业者推动立法实践的发展,显然是不一样的。并且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继续获得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勉强的从有限责任制转换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形式上变化了,但是能否真正能够提高审计质量,我们不得而知。


第二章文献回顾


2. 1国内外现有文献回顾
与本文主题相关的文献包括两类,一类是审计师法律责任与审计质量之间关系的研宄,主要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安排是否有助于提高审计质量;一类则是关于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之间关系的研究。


2. 1.1申计师的法律责任与审计质量


(1) 国外相关文献
审计师的责任风险敞口是决定审计师努力、审计质量和财务报告可信度的关键因素之一。Dye (1993)研究了审计标准、法律责任和审计师的规模在决定审计师对审计标准和法律责任变化之后的反应和态度之间的作用,研究发现对于一大类的法律责任,如果增加审计标准的严格程度就会降低审计师提供的服务的质量。Chan and Pae (1998)利用一个简单模型来研究公共审计师在面对法律环境变化所带来的经济后果,文章特别检验了有限法律责任对审计师努力和财务报表使用的诉讼决定所引发的激励效应。研究发现有限责任取代无限连带责任会相应的降低审计努力、诉讼概率、公司的市场价格和审计费用。责任风险敞口也影响财务报告的可信度(Melumad and Thoman, 1990 ;Khurana and Raman, 2004)。以前的研究(Raman and Wilson, 1994; Teoh and Wong,1993)表明国际咽大”会计师事务所相对于非“四大”的事务所能够增加财务报考的可信度,提供更高的审计质量。“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所以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是出于保护其品牌声誉和避免昂贵的诉讼成本(DeAngelo,1981; Francis andKrishnan, 1999)。Khurana and Raman (2004)认为必须区别“四大”的高审计质量是为了保护品牌声誉,还是与诉讼风险有关,这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四大”高的审计质量是为了保护其品牌声誉,那么改变审计师的责任风险敞口对审计质量没有什么影响。如果是诉讼风险驱动“四大”提供高的审计质量,那么审计师的责任风险敞口的变化对审计质量有很大的影响。


第三章制度背景................ 11
3. 1美国、英国会计师事务所............... 11
3.2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13
3. 3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变革............... 14
第四章理论分析和研宄假说............... 16
4.1事务所组织形式、法律责任和审计质量............... 16
4. 2研究假说 ...............17
第五章研究设计............... 19
5. 1检验模型和变量定义............... 19
5. 2数据来源和样本选择............... 24


结论


关于2010年7月财政部发布的《暂行规定》要求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由有限责任合伙转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以及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我国大中型的会计师事务所在2010-2011年间进行了组织形式的转制。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由有限责任改为特殊普通合伙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的研究很少,大多是从规范性的角度来阐述有限责任的缺陷以及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必要性,较少从实证检验的角度来研究两者之间关系。即使是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的实证研究也是比较少的。本文利用可操控性应计利润、会计稳健性和盈余反应系数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变量,对样本进行严格的筛选,比较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前后其所审计的客户的审计质量的变化,考察事务所转制能否显著提高审计质量。我们发现以下结论:
(1)在纵向比较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前后一年审计质量的变化,只有微弱证据显示会计师事务所转制能够提高审计质量:在以可操控性应计利润的绝对值(ABSDA)为审计质量的替代变量的模型中,我们没有发现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与审计质量有显著的相关关系;在以Basu(l997)年会计稳健性为审计质量衡量标准的模型中,不管是否在模型中控制公司特征变量,我们都没有发现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与会计稳健性有显著的相关关系,即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不能显著提高审计质量;只有以盈余反应系数(ERC)来替代审计质量的模型中,发现事务所转制能够显著提高审计质量。经验数据不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后其审计质量显著提高的假说(HI)。
(2)在横向比较会计师事务所转制能否显著提高审计质量的研究中,本文未得到证据支持假说2,即转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客户比未转制事务所审计的客户的审计质量没有显著提高:在以操控性应计利润作为因变量的模型中,转制的事务所的审计质量与未转制的事务所没有显著差异;Basu( 1997)的回归模型中不管是否加入控制变量,己转制事务所的会计稳健性比未转制的事务所没有显著提高;盈余反应系数来衡量审计质量时,我们也发现未事务所转制能够显著提高审计质量。#p#分页标题#e#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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