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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站证券业务审计的民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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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305101756175499
  • 日期:201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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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业务审计民事责任概述


第一节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业务审计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这就是世界各国证券法律中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基本原则。其中,公幵原则是“三公”原则的灵魂,信息披露制度则是公开原则最具体的体现。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最根本要求是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三公原则”,没有“三公”原则,证券市场秩序也就无从谈起,非法交易者大行其道,守法交易者不敢入市,如果没有及时有效的措施予以规制,市场将陷入恶性循环。2芝加哥大学教授费玛曾提出有效资本市场的假说:在一个有效的证券市场上,由于信息对每个投资者都是均等的,因此任何投资者都不可能通过信息处理获取超额收益。3因此,虚假陈述会造成市场信息不对称,使得广大投资者的投资机会不均等,不利于建立规范的证券市场秩序,影响证券市场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一个投资者判断上市公司优劣主要依靠其公幵的信息,虚假信息的泛滥还会造成投资者的惶恐不安,由此带来信任感危机,一旦虚假信息被监管部门或媒体曝光,股市走弱,会动摇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徤康发展。更为严重的后果是虚假陈述会造成投资者巨大的经济损失。2006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必须符合的标准和要求,即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也进行了同样的规定。因此,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有可能影响证券投资人决策的信息进行全面及时、明确充分的披露,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成分,不得有任何的遗漏和隐瞒。但随着我国相关证券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证券监管的不断强化,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质量在日益提高,但也伴随而来诸多问题。近年来,上市公司为谋取私利而进行虚假陈述的案例屡见不鲜。标志性的案件有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琼民源案、三九医药案、红光实业案、科龙电器案、大庆联谊案、生态农业案、杭萧钢构案等等。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违法案件频繁发生,不仅影响资本市场的正常有效运转,而且严重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业务审计的重要性
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的中介服务机构,它是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的工作机构。审计是会计师事务所最主要的职能。注册会计师最早产生于英国,出于股份经济的发展需要。1720年英国著名的“南海泡沫事件”。南海公司发布虚假的利好会计信息,一时间南海公司股价暴涨,公司股票总币值一度超过当时英国其他企业的全部资产总额。而后,公司真相逐渐败露,股价逐级盘跌,公司最终破产。该事件不仅使成千上万人倾家荡产,还给英国的社会、经济带来极大的冲击,英国议会委托会计师对“南海公司”的账目进行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由此诞生。1845年,英国修改《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必须聘请会计师审查公司相关账目,由于会计师独立于公司经营者和公司股东,具备高度的独立性。从此,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地位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并成为一种社会监督力量。1980年,我国为了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重新恢复了注册会计师制度。1981年,新中国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海产生,经过多年发展,截止至2011年底,我国有注册会计师98336人,会计师事务所7996多家,经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的,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共53家。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能也一步步增强。从投资人的角度看,无论是对发行股票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还是对公司发行债券偿债能力的了解,都需要以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资料的审查和鉴证结论为必要前提;从发行公司来看,既需要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改制计划和策略的编制,也希望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揭示企业财务报表的公信力,以便吸引更多的投资人与资金,求得公司的稳步快速发展;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角度看,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证市场健康发展,也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查并提出报告。5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其具备高度的权威性、专业性、公正性、客观性和独立性,成为鉴别证券市场会计信息真实与否的外部力量,是会计信息到达外部使用者的最后一道关卡,是证券市场形成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必要环节,扮演“经济警察”角色的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成为我国现代社会经济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司法实践


第一节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在现行立法中的体现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自1994年实施至今,己有近二十年的时间,其内容难免存在不足。如今,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已较为成熟,注册会计师行业也得到了蓬勃发展,注册会计师的作用滲透到了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此同时,国际上关于注册会计师侵权的民事案件越来越复杂,各国政府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对第三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寄予了更高的期望。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的不足日益凸显,亟待修订。2005年,国家财政部将《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工作列入重点立法任务,预计用三年到五年时间完成该项修订工作。2009年10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2012年3月31日,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但从目前发布的情况看,该修正案只是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部分条款未作任何修改。


(二)现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冲突,适用不便
表1汇总了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规定,共有七部法律、两个司法解释涉及这一问题,其结果是容易产生法律规范之间冲突,导致法律适用的不便和不统一。虽然我国《立法法》规定了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规范适用规则,但是由于实践的复杂性和环境的多变性,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法律适用会存在一些冲突,影响司法公正性。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民事责任................. 20-30
    第一节 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构成................. 20-28
        一、行为违法性 .................20-22
        二、归责原则及过错认定 .................22-26
        三、第三人损害事实及损失计算方法................. 26
        四、因果关系................. 26-28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承担................. 28-30
        一、连带责任................. 28
        二、按份责任................. 28-29
        三、结论 .................29-30
第四章 我国建立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 30-35
    第一节 专家责任概述 .................30-31
        一、专家与专家责任................. 30
        二、专家的特征 .................30-31
        三、专家责任所需的社会条件 .................31
    第二节 我国建立专家责任的进展................. 31-32
    第三节 建立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保险................. 32-35
        一、专家责任保险的概念及保险范围................. 32
        二、建立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保险的意义................. 32-33
        三、专家责任保险与专家责任的冲突................. 33-35


结论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业务审计对第三人民事责任,是会计界与法律界长期争议的焦点问题。由于如何认定该民事责任关乎广大投资者的权利保护,因此,非常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本文中,在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中,笔者认为应从审计报告内容、重大性标准两方面认定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的违法性,应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作为评价注册会计师是否尽到了 “合理注意义务”的标准,进而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过错,再依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认定第三人受害事实及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笔者还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p#分页标题#e#
本文对2007年-2011年中国证监会公开处罚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的案例及北大法宝相关法院判决进行了整理,不难看出,我国现阶段过分注重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行政处罚,重行政轻民事,受害者极少能够获得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赔偿,且我国尚未建立对具有过失的注册会计师个人赔偿的责任追究机制,受害人能够获得的救济非常有限,这是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长期存在的弊端,因此建议建立我国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及专家责任保险,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尽管本文力图对我国立法及实践提出建议,但由于本人才疏学浅及论文篇幅所限,只能起到抛砖引玉之效,不足之处恳请指正。本人在今后也将继续深入研究,对自己的学术见解不断进行完善和修正,以期为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的完善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贡献微薄之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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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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