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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G外高桥审计案例审计职责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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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304072050395297
  • 日期:201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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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典型案例介绍


1.1案情简介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G外高桥)是上海市一家有名上市公司,曾与上海地产业的浦东金桥、陆家嘴并称为一嘴两桥,在1990年代的沪市曾经风光无限,但是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公司业绩直线下降,股价处于持续低迷状态。2003年4月,G外高桥公司在解聘了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改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普华永道)服务两年后,公司股东大会以审计费用过高为由解聘普华永道事务所。其中审计费用:2003年为79.5万元,2004年90. 5万元,而2005年普华永道提出的费用是120.5万元。2005年6月初,G外高桥公司发现其存放在证券公司营业部保证金2. 04亿元,帐户余额仅仅剩下2多万元,据公安机关披露,自从1994年起,黎明红进入G外高桥工作,由于表现突出,不久被提升为该公司财务部经理助理,掌管公司证券投资类业务。黎明红通过朋友介绍与仇某认识,两人合谋通过S海营业部大平台进行资金非法转移,造成客户资金大量转移,绝大部分资金可能无法追回。第一笔资金挪用发生在2002年4月,当时,G外高桥在证券公司账户上的账面余额为8000余万元,由于挪用未被及时发现,G外高桥于2004年在这个账户上的保证金增加到2亿以上。另经查证,公司在2005年12月以没有支付相应对价的形式取得了幵麦拉传媒公司85%的股权,其中15%股份被G外高桥的大股东获得。
现在看来,该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意见的确存在严重不实现象,普华永道曾两次对G外高桥公司的会计报表,都出具了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但在2005曰6月20曰,G外高桥公司发现自己公司2003年及2004年度的会计报表的资金账户余额与其在国海营业部的证券保证金账户余额存在较大差距。据两年的财务报表余额显示,2003年底,该公司在国海营业部存有保证资金约9000万元,但该账户实有金额仅为3000多元;2004年底公司在该证券公司存有约2亿元保证资金,但该账户实有余额仅为20000多元。问题在于,事务所恰恰两次在对G外高桥存放保证金迸行审计时,会计师都没有按照正常审计程序对询证函进行有效控制,事务所于2003年,2004年两年间对该涉案客户资金进行函证时,并没有直接向证券公司发出询证函,而是将此函交给G外高桥的财务人员黎某,当然最终回函也不是由证券公司直接向普华永道回函,却是黎某交还给了普华永道,正是因为在程序函证程序中的存在工作失误,G外高桥认为普华永道应对公司的损失负责。2005年8月,公司的律师顾问向事务所发出律师函,耍求对G外高桥的资金损失赔偿进行谈判,普华永道中天事务所否认了其对G外高桥资金损失的责任,并拒绝就赔偿事项进行协商。此后,双方再没有沟通联系,直到2006年5月初,公司依据业务委托书约定选择了仲裁的方式,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委会)提出仲裁申请。G外高桥公司以2003-2004年度进行屯计过程中,普华永道事务所未能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性、未严格依照独立准则中规定的函证程序进行工作,出具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该公司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的理由,要求普华永道中天事务所承担2亿元的经济损失,并退还两年的全部审计服务费(总计170万元),并由被申请人普华永道承担相应的仲裁和律师等相关费用。


1.2本案的法律争议
普华永道在2003年一2004年度对G外高桥的年度审计中,因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性、未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即出具标准意见审计报告,使该公司蒙受巨额资金损失为由,要求普华永道返还全部审计费用170万元,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共2亿元。同时,该诉讼涉及金额之巨大,令人罕见,是审'计收费的100多倍,此事一经公布,就引起社会各界及会计师行业界的广泛关注。虽然申请人在仲裁提出撤诉并进行和解,但案件本身问题却存在很大争议,特别是当事人双方对审计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存在很大争议。来自申请人G外高桥方面的观点:首先,在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上,G外高桥公司在仲裁申请书中称,通过比较明细账,发现自己公司2003年及2004年度的会计报表中显示的资金余额与其在证券公司的证券保证金账户余额存在较大出入。2003年底公司在某证券公司存有保证金约9000万元,但该账户实有余额仅为3000多元;2004年底公司在该证券公司存有约有2亿元保证金,但该账户实有余额仅为20000多元。在2003年,2004年度中普华永道两次均对G外高桥公司的会计报表,出具了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其次,业务程序方面,G外高桥公司方面称,在2003年,2004年间,普华永道事务所对该涉案客户资金进行函证时,并未直接向证券公司收发询证函,而是将此函交给G外高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这种不规范、不严格的函证程序,给参与人员隐瞒其非法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留下空隙。加之普华永道在审计程序中并没有对询证函保持有效的控制,已有证据表明收回的询证函不可靠,但事务所没有实施其他适当审计程序予以补救。G外高桥方面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没有能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性、未严格依照独立审计准则中规定的函证程序,出具了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该公司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第二章案件审计法律责任法律分析


2. 1普华永道事务所应承担审计责任还是会计责任
众所周知,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两种既有联系,却又截然不同的责任。美国的罗宾斯药材案(1938)第一次明确了公司会计报告出现问题时的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的不同。明确二种责任的区别,能够为法院合理判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提供完整依据,同时可以减少对社会公众审计工作中的误解,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法律诉讼,更好地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合法权益。注册会计师屯计责任是指依据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通过发表公开、公正、合理的审计意见,以合理保证已审会计报表的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这里保证仅仅是指合理保证,而不是应该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经营效果的承诺。具体的来说,就是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依据审计准则的明确要求,通过实施必要的屯计程序和方法,收集必要的审计证据,以判断所被屯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资金变动的情况,并将判断所得的结论在审计报告中所反映出来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这里真实性主要包括如实反映,可证实性及其公正性的特点。如实反映是指应如实反映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及相关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审计意见;可证实性是指审计报告结论应具有可验时,也可以得出同样的审计结论;公正性则是指屯计意见的发表不受任何意见和偏见的影响,按照《独立审计准测》之要求,独立的发表不偏不倚的^计意见,不受任何组织及个人的影响。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会计师在编写审计报告时,必须符合我国相关审计法规及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不得违反我国的计法律制度,也不得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案件审计法律责任的法律分析 .........................11-16
    2.1 普华永道事务所应承担审计责任.......................11-12
    2.2 普华永道审计中是否存在重大过错....................... 12-13
    2.3 双方签订业务约定书是否具有免责效力....................... 13
    2.4 审计赔偿责任如何分担问题....................... 13-16
第三章 有关审计法律责任的基本理论....................... 16-27
    3.1 审计法律责任的概念界定....................... 16-17
    3.2 审计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17
    3.3 审计法律责任归责原则在实践中应用....................... 17-19
        3.3.1 归责原则在会计师事务所违.......................18
        3.3.2 归责原则在会计师事务所侵权....................... 18-19
    3.4 审计法律责任免责事由 .......................19-21
        3.4.1 会计师事务所的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19-20
        3.4.2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20-21
    3.5 审计赔偿责任主体范围 .......................21-22
    3.6 审计赔偿责任限额问题....................... 22-24
3.7 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几点思考....................... 24-27


结论


针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问题,必须采取适合我国国情和行业情况的监管模式,目前关于该行业监管模式问题,法学界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当实现完全自律,依据行业规范及审计准则进行自主监管,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影响;另一种则是折中观点,该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当坚持政府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模式。其实,这两种观点并没有好坏优劣之分,只有符不符合的问题,一个行业应该采取何种监管模式,关键要看这种模式是否符合一国行业发展的实际,符合一国的国情。目前就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所处的现状而言,我国注册会计师然处于行业发展初级阶段,单独的自律监管或政府监管都难以承担行业监管的重任,应该选择与国情相适应的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坚持以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具体而言,政府部门监管主要进行宏观管理,主要负责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方向,完善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及体制机制,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问题进行处理。同时各监管机关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经常性议事协调机构,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效率。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提高自律监管能力,负责好行业内部的管理工作和服务会员的具体问题,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批评,接受来自财政部门监督和指导。#p#分页标题#e#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法律体系尚不健全,难以跟上注册会计师行业及市场经济的歩伐,比如归责原则及相关主体概念及范围不明确、处罚尺度不一致;二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还不健全,诸如,行业自律监管缺乏独立性,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太过于依赖行政机关,不能很好行使监管职能;此外,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民事赔偿金保障机制还不完善,特别是在职业风险基金和职业保险方面还很欠缺。还都有待于进一歩完善。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真诚地希望更多学者去关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投入更多精力來研究审计法律责任理论问题,力争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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