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审计终极风险辨析
关键词:终极审计风险,运动,产生条件,危害
目录
一、终极风险是社会审计风险运动的最终表现
二、社会审计终极风险产生必须同时具备几个条件
三、审计终极风险产生的危害
The Study On Final Audit Risk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CPA audit risk becomes a pop topic.However, people confuse CPA audit riskwith its final risk. This article is going to probe into the subject of finalaudit risk in four aspects. At the beginning, the paper clarifie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audit risk and its finalrisk, points out final audit risk is a kind of audit risk. It also proves the final audit risk’s prerequisites. As aconclusion, the article proposes the harmfulness of final audit risk.
Key words: final audit risk; movement; prerequisites; harmfulness
社会审计风险是指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表不恰当意见的可能性;终极审计风险是指审计结束后审计主体发表审计意见,给审计关系人造成损失并由审计主体赔偿的可能性。在实践中,社会审计风险通常被认为是审计主体从事审计业务,由于审计结论与客观事实发生背离,给审计各关系人带来损失,导致审计主体对其行为和审计结论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由于审计主体的赔偿损失一般源于法律诉讼,因而社会审计风险通常被认为是审计主体的法律风险和赔偿风险。可见在实践中,人们并未明确区分审计风险,常常将社会审计风险、社会审计终极风险混为一谈,误认为审计风险就是审计终极风险。
一、终极风险是社会审计风险运动的最终表现
审计界目前通常认为审计风险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这种分类存在明显不足,即审视风险的角度狭隘,仅从审计主体实施审计过程来考虑风险,忽视审计利益关系人利用审计结论过程,忽视所处的经济法律环境。其实审计风险是存在于审计服务的整个过程中,那种认为只要在审计过程中根据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来确定审计过程中的检查风险只是审计主体一厢情愿的做法。在法律日渐完善,社会公众的自我权力主张日益高涨的情况下,审计主体面临的风险来源于各个方面,审计风险的含义和内容在不断扩展。社会审计风险贯穿整个审计过程并存在于审计报告使用过程中。审计风险按产生环节,可分为:
(1)产生于审计主体实施审计过程中风险,它由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组成。固有风险是指与被审项目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全不存在的情况下,该项目发生差错的可能性;控制风险是指该项目发生差错的情况下,未被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发现的可能性;检查风险是指该项目发生差错未被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发现的情况下,也未被审计人员发现的可能性。
(2)产生于审计结论利用过程的风险,即审计结论给有关利益当事人造成损失而被提起诉讼的审计法律风险。
(3)产生于诉讼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的风险,即审计主体在法律纠纷中可能会发生赔偿,即赔偿风险。审计风险按产生的影响可分为潜在风险和显性风险。审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为潜在风险,因为在审计结论未被利用之前,审计行为致害可能是潜在的;当审计意见披露后,给有关利益当事人造成损失,那么审计风险就凸显为法律诉讼风险和赔偿风险。社会审计风险贯穿整个审计过程并存在于审计报告使用过程中。由此可见,社会审计风险是由上述风险构成的,当未转化成最终的赔偿事实时,社会审计风险一直表现为潜在风险,当发生赔偿时,社会审计风险就凸显为审计终极损失,因此,审计赔偿风险即为社会审计终极风险。综上所述,社会审计风险是一个大概念,而赔偿风险(终极风险)是小概念。当未转化成最终的赔偿事实时,社会审计风险一直表现为潜在的风险,当发生赔偿时,社会审计风险就凸显为审计终极损失,因此,审计赔偿风险即为社会审计终极风险,它是社会审计风险的最终表现形式。
二、社会审计终极风险产生必须同时具备几个条件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工作者已开始重视审计终极风险,但仅停留于分析产生审计终极风险的原因,对审计终极风险产生条件的研究几尽于空白。审计终极风险的产生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是由以下若干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要有审计利益关系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存在审计利益关系人受到的客观损失,是指审计利益关系人利用不当审计意见进行决策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这是法院受理诉讼赔偿的先决条件,同时,也是审计主体承担审计风险责任的首要条件。国际四大会计公司遭到诉讼的主要原因是审计客户的经营失败。可见,客户经营失败并给利益关系人带来重大损失是审计主体遭受诉讼的前提条件。经济损失值的大小取决于被审计客户未来经营是否失败和审计事项对审计利益关系人的重要性。(2)审计给审计利益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P1)由于审计过程中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的存在,所产生的各种未能揭示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漏报给审计关系人造成客观损失,其可能性用P1表示。因此P1在数值上应等于固有风险概率×控制风险概率×检查风险概率,即P1=P(固有)×P(控制)×P(检查)。P1的值域范围为(0,1),审计主体总是希望将P1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并以此估计检查风险。
(3)审计利益关系人提起诉讼的可能性(P2)风险是审计的天然属性,风险具有潜在性特征,一旦风险被受害者发现并提起诉讼赔偿,就表现为审计的法律诉讼风险,用P2表示审计利益关系人提起诉讼的可能性,P2的大小取决于受害者的经济决策。当发现者或受害者不具有法律诉讼资格时,一般会主动放弃诉讼,P2的值为0,此时,审计风险仍表现为潜在风险;当发现者或受害者具有法律诉讼资格时,一般不会主动放弃诉讼,诉讼者要综合权衡诉讼收入与诉讼成本,并且考虑是否能带来诉讼收益,当诉讼收入大于诉讼成本,即诉讼收益大于0时,才会提起诉讼;当诉讼收入小于诉讼成本,诉讼收益小于0时,即使可能有诉讼收入,也不会提起诉讼。由此可见,P2的值域范围为[0,1]。
(4)审计主体法律赔偿的概率(P3)终极审计风险的产生,还取决于受理诉讼案件的法官的判决结果或处理结果,用P3表示审计主体承担法律赔偿的概率,最乐观的结果是不予赔偿,最悲观的结果是赔偿,因此P3的值域范围为[0,1]。P3的值取决于独立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官的判断结果。法官认为,审计主体应能合理估计给审计利益关系人带来的损失及可能性,应在审计过程中保持合理的职业谨慎度,并且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来有效预防损害事实的发生。如果审计主体所采取的措施,小于可能发生的给审计利益关系人造成的损害,审计主体应承担法律赔偿责任。如用P1表示损害事实发生的可能性,C表示客观损失,因此P1×C代表预期的损失值,P1×C值与审计主体的职业谨慎度大小成反方向变化;用C3表示审计主体的预防成本,C3值与审计主体的职业谨慎度大小成正方向变化。当P1×C>C3,即预期责任损失大于预防成本,说明注册会计师未保持应有的谨慎度导致了超过预防成本的损失,因此,注册会计师应承担责任,从而形成审计终极赔偿风险。反之,P1×C<C3,即预期损失小于预防成本,说明注册会计师过度谨慎,注册会计师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审计风险最终转化为终极赔偿损失,必须同时具备几个先决条件:其一,要有审计关系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存在,如审计结论存在重大错报和漏报,或审计客户经营失败等,且损失和审计有相关性;其二,当风险暴露时,受害者有诉讼资格并且其预期诉讼收入将大于诉讼成本;其三,法院受理后判决审计结论存在重大错报和漏报是因审计主体未尽职责而承担赔偿责任。普遍存在、客观存在的审计风险要转化为对受害者的赔偿损失,不仅取决于审计主体的审计实施过程,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所以,终极审计风险产生的可能性等于P1×P2×P3。
三、审计终极风险产生的危害
应被高度重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审计结论越来越被社会公众所重视。由于审计业界人士对审计终极风险的认识不够,仅认为审计风险产生于审计过程,不注重社会公众的需求,不注重对法律政策的研究和与法律界的沟通,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以行业规范来服务于社会公众,审计质量低下。当审计丑闻曝光时,社会公众会产生不信任感,从而动摇注册会计师的“经济警察”的地位。显然,审计终极风险的最终承担者就是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必须引起业内人士的高度重视。审计终极风险将对注册会计师产生不利影响。当审计结论给有关人员产生损失而诱发法律诉讼时,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都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当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违反执业准则、谋取不当利益时可能会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审计风险对注册会计师个人产生的负面影响表现为: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声誉受到损害,使其陷入“声誉困境”;付出处理索赔或争执的代价;赔偿和罚款;刑事责任。审计终极风险将对会计师事务所产生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除了受到上述处罚外,审计风险还会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无法估量的负面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受影响,失去大量的业务或客户,取得新业务或客户的难度加大。中国资本市场上的老牌会计师事务所中天勤,2000年审计了64家上市公司,其中包括后来倍受人们关注的银广夏。#p#分页标题#e#
在银广夏事件后,2001年9月63家客户纷纷选择了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其客户资源丧失殆尽。此外,会计师事务所将陷入法律纠纷泥潭,重则承担赔偿责任。1998年10月26日在对红光实业案件的处理中,采用对审计主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形式,对于股民的民事赔偿责任采用1赔2的比例,无惩罚性赔偿。最后,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受到影响。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其海南分所对“琼民源”的审计失败而不存在,2001年我国审计市场共有3家证券类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失败被吊销或暂停执业资格,他们是中天勤、深圳华鹏和深圳同人。审计终极风险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产生不利影响。审计风险带来的不仅仅是审计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直接损失,它还给会计行业带来深远的影响。比如,安然事件中,安达信会计公司销毁安然公司财务文件的行为,虽然发生在美国的公司,但其影响的却是整个公司在全球的审计市场的信誉,甚至影响全球的审计行业。我国国内最大的有证券资格的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后,注册会计师的公正性受到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介的怀疑,对整个行业的信誉产生了严重影响。审计终极风险将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
审计风险的存在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主要是决策失误、控制失灵、评价失公、市场失效和社会资源的浪费等。资本市场在发挥其资源配置的功能中,信息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要素之一。投资者根据公司公布的财务报表及其他信息做出自己的投资决策。社会审计提供的审计结论是一种公共产品,其利益关系人利用该产品进行投资决策等。审计风险会导致决策失误和社会资源的不合理配置,甚至导致巨大经济危机。美国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就是一个例证。银广夏公司1998年至2001年期间通过各种造假手段虚构巨额利润7亿元左右,事情败露后,复牌后股价一落千丈,由停牌前的30.79元左右,跌至2元左右,造成巨额资金在二级市场“蒸发”,给投资者和中国证券市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综上所述,审计终极风险是审计风险的最终表现形式,它是由审计主体的审计行为、审计利益关系人的受害损失和诉讼决策行为、法院法官的审理行为共同决定的,终极审计风险将给审计主体、审计行业和社会经济产生不利影响,所以有必要对终极审计风险进行深入的探讨,使有关各方保持高度的警惕,共同将社会审计终极风险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 李若山,刘大贤.审计学———案例与教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 胡春元.风险导向审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3] 刘峰、许菲.风险导向型审计•法律风险•审计质量[J].会计研究,2002(2).
[4] 李金华.中国审计要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5] 汤立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设定问题[J].会计研究,2002(2).
[6] 张蕊、谢盛纹.论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J].审计研究,2002(4).
[7] 李明辉.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几个基本问题[J].审计研究,2002(4).
[8] 石爱中、胡继荣:审计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9] 周志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中国海峡两岸案例比较研究[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摘要:在审计理论与实践中,人们常常将社会审计风险、社会审计终极风险混为一谈,误认为审计风险就是审计终极风险,对审计终极风险的产生因素认识模糊,对其产生的危害认识不足,这一方面会加大社会公众的期望差距,另一方面也会使审计主体麻痹大意,降低审计质量。本文认为社会审计终极风险不是社会审计风险,有独特的影响因素和严重危害,必须引起社会公众及社会审计业内人士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