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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债券鉴证对漂绿行为 的影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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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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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
  • 日期:2024-10-08
  • 来源:上海论文网

审计论文哪里有?本文研究发现:不论在发行还是存续期,鉴证机构实施鉴证行为能够抑制绿色债券“漂绿”,而且这种抑制作用在由具有较强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的鉴证机构实施鉴证情况下更显著。中介效应研究结果表明,鉴证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通过鉴证的过程和结果进而影响绿色债券“漂绿”行为。

第1章  绪论

1.5  创新点

(1)本文基于中国制度背景,对绿色债券“漂绿”行为进行研究,丰富了“漂绿”行为的研究文献,并补充了债券层面“漂绿”的研究空白。本文首次从债券的视角研究“漂绿”问题,探讨绿色债券鉴证与“漂绿”行为的关系,将影响绿色债券“漂绿”行为的鉴证机构特征从声誉特征向执业结果特征拓展,为分析宏观金融政策与微观债券行为提供新的视角。现有研究探讨“漂绿”的背景、定义、影响因素、经济后果等,但鲜有研究探讨鉴证对债券“漂绿”的影响,并且已有研究关于鉴证机构特征如何影响“漂绿”的关注不足。本文从企业层面和债券层面分别衡量“漂绿”程度,提供了新的视角,提供了鉴证选择影响绿色债券“漂绿”行为的经验证据,充实了“漂绿”行为的相关研究。

(2)拓展了第三方鉴证的研究文献,本文研究结论为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了政策性指导。在效果研究上,现有文献衡量鉴证时期大多将其定义为发行期,但这种做法忽略了存续期的影响,无法准确评估鉴证实施效果。本文基于连续性的视角,详细划分了发行期和存续期的样本类型,有助于理解鉴证行为发挥效果的深层次原因。本文发现声誉特征在鉴证实施效果中发挥关键作用,选择专业胜任能力强和独立的鉴证机构不但在发行期发挥抑制“漂绿”作用,而且在存续期仍然有效。这些研究结论有助于解释鉴证机构的选择依据,同时为地方政府监管和实施监督政策提供参考,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干预行为、推动双碳目标实现提供政策思路,推动绿色债券市场改革和发展提供理论依据,丰富了鉴证实施效果的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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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概念界定与基础理论

3.1  概念界定

3.1.1“漂绿”行为

我国最早由《南方都市报》在2009年引入“漂绿”概念,列举了十大“漂绿”现象,即公然欺骗、故意隐瞒、双重标准、空头支票、前紧后松、政策干扰、本末倒置、声东击西、模糊视线和适得其反。此前研究“漂绿”定义集中于市场营销角度,而忽视信息披露角度。实际上,“漂绿”行为是一种形式上适应而实质上对抗的伪社会责任行为。本文“漂绿”行为指,企业任何通过公关宣传、市场营销和信息披露等手段标榜自己的产品、服务与绿色、环保有关,标榜自身对环境负责、友好的企业形象,然而实际上却名不副实的行为。

3.1.2第三方鉴证

鉴证是“用一套特定的原则和标准判断鉴证对象的基本制度、过程和质量的一种评价方法”。绿色债券鉴证报告鉴证的主体是报告编制者以外的独立第三方,参与鉴证的主体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认证机构和行业协会三类。绿色债券的第三方鉴证与审计上的概念相似。当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后,企业为减少与利益相关者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会邀请第三方鉴证机构对所发行绿色债券出具鉴证报告的行为。鉴证报告通常包含,募集资金的使用、项目评估与遴选流程、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与报告。

第5章  研究设计与实证分析

5.1  研究设计

5.1.1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由于我国自2016年正式发行绿色债券,因此本文选取2016年至2023年发行的绿色债券作为研究对象,并对搜集到的数据采取以下处理:(1)删除信用评级数据、相关财务数据、相关债券特征等数据缺失的债券样本;(2)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上下1%分位的缩尾处理。本文最终得到4023个绿色债券样本观测值。

其中,绿色效益数据、鉴证结论、鉴证等级、鉴证依据及其他相关数据从企业披露的鉴证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和企业年报等报告中手工摘录,这些报告搜集自中国货币网、巨潮网和企业官方网站。财务数据及相关控制变量数据源于Wind数据库。本文在研究中使用Stata14.0计量分析软件进行数据处理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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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实证分析

5.2.1描述性统计

表5-2列示了解释变量、被解释变量、控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被解释变量(MUST)在发行和存续期的平均值分别为0.38和0.12,发行期披露绿色效益指标比率高于存续期,说明在存续期企业对自身绿色效益披露要求有所下降,“漂绿”程度有所上升。发行和存续期的标准差分别为0.44和0.29,说明债券层面绿色效益披露差距较小。被解释变量(MUST)的中位数是0,可见目前未进行第三方鉴证的绿色债券占多数。由债券层面的“漂绿”程度来看,无论是发行还是存续,二者的最大值和最小值都相差较大,这是因为当下绿色效益信息披露标准不统一所造成的。

由解释变量是否鉴证(Agency)可知,发行和存续期的Agency均值分别为0.52和0.17,这表明在绿色债券发行时企业更加青睐于选择第三方鉴证服务,但相对于绿色债券整体而言,鉴证比例较低。在鉴证服务减少的情况下,MUST的均值减少,可知未选择鉴证服务使得绿色效益信息披露减少,债券“漂绿”程度增加。

债券层面控制变量,债券规模(BSIZE)的标准差在发行和存续期分别为0.93和0.87,说明对于不同的债券来说,规模差距较大。债券期限(MATV)的标准差在发行和存续期分别为0.59和0.49,因为我国绿色债券自2016年正式发行,发行时间较短。其他债券层面的控制变量,是否含权(OPIT)、是否回售(PUT)、是否赎回(CALL)、是否担保(SECU),这几个变量的标准差都在0.5以下,相对来说不同债券之间差距不大。债项评级(NPBONR)在发行和存续期的标准差在发行和存续期分别为2.11和1.84,说明不同绿色债券之间评级差距较大。对于公司治理层面的控制变量,债券发行企业是国有企业(SOE)的均值在发行和存续期为0.93,说明在绿色债券发行人中国有企业占比居多。

第6章  研究结论与启示

6.2  政策建议

6.2.1政府层面

(1)建立绿色债券第三方鉴证披露机制和跟踪鉴证机制。由于目前基础性制度尚不完善,缺乏强制性鉴证要求,有很大数量的绿色债券并未选择进行第三方鉴证,且从统计数据来看,选择进行存续期及跟踪性鉴证并对外持续披露绿色效益信息的绿色债券数量相较于发行期绿色债券鉴证更少,说明目前企业忽视了存续期鉴证的重要性。政府需有序完善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框架,提高绿色债券环境信息披露质量。

(2)规范第三方鉴证市场,设置相应准入门槛。我国绿色债券自2016年刚刚起步,第三方鉴证也在此过程中逐步发展,但仍处于初期阶段。在绿色债券迅猛发展的背景之下,存在鉴证水平良莠不齐的机构开展了绿色债券鉴证业务,在鉴证过程中低声誉的鉴证机构更容易引发道德风险问题,可能会加剧绿色债券的“漂绿”行为。为此,政府部门需规范第三方鉴证市场,提高绿色债券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对鉴证机构设置相应准入门槛。

(3)强化对绿色债券第三方鉴证工作的监管。要加大对鉴证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力度,设置相关法律法规,更充分的发挥鉴证机构声誉机制的奖惩功能,营造良好的第三方鉴证环境,着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进而保证行业内风清气正、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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