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写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策略分析
摘 要:文章从目前审计报告写作中存在的几种普遍性的错误进行辨析,从而对写作此专业文书提供有益的提示和帮助。
关键词:审计报告 错误 辩析
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它是审计人员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委托审计部门提供的表明审计意见的结论性报告,也是汇总审计任务完成情况及其结果的一份特殊的工作总结。因而在整个审计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但纵观近年来种类繁多的审计报告,笔者发现其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照经济应用文的写作要求和《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其常见的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种类使用混淆,结构详略失当审计报告的种类繁多,除了内审和外审报告之粗分外,还可以具体到各种不同的种类。比如对资产负债表进行审计时,根据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的规定,审计人员根据被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是否具有合法性、公允性、一致性,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这四种之一的审计报告。如果审计人员不能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有一个透彻清晰的认识,不能用公正性的原则进行正确定性,不能掌握这几种报告使用的区别,那么十分容易发生错用审计报告种类的现象,这种不能正确反映被审计单位真实情况的报告造成的危害往往是巨大的。审计报告虽然是一种专业文书,但它的撰写同样是一门艺术,必须遵循文章的谋篇布局的一般规律,做到结构合理,层次清楚。有些审计报告只注意将所查处的问题罗列和堆砌上去,平均使用力量,“胡子眉毛一把抓”,结果造成了主次不分、层次不清,让人看了抓不住重点,找不到问题关键之所在。因而我们在撰写审计报告时,要按照事情的大小和轻重缓急,按顺序予以排列,把最重要的问题和最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写在前面,而且要写深写透,以期得到领导和被审计单位的重视,对一般会计处理方面等较次要的问题,如会计科目运用不当,因未达账项引起的账表账实不符等,可放在后面,几笔带过,即“先大后小,先重后轻”。实践证明,详略不当的审计报告很可能把重点问题掩盖在一般问题之中,其结果也就是削弱了审计报告的分量。因面必须做到重大问题详细写,细小问题简略写。
二、定位定性模糊,评价建议不实
1.对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正确定性,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处理意见,是审计报告的关键。有些审计报告,出于种种原因,对审计出来的问题要么不能深入地进行分析和审核,要么碍于情面或经济利益,往往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方法,或者对于所存在的问题隔靴搔痒,击不中要害。这些模糊性的审计结果往往贻害无穷,对国家和投资者的损害是严重的。所以,审计报告中要求态度要客观、明朗,不先入为主,不带个人主观偏向,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令、规章制度为准绳来准确定性。同时,要站在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上分析问题,处理问题。不能态度暖昧、含糊其词,模棱两可。对于受时间、环境、技术等条件限制,确实无法认定的事项,应采取如实记录的方法,并在审计报告中就无法认定的原因、现状等方面进行叙述性说明。
2.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和建议是目前审计报告中较易出现问题的部分,具体主要表现为:一是针对性不强,评价内容不实,扩大或缩小评价范围。如有的审计报告中评价的内容照抄被审计单位的年度工作总结的内容,或从其他未经审计的资料中照搬过来;还有的审计报告甚至把被审计单位有可能带来的经济效益也拿来作为正面评价的一项内容。因而审计评价必须严格按照审计规范的评价准则,围绕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核算是否规范等方面进行实事求是、恰如其分的评价。二是审计机关根据有关法规对违规问题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一定要把握仅是“建议”而非“决定”。审计报告是审计组向派出审计机关汇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的书面报告,不是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对被审计单位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审计报告中不能作“决定收缴”、“决定处以”、“限某年某月调整有关账项”等类似的叙述,应使用“审计组的意见是……”,“应要求其纠正”、“应限其……”等,以准确把握审计报告中处理处罚部分的建议性质。
三、格式缺少规范,语言尚需推敲
1.审计报告作为经济应用文的一种,具有程式性的特点。《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第四条规定,审计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要素:(1)标题;(2)主送单位;(3)审计报告的内容;(4)审计组组长签名;(5)报告日期等。有些审计报告要素残缺不全或错误使用现象较为普遍。主要有:一是报告标题不规范。《准则》第5条规定: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而在写作过程中经常出现无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单位名称不确定的现象,很容易混淆,甚至出现冒充等现象发生。二是审计报告错用主送机关或多头主送。审计报告一般来讲是审计组向派出的审计机关提出的书面文书,即主送机关是派出审计机关,而不是被审计单位,有的审计报告出现了含糊不清的称谓,如:“你单位2001年度……”,“对你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等,这些都是错将审计机关当作主送机关的典型问题,因而是与审计法规不相符的。此外,有些审计报告还出现了多头主送的现象,使得接到审计报告的机关不能确定由谁审定、由谁来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和处理。这会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不容忽视。三是审计报告无报告人或报告人不当。《审计法》第39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这一法规限定了审计报告的报告人是审计组,而不是其他人或组织。审计报告无报告人会使接受报告机关不知是谁所作的报告。有些审计报告以审计科或审计室名义作为报告人也与《审计法》规定的报告人不符,是不恰当的。四是审计报告内容千篇一律,没有侧重点。审计报告应根据审计事项的性质不同,报告的内容各有侧重。如财务收支审计应侧重报告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规、合法性,被审计单位有哪些违规违纪问题及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成本审计应侧重报告被审计单位生产经营成本构成各要素的审计情况,成本中有哪些不合规的因素,如何处理及搞好成本管理,降本增效的意见和建议等。有些审计报告不是根据审计事项的性质确定报告内容,而是千篇一律地写成财务收支审计报告,使审计报告的作用受到削弱。
2.审计报告是一种专业性的文书,它要求写作中语言要准确、避免使用那些容易产生误解、歧义的词语。因而语言的推敲是十分重要的。综合起来,审计报告中的语言错误主要表现为:一是遣词少锤炼。二是出现很冷僻的专业术语、技术行话和神秘的或者意思不明确的词汇;三是习惯性地使用概词。出于习惯,有些报告中出现“大概”、“也许”、“或者是”、“可能”等模糊词语,如“责任可能在某某部门”、“也许是某某人的责任”等似是而非的提法,这种语言对于严肃性极强的审计报告中是要不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