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及其评价因素
摘要: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通过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情况,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经营业绩状况,遵纪守法等情况的审核、检查,以确认离任者的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不足,达到“确认业绩、揭示问题、分清责任、正确评价、完善监督、改善管理”的目的。通过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加强对企业领导人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关键词:责任审计 审核 增值率
一、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
(一)审查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对资产、负债主要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账账、账实、账表是否相符;债权、债务的发生及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对损益主要审查各项收入、成本、费用支出等影响损益的诸多因素。收入是否足额入账,有无挂账、隐瞒、截留收入;各项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成本计算是否正确,有无虚列、少计成本、潜盈潜亏、虚盈实亏等问题。
(二)审查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主要审查企业资产的真实性,账实是否相符,有无潜亏挂账、转移设账情况;企业资产管理是否做到了安全完整、有无化公为私、毁损和流失;审查、审核、量化分析企业资产的利用程度和保值增值率。
(三)审核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及效果。主要审查领导人重大决策的合规性和与科学性;对外投资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经过民主评议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投资回收期、报酬率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有无因决策不慎和重大失误造成巨大损失浪费或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
(四)审查企业收益和分配情况。主要审查利润形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会计核算和处理是否正确,所得税计税依据及税率是否正确、合法、合规,是否足额上交。利润分配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优先弥补亏损;是否按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分配的比例和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多计少计现象。收益分配是否注重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和积累并兼顾了职工的利益。
(五)审查企业领导人任期内经营目标和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主要审查企业制定的经营目标是否完成,是否体现先进科学、高效节约和切实可行。重点查明利润、成本、资金、发展潜力等方面的责任目标完成情况。通过计算、审核、比较分析、找出造成差异的原因及管理上的问题,分清责任,以有助于对企业领导人进行评价。
(六)审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主要审查、测试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内部控制系统完备程度,内部控制子系统适应性;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等,查其有无失控点;有无因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而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等。
(七)审查企业领导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主要审查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规,以权谋私、挪用公款、贪污受贿、偷税漏税、挥霍资金、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企业利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违纪违规等问题。
二、提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质量
(一)离任经济责任评价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客观性原则。以审查出的事实为依据,依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反映审计事实,作出符合、基本符合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评价意见。划清“三个界限”,即划清现任与前任的责任界限,使接任者接得清楚,离任者离得明白;划清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界限,分清主次;划清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界限,找准原因。
2合法性原则。必须依法进行评价,对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予评价;对政策法规依据不明确,难以准确定性的事项要谨慎地作出评价;用历史的观点,做到不脱离特定条件从当时当地的客观环境实际出发分析问题;不用此时法规条文来衡量彼时经济事项。#&全面性原则。全面地分析评价离任者的功过是非,做到成绩说够,问题找准。在评价中着重注意经济责任和经济权利的对应关系,审计评价必须坚持权责统一,分不清责任的事项不能评价。对情况较为复杂,一时难以定论的事项,要以客观事实的方法反映清楚。
(二)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审计评价质量标准体系
目前,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质量标准体系尚未建立,这对提高审计评价质量提出了新的问题,要求我们在审计实践中逐步探索,总结归纳出统一的、具有广泛使用性的审计评价质量标准体系。审计评价质量标准体系要区别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形式。既要有一定的硬性规定条款,又要有充分的可灵活运用的条款;既要有共性条款,又要有个性条款。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一般将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资产保值增值,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等方面的评价指标划分为定量指标;将单位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重大经营决策、资金运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等以及离任者在经营决策中的重大作用,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方面的评价指标划分为定性评价指标。
(三)客观公证实事求是地评价离任经济责任
1明确评价范围。审计评价应与被审计者职责范围的经营业绩和责任相适应。对无法从会计资料、统计资料等经济资料中取得的非审计事项,不得进行评价。对不能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事项,应围绕审计目标重新补充取证,再作评价;经重新补证不能获得有关审计证据的,不作评价。
2评价要以列举客观事实和数据为主。坚持是什么就评价什么,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对所评价的事项取得充足的审计证据或证明材料,做到具体事实和相关数据紧密结合。讲够成绩,点透问题,准确反映离任者的经营业绩和责任。同时为上级部门提供有力的使用依据。
3评价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标准依据。在取得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据同时,还需要寻找明确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等依据,作为评价事项的优劣标准。如果无法找到依据或依据不充分的,则对该事项不能作出评价。
4坚持权责对等原则,紧扣“任期”两字,围绕责任人界定任期经济责任。离任经济责任评价,只能在权责对应关系中实施,全面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背景,划清问题产生的期限,从而划清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管责任与分管责任、前任责任与后任责任的界限,个人与集体等具体责任,从而对其经济责任做出客观公正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