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博士论文哪里有? 本文研究结论表明,目前中国企业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行为总体上不利于促进创新投入,主要原因是披露的主动性不够,整改建设的有效性不足。因此: 首先,企业治理层和管理层应严格按照评价指引和证监会公告[2014]1 号文件的要求及时主动地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高自己诚信担当负责的形象,以此促进自身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增强内部控制有效性,降低代理成本,提高风险承担能力,缓解融资约束,提升创新投入水平。
第 1 章 绪论
1.5 研究创新
本文可能的研究创新表现在:
(1)从更客观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信息披露这一新的观察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视角揭示内部控制有效性对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及其路径机理,提高了研究结论的可靠性。从内部控制与企业创新投入关系的研究来看,已有文献多从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目标实现、内部控制五要素等方面衡量内部控制质量,考察内部控制对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并得出不同的研究结论。本文认为,以往文献研究结论不一致的原因在于内部控制质量测度方法的不完善:以内部控制制度改革为核心变量从宏观视角揭示内部控制对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研究结果易受国家或地区政策法规、文化背景等“噪音”的干扰,降低了研究结论的可靠性和实践指导作用(倪静洁和吴秋生,2020)[5];而以厦大指数或 DIB 指数为核心变量测度内部控制质量并研究内部控制对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研究结果可能因指数构建过程中的权重赋值主观性存在偏差(林斌等,2014)[7],或因指数构建中包含各控制目标测度比率而存在“机械相关性”(陈汉文和黄轩昊,2019)[8];以内部控制要素测度内部控制质量的研究因忽视了内部控制的有机整体特征,因而指标设计本身就存在着不合理之处(杨道广等,2019)[9];尽管有少数文献以内部控制缺陷判定内部控制质量并研究内部控制与企业创新投入的关系,但其具体做法仍存在瑕疵:如钟凯等(2016)[61]将未披露任何内部控制缺陷的企业作为高质量内部控制企业,隐含的假设是内部控制对五大目标提供绝对保证,这不符合内部控制合理保证目标实现的定义;再如 Li et al.(2019)[62]在研究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异质性对企业创新投入影响的过程中,对重大缺陷的刻画仍部分依托于 DIB 指数,因而依然没有摆脱 DIB 指数在度量内部控制质量方面的缺憾。而本文立足于“缺陷有效观”,即以是否存在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的重大缺陷判定内部控制有效与否,不仅提高了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辨识度,而且遏制了过度追求内部控制有效程度所引发的管理层过度规避风险的问题,充分体现了内部控制的合理保证程度。
第 3 章 理论基础与研究框架
3.1 理论基础
3.1.1 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指出交易中的卖方相较于买方而言具有信息优势(Akerlof,1970)[212]。上市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使得企业利益相关方的权、责、利交织在一起,各方都倾向于选择实施有利于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由于各方获取信息的途径和时间不同、内容和用途各异,因而信息不对称不可避免。根据信息不对称发生的时间,可分为在交易发生之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事前信息不对称)和交易合约签订之后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事后信息不对称)。前者可能引发逆向选择,比如企业所有者受制于事前信息不对称未能聘任有能力的经营者;后者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即代理人可以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以及经济环境不确定性、契约不完备性,实施不易被委托方观察和监督的隐秘行动或不行动,给委托方造成利益损失或使自己获益。可见,两者都降低了市场运行效率。因此,营造良好的信息环境、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是实现帕累托最优交易的有效方式(Bushman,2004)[13]。
上市公司信息环境是各种信息活动的集合,包括上市公司的信息生成行为,分析师、媒体等信息中介的信息收集、传递与解读行为,以及投资者等信息消费者的信息使用行为(Sami & Zhou,2008)[14]。根据各信息活动主体与企业的关系,将信息生成行为作为内部信息环境,信息的收集、传递、解读和消费行为作为外部信息环境。上市公司信息环境的质量取决于内外部信息环境的共同发展,其有序运转需要高质量的信息披露,高效率的信息传递和解读,以及理性的信息运用相互配合(陈君兰,2013)[213]。
第 5 章 管理层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动机选择行为的调节作用
5.1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5.1.1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主动性的调节作用
作为反映内部控制质量的负面信号,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会引发企业股价下跌、融资成本和审计费用上升、高管薪酬减少甚至高管更替等不利于企业发展和高管切身利益的后果,并可能因随之而来的缺陷整改活动给大股东和管理层实施利益侵占行为增加阻力。因此,企业治理层和管理层为避免“家丑外扬”、维护企业和自身利益,抑或迫于大股东压力,可能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不披露、少披露以及“避重就轻”地披露重大缺陷(崔志娟,2011;陈武朝,2012)[121][141]。然而信号理论指出,非对称信息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交易的帕累托最优难以实现,但若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能够主动披露真实的私人信息,交易的效率便得以改善(Spence,1974)[218]。五部委下发的审计指引中指出,若企业出现治理层舞弊、财务报表重述或重大错报、内部控制监督无效则表明企业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且这些重大缺陷迹象可通过监管部门的违规公告、财报重述报告、年报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暴露出来。因此,若企业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时间晚于上述迹象暴露时间,或已有重大缺陷迹象暴露,而企业未如实主动地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披露,则会引发信息使用者对企业治理层和管理层诚信的担忧,导致负面影响升级。
已有研究证实: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并不能在短期内掩饰企业存在的问题,甚至从长期来看存在机会主义行为的企业融资成本高于真实披露的企业(王俊韡,2020)[42]。因此,出于长远利益考虑,企业治理层和管理层可能会选择积极主动地如实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已有经验证据表明管理层主动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能够降低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He et al.,2019)[144],说明管理层可以采取主动揭示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策略降低其消极影响。可见,同样是为了组织声誉或自身利益考虑,管理层可能因短视实施机会主义行为,也可能主动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那么,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与企业创新投入的负相关关系是否因披露主动性而存在差异?下文主要基于信号传递的声誉机制对该问题展开讨论。
5.2 研究设计
5.2.1 变量定义
为验证上述三个假设,本章采用如下方式衡量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主动性、整改信息披露和披露及时性,并验证三者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与企业创新投入关系中的调节作用,其他变量的定义、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同第 4 章。
(1)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主动性(Acr)。根据审计指引第二十二条,借鉴吴秋生和郭飞(2020)[145]的研究,以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四迹象作为界定标准(具体如表 5.1 所示),若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重大缺陷的时间早于四迹象的暴露时间,或未有迹象表明企业存在重大缺陷,但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了重大缺陷,为主动披露该信息,赋值为 1,否则为 0。
第 7 章 研究结论、建议与展望
7.1 研究结论
本文以 2012-2019 年中国沪深 A 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理论分析并实证检验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与企业创新投入的关系及其中介因子,以及管理层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动机选择行为和外部信息环境对两者关系的调节作用,以求从重大缺陷披露视角揭示内部控制有效性与创新投入的内在关系,以及管理层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动机选择行为和外部信息环境的影响机制。研究结果表明:
(1)与未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企业相比,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企业在披露该信息后企业创新投入水平下降,即无效的内部控制会显著抑制企业创新投入。这一方面说明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有利于促进创新投入,另一方面说明目前企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不利于企业创新投入。该研究结论在经过平行趋势检验、安慰剂检验、利用 PSM 配对样本检验和 Heckman 两阶段模型排除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干扰后依然成立,且通过变换投资模型设定,变换因变量和控制变量以及删除特殊样本的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结果表明上述研究结论可靠性较强。进一步研究发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因恶化了两类代理问题、降低了企业风险承担水平、加剧了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进而导致企业创新投入水平下降。
(2)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对企业创新投入的不利影响仅存在于非主动披露该信息的企业中;且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相关的整改信息披露越充分,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对企业创新投入的不利影响越小,而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及时性不能缓解这种不利影响。这说明目前企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中被动披露的情况居多,重大缺陷整改建设有效性不高。考虑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采用 PSM 配对样本进行内生性检验,通过变换投资模型设定,变换因变量、控制变量,删除特殊样本的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结果发现上述结论依然成立,说明研究结论具备较强的可靠性。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