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我国审计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及其对策研究
摘 要:文章从我国内部审计发展的需要出发,提出了我国内部审计在独立性、审计质量、审计立法、审计认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进行了较深入的分析探讨。
关键词:内部审计 独立性 职业道德
我国内部审计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我国监督管理体系中,成为一支重要的力量。内部审计,既给各行业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又成为领导的得力参谋和助手。但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由于内部审计发展的时间短,现实生活中的内部审计工作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成为我国内部审计发展的障碍。下面就我国现阶段内部审计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今后的工作有所启迪。
一、我国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有待加强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是在国家推动和干预下建立起来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规范,缺少完整的独立性。在我国的企事业单位中,很多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财务部门,这对于保证财务控制体系的有效性,规范财务核算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由于其作为财务部门的一个职能部门,其实质上的独立性受到怀疑,而由于其权力有限,对除财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审计受到影响。而且,在国有企业中,许多领导既是法人代表,又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这样内部审计机构也要受其领导,使总经理或总裁成为实质上的“自由人”,内部审计管不了他们,难以有效地开展工作。此外,由于现行管理体制的滞后和对内部审计定位不准,使得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缺少完整的独立性。
一方面,由于内部审计人员作为单位的成员,他们的工资、福利等都要受本单位领导的控制,这就使得他们在履行监督和评价职能时有很多的顾虑,当企业领导授权批准的经营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不符合经济效益原则时,内部审计人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表现得无能为力,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受到影响。
另一方面,目前内部审计机构中的审计人员很大一部分由会计或管理人员兼任,这导致内部审计人员在制定审计计划、实施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时往往受到各方面利益的牵制,难以开展独立的审计活动。以上机构和人员上的独立性不完整,也造成了内部审计经济上缺乏独立性。而经济上的保证是开展内部审计的前提,只有拥有充足的,不受被审计对象控制的经济来源,才能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正常客观地开展。但由于内部审计既不像国家审计,有财政保障,也不像社会审计,有独立的审计收入。内部审计的经费,是企业管理费用的一部分,在来源上,没有严格的规定,随意性较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单位领导的意愿,这样往往会造成由于经费不足,有的审计项目无法开展,使得有些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形同虚设。#p#分页标题#e#
二、我国内部审计质量存在问题
1.我国内部审计缺乏健全的内部审计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质量保证体系主要包括监督、内部检查和外部检查,但是在我国现阶段,这几个方面都存在局限性。在内部审计监督方面,目前许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没有自己的章程和工作规范指南,在企业章程中也往往缺少内部审计方面的规定,从而使内部审计工作无章可循,审计监督缺少依据,影响了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造成监督无力;在内部检查方面,由于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少、不固定,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才以及经费不足等原因,造成企业内无法或不能有效地进行内部检查;在外部检查方面,由于准许竞争对手的内部审计人员对本企业进行检查,可能会泄漏商业机密,使得董事会和管理部门对于外部检查持消极态度,造成不同企业之间进行检查仅限于开座谈会时进行的经验交流,而没有进行实质性的外部检查。而且,国内社会审计行业的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审计、评估方面,在管理咨询方面缺乏相应的人才与经验,影响了内部审计进行外部检查的能力。
2.内部审计工作不规范。审计是一项规范性很强的工作,审计工作从开始到结束依次经过三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终结阶段,且每一个阶段又包括不同的内容和步骤。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少有人严格根据规范化审计程序开展业务,具体表现一是审计项目没有制定审计计划,没有关于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具体的审计程序和审计分工的内容;指令性计划太多,而积极参与的计划太少;二是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不完整、缺乏客观性,不能如实记录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及所发现的全部问题;三是内部审计报告缺少领导审签,审计报告与审计证据不一致,审计报告的撰写缺乏实用价值,建设性不强,缺少后续审计等。
3.内部审计重点与成效不突出。尽管内部审计的重点转向已提出几年,人们的认识也有所提高,效益审计亦有所开展,但仍缺乏力度、广度与深度,其审计重点仍以财务收支审计、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审计为主,没有向内部控制评审及管理审计方向重点突破,而且在工作时机上,忽视项目的计划阶段,多是事后才确认风险或损失形成时才去报告。在审计方法上,多采用传统的查账方法,较少采用风险评估技术、内部控制评审、分析性测试等方法。在技术上,先进的计算机审计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尚未被广大的审计人员掌握和运用,这些都影响了内部审计质量和成效。
三、我国内部审计立法相对滞后
审计要依法进行,审计对于法律环境的依赖性,内部审计也不例外。从1983年国务院发文要求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起,我国相继出台了关于内部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推动和规范我国内部审计工作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关于内部审计方面的法律显得相对滞后,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p#分页标题#e#
1.《审计法》虽然提到内部审计,但侧重于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已经不能包含现存的全部审计内容,且以一个部门规章的形式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法律层次太低;修改的《会计法》中没有提到内部审计;制定内部审计地方法规的省市仅是少数;专门涉及内部审计的法规又级别不高。
2.我国的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尚未正式出台。在实务工作中往往生搬硬套国家审计、社会审计的做法,这使得内部审计工作失去了内审的特点,阻碍了内部审计的发展,也很难保证内部审计质量。
3.法律方面缺乏对内部审计需求的规定,造成内审结果的作用不大。目前,就上市公司而言,注册会计师协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和财政部要求上市所需的上报资料中还没有要求关于设立内部审计、提供内部审计报告方面的规定,而且目前上市公司的审计风险、企业经营者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对来说都比较小,从而使得内部审计机构无事可做。四、对内部审计内向服务职能的认识需进一步明确由于体制、政策等因素的影响,认为内部审计实际上是代表国家实施微观经济监督,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与国家审计并没有多少实质性的差别,只是审查范围大小不同。这样,使得内部审计长期以来只能消极被动地作为国家审计的“基础”而存在,并在协调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的矛盾时,必须以维护国家利益为首要责任。
如我国内部审计进行财务审计的主要目的是服务于上级机关或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的财经法纪审计也并不是以帮助提醒管理部门遵守法律、以免使管理部门陷于违法的境地为指导思想,而主要是为国家审计服务;而对经营方针的贯彻、经营决策的执行、经营目标的实现等方面几乎是无暇顾及。但事实上,作为经济实体的直接成员及其内向服务的职能又决定了内部审计对企业的自我完善与发展负有不可推御的责任,这样,一旦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内部审计在责任导向上便无所适从,即使在两者利益统一的情况下,谁主谁次,左右两难,浪费了大量的审计资源。
参考文献:
刘峰,张立民,雷科罗.我国审计市场制度安排与审计质量需求.会计研究,2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