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审计体系与审计独立性的冲突分析
摘要:现行的审计体系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审计管理范围划分不均衡,审计毕业论文范文部分领域出现审计监督缺位现象;审计标准难以把握;政出多门、职能交叉影响了审计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审计机关 执法 问题
随着这几年“审计风暴”的越来越猛烈,人们对政府审计的关注和期望越来越大。政府审计的主体就是审计机关,它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计监督的权力,是国家政治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正是由于它依附于政府,在政府的授权内开展工作,使得审计机关在执法中受到一定的制约。
一、现行的审计体系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
(一)现行审计双重管理体制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宪法》和《审计法》规定,我国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制,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行政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但在审计实践中,地方审计机关有时难以摆脱当地政府的行政干预,审计查处的问题有时不能依法处理,从客观上削弱了审计的执法力度。例如,地方审计机关在政府的领导下监督本级政府财政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这种方式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有的地方审计机关对查处的问题往往以领导讲话和批示作为审计评价和处理的的依据,审计执法的客观公正性和严肃性得不到体现,导致一些被审单位存在的问题屡查屡犯。
(二)地方保护主义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地方保护主义,是以一切是否对本地区、本部门有利为标准,往往打着为地方经济服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幌子,干扰审计机关对地方各部门的审计工作,从而掩盖违法违纪问题,达到逃脱处理处罚的目的。审计人员在这种环境中,常常难以松开手脚,对审计出来的问题不能作出依法处理。如,对于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行业或专项审计中,审计报告中发现了问题,考虑到地方经济的发展与下次资金的争取问题,常常是层层把关、筛选,把本地区的大部分的违纪问题都隐瞒了下来。这种情况,短期看是维护了地方的利益,但是从长远看是有损地方形象的,而且审计机关本身也承担着一定的审计风险。
(三)审计经费问题制约着审计的独立性
虽然《审计法》中规定审计机关履行审计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但是目前地方财政困难,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严重不足,这也影响了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一方面,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由于经费制约往往不能取证到位,影响了审计质量;二是审计机关在异地执行审计任务时,由于经费开支大、难以承受,接受了被审计单位的食宿安排,影响了审计的公正性;三是有些地方财政将审计收缴罚没款与审计经费挂钩,某些机关为了解决经费问题,过多追求收缴指标而忽视了审计职责的全面履行;四是审计机关既要审计本级财政资金的运行情况,又要向财政部门申请审计经费,这种监督形式影响了审计监督的独立性。#p#分页标题#e#
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根源上解决,改变现行的审计体制,变行政型为立法型,变分级管理为垂直管理,这样的管理模式使得地方审计机关不再依托于地方政府,审计独立性能够更好的体现。但是,现行的审计体制是《宪法》中明确规定的,审计署是国务院!29个组成部门之一,改变审计体制首先要修改《宪法》中的相关内容,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从目前来说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地方政府要重视审计工作,并给予大力的支持;审计部门在政府中充当着“经济卫士”和“谋士”的双重角色;审计部门的经费,每年的财政预算要给予保障,只有这样审计工作才能深入持久开展;审计查处的问题,政府部门要予以重视,敢于承担责任,纠正错误;对相关部门的违规违纪要坚决查处,不要姑息迁就,以维护审计审计执法的严肃性,使得地方经济在审计监督下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审计管辖范围划分不均衡,部分领域出现审计监督缺位现象
《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依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立审计管辖范围。这种划分难以保证审计监督工作切实到位。近些年来,地方企业效益逐年滑坡、而效益好些的企业又是中央或省级单位,如:金融、烟草、电力、电信、移动等部门。我们深切地感到,审计的范围在逐渐缩小,想去摸摸这些企业的“家底”,可苦于“鞭长莫及”;而中央、省级审计力量相对有限,对于这部门企业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就这样,这些单位成了国家审计监督的“盲区”,违纪问题时有发生。这种非全面的监督,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更不利于部门、企业的公平竞争。给地方审计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也制约着“高层次、综合性”监督作用的发挥。这就要求上级审计部门能在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将权利下放,多给地方审计机关一些空间,可以将中央企业、省属企业的各项审计授权给地方审计部门;同时地方审计机关也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在业务上积极探索,圆满出色地完成省级授权项目,发挥出审计监督作用,消灭“审计盲区”,从而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三、审计标准难以把握
审计标准就是审计依据。要想发挥审计的职能作用,必须有一定的审计标准,否则,审计人员就无法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衡量和评价。可见,审计标准对审计执法职能的发挥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按照审计标准评判和客观评价事实时,却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地方法规和行业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使审计置于种种复杂的利益关系之中,有时会出现以地方性文件代替中央政策、法规为审计依据的现象;二是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确切,使得审计的定性标准难以把握。如:《审计法》中规定,审计机关在做出“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款项处理时,不能影响到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这个尺度就难以把握,增加了执法的难度;三是法律、法规条文定性笼统,影响了执法的力度。如对于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问题,《审计法》中缺乏切实有效的强制措施,仅仅规定了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决定的严肃性,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应。#p#分页标题#e#
当前,国家相关立法部门应意识到健全与《审计法》相配套的各项法律、法规刻不容缓;因为实行审计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是完善审计监督机制、强化审计监督职能的重要措施,也是促使审计监督工作深入开展的保障;法制健全了,才能实现审计监督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国家立法部门近期对一些法律、法规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如已经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在修改的《审计法》和即将修改的《公司法》、《证券法》等。
四、政出多门、职能交叉,影响了审计工作的开展
近年来,国家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不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缺乏过渡性连接、授权不具体,有的甚至出现了“打架”现象,政出多门、职能交叉,影响了审计工作的开展。如:《审计法》第44、45条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就与《税收征管法》的第53条就存在“冲突”。《审计法》规定了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的行为审计机关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处理处罚;而《税收征管法》却规定对于审计机关依法查处的税收违法问题,税务机关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书由税务机关负责追缴入库。由于审计机关与税务机关各自监督的职能不同,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也不同,更重要的是税务机关认为审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是“多管闲事”。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审计机关下了决定,而税务机关不去追缴的状况,致使审计决定落实难。再有,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在现实中争议也比较大,部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主管机关是执法主体,只能由其明确规定的执法主体才能进行处理处罚,而按此原则审计机关就无权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这点与《审计法》与《审计法实施条例》赋予审计机关处理处罚权限是矛盾的。
审计毕业论文范文针对上述现象,《审计法》修改草案中已经明确:审计机关适用于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并做出审计决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的依据,确定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这样一来,困扰审计机关的主体资格问题将不复存在,有效地提高了审计机关的执法地位,审计工作能够更好的开展。另外,国家相关立法部门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加强之间的连接性,调整立法观念、提高立法质量。地方行政部门在执行过程中也要从大局出发,淡化部门利益;本着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加强协调的观念,规范市场的经济秩序。
总之,我国的审计事业正处于不断完善、摸索前进的过程之中,审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不断改进和加强,前不久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审计法》的修正草案已经提交讨论,这是《审计法》实施十年来的首次修改,本次修改主要包括审计范围、审计手段、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部门的职责范围等四个方面。通过此次修改,国家审计将在规范公共财政、保障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审计事业将进一步走向成熟、走向辉煌。#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