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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执行商定程序”改动全面审计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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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107200851301876
  • 日期:2011-07-20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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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论文:商定程序不要求全面审计,不必对合法性、公允性、一贯性发表意见,但是商定程序业务仍然属于鉴证业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仍应对报告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从执行商定程序的产生进行论论述。

一、工商年检审计,是目前许多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一项鉴证业务。笔者曾经参加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检查组,走访了本省一些市县和地区,发现在工商年检审计中,存在着相当严重的问题。具体表现在压价恶性竞争、审计收费低廉,由此导致审计质量急剧下降。不少事务所缩短审计时间,压缩审计工作量,不按审计程序操作,甚至仅仅核对一下会计报表数据,就签字盖章出具审计报告,完全不符合审计准则和有关法规的要求;有的单位和部门搞不正之风,要回扣、要佣金,更使混乱的工商年检审计秩序雪上加霜。对此,虽然许多地方注协已经采取措施,如通过实施谈话提醒、检查业务质量等制止压价收费、禁止回扣佣金,但收效甚微,无法从根本上改变上述状况。
 

二、建议的提出
 

寻求什么办法解决工商年检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呢?笔者建议,不妨把“工商年检审计”改为“执行商定程序”,可能会收到良好的效果。
财政部于2002年发布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9 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并规定于2002年7月l日起施行。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就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特定财务数据、某一会计报表或整套会计报表等财务信息执行与特定主体商定的程序,并就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出具报告。所谓特定主体,是指委托人和业务约定书中指明的其他报告使用人。根据这一定义,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签订约定书,仅对某个财务信息执行最终由特定主体即参加工商年检的企业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的商定程序。例如,可以商定执行在建工程的清理、往来账户的核对、实收资本的检查等程序。
首先,工商年检审计的目的与年报审计的目的不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3条指出:“企业年度检验,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这里规定工商年检的目的是为了确认企业继续经营的资格,而工商年检审计的目的正是为年检服务的,其报告的使用人也单一,只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即可。而年报审计的目的要复杂得多,它是对被审计单位的年度会计报表在合法性、公允性和会计处理的一贯性方面发表审计意见,从而为会计报表使用人对已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提供合理的保证,且报告的使用人比较广泛,使用目的也有多种。可见,工商年检审计的目的与年报审计的目的不同,因此可以在形式上进行分离。 #p#分页标题#e#
其次,执行商定程序可以满足工商部门的年检要求。《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11条规定了年检主要审查的内容,共有14个条款。其中:公司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是否一致;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企业法人设立后,发起人、股东和出资人是否有抽逃出资的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否发生变化等,属于财务信息,完全符合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范畴。其他条款,诸如企业类型或者经济性质发生变化,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等等,属于非财务信息。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9号》第巧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有专业胜任能力,又存在合理的判断标准的,也可以对非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由此可见,执行商定程序能够达到工商年检审计的要求。
此外,将“工商年检审计”改为“执行商定程序”可以体现以下优点:l、由于目前大多数工商年检审计达不到年报审计目标和审计程序的规范要求,改成执行商定程序后,仅对特定项目进行检查,使注册会计师有能力、有时间按照实务公告的规定做好此项工作,政府有关部门也能根据法规、准则的规范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监督、检查。2、收费问题也迎刃而解。仅对单个项目执行商定程序,收费标准理应低于年报审计,使得收费与工作量成比例。3、有助于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降低执业风险。如果将工商年检定位在审计上,按照审计准则的规范要求,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都将大大增加。4、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遏制恶性竞争及不正之风。
 

三、可行性分析
 

笔者试将工商年检定位在执行商定程序上,有其可行的方面。《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9号》的发布使这一改变有了法规、制度依据。根据规定,事务所可以与特定主体商定执行程序,其特定主体有两个:一是委托人,即需要年检的企业;二是报告使用人,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的商定程序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按照其要求出具报告。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商定程序不要求全面审计,不必对合法性、公允性、一贯性发表意见,但是商定程序业务仍然属于鉴证业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仍应对报告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此项建议能否得到认可,关键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先,年检是出于工商部门的需要,在工商部门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中,是将年检定位在年报审计范畴之内的;而执行商定程序是一项新的业务,还不被人们熟悉。其次,执行商定程序只报告执行的结果,而不下结论,不提供可信性保证。再次,工商部门#p#分页标题#e#审计论文年检的主要内容还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这也是许多人认定工商年检应做审计的主要理由。但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9号》的规定,可以对整个会计报表执行商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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