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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关联方交易中应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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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107131435301816
  • 日期:2011-07-13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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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交易中应关注的问题

目前,某些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违背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违背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操纵利润、逃避所得税,致使会计信息失真,严重损害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同时,由于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复杂性及内部控制、审计测试的固有限制,给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也带来风险。为此,笔者就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审计中应关注的几个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关注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的充分性、完整性审计论文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当关联方之间存在控制关系时,不论关联方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载明关联方名称、关联方注册或住所所在的国家、建立控制关系的方式以及所持股份的比例。如果关联者之间发生了交易,则应说明理解会计报表所必须的交易类型和要素,如关于交易额的说明、未结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等。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时,应在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关联方清单复核的同时,实施查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名单,了解与这些人员和与其相关的其他单位关系等审计程序,充分识别关联方,尤其是发现实质与形式不符、明显缺乏商业理由、处理方式异常的交易时,应注意识别交易对象是否为关联方。
在识别关联方交易时,除了查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审阅有关存款、借款询证函,检查是否存在担保关系等一般程序外,还应充分关注企业是否存在缺乏持续经营所必须的资金,是否过于依赖单一或较少的产品、客户或交易事项,是否发生重大诉讼,尤其是股东与管理当局之间的诉讼等容易导致关联方交易的事项。当企业发生无偿的、不易察觉的和与难以识别的关联方交易时,很可能存在未予披露的关联方交易。

遵循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正确确认和计量关联方交易

1.正确判断关联方关系是正确审计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关键。企业会计制度指出,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在运用这一判断标准时,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应当视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持股比例。所谓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或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行为,前者是标志,后者是目的。控制的主要途径有:(1)以所有权方式达到控制目的,如一方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2)以所有权和其他方式达到控制目的。如一乙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不足半数,但通过其拥有的表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控制目的。这些方式包括: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或经营政策,等等。(3)以法律或协议形式达到控制目的,如企业通过承包协议(合同)达到实质上能够控制一家无投资关系的承包企业。#p#分页标题#e#
在审计中运用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时,还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认识关联方交易在表现形式上的多样性和隐蔽性,结合各项因素综合加以考虑。在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情况下,企业委托或受托资产管理,提供资金担保,承包租赁其他企业,也应当视为存在关联方关系。
2.在确定存在关联方关系后,还应当审视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会计的确认和计量标准。关联方交易是以资源和义务的转移,相关的风险和报酬也相应转移(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为主要特征的,这也是关联方交易与一般资产交易行为的最大区别。如关联方之间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可能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但也应确认为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交易定价政策的充分披露和有关资产出售等业务的会计处理

从增强关联方交易价格透明度,防止企业利用关联方交易价格粉饰会计报表、误导投资者的角度,关注关联方交易定价政策的充分披露和有关资产出售等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会计上确认资源和义务通常以各方同意的价格为依据,审计AA U D I T这在基于公平价格的非关联企业之间不成问题。但在关联方企业之间,由于定价过程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尤其是出于以下目的时,交易价格的确定更加复杂,价格的公允性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1)交易价格的确定是编报企业实现其公司战略的重要操作手段;(2)交易价格的确定是基于逃避所得税,减少企业总税负,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目标;(3)交易价格的确定基于调节资金;(4)交易价格的确定基于打击、排斥或淘汰竞争者,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5)交易价格的确定基于减少或避免物价变动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以及东道国的外汇和价格管制等。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关联方的定价政策时,应当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充分了解定价背景,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予以适当关注,并适当地发表审计意见。尤其要关注关联方关系非关联化问题,对于明显缺乏商业理由的交易,实质与形式不符的交易,交易价格、条件、形式明显异常或显失公允的交易,应当考虑是否为虚构交易,是否实质上是关联方交易,或该交易背后有其他安排,并视其重要性程度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响。此外,针对近几年来某些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业务操纵利润、大股东出售资产套现等严重违规问题,2001年12月21日财政部颁布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注册会计师应以此为依据判断企业对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以防止企业利用上述业务不恰当地虚增利润、误导投资者。#p#分页标题#e#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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