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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论文发表:分析审计中道德风险防范与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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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106251635341635
  • 日期:2011-06-25
  • 来源:上海论文网

审计论文发表: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内经济体制、制度改革的深入,审计在维护市场经审计论文发表济秩序、促进改革深化发展方面的作用日渐凸显, 其中道德风险日益为社会所关注。文章就审计道德风险的诱因及防范对策进行探讨。 本文从审计道德风险分析其弊端及改进方法。

关键词:审计风险 道德风险 诱因 措施 审计论文发表

一、审计道德风险及其诱因分析

“道德风险”(Moral Risk)是从金融学中引申、拓展并应用于社会而产生的一个伦理价值观。1999年克鲁格曼在解释金融危机时指出,道德风险可以简单表述为:一个人可以做出某些风险程度的决定,一旦出了问题却让别人承担。由此,审计道德风险可以表述为:审计师由于自身因素对财务做出不恰当、甚至不正确的评价及行为即使引起损失,也不必完全承担责任,或可能得到某种补偿,这将“激励”其倾向于风险较大的财务报告评价,以博取更大的收益。
引发审计道德风险的诱因是多方面的,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信息不对称诱发审计道德风险。在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往往比会计师事务所拥有更充分的会计信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承认,在2000年每15份年报中的一份才有可能被审阅,根本没有足够的人手处理,而能够破译安然公司资产负债表的高级财务专家的人数更是凤毛麟角。现实世界,由于人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同时信息又是不完全对称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使得人有机会、也有积极性在交易中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谋取自身的利益。还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凸现“内部人交易”。它是传统的盗窃行为在新的社会经济关系条件下的衍生物,是利用知悉内幕信息的方便条件,从投资者兜里窃取财产,正是因为利用了信息关系给被害人设置陷讲或圈套,它也是一种特殊的诈骗。
2.契约不完备的委托———代理关系诱发审计道德风险。在现代审计关系模式中,审计服务的“实际委托人”缺位,产生道德风险。此时审计的“实际委托人”是社会公众,但由于审计结果具有外部性和公共品的特征以及实际委托人之间协商一致存在较高的交易成本,实际选择并支付审计费用的人变成了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我国审计市场总体上并不需要甚至排斥高质量审计,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只是为“取悦”政府管制机构,没有选择高质量审计的需求,并有可能通过审计选择权和审计费用支付对审计主体施加影响。审计关系模式实质演变成由被审计单位选择审计师对自己业绩进行审计,这明显是买方市场。被审单位可以选择自己满意的审计师,而审计师却没有或很少有选择委托人的实力,尤其在市场不规范,事务所之间恶性竞争的情况下,即使被审计单位需要高质量的审计,市场也缺少一种有效机制来区分不同质量的事务所。当然,此时的股东、其他利害相关者、行业组织等都可以对审计师施加一定的影响,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高昂的交易成本,其他各方监督的有限性,潜在的不可预见的公众索赔风险,它的影响作用远不如选择权直接。所以,在各方的影响中,被审单位的选择权是最直接影响到审计师是否有业务可做,是否有经济利益可得。从合同获取角度,取悦被审计单位成为获取审计合同的必然行为取向,审计道德风险就会产生于这种扭曲的委托———代理关系。 #p#分页标题#e#
3.不正当竞争压价诱发审计道德风险。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人将审计授权后, 就丧失了对审计过程的实际控制或监督权力。审计师因受托拥有这些权力。审计受托人按事先合同约定执行审计并向委托人提供工作报告。审计师在履行审计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后,从委托人手中收取约定的审计费用。若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代理选择权对审计师生存产生威胁时,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的第一层次需求是生理需求,只有在生理需求基本得满足后,才会考虑或追求更高层次需求。审计师如果追求高质量的审计,其直接后果一是增加审计成本,在审计收费日渐降低趋势下,增加成本只会降低收益;二是失去市场份额———“劣币驱逐良币”。作为有限理性“经济人”,审计师或事务所必然会放弃更高层次的审计独立性以及职业道德的追求。而且审计师和事务所由于不正当竞争性压价,被迫接受与履行审计合约责任不相称的收费条件后,其理性选择就是通过简化审计程序等偷懒方式以取得审计交易的均衡。这种低取费价值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为审计师和事务所道德风险的产生提供前提条件。
4.过低的法律责任软化法律约束,放大审计道德风险。目前我国审计环境中法律约束机制软化,民事赔偿机制不到位,监管力度弱等问题,导致审计师行为失当被发现概率不高,被起诉概率更低。即使被发现、被起诉,其处罚主要是以行政处罚为主,民事赔偿的种种限制使赔偿概率非常低,赔偿金额严重不合理,对审计师和事务所的威慑作用不大甚至无效,反而放大了其道德风险的底线。这种低风险容易诱发新的道德风险,审计师可能会签发一些严重失实的财务报表;或者出于法律上的考虑,对一些严重失实的财务报表只是追加一些语气缓和的提示。更严重的情况是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越大,其抗击风险能力更大,越敢于对一些存在重大疑问的财务报表签发较好的审计意见。我国审计市场上出现的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正是法律风险低的一种体现。作为经办审计师,敢于签发标准无保留意见,其原因是:法律风险几近于零。
5.有限责任公司制的缺陷,导致审计道德风险。在会计师事务所改制过程中,绝大多数事务所套用《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公司制源于两权分离,会计师事务所是两权高度合一。这造成会计事务所组织形式上的两难境地:一方面按合伙制运行,除了法规不配套外,由于转轨时期市场风险高度不确定,事务所很难接受;另一方面采用公司制又没能抓住公司治理结构要点。即使在有限责任制下按《公司法》来规范,审计师及事务所也容易违规。因为在这种制度下,事务所所有者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审计失败的赔偿责任。其结果一是若违规所得大于其违规成本,审计师就有积极性违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二是注册资本越低,审计师出现审计失败时赔偿越低,就越有可能采取有损于独立审计公信的败德行为,导致道德风险外部效益异常明显。 #p#分页标题#e#
6.审计客体“收买审计原则”,导致审计道德风险。审计客体通过“收买审计原则”, 进一步强化审计师和事务所的道德风险。若审计客体按照法定程序披露财务信息与市场各利益主体客体存在着利益冲突,审计客体往往采取“有预定偏向的做账”来粉饰报表信息,在面对审计主体的“批判性验证”有两种选择:一是拒绝,二是收买。显然拒绝审计不符合游戏规则,剩下只有收买。而审计主体方面,在一个缺乏行业自律的审计服务供给环境下,也有两种选择:拒绝收买或被收买。在“残酷的市场竞争压力下”,为了生存而被收买可能是一种利益获得的惟一选择。综上所述,审计的道德风险既有外部的诱因,又是一种内生变量。如果在研究和分析审计风险时把道德风险作为基本参数,这对如何约束防范审计道德风险的研究具有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约束防范审计道德风险的措施
 

市场经济是充满风险的,无论是政府还是市场参与者,都希望有一种制度能避免风险;但制度的避险功能只是相对的,是有局限性和有漏洞的。也就是说,任何制度都不可能百分之百地控制道德风险。虽然审计道德风险不可能被完全消险,但通过各种约束防范手段,是可以将其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具体措施如下:
1.加大法律的惩戒作用,提高审计道德风险成本。其理由如下:(1)法律的内生缺陷。当舞弊案发后,舆论一致主张严惩责任人,甚至提出乱世用重典,以儆效尤。当大多数人遵守法律时,政府就能有效地执行法律, 并且打击违法者的成本相对低廉;但是当违法现象普遍时,没有哪个政府当局强大到能够控制住每一个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效力低甚至全无,作为个体就有动力去追寻他自己的利益,而根本不会理睬什么书面的限制。(2)在法律执行中存在其它问题。首先是法律法规社会认知度不高,尤其与审计师和事务所相关的法律法规;执法不公平与不公正引起人们对法律的疏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问题普遍存在,降低各方面对法律的信赖和热情。(3)法官本身素质常为社会所诟病,通晓审计业务的法律专业人才很少。一方面法官的独立审判客观受制于既定司法体制的羁绊,其职业社会公信度受损。另一方面,由于审计业务专业性强,审计经验非常重要,为审计专业知识和审计实务操作经验所限的法官很难对审计师的经济行为及其后果做出正确的法律判断,如审计报告的公允性和客观性需要有深刻的理解力和分析力,因此,执法者的缺陷导致审计师的道德风险约束弱化。
虽然有以上法律限制因素的存在,但若加大对违反法律行为的惩戒处罚力度,是可以在较大程度上起到抑制审计师和事务所的败德行为,同时也促使行业的自律。 #p#分页标题#e#
2.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降低道德风险。激励属于正强化,健全的激励机制既可以使审计师得到物质利益,也可使其获得精神满足,从而使其认识到有良好的道德水准可以获得现在和将来的长足发展。高质量的审计报告可以增加经济价值,相反,低质量的审计报告不仅不能增加经济价值,反而会减少价值,导致资源的浪费。约束机制属于负强化作用,对审计师形成一种心理预期,如果没有道德,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尤其是对事务所内部,审计师和合伙人之间,建立在激励机制之上的约束机制尤为必要。
3.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在全行业进行诚实守信的教育。在全行业内对审计师建立 “个人信用档案”,将事务所和审计师个人的信用情况记录在案,将信用情况作为年检和资格授予的重要考核依据。 4.尽快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积极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向有限合伙制转变。由于合伙制下,审计师对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后果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增加审计师的道德风险成本。为了避免对无过错人惩罚,建议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即会计师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在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赔偿责任可就具体情况分配:若属事务所经营管理工作造成的,每个合伙人都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若属合伙人个人违规造成的,有过错的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无过错的合伙人只需以其出资额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
5.健全和完善行业自律,大力加强行业内部监督,建立完善的行业监管体系,以杜绝人为省略审计程序、准则不规范实施。审计行业的专业人士对本行业的专业知识有比较深刻了解。加强行业自律可以大面积地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同时也对执业人员形成一种威慑力量———发现舞弊的概率增加。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是非常严厉和完善的行业自律,也会发生道德风险。如安达信对安然的审计失败。加强对事务所和注册审计师的检查力度和对违章机构、违规人员的处罚力度;在行业内审计论文发表组织同业执业质量互查,通过互查了解执行审计准则情况和质量控制的缺陷。最后,事务所应严格按照国家《独立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执业,严格履行审计工作底稿二级复核制和事务所的全面质量控制、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程序。
 

参考文献:
 

1.姚国庆.博弈论.南开大学出版社
2.张维迎.法律制度信誉基础.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第1期
3.任志安.浅析新经济道德风险的特性. 赛迪研究.Copyright(c)2003 All Rights Re- served
4.刘峰,张立民,雷科罗.我国审计市场制度安排与审计质量需求.会计研究 #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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