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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如何构建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专家证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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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105282011421365
  • 日期:201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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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代写会计论文随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浪潮的来临,我国急需建立专家证人制度,而注册会计师要想成为专家证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和能力。注册会计师作为专家证人的基本职责是提供专家证言,形成专家报告,但专家报告要想被法庭所采纳,必须满足证言采信的一系列条件。注册会计师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如果其提供的专家报告存在虚假陈述,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专家证人 专家证言法律责任

    一、引言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9规定》),预示着我国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诉讼浪潮即将来临。但由于会计界、法律界以及有权对会计信息(包括审计报告信息,下同)虚假陈述作出裁定的行政部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财政部门等在对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一些核心问题的认识上存在分歧,这就客观上需要一支独立的力量站在第三者的立场,对控辩双方的分歧陈述自己的观点,从而使因会计信息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诉讼(包括行政诉讼和民事调解)更为客观公正和有效。相应地,主要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构建的专家证人制度,其为会计信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提供的专家支持,正是顺应证券市场这种现实需要而产生的,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则为注册会计师专家证人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现实可行性。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责。”“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这里所说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实际上就是专家证人。因此,该六十一条代写会计论文的规定,为注册会计师作为专家证人在会计信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中发挥积极作用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同时,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也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可见,由注册会计师在会计信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中发挥专家证人职能,是其一项特殊的会计服务业务,承办这项业务是有法律依据的。#p#分页标题#e#
  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已于2。。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更是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这意味着在我国会计信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中,由公、检、法、司及其他行政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充当主要鉴定人和专家证人的历史行将结束,由独立的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士充当鉴定人和专家证人的历史即将开始,从而为注册会计师专家证人制度的开启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因此,随着我国((1.9规定》的深入实施,越来越多的会计信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案件将被提起诉讼,相应的,对专家证人的需求也会随之大幅度增加。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问题,是一个跨越会计、审计、管理、法学等众多领域的非常复杂的问题,特别是随着衍生金融工具等新兴业务的不断涌现、兼并收购等会计事项的大量产生以及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的不断深化,使得日常的会计处理变得越来越复杂,会计信息的准确表达变得越来越困难。会计人员在对核算对象进行处理时,有许多情况需要估计、判断及选择,很难使会计表达的结果与现实状况完全一致,会计信息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成为会计的本质属性。这必然会导致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判断变得越来越复杂。当因会计信息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对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产生分歧时,司法人员面对复杂的会计程序,不能也无力再充当鉴定兼审判的双重角色,而是将其中的分析、判断、鉴定的职能转交给比较独立的专家证人来对会计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予以鉴定。这样,专家证人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将为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机制的建立提供专门的、专家型的人力资源保证。培养专门的专家证人,建立统一的专家证人制度,也就成为提高证券民事诉讼公正性和效率性的强有力的措施之一。本文以注册会计师作为专家证人制度的主体,就专家证人应具备的资格和能力,专家证人的基本职责,专家证人的采信机制,专家证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专家证人制度应克服的几个缺陷等主要问题进行阐述。

  二、注册会计师作为专家证人应具备的资格和能力

    (一)专家证人的内涵及其特征专家证人是英美法系国家特有的法律概念。
  《美国法律辞典》把专家证人解释为:“专家证人是在一项法律程序中作证,并对作证的客观事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证人具有普通人一般不具有的一定知识或专长的人。受教育程度可以为一个人提供专家证人的基础,但是基于经验的特殊技能或知识也可能使一个人成为专家证人”(伦斯特洛姆,1998)。《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规定:“如果科学技术知识将有助于事实审判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争议事实,凭其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教育够格为专家证人,可以用意见或其他方法作证。”英国1999年《统一民事诉讼规则》第425条第4项对专家的定义为:专家是指在特殊领域具有知识与经验,从而使得他在法庭所陈述的意见能够为法庭所采纳的人。#p#分页标题#e#
  74澳大利亚1995年《联邦证据法》第79条规定,如果某人基于训练、研究或者经验而具备专门知识,则该人全部或者主要基于其专门知识所提出的意见证据适用意见证据规则。由此可见,英美法系国家对专家证人的内涵并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只要某人在其专业领域内确实具备优于常人的能力,他就可以专家的身份在法庭上就涉及领域的事实问题发表意见,帮助法官理解证据或者裁决争议事项,就可以成为专家证人。综上所述,本文认为,专家证人是指具有专家资格的人接受当事人委托或法庭指派,以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出庭,运用其知识、技能和经验,对案件待证事实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出具意见,并出庭接受质证的特殊诉讼参与人。
  专家证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专家证人之所以成为专家证人,是缘于他的知识、技能、经验、所获得的训练或教育,而不像一般证人主要缘于亲历有争议的事实。第二,专家证人属意见证人,他可以对事实提出判断性意见,也可以由其他具有同样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替代,具有替代性。第三,专家证人在民事诉讼中发表专家意见,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权利。第四,专家证言的权威性来自于专家自身的权威,而不是来自于专家所在机构的行政级别,因此,专家证人必须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机构或单位。
  第五,专家证人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二)注册会计师作为专家证人的资格和能力认定由于英美法系国家对专家证人的内涵及任职资格没有明确的、严格的法律界定,而是推行所谓的“无固定资格原则”,因此,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往往就专家证人的资格展开激烈的辩论,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鉴于此,美国的一些民间团体开始向一些符合条件的人颁发专家资格证书,英国内务部也经常颁布由行业协会推荐的某些领域具有专家资格的专家名单。同时,法庭、当事人或其律师也加强了对专家证人的审查。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对注册会计师的专家资格的认定,不宜采用英美法系国家实施的“无固定资格原则”,而应遵循“固定资格原则”,即以成文法的形式强制规定专家证人的任职资格。本文认为,注册会计师作为专家证人应具备的从业资格和能力包括:必须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同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如认定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相关知识,及辨别舞弊的知识;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能够公正地、独立地提供证言;高度的职业判断能力等等;注册会计师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从业资格和能力,才能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专家证人资格的申请,经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对其进行注册,发给资质证书,并登录专家证人库,由当事人在专家库中进行选择,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法官在专家库中抽取。#p#分页标题#e#

  三、注册会计师作为专家证人的基本职责

    在会计信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案件中,注册会计师一旦接受当事人委托或法庭指派,以专家证人身份参与民事诉讼,就成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其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在起诉前,专家的主要责任是充当当事人的专业顾问。主要包括:(l)了解涉诉案件的全部事实。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案件往往发生在一个复杂且情绪化的环境中,相关会计资料往往残缺不全,有的当事人还会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这会增加专家的工作难度。因此,专家应与当事人及其律师进行必要的沟通,了解当事人委托的目的,并通过对全部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来准确定位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性质、类型,判断专家自身是否具备提供相应服务的知识、经验和技能,是否需要其他专家的帮助。(2)了解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旨在寻求共识,从而把工作重心放在合理解释分歧上。(3)准确计算证券民事损失,以确定诉讼请求额。(4)协助当事人分析诉讼的可能结果,帮助律师选择正确的诉讼理由,选择可能的解决方案的先后顺序,帮助鉴别律师辩护方案中的薄弱环节,帮助律师准备辩护所需的证词和证据等。
  2.起诉后专家证人的主要责任是准备专家证言,形成专家报告。在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件中,注册会计师作为专家证人,在准备专家证言,形成专家报告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如下:(1)确保证言的客观公正。注册会计师作为专家证人,虽然受托于当事人,但他的基本职责在于帮助法庭解决有关证券民事诉讼中的会计专门性问题。因此,注册会计师必须向法庭提供客观的、无偏见的专家意见。即注册会计师在为一方当事人作证时所陈述的意见应当与为另一方作证时所陈述的意见完全一致,他所陈述的意见不应当受到受雇当事人的影响。
  英国《专家证人指南》第2条规定,专家证人的一般职责为:①专家不管诉讼胜败,提供独立的意见;②专家仅就对当事人争议至关重要的事项以及就其专业领域内的事项,提供意见;③专家在发表意见时,须考虑发表意见时的全部重要事实;④专家对重要事项的意见如有改变,不论意见改变的原因如何,皆应立即告诉指示的当事人(张卫平,2003)。需要说明的是,注册会计师对会计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作出判定时,应以“法律真实标准”作为依据,遵循程序理性原则,这是由会计信息系统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人的知识的相对性、其认知的有限理性,及立法的价值判断属性等因素所决定的。(2)专家证言所依据的事实或假定,应与不利于结论提出的重要事实一并陈述,即正面的事实与反面的事实应同时报告。(3)不属于其专业领域的问题和事项,专家证人应明确提出,或聘请其他专家和辅助人员另行报告。(4)如因不能取得充分数据或在取得数据过程中受到限制而使专家证人不能恰当发表意见,则须明确陈述,并表明专家意见的条件性。(5)专家证言依据的事实、数据,除了委托当事人提供的外,还包括从对方当事人获取的,在审理过程中获取的,庭外向专家提供的,及专家本人所观察到的数据(迈克尔·H·格莱姆,1999)。(6)注册会计师借助专业知识和经验发表专家证言时,除以上述事实和数据作基础外,还可借助一定的推理和判断,发表带有法律意义的意见,即发表带有鉴定性质的结论。这实际上是专家证人制度向鉴定人制度靠拢,或融合了鉴定人制度的某些优点,这也是专家证言与一般证言的本质区别之一。#p#分页标题#e#
  专家证言完成后,专家证人必须向当事人提交一份由其本人签署的专家报告。其内容主要包括:
  专家证人的所有意见(重点针对虚假陈述涉及的重大事件)以及形成该意见的依据(主要是现行的证券法规及会计准则、制度等);专家证人在形成意见过程中所参考的数据和资料;专家证人用于支持其意见、观点的所有物证;专家证人的资历及近5年来专家署名发表的专业成果;专家证人近5年来以专家证人身份参与的类似的典型案例;专家证人的报酬—应分为两部分:一是提供专家报告的费用,可以参照CPA的审计业务的收费标准,但又要高这一标准。因为CPA作为专家证人的知识成本要高于从事一般审计业务的CPA的知识成本;二是出庭作证的收费,可以小时、半天或一天为单位来计算,同时适当考虑案件的性质和工作量的大小。
  专家报告完成后,专家证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报告。如果报告提交后与报告相关的一些重大事项发生了变化,专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将补充报告提交给当事人。
  3.证据开示后及庭审阶段专家证人的主要责任是询问和质询。注册会计师在证据(主要指专家报告)开示后,为了增加会计信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和解的可能性及缩短庭审阶段质询的时间,应在收到对方专家报告后,及时就有异议的会计信息虚假陈述重大事件提出书面询问,同时也负有书面回答对方专家证人询问的义务,如果一方专家证人拒绝回答询问,其专家证言可能会遭到法庭的否决。注册会计师在提出和回答询问时,都应该及时审慎地对待,避免被对方专家发现漏洞。如果书面回答与原专家报告不符甚至存在矛盾,应以后面的书面答复为准,并把它纳人专家报告中。进人庭审阶段后,注册会计师作为专家证人应主要完成三项任务:一是在法庭上如实地、客观地发表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应与专家报告的意见保持一致,同时应展示专家意见所依据的数据资料,遵循的证券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制度及使用的方法等。另外,注册刽十师在发表专家意见时应突出自己专家证人的资格和权威性,表明自己的中立性,即与当事人和本案结果之间没有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利益关系,以及在以往类似案件中充当过公正的专家证人角色的事例。二是对对方专家证人提出质询,同时认真回答对方专家证人提出的质询。交互质询的内容主要包括:专家证人资格和专家证人提供的专家报告意见。交互质询一般经历主询问、交叉询问和再询问,且这种交互质询是对抗性的。为此,专家证人应当学会沉着应对对方专家证人及律师的提问,以谨慎的语言表达自己的观点。
  专家证人对质询的回答应与专家报告保持一致,没有内在的逻辑矛盾,否则应对存在的矛盾或不一致作出解释,并把当庭质询的答复作为专家证言的一部分纳人专家报告。同时,注册会计师还应了解质证的基本要求。三提岁寸专家证人报告的修正。经过专家证言开示后的交互询问及庭审过程的交互质询,专家证人可能会进一步完善自己的专家报告。注册会计师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应修正自己的专家报告:因交互询问和质询形成新的结论;双方专家证人,在询问和质询过程中就某些问题达成新的一致意见;发现了新的证据。专家证人一旦修正了原有报告,应将修正报告及时告之双方当事人和法庭。#p#分页标题#e#
  注册会计师作为专家证人参与了诉讼的整个过程,因此,注册会计师可能会知道当事人的许多内幕信息。对于这些内幕信息,注册会计师负有保密义务,非在法律许可或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不得将内幕信息透露给对方或对外披露。

  四、建立注册会计师专家证言的采信机制

    注册会计师通过对会计信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证据资料进行分析研究整理,把法官难于理解的专业证据资料转化为法官较易理解的专家意见,从而帮助法官发现和认定案件的事实真相。
  但是专家报告要被法官所接受并转化为裁定案件的直接证据,还需要经过法庭的检验,满足一系列基本条件,这就构成了专家证言的采信机制。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规定,具备可采性的专家证言由四个要件构成:主体要具备专家证人资格;证言要有助于事实审理者理解证据或确定有争议的事实,即证言必须有用;形成专家证言依赖的“科学、技术或者其他专业知识”必须可靠;可以用意见或其他方式作证。目前美国司法实践中判断专家证言可采性的最重要规则,一直是运用在“Daubertv.Mer-rellDowPharmaeeutieals.Inc.”案中确定的“Daub-ert,,规则,即形成专家证言所依靠的科学理论与方法是否建立在可检验的假设之上;形成专家证言所使用的科学理论与方法是否与现有的专业出版物当中记载的原理相同;有关理论的已知的或潜在错误率以及该理论现存的研究标准;指导相关理论的方法论及研究方法为相关科学团体所接受的程度(Blaek,etal.,1994)。英国的专家采信机制与美国相似,但英国对专家证言的采信侧重于强调“使用专家证言的必要性”上,竭力排除不必要情况下对专家证人的作用。澳大利亚关于专家证言的采信规则也有自己的特点,在新南威士审理的“Makita(Aust)v.Sprowles,,案中,黑顿(Heydon)法官将对专家证言的考察概括为六个步骤:一是确保案件涉及一个不为普通人所了解的特定专业领域;二是专家证人必须证明自己确实依靠知识、经验、训练等在某一专业领域内具有专家资格;三是专家证人应当凭借其专业知识发表意见,即所发表的意见不应当在专家证人的专业知识范畴之外;四是专家证人发表意见所依赖之事实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资料;五是专家证人发表意见所依赖之事实应当是真实可靠的;六是专家证人必须说明专家意见与专家意见的基础事实以及专家的专业知识之间的逻辑关系,即说明专家在形成专家意见过程中对知识的运用以及对基础事实进行加工所使用的方法的合理性。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言采信机制的扼要介绍,结合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我国会计信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案件的特殊性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殊性,本文认为,我国注册会计师专家证言的采信机制应由以下要件构成:#p#分页标题#e#
  1.在会计信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案件中充当专家证人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具有司法部认可的专家证人资格。
  2.注册会计师出具专家证言所依据的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但判断其真实性的依据是“法律真实标准”,遵循的是“程序理性原则”。
  3.注册会计师出具专家证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制度及采用的方法、工具等必须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保持一致,与行业公认的准则、惯例保持一致,与学术界或行业权威出版物记载的原理、方法保持一致,以增加专家证言的权威性。
  4.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家证言与所依赖的事实以及专家的专业知识、经验之间必须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
  5.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家证言必须与案件待决事实(主要指重大事件)紧密相关,即有助于法官对相关专业领域的习惯作法、行为准则有更进一步的认识,有助于法官对案件待决事实作出正确判断。
  6.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家证言必须严格限定在专业领域之内,在专家报告中涉及非专业领域的意见,其意见的形成依据同样必须是由其他专业领域具有专家证人资格的专家提供的证言,且必须特别说明该专家意见涉及的非专业性。
  7.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家证言必须经过庭审前的交互询问和庭审时的交互质询,去伪存真。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家证言以及由此形成的最终的专家报告,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作为法官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才能被法官所采信。

  五、注册会计师作为专家证人应承担的法律责

    在英美法系国家有对专家责任豁免的传统,即专家证人无须对其发表的专家证言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在专家证人具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其目的是鼓励专家证人在法庭上无所顾忌地发表客观、真实、中立的专家意见,避免打击他们作证的积极性。但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英美等国开始以不同方式强调专家证人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四种情形:一是法庭因为专家发表虚假意见而追究其责任;二是一方当事人以侵权或者违约为由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专家证人追究法律责任;三是当事人对自己聘请的专家证人以侵权或违约为由追究其法律责任;四是专家证人所属专业团体以专家违反职业操守为由对专家证人追究行业责任(徐继军,2004)。但实际上英美国家对专家证人责任的强化主要是第三、第四种情形。结合考虑我国现阶段会计信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的特殊性,本文认为,我国注册会计师作为专家证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法庭对专家证言不予采信。当事人花费巨额酬金聘请专家证人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借助专家证人那张具有权威性的嘴巴来发表对自己有利的专业意见,如果专家因虚假陈述或专业原因而其意见不被法庭采信,即意味着该专家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存在问题。这对他未来的形刊E生涯是个极大的打击。#p#分页标题#e#
  2.法庭对专家证人进行公开的警告、批评甚至谴责。波斯纳法官认为:“对某一专家证人任何公开的司法评语都有可能损害其作为专家证人的职业生涯,有时这种损害甚至是致命的,因为在今后对有关专家进行交叉询问时,对方律师可以提出他曾经受到过司法批评。进而,许多专家证人受雇于咨询公司,专家证人任何一名雇员的错误都可能有损于公司的声誉。并且,如果教授们被揭穿面目,担任专家证人时粗心大意,或者欠缺诚实的,则可能降低其学术声誉,从而给他们招致重如泰山、根本无法以金钱来衡量的损失。”(波斯纳,2001)在司法实践中上述两种处罚可同时进行。
  3.法庭可以对虚假陈述的专家证人处以罚款,没收其专家证人的酬金,责令其承担对方专家证人费、律师费在内的一定的诉讼费用的制裁。
  4.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注册会计师在提供专家证人服务时,往往与委托人就服务的内容、工作量、完成工作的方法、时间等签有契约,如果专家证人因过错或过失提供虚假信息,并因此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注册会计师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注册会计师未在约定时间提供专家报告,以致延误证据开示,给当事人造成诉讼上的损失,当事人就要向注册会计师追究违约责任。但当事人不得与注册会计师约定专家服务的效果,如约定专家证言必须为法官采信,或约定当事人必须胜诉等,当事人如以此种约定追究注册会计师的违约责任则是无效的。如果当事人未与注册会计师签有服务契约,当事人也可以侵权为由,向注册会计师追究侵权责任。即只要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未能达到作为一名理性、诚实、负责的专家证人,在同样或类似的情况下应该尽到的谨慎、技巧和能力,并给当事人造成诉讼上的损失,当事人就可向专家证人追究侵权责任,即使专家证言已被采信或当事人已胜诉也是如此。需要指出的是,在会计信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案件中,注册会计师作为专家证人的侵权只涉及当事人(包括对方当事人),不涉及无契约关系的第三人,不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5.主管部门和专业团体对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的追究。司法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注册会计师专家证人的主管部门和专业团体,可以对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相关法规、行业规章和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的专家报告,或一年累计两次出具错误的专家报告,应取消注册会计师的专家证人资格。

  六、构建注册会计师专家证人制度应克服的几个缺陷

    专家证人制度的引人对提高法庭判决的正确性、公正性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专家证人制度固有的缺陷也影响了其司法效率。因此,我国在会计信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中,建立注册会计师专家证人制度,应在吸收该制度积极因素的同时,采取相应措施预防、直至克服其负面影响。#p#分页标题#e#
  1.专家证人的中立性问题。专家证人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严格要求专家证人必须忠于案件事实,以中立的态度及科学的精神协助法庭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以便法官作出正确的裁决。从这个意义上讲,专家证人在民事诉讼中追求的首要目标是社会正义的价值。但是,专家证人又以当事人受托者的身份在法庭上作证,当专家证人拿了当事人的报酬后,其正义的天秤会自觉不自觉地向当事人倾斜。
  据澳大利亚司法管理委员会的调查,澳大利亚27%的法官认为,专家证人在作证时经常带有偏向性;67%的法官认为专家证人在作证时偶尔带有偏向性。而社会公众普遍认为,专家证人不过是律师演奏的“萨克斯管”罢了。而一旦专家证人成为注册会计师的一项专门职业,专家证人追求当事人个人价值的倾向性将会越来越严重。为了纠正这种偏向,英美法系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性措施,如采用“单一联合专家证人”,完善法庭的采信机制,加强对专家证人虚假陈述行为责任的追究等。在我国会计信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中引人专家证人制度,也应防范于未然。在建立完善专家证人责任追究制度的同时,应赋予法官在双方专家证人意见产生分歧78甚至对立,而待证事实又是涉案的重大事件时,有权重新制定专家证人,并对待证事实发表决定性意见。
  这样做可能会对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专家证人“起着清醒头脑的作用”,有利于专家证人在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之间作出最佳选择。
  2.专家意见的难理解性问题。如前所述,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待证事实往往涉及多个学科,且会计事项极其复杂,再加上专家证人出于当事人利益和自身利益考虑,故意模糊事实甚至掩盖事实,使自己隐身于“有晦涩难懂的话语编织的无懈可击的专业知识的幕后”,即使是交互询问和质证,也很难完全揭示由晦涩难懂的专业语言堆积起来的某些虚假证言,这会给法庭正确地审理带来困难。解决的途径是,司法部和中注协应联合成立注册会计师资深专家证人委员会,当遇到这种难解问题时,由法庭指定资深专家证人委员会中的资深专家进行裁定。这时法官能否准确理解资深专家的证言就显得无关紧要,因为资深专家具有中立性和专业性,又是法庭指定,因而他的结论是可信的。
  3.诉讼迟延及高昂的诉讼费用问题。在会计信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中引人专家证人制度,可能引发的另外一个问题是诉讼的迟延及高昂的诉讼费用。一般认为对专家证人的使用可能会在以下环节迟延诉讼:专家报告的准备,由于会计信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案件的复杂性,且涉案金额巨大,导致专家证人准备报告的时间越来越长。专家证言的开示,包括专家报告的交换、对专家报告的相互询问、专家报告的修正。由于专家报告越来越详细,涉及的问题越来越多,以至专家报告开示的每一个环节的时间都被延长。法庭上的作证,由于涉案金额巨大,当事人总想聘请多个专家证人为自己作证,加上我国的法庭和注册会计师对会计信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案件及专家证人制度本身还较陌生,这些因素都会引致诉讼迟延。以我国第一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案—大庆联谊案为例,2002年3月29日,国浩律师事务所代理679位股民以共同诉讼案向哈尔滨中院提起诉讼,到2004年12月28日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对大庆联谊案作出终审判决,历时两年零九个月,如果再引人专家证人制度,其时间可能会更长。而专家证人的收费是以时间为单位计算的,花费工作时间越长,专家收费的报酬就越多,这就意味着当事人支付的诉讼费用就越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成熟做法,本文认为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严格专家证人的使用。在会计信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只有在出现下述情况时,法庭才允许使用专家证人:没有专家证人的帮助,就不能确定被告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及虚假陈述的具体形式;没有专家的帮助,法庭就不能准确理解当事人的全部或大部分虚假陈述行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没有专家证人的帮助下无法清楚地加以说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在没有专家证人的帮助下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二是严格控制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的数量。一般的会计信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只能各聘请一名专家证人,对涉案金额较少的案件,法庭应鼓励采用“单一联合专家证人”。三是制定科学的、详细的专家证人操作规章,避免因操作规章的不科学、不明晰产生的迟延。四是适当控制专家证人的报酬,在引人专家证人的初期,注册会计师作为专家证人的报酬不能太高,但必须高于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服务的报酬。#p#分页标题#e#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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