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上市公司意见购买现象的因素
摘要:上市公司意见购买指的是当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与现任审计师发生意见分歧且拒绝接受调整时,通过寻求其他审计师支持自己的会计处理以满足自身财务报告需求的行为。目前在我国,代写审计论文可以从事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取得相应的证券期货审计资格。这类事务所规模大,所拥有的注册会计师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取得相关证书后方能执业。因此,如果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真实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话,一般不会与注册会计师存在意见分歧。也就是说,当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不认可时,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些财务报告所反映的信息是虚假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上市公司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求得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意见支持,其本质便是二者串通起来出具虚假审计意见,共同欺诈财务信息使用者的审计合谋行为。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 审计师
下面我们将从意见购买的动机、存在的现实基础以及对这种现象的管理措施等几个方面对其进行深入分析。
一、上市公司进行意见购买的动机#p#分页标题#e#
由于审计报告是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审计意见是信息使用者判断信息可靠性的主要依据,因此,审计意见类型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各公司都尽量避免收到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包括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当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同现任注册会计师就财务报告存在意见分歧且无法协调时,就面临着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危险,上市公司有可能会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来寻求其他注册会计师的意见支持,从而满足自身的各种需求。具体来说上市公司意见购买的动机主要有以下几点:
1掩饰上市时存在的各种问题。公司上市后可以获得巨大的收益,其中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从证券市场上筹集到大量的资金。而且通过这种方式筹集到的资金成本几乎为零,因此多数企业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的愿望就非常强烈。另外,上市公司上市后的知名度也会比上市前大得多,无形中上市公司就容易树立自己产品的品牌形象,形成免费的广告效应,给公司带来巨大的商誉。但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司上市和发行股票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因此,一些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为了上市,不惜采取各种手段来达到上市的目的。这些上市公司在刚上市时就埋下了各种各样的隐患,上市后很难避免同会计师存在各种各样的分歧。在二者达不成协议时,上市公司的管理者为了避免问题被发现而受到证监会的处罚,就会存在强烈的意见购买动机。
2获取配股或增发新股的资格,提高股票发行价格。我国证券法规不但对公司上市有严格的规定,而且对上市公司配股或发行新股也具有严格的条件约束。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了通过增发新股获得大量的资金,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提高净资产收益率。此外,由于我国对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数量有额度限制,要想在有限的额度内获得最大限度的资金量,就只能提高股票的发行价格。由于发行价格是每股收益和市盈率的乘积,上市公司为了提高股票发行价格,在业绩不佳时,就会通过利润操纵达到其目的。但是不管上市公司采取怎样的手段,只要是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就难逃脱独立审计师的眼睛。为了不至于前功尽弃,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就会通过寻找具有更大冒险精神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其需要的审计意见,以求达到目的。#p#分页标题#e#
3为了避免证监会的处罚。按照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当年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就要被实施有别于其它股票的交易制度,在股票名称之前冠以“%&”符号。如果连续三年亏损,上市公司股票将被“摘牌退市”。为了避免公司股票被戴上%&帽子,一些上市公司会表现出强烈的扭亏为盈的欲望,进而通过利润操纵以达到摘帽的目的。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行为一旦被审计师察觉,所面临的选择只有三种:一是接受审计师的调整意见,这一般是上市公司不愿做的。二是买通审计师进行串通舞弊,但当现任审计师风险意识较高时会拒绝同上市公司合谋舞弊。三是变更审计师,进行意见购买。
二、我国上市公司意见购买现象存在的现实基础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理论界的一些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得出了我国上市公司意见购买动机存在,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获得成功的结论。这表明在我国意见购买现象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下面,我们将分别从上市公司和审计师这二者各自不同的角度,分析我国上市公司意见购买现象存在的现实基础。
1从上市公司管理当局的角度来看:通过意见购买,上市公司可以获得的经济利益是巨大的,而其同审计师的合谋一旦被发现,受到处罚的力度却非常低。我国当前对管理者作假问题所采取的主要处罚形式是威慑作用明显不足的行政处分。即便对违规现象进行经济处罚,与其违规所获得的收益也不能相比,更何况处罚的实际承担者往往是公司而非经营者私人,这使得作假的私人成本相当低。另外,因为意见购买这种违规行为本身就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存在侥幸心理也是这种现象存在的原因。再者,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管理当局既是委托人,又是被审人,其双重身份使其在与现任审计师产生分歧时,会很容易辞掉原来的审计师,而去聘请一家新的愿意同自己合作的会计师事务所。#p#分页标题#e#
2从会计师事务所的角度来看:审计市场激烈的竞争使得作为经济人的注册会计师必须考虑如何争取更多的客户以及如何与之结成长久的审与被审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上市公司就会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所以一些风险意识不强的事务所会去迎合上市公司,帮助上市公司意见购买动机获得成功。另外,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违规的处罚力度也相对较弱。目前对注册会计师主要是行政处罚,很少有人受到刑事处罚。而且由于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以有限责任制为主,一旦事务所违规事件被查出,只是以注册资金作为赔偿的最高限度,不具有连带责任。因此,会计师事务所敢于冒风险同上市公司合谋进行意见购买。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事务所及上市公司违规的成本与其所获得的收益都不成比例,上市公司意见购买的动机可以成功实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上市公司意见购买现象的管理措施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意见购买现象表现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要治理这种违规现象,首先就应该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中虽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将审计师变更作为重大事件及时披露,但是该规定比较笼统。许多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在披露变更原因时只是说明合同已到期不再续约,并没说明不再续约的原因。实际上我国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签约一般只有一年,继续合作时会再续约,因此这种说明其实并没有实质意义。另外,一些上市公司在重大事项说明中仅提到已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并没有披露变更的具体原因。显然,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变更这一现象的披露是不能令人满意的。中国证监会应该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在其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一段时间内申报说明,并在申报陈述中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及变更发起方。若发起方为上市公司本人,应说明变更理由,并要求被变更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此事表示意见。若有分歧,应由被变更的会计师事务所说明其分歧的情况和原因,并将这些说明一并附在上市公司申报陈述中。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要求被更换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与客户关系终止后与股东大会和证券监管部门及时沟通,详细说明与变更相关的事项。同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意见购买的现象,一经查出,就严惩不怠。#p#分页标题#e#